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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瑞祥黃家慧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蔡 建 興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