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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九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被告
乙○○
被告
大來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柯勝賢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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