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七六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