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自 訴 人 壬○○ 戊○○ 丙○○ 庚○○ 甲○○ 丁○○ 乙○○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右 一 人 代 理 人 辛○○ 右 八 人 共同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癸○○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癸○○業於民國 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裕民診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證字九0一二 一四號之二三號被告癸○○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