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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朱光國鍾堯航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自訴人
壬○○
自訴人
戊○○
自訴人
丙○○
自訴人
庚○○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丁○○
自訴人
乙○○
自訴人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辛○○
右 八 人
共同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癸○○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裕民診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證字九0一二一四號之二三號被告癸○○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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