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八六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七一八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壹佰捌拾伍件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圖樣,係表列各該專用權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各該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品及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且於乙○○為下列行為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其亦明知如附表二之商品,均未經如附表一表列之各專用權公司同意或授權,卻係與附表一表列之專用權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如表列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並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屬仿冒品,竟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初某日,在臺中縣大肚鄉○○路七一八號「大肚市場」前,先向不詳真實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王先生」,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一、二百元至一、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仿冒商品,並於九十二年間,另在臺中市建國市場等處,以一千元左右之代價先後購得如附表二編號十二至編號十八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嗣自九十二年十月初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在上址「大肚市○○○路邊某處,擺設攤位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並以每件商品數百元至一、二千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十一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一百八十五件。
二、案經路易威登公司及香奈兒公司告訴代理人丙○○律師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商標專用權公司欄」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各該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於被告為本件行為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資料共二十紙附卷可稽,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五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一紙、香奈兒產品鑑定意見書一份、路易威登產品意見鑑定書一份及照片六張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扣案可資佐證,此外,被告復供承伊知道所購入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而仍以每件數百元至一、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賣出,利潤約一百元至四百元等語,則被告販入該等仿冒商標商品之目的係用以轉賣圖利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明知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即修正前第六十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即修正前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仍須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二號及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五七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為本件行為後,商標法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且業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惟經比較前開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修正後商標法係將修正前該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分別移列為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然考其條文規定則均與修正前之規定無異,新舊法之法定刑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僅修正後新法之條次有所變動,對於被告並無不利,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公訴人原於起訴書中雖論以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業經公訴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為新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手錶之前行為,雖為同條所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然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專用權公司各數項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設攤加以販售,其行為已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標權人之商譽已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考及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數量非多,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一百八十五件,係被告違反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有效期限 │註冊號碼 │專用權公司 │專用商品 ├──┼───────┼──────┼─────┼──────┼───── │一 │ │七十年三月一│一四九六八│路易威登馬爾│書包、公事 │ │ │日至一百年二│二 │悌耶公司 │手提箱袋、 │ │ │月二十八日 │ │ │ │ │ │ │ │ │ ├──┼───────┼──────┼─────┼──────┼───── │二 │ │七十九年四月│四一八○七│路易威登馬爾│行李箱、手 │ │ │二十八日至九│九(正一一│悌耶公司 │、手提包、 │ │ │十八年一月三│○四六三)│ │、旅行包、 │ │ │十一日 │ │ │藏袋、化粧 │ │ │ │ │ │化粧包、背 │ │ │ │ │ │物袋、大型 │ │ │ │ │ │袋、公事包 │ │ │ │ │ │之公事包、 │ │ │ │ │ │皮或仿製皮 │ │ │ │ │ │皮夾、小錢 │ │ │ │ │ │零錢及鑰匙 │ │ │ │ │ │、支票簿皮 │ │ │ │ │ │信用卡皮夾 │ │ │ │ │ │袋、鞋袋。 │ │ │ │ │ │ ├──┼───────┼──────┼─────┼──────┼───── │三 │ │八十九年七月│八九六一三│路易威登馬爾│行李箱、手 │ │ │一日至九十九│六 │悌耶公司 │、保護衣服 │ │ │年六月三十日│ │ │、化妝袋、 │ │ │ │ │ │、購物袋、 │ │ │ │ │ │用手提包、 │ │ │ │ │ │、置錢物之 │ │ │ │ │ │皮包、鑰匙 │ │ │ │ │ │、名片之皮 │ │ │ │ │ │之皮夾、公 │ │ │ │ │ │包裝用皮袋 ├──┼───────┼──────┼─────┼──────┼───── │四 │ │六十八年二月│一一○四六│路易威登馬爾│行李箱、手 │ │ │一日至九十八│四 │悌耶公司 │、手提包、 │ │ │年一月三十一│ │ │、旅行包、 │ │ │日 │ │ │藏袋、化粧 │ │ │ │ │ │化粧包、背 │ │ │ │ │ │物袋、大型 │ │ │ │ │ │袋、公事包 │ │ │ │ │ │之公事包、 │ │ │ │ │ │皮或仿製皮 │ │ │ │ │ │、皮夾、小 │ │ │ │ │ │、零錢及鑰 │ │ │ │ │ │夾、支票簿 │ │ │ │ │ │及信用卡皮 │ │ │ │ │ │提袋、鞋袋 ├──┼───────┼──────┼─────┼──────┼───── │五 │ │八十六年九月│七七六一二│路易威登馬爾│貴重金屬製 │ │ │十六日至九十│七 │悌耶公司 │缸、箱子及 │ │ │六年九月十五│ │ │珠寶及特製 │ │ │日 │ │ │戒子、鑰匙 │ │ │ │ │ │環、袖扣、 │ │ │ │ │ │項鍊、領帶 │ │ │ │ │ │鐘錶及計時 │ │ │ │ │ │錶帶、錶、 │ │ │ │ │ │鬧鐘、錶殼 │ │ │ │ │ │合金及鍍有 │ │ │ │ │ │具(刀、叉 ├──┼───────┼──────┼─────┼──────┼───── │六 │ │八十三年一月│六二六五八│香奈兒股份有│各種書包、 │ │ │一日至九十二│○ │限公司 │行袋、皮夾 │ │ │年十二月三十│ │ │ │ │ │一日 │ │ │ ├──┼───────┼──────┼─────┼──────┼───── │七 │ │八十一年三月│五五三一三│香奈兒股份有│各種書包、 │ │ │一日至一百零│七(正五五│限公司 │行袋、皮夾 │ │ │一年二月二十│三一一○)│ │ │ │ │八日 │ │ │ ├──┼───────┼──────┼─────┼──────┼───── │八 │ │八十一年九月│五六七五三│固喜歡固喜公│書包、手提 │ │ │一日至九十六│四(正九一│司 │錢包、行李 │ │ │年八月三十一│五三九) │ │旅行箱、皮 │ │ │日 │ │ │公事箱、衣 │ │ │ │ │ │化妝袋、手 │ │ │ │ │ │夾、旅行袋 ├──┼───────┼──────┼─────┼──────┼───── │九 │ │六十六年九月│九一五三九│固喜歡固喜公│各種書包、 │ │ │一日至九十六│ │司 │行袋、皮夾 │ │ │年八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十 │ │九十年八月十│九五五六三│固喜歡固喜公│皮革及人造 │ │ │六日至九十六│0(正九一│司 │)、公事箱 │ │ │年八月三十一│五三九) │ │袋、購物袋 │ │ │日 │ │ │營袋、包裝 │ │ │ │ │ │袋、皮革製 │ │ │ ││ │飾用皮袋) │ │ │ │ │ │革、皮革製 │ │ │ │ │ │名片皮夾、 │ │ │ │ │ │式網眼小包 │ │ │ │ │ │皮、動物頸 │ │ │ │ │ │物用的套子 │ │ │ │ │ │旅行用衣物 │ │ │ │ │ │手提袋、登 │ │ │ │ │ │皮、皮製鑰 │ │ │ │ │ │皮製繩索、 │ │ │ │ │ │帶、錢包、 │ │ │ │ │ │書包、手提 │ │ │ │ │ │鞋皮帶、手 │ │ │ │ │ │行用皮件、 │ │ │ │ │ │、傘杖、傘 │ │ │ │ │ │套、手提箱 │ │ │ │ │ │箱、手杖柄 │ │ │ │ │ │皮、皮箱及 │ │ │ │ │ │陽傘及手杖 │ │ │ │ │ │及皮製馬具 ├──┼───────┼──────┼─────┼──────┼───── │十一│ │八十二年五月│五九六五七│普瑞得有限公│手提袋、手 │ │ │一日至一百零│四 │司 │、錢袋、化 │ │ │二年四月三十│ │ │手提箱、旅 │ │ │日 │ │ │、旅行袋、 ├──┼───────┼──────┼─────┼──────┼───── │十二│ │八十八年十二│八七六九二│普瑞得有限公│手提袋、皮 │ │ │月一日至一百│九 │司 │提箱、手提 │ │ │零二年四月三│ │ │旅行箱、行 │ │ │十日 │ │ │旅行袋、鑰 │ │ │ │ │ │陽傘、手杖 │ │ │ │ │ │、馬鞍。 ├──┼───────┼──────┼─────┼──────┼───── │十三│ │九十二年七月│一0四九一│布拜里公司 │旅行用衣物 │ │ │一日至一百零│三五 │ │手提袋、運 │ │ │二年六月三十│ │ │行箱皮箱、 │ │ │日 │ │ │、手提箱、 │ │ │ │ │ │、錢包、皮 │ │ │ │ │ │公事箱、書 │ │ │ │ │ │多功能皮製 │ │ │ │ │ │、雨傘、手 │ │ │ │ │ │包、鑰匙包 ├──┼───────┼──────┼─────┼──────┼───── │十四│ │七十五年五月│三二六五0│普魯嘉里公司│鐘錶、天文 │ │ │十六日至九十│0 │ │計、計時器 │ │ │九年十月三十│ │ │手鐲錶、小 │ │ │一日 │ │ │按鈕錶、裝 ├──┼───────┼──────┼─────┼──────┼───── │十五│ │五十八年一月│三三六二六│亞米茄股份有│錶及其組件 │ │ │一日至九十七│ │限公司 │ │ │ │年十二月三十│ │ │ │ │ │一日 │ │ │ │ │ │ │ │ │ ├──┼───────┼──────┼─────┼──────┼───── │十六│ │六十八年二月│一一0七一│瑞奇蒙國際股│鐘錶及其組 │ │ │一日至九十八│九 │份有限公司 │ │ │ │年一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 │ │ │ │ ├──┼───────┼──────┼─────┼──────┼───── │十七│ │六十八年二月│一一0七二│派特飛力浦公│鐘錶及其組 │ │ │一日至九十八│一 │司 │ │ │ │年一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 │ │ │ │ ├──┼───────┼──────┼─────┼──────┼───── │十八│ │七十年七月十│一五六0二│卡地亞國際公│鐘錶及其組 │ │ │六日至一百年│三 │司 │ │ │ │七月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十九│ │五十年四月一│一一六九三│雷達鐘錶有限│各種錶及其 │ │ │日至一百年三│ │公司 │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 │ │ │ │ │ │ │ │ ├──┼───────┼──────┼─────┼──────┼───── │二十│ │八十二年五月│五九五一一│克莉絲汀安多│鐘錶及其組 │ │ │十六日至一百│九 │兒有限公司 │ │ │ │零二年四月十│ │ │ │ │ │五日│ │ │ └──┴───────┴──────┴─────┴──────┴───── 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一 │仿冒LOUIS VUITTON皮包 │四十四件 │ ├──┼─────────────────┼──────────────┤ │二 │仿冒LOUIS VUITTON皮夾 │七十九件 │ ├──┼─────────────────┼──────────────┤ │三 │仿冒LOUIS VUITTON手錶 │一件 │ ├──┼─────────────────┼──────────────┤ │四 │仿冒LOUIS VUITTON面紙盒 │一件 │ ├──┼─────────────────┼──────────────┤ │五 │仿冒CHANEL皮包 │七件 │ ├──┼─────────────────┼──────────────┤ │六 │仿冒GUCCI皮包 │十一件 │ ├──┼─────────────────┼──────────────┤ │七 │仿冒GUCCI皮夾 │十一件 │ ├──┼─────────────────┼──────────────┤ │八 │仿冒GUCCI雨傘 │一件 │ ├──┼─────────────────┼──────────────┤ │九 │仿冒PRADA皮夾 │三件 │ ├──┼─────────────────┼──────────────┤ │十 │仿冒BURBERRY皮夾 │九件 │ ├──┼─────────────────┼──────────────┤ │十一│仿冒BURBERRY皮包 │十一件 │ ├──┼─────────────────┼──────────────┤ │十二│仿冒BVLGARI手錶 │一件 │ ├──┼─────────────────┼──────────────┤ │十三│仿冒OMEGA手錶 │一件 │ ├──┼─────────────────┼──────────────┤ │十四│仿冒CHRISTIAN DIOR手錶 │一件 │ ├──┼─────────────────┼──────────────┤ │十五│仿冒RADO手錶 │一件 │ ├──┼─────────────────┼──────────────┤ │十六│仿冒CARTIER手錶 │一件 │ ├──┼─────────────────┼──────────────┤ │十七│仿冒PATEK PHILIPPE手錶 │一件 │ ├──┼─────────────────┼──────────────┤ │十八│仿冒VACHERON CONSTANTIN手錶 │一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