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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三四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三四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韻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佑樺 同右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Z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隊逕行舉發受處分人韻樺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3V─365號自用大貨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十二時三十二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一四○公里北上處,因「速限一○○公里時速一二五公里超速二十五公里」違規,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Z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六千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韻樺企業有限公司則以:異議人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中監違字第裁六○─ZB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本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中院松刑穩92交聲734字第64105號函發文異議人韻樺企業有限公司,命於送達日起三日內補提異議理由並應提出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及相關登記資料,異議人逾期不為補正。次查:本件公警國交字第Z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依法寄發至受處分人公司當時設立地址即「台中縣龍井鄉○○村○○路○段三一三號」,因「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而退件,原舉發單位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等情,有前揭舉發單、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府建商字第0920255849號函檢送之韻樺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公警國二交字第0920001120號公告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退件移送清冊各一份附卷可稽。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所有之自用大貨車既有前揭違規行為,且舉發單在無法送達而退件後,原舉發單位亦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已生送達之效力,原處分機關本於上開舉發通知單,在未有受處分人繳交罰鍰紀錄下據以裁處罰鍰六千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王 靜 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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