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五八號
- 自訴人
- 壬○○
- 自訴人
- 戊○○
- 自訴人
- 丙○○
- 自訴人
- 庚○○
- 自訴人
- 甲○○
- 自訴人
- 丁○○
- 自訴人
- 乙○○
- 自訴人
- 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己○○
- 右 一 人
- 代 理 人 辛○○
- 右 八 人
- 共同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癸○○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此有裕民診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證字九0一二一四號之二三號被告癸○○死亡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