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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八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蔡名耀林慧英郭書豪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八七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乙○○以被告甲○○涉犯詐欺罪嫌提起自訴,其提起自訴時雖有委任陳佳俊律師為代理人,惟業已解除委任,此有解除委任狀一紙在卷可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自應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耀

法 官 林 慧 英

法 官 郭 書 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八七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