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帳單及侵占貨物部分」編號一「李德明」、編號二「朱揮民」,附表二所示「偽造客戶及侵占貨物部分」編號一「昌」、編號六「劉瑞曉」、編號七「億成」、編號九「陳勝雄」、編號十一「丹」、「龍」、「林進龍」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起受僱於乙○○所營位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九八巷二十二之一號「芊瑋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芊瑋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係從事業務之人。詎料,其經常流連PUB內,花費甚鉅,入不敷出,竟起意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先後將其前往如附表一所示鴻賓汽車保養場等家位於臺中縣市之客戶處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後,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公司,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九十六萬一千九百八十九元。而緣芊瑋公司向來只出售貨物予汽車廠商、修配廠,不單獨出售個人,甲○○為方便朋友私下叫貨,為規避公司上開規定,竟自九十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止,先後冒用如附表二「偽造帳單及侵占貨物部分」所示鴻達汽車修配廠等二家,及「偽造客戶及侵占貨物部分」所示晉昌汽車修配廠共十二家汽車廠商及修配廠之名義,填寫送貨單,自公司上址取貨後,再交貨予其不詳姓名之友人,並於部分送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內偽造「李德明」等人署押,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表示確實簽收該等貨物,偽造完畢後,再將該偽造之送貨單交回公司入帳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鴻達汽車修配廠等廠商、李德明等人及芊瑋公司,並於其不詳姓名友人交付貨款後,基於同上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其上開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占入己,金額共計二十萬四千零一十八元。
二、案經芊瑋公司代表人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開犯罪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代表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之業務員黃信雄、王明旭、林東源到庭具結證述在卷,復有告訴人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之付款證明多份、如附表一、二所示廠商之送貨單多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又本院認定被告侵占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較起訴書為少,係因原起訴事實未扣除告訴人出貨時有現金折扣部分,被告未連同差額部分併予收取及侵占,為告訴人代表人乙○○所是認,經核對後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為準,併予敘明。
二、查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則有冒用各該廠商名義出貨,並冒用他人名義於「客戶簽章」欄內簽名,用以表示各該廠商確實已收受該等貨物,致使各該廠商遭受告訴人催討貨款之危險而受有損害,事後被告並起意將自其友人處收受之款項予以侵占,除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外,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雖認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客戶部分係涉犯刑法詐欺罪嫌,惟告訴人代表人乙○○對於被告辯以是因朋友要貨,業務員基於個人情誼,而以各該公司名義出貨,再實際交貨予其朋友並取款等情並不爭執,且陳稱此種情形確實存在,足見被告雖然違反公司規定,但自始並無詐取公司貨物之不法犯意,乃緣自不詳友人處取得貨款後,始起意據為己有,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公訴人認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業務侵占與詐欺取財均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基於平和之手段移轉財物之所有,其基本之社會事實係屬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至公訴人起訴事實欄內業已敘及被告有偽造潤滑油送貨單之犯罪事實,僅疏未引用相關法條,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附此敘明。被告偽造「客戶簽章」欄之署押,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送貨單之私文書後而持以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至其前開所犯二罪,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素行、動機、目的、方法、手段,侵占金額多寡,業已坦承犯行無誤,頗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參,罹犯本案雖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告訴人表示基於同事向來情誼,且被告年紀尚輕,其有誠意和解,亦希冀給予一自新機會,本院認被告有還款誠意,且如陷於囹圄,勢必延緩其清償時間,對告訴人亦屬不利,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偽造帳單及侵占貨物部分」編號一「李德明」、編號二「朱揮民」,附表二所示「偽造客戶及侵占貨物部分」編號一「昌」、編號六「劉瑞曉」、編號七「億成」、編號九「陳勝雄」、編號十一「丹」、「龍」、「林進龍」署押各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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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公司名稱 │ 時間 │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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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賓汽車保養廠 │年4月日 │五萬四千二百元 │
│ 1 │台中市○○區○○路三段│年6月6日 │二萬八千元 │
│ │八十四之十四號 │年6月6日 │一千四百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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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汽車保養廠 │年3月 │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五元│
│ 2 │台中市西屯區○○○街二│年4月 │二千零八十元 │
│ │段三百零七號 │年5月 │一千四百四十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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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圓輪胎行 │年2月日 │二萬零四十元 │
│ │台中市○○區○○路二十│年2月 │八千四百元 │
│ 3 │八號 │年3月 │三萬一千五百元 │
│ │ │年5月 │六千八百元 │
│ │ │年5月日 │八千二百四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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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汽車修配廠 │年2月 │五百六十二元 │
│ │台中市○○區○○路二段│年4月 │二萬元 │
│ 4 │二十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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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興汽車修配廠 │年5月 │九千八百五十元 │
│ 5 │台中市○○區○○路二段│ │ │
│ │四十八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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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弘汽車修配廠 │年6月日 │二萬九千五百七十元 │
│ 6 │台中市○○路○段一百一│ │ │
│ │十四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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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達汽車(股)公司 │年月 │二千八百元 │
│ │台中市○區○○路一段三│ │ │
│ 7 │百二十九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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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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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季全 │年5月 │一千六百元 │
│ │台中市○○街四百零二號│年6月 │四千二百元 │
│ 8 │ │年月 │二千一百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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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倫汽車修配廠 │年4月 │六千一百七十五元 │
│ │台中縣大肚鄉○○路○段│年5月 │四千四百六十五元 │
│ 9 │二百零七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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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竹汽車修配廠 │年4月 │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元 │
│ │台中市○○區○○路三段│年5月 │四千九百四十元 │
│ │二百一十之二號 │年6月 │二千八百五十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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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達輪胎定位 │年2月日 │二萬零四百元 │
│ │台中市○○區○○路一百│年2月日 │二萬元 │
│ │三十七號 │年5月日 │三萬五千四百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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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通汽車服務廠 │年2月 │三萬零二百九十五元 │
│ │台中市○○鄉○○路一段│年3月 │二萬九千八百三十五元│
│ │二百二十五號 │年4月 │四萬五千零五十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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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萬森 │年3月 │八千八百元 │
│ │台中縣大雅鄉○○路八十│ │ │
│ │九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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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笙汽車修配廠 │年2月 │二萬元 │
│ │台中縣大安鄉中庄村興安│年3月 │一萬一千二百二十元 │
│ │路二百八十五號 │年5月 │一萬二千一百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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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欣車業行 │年5月 │七千九百八十元 │
│ │台中市○○區○○路一百│ │ │
│ │八十二巷二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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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億汽車修配廠 │年4月 │八千六百元 │
│ │台中縣大里市○○路九十││ │
│ │三巷一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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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新汽車電機行 │年3月 │一萬二千三百五十元 │
│ │台中縣大肚鄉○○路○段│ │ │
│ │一百零五之二十一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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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鼎汽車材料行 │年6月 │計二萬三千七百零二元│
│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 │ │
│ │二百一十四之一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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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福仁 │年2月 │二千二百元 │
│ │台中縣大甲鎮○○○街一│ │ │
│ │百九十九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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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通汽車修配廠 │年2月 │四萬一千七百元 │
│ │台中縣梧棲鎮大村里文昌│年3月 │一萬八千元 │
│ │路二十巷六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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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鉅達輪胎 │年年 │一萬二千元 │
│ │台中市○○路○段二百四│ │ │
│ │十六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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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琩汽車修配廠 │年5月 │九千元 │
│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 │ │
│ │二百一十四之一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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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昌輪胎定位 │年2月 │二萬元 │
│ │台中市○○區○○路四百│年5月日 │一千五百二十元 │
│ │零六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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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特(久和汽車台中分公│年月 │八千六百元 │
│ │司) │年1月 │八千四百元 │
│ │台中南區路○○路○段六│年2月 │一萬二千六百元 │
│ │十號 │年3月 │一萬六千八百元 │
│ │ │年4月 │二萬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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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東興農機 │年月 │一萬二千元 │
│ │彰化縣二林鎮廣東巷十九│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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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福輪胎服務中心 │年月 │計七萬六千元 │
│ │台中縣西屯區○○路一百│年月 │ │
│ │一十一之十三號 │年6月 │ │
│ │ │年1月2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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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祈祥汽車修配廠 │年4月 │二千五百四十四元 │
│ │台中縣大肚鄉○○路○段│年5月 │一萬三千三百元 │
│ │二百八十三號 │年6月 │九千五百元 │
│ │ │年7月 │九千五百元 │
│ │ │年9月 │三萬四千七百七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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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平輪胎電腦定位 │年月4日 │計二萬八千元 │
│ │台中市○○區○○路九十│年1月2日 │ │
│ │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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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凱車坊 │年2月日 │計二萬九千一百元 │
│ │台中市西屯區○○○○街│年3月1日 │ │
│ │一百六十一號 │年6月日 │ │
│ │ │年4月日 │ │
│ │ │年5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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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九十六萬一千九百八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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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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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 造 帳 單 及 侵 占 貨 物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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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 司 名 稱 │時 間│金額(新台幣)│偽造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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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鴻達汽車修配廠 │年5月4日│二萬四千元 │「李德明」一│
│ 1 │台中市○○區○○路一│ │ │枚 │
│ │百九十之六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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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租車 │年6月日│二千二百元 │ │
│ 2 │台中市○區○○○路五│年6月日│二千二百元 │ │
│ │十之五號 │年7月1日│四千四百元 │「朱揮民」一│
│ │ │ │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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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 造 客 戶 及 侵 占 貨 物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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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 司 名 稱 │時 間 │金額(新台幣)│偽造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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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昌汽車修配廠 │年3月日│一萬零二百元 │ │
│ 1 │台中縣清水鎮○○路四│年6月日│三千二百五十元│「昌」一枚 │
│ │百零三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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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鎧登 │年4月日│七千元 │ │
│ 2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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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汽車 │年4月日│三千二百五十元│ │
│ 3 │台中縣龍井鄉莊仔巷一│年5月日│六千八百元 │ │
│ │百一十一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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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擎汽車服務廠 │年4月日│六千四百元 │ │
│ 4 │台中縣龍井鄉○○路五│ │ │ │
│ │段二百零九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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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全 │年4月日│八千四百元 │ │
│ 5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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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祥汽車修配廠 │年6月日│一萬八千元 │「劉瑞曉」一│
│ 6 │台中縣龍井鄉○○路五│ │ │枚 │
│ │段二百四十五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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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帥億汽車│年5月日│七千五百元 │ │
│ 7 │台中縣沙鹿鎮○○路二│年2月8日│一萬六千八百元│ │
│ │十一號 │年5月日│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年6月日│八千四百元 │「憶成」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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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汽車 │年2月1日│七百五十元 │ │
│ 8 │台中縣沙鹿鎮○○路二│年4月日│九千五百元 │ │
│ │十一號 │年5月日│四千二百元 │ │
│ │ │年6月日│四千二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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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雄汽車 │年1月1日│九千六百元 │「陳勝雄」一│
│ 9 │台中縣龍井鄉○○街二│年2月8日│一萬六千八百元│枚 │
│ │十三號 │年3月日│二千一百六十八│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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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租車 │年3月日│六千五百元 │ │
│ │ │年4月1日│八千四百元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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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 │年月1日│四千四百元 │「丹」一枚 │
│ │台中市○○路三百三十│年月日│四千四百元 │「龍」一枚 │
│ │七號十七樓 │年1月1日│八千八百元 │「林進龍」一│
│ │ │年4月日│四千三百元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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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鋮達 │年4月日│九千八百元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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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二十萬四千零一十八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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