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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二七八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智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二七八號

自訴人
晉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四段卅五號二樓A室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受僱於自訴人晉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晉生公司),經指派在台中市挪威森林社區擔任管理員,被告之職務包括代理挪威森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收之款項,收取住戶繳交之管理費,並於收取後直接轉交予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詎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竟將向該社區一A住戶林克仰代收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八千六百九十七元據為己有,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法人為被害人時,則應由其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提起自訴,合先敘明。

三、本件自訴人晉生公司自訴被告丙○○涉嫌業務侵占罪,其所指被告直接侵害者顯係挪威森林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益,應由該委員會之代表人即主任委員代表挪威森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提起自訴方為適法,本件提起自訴之晉生公司,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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