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七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聲請人)因詐欺案件,遭本院羈押,迄今已三個月,聲請人已將內情全盤託出,未有絲毫隱瞞,聲請人深切感覺以往所犯之錯誤,誠心悔改。且聲請人家中有事需聲請人返家幫忙,聲請人方能安心執行,聲請人定隨傳隨到,不會有任何理由不到庭,為此請准允聲請人具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並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且已經本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