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六七О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良昱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五○八號 代 表 人 林海永 代 理 人 鄭宗岳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000000000號裁決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良昱交通有限公司,係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收受本件 裁決書,此有郵政機關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證,受處分人竟遲至九十二年 六月十七日始向台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亦有其蓋有監理單位總收文章之聲明異 議狀乙份存卷可按,顯已逾前揭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其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 序,自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許 金 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