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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郭瑞祥黃炫中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遭本院羈押,迄今已三個月,聲請人已將內情全盤託出,未有絲毫隱瞞,聲請人深切感覺以往所犯之錯誤,誠心悔改。且聲請人家中有事需聲請人返家幫忙,聲請人方能安心執行,聲請人定隨傳隨到,不會有任何理由不到庭,為此請准允聲請人具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並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且已經本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炫 中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