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始行上訴(有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