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秦鴻宣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七二 號,第二四0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C○○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 之信用卡貳拾捌張、偽造信用卡所用之器械電腦主機壹台、側錄器壹台;如附表二所 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玖拾貳張及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李明太」署 押參拾貳枚、「周信文」署押壹枚、「H.W.Chou」署押參枚、「李敏太」署押貳拾枚 、「M.J.李」署押伍枚、「C.H.林」署押貳拾參枚、「王貴義」署押壹拾枚、「高貴 賢」署押柒枚;衣物壹拾陸件、鞋子貳雙、皮包玖個、眼鏡貳副,均沒收。 事 實 一、C○○前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間及八十七年十月間,分別因犯電業法及公共危險 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八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 年一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並與姓名、年籍均不詳,年約三十歲,綽號「小林 」、「崇德」成年男子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九十一年七月 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在臺中市○○路二十五號開設「第五街服飾精品店」,並 九十一年八月間在報紙廣告欄上刊登應徵門市店員之廣告,再向綽號「小林」者 ,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購得信用卡側錄器一台,再利用如附表一所 示己○○等人至該服飾店應徵面試或工作時,要求其等將所攜帶之皮包置放於櫃 檯下,在服飾店二樓認識環境或為模特兒更換搭配衣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連續竊取己○○等人放置在皮包內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共二十八張,再將上開 信用卡上之電磁紀錄錄複製於上開信用卡側錄器上後,持以交付予綽號「崇德」 之人,「崇德」再轉交予「小林」,由「小林」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己○○等 人信用卡(偽造之信用卡張數、卡號,均如附表所示),C○○於側錄信用卡之 電磁後,再將信用卡放回己○○等人之皮包內。C○○、「小林」及「崇德」等 人偽造上開信用卡後,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由「崇德」等人,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李 明太」等人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上開偽卡前往如附 表所示之特約商店購物、飲食或看電影、美髮等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 「李明太」等人之簽名而偽造私文書後,再將簽帳單交予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 之員工而加以行使,使特約商店之員工陷於錯誤,誤信為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 ,而交付其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或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服務(附表二被害人丑○ ○部分編號五,被害人巳○○部分編號二),金額總計達三十一萬一千八百十八 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持有人、特約商店、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及相關之發卡銀行。嗣經申○○○信用卡公司風險管理專員庚○○發現 該公司客戶之刷卡行為異常,而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案,經警於九十一年 十月十五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第五街服飾精品店」查獲C○○,並 扣得信用卡十八張、簽帳單六張、印章五枚、電腦主機一台、網路刷卡器一台、 手動刷卡機五台、電子刷卡機一台、信用卡側錄器一台、衣服十六件、鞋子二雙 、皮包九個、眼鏡二副等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C○○,對於在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己○○等人所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信用卡,並側錄信用卡電磁上之紀錄,再交由「小林」、「崇德」等人偽 造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等事實,均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附表二所示之 盜刷信用卡行為,辯稱:「崇德」、「小林」等人偽造信用卡之後,再交由其保 管,要刷卡使用時會向其拿取,使用完畢再放回上址「第五街服飾店」,其並未 盜刷信用卡云云。惟查: ㈠被害人己○○等人所有之信用卡遭被告側錄電磁紀錄,偽造成為如附表一所示之 信用卡後,被告等再持以盜刷消費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承在 卷,其供稱:「(那些偽卡目前在何處?你是否有使用過?)就是警方所查扣的 偽造信用卡。所製作完成的偽卡我都已經使用過了。」;「(你都持偽造的信用 卡到何處消費?)我都拿這些偽卡在台北市及臺中市消費購買衣服、皮包及眼鏡 等物品。」、「(你所購得之物品目前在何處?)我將所購得之物品都拿到我店 內擺設販賣,現已都為警方所查扣的那批衣物。」(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七 二號偵查卷第二十三頁)。並經被害人己○○、A○○、癸○○、丑○○、巳○ ○、宇○○、亥○○、午○○、戌○○、地○○等於警訊中陳述甚詳,復經附表 一所示發卡銀行代理人庚○○、壬○○、酉○○、陳立德、廖玉勤、游朝事、林 建宏、寅○○、黃俊益、乙○○、辰○○、黃○○、B○○、黃小訓、洪英儒等 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有信用卡發卡銀行提出之信用卡簽帳單及刷卡紀錄 (因數量甚多,無法一一臚列,詳細情形見附表二,相關資料詳見卷附資料袋) 。由此足見,被告確實參與偽造信用卡之行為,並持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無疑 。 ㈡被告雖辯稱:其並無使用扣案之偽造信用卡云云。惟按刑法之共同正犯,除同謀 犯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外,一般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 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共犯相互間,若有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意思,雖祇分擔一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最高法院八十 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C○○側錄被害人之信用卡電 磁紀錄,再提供給「小林」、「崇德」等人偽造信用卡,被告此部分所為自應論 以共同正犯無疑。再者,被告與「小林」、「崇德」等人偽造信用卡之後,所有 之偽卡均由被告保管,警察人員亦在被告經營之「第五街服飾店」扣得本件偽造 之信用卡,足見被告對於「小林」、「崇德」等人在偽造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 造署押而偽造私文書,再持以盜刷消費等情,均有所知悉。且被告放置在其服飾 店內販售之衣服、眼鏡及鞋子,均係盜刷而來之財物,亦據被告於警訊中供述甚 明,其中該店內擺設販售之PRADA太陽眼鏡(型號三六三C),係於九十一年十 月二日,在新竹市○○路○段三五二號「皇家眼睛」,以被害人戊○○所有之華 僑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盜刷取得一節, 有信用卡簽帳單附卷可憑(詳如附表二被害人戊○○遭偽造、盜刷明細表,編號 五所示)。顯見被告確實知悉偽造之信用卡有盜刷消費之情事,其辯稱不知道附 表二所示盜刷情形云云,顯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竊盜、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C○○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論述如下: ㈠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之使用竊盜,而認與刑 法上之竊盜罪有別,惟如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縱事後物歸原主,得否 謂僅屬使用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自非無疑(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 七六號判決)。本件被告竊取己○○等人之信用卡,其目的係持以偽造信用卡並 用以詐購財物或詐得利益之用,被告雖於側錄電磁紀錄後即返還信用卡,然其並 非僅為一時之使用,而係以信用卡所有人自居加以使用,自與上開使用竊盜情形 不同。被告C○○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㈡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 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 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 第五二0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C○○與綽號「崇德」、「小林」等人在附 表一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李明太」等人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再持以向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及在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李明太」之簽名後, 再持以行使交付特約商店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及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上開署押之行為 ,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後再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 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㈢又按原判決事實既認上訴人係持偽造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盜刷消費,使商店人員 誤信其為真正持卡人,乃交付如其附表所示金額之商品等情。則所為除成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外,應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取財物罪,此與行使 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不另論詐欺罪之情形並不相同,原判決 理由認上訴人盜用他人信用卡向商店購物,當然含有詐欺性質,而不再論以詐欺 取財罪,其法律見解未免有誤(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與「小林」、「崇德」等人持有偽造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附表二被害人丑○ ○部分編號五,被害人巳○○部分編號二)。 ㈣被告與綽號「小林」、「崇德」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多次竊盜、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犯行,均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皆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竊盜、偽造信用卡、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 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㈥檢察官雖未就被告上開竊盜、在信用卡背面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起訴,亦未就被告 涉犯詐欺得利罪嫌論述,且經本院命發卡銀行重新核算並提出相關刷卡資料後, 查知被告偽造之信用卡二十八張,起訴事實亦疏未記載,惟上開所述均與起訴部 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 理,本院自得一併審究,併此敘明。 ㈦被告前於八十七年二月間及八十七年十月間,因犯電業法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八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 ,甫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紙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遞加重其刑。 ㈧審酌被告C○○因觸犯刑章經法院判決處刑且執行完畢後,不思正途,又連續多 次偽造他人信用卡,並持偽造之信用卡消費,除造成信用卡持有人之不便及發卡 銀行之損害外,亦對信用卡交易秩序有不良之影響,被告投機取巧之心態實無可 憫,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二十八張(其中十張並未扣案,但無積極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偽造信用卡所用之器械電腦主機一台、側錄器一台,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零五條規定沒收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為電子端末機式之信用卡簽帳單 ,一式二聯複寫,於持卡消費後第一聯交付消費者,第二聯為特約商店自存。其 中其第一聯即顧客存根聯部,分別由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交付被告,顯為被告所 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然未有積極證據證明各該簽帳單業已滅 失,自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偽造之信用卡及偽造之 簽帳單既經沒收,則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自均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簽帳單第二聯 即商店存根聯,於被告刷卡消費後,交予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非屬被告所有, 然其上偽造之「李明太」等人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宣告沒收。此外,衣物十六件、鞋子二雙、皮包九個、眼鏡二副,均係 被告以偽造之信用卡盜刷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 收之。至於簽帳單六張、印章五枚、網路刷卡器一台、手動刷卡機五台、電子刷 卡機一台,係被告經營「第五街服飾店」所用之物,而與其涉犯之罪行無直接之 關連,亦非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四十七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三 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 、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被害人│ 偽造之信用卡 │ 竊盜及偽造信用卡之時間、│盜刷次數 │號│ │ │ 地點,偽卡是否已扣案 │ ├─┼───┼──────────┼─────────────┼───── ││己○○│匯豐銀行金卡 │ 九十一年八月間 │七筆 │ │ │(卡號0000000│ 臺中市○○路二十五號 │ │ │ │000000000)│ 「第五街服飾精品店」 │ │ │ │ │ (已扣押) │ │ │ ├──────────┼─────────────┼───── │ │ │玉山銀行信用卡 │ 同上(未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花旗銀行普通卡 │ 同上「已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蕭淑琪│玉山銀行VISA金卡 │ 同上(未扣押) │二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 同上(已扣押) │無 │ │ │0000000000│ │ │ │ │719001)該卡卡│ │ │ │ │面係陽信銀行,卡號則│ │ │ │ │為蕭淑琪所有玉山銀行│ │ │ │ │信用卡卡號。 │ │ ├─┼───┼──────────┼─────────────┼───── ││癸○○│匯通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已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遠東銀行萬事達普通卡│ 同上(未扣押) │二十三筆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丑○○│華信丙○○行VISA金卡│ 同上(未扣押) │一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玉山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未扣押) │三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台新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未扣押) │一筆(但該 │ │ │(卡號0000000│ │交易尚未向 │ │ │000000000)│ │銀行請款) ├─┼───┼──────────┼─────────────┼───── ││巳○○│慶豐銀行VISA金卡 │ 同上(未扣押) │十二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聯邦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已扣押) │二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甲○○行萬事達卡 │ 同上(已扣押) │一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匯通銀行萬事達金卡 │ 同上(已扣押) │二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宇○○│慶豐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已扣押) │四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亥○○│花旗銀行信用卡 │ 同上(已扣押) │九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卯○○│美國運通卡 │ 同上 │無 │ │ │(卡號0000000│(該卡係放置於亥○○皮包 │ │ │ │00000000) │ 中一同遭偽造) ││ │ │ │ 「該卡已扣押」 │ ├─┼───┼──────────┼─────────────┼───── ││午○○│美國運通卡 │ 九十一年七月間 │一筆 │ │ │(卡號0000000│ 地點同上(已扣押) │ │ │ │00000000) │ │├─┼───┼──────────┼─────────────┼───── ││戌○○│慶豐銀行VISA普通卡 │ 同上(未扣押) │八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地○○│未○○行VISA普通卡 │ 同上(已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戊○○│華僑銀行普通卡 │ 九十一年九月間 │九筆 │ │ │(卡號0000000│ 地點同上(已扣押) │ │ │ │000000000)│ │ ├─┼───┼──────────┼─────────────┼───── ││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事│ 同上(已扣押) │無 │ │ │達普通卡 │ │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天○○行VISA普通卡 │ 同上(未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 ├──────────┼─────────────┼───── │ │ │丙○○行VISA普通卡 │ 同上(未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丁○○│花旗銀行金卡 │ 同上(已扣押) │七筆 │ │ │(卡號0000000│ │ │ │ │000000000)│ │ ├─┼───┼──────────┼─────────────┼───── ││辛○○│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同上(已扣押) │無 │ │ │卡號00000000│ ││ │ │00000000) │ │├─┼───┼──────────┼─────────────┼───── ││子○○│美國運通卡(卡號37│ 同上(已扣押) │無 │ │ │0000000000│ │ │ │ │001) │ │ ├─┼───┼──────────┼─────────────┼───── ││宙○○│美國運通卡(卡號37│ 同上(已扣押) │無 │ │ │0000000000│ │ │ │ │007) │ │ └─┴───┴──────────┴─────────────┴───── 附表二: ┌──────────────────────────────────┐ │被害人己○○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三百元 │匯豐銀行金卡(│李明太│ │ │年九月│司「台中市○○路○段│ │卡號45118│ │ │ │十一日│二七二號」 │ │0000000│ │ ├──┼───┼──────────┼────┤6008) │ │ │ │九十一│萊吉兒服飾店「台中市│九千元 │ │ │ │ │年九月│東興路三段三七三號」│ │ │ │ │ │十四日│ │ │ │ │ ├──┼───┼──────────┼────┤ │ │ │ │九十一│糖村麵包蛋糕坊「台中│七百八十│ │ │ │ │年九月│市○○路○段五八八號│元 │ │ │ │ │十四日│」 │ ││ │ ├──┼───┼──────────┼────┤ │ │ │ │九十一│台灣伊莎貝爾股份有限│二千四百│ │ │ │ │年九月│公司-皇樓三民店「台 │五十四元│ │ │ │ │十五日│中市○○路○段號」│ │ │ │ ├──┼───┼──────────┼────┤ │ │ │ │九十一│文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七百五十│ │ │ │ │年九月│司「台中市○○路○段│元 │ │ │ │ │十五日│一八七號」 │ │ │ │ ├──┼───┼──────────┼────┤ │ │ │ │九十一│糖村麵包蛋糕坊「台中│八百元 │ │ │ │ │年九月│市○○路○段五八八號│ │ │ │ │ │十五日│」 │ │ │ │ ├──┼───┼──────────┼────┤ │ │ │ │九十一│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六千九百│ │ │ │ │年九月│有限公司-漢口店「台 │元 │ │ │ │ │十五日│中市○○路○段號」│ │ │ │ ├──┴───┴──────────┴────┴───────┴───┤ │被害人蕭淑琪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新學友書局中山店「板│一百八十│玉山銀行VISA金│李明太│ │ │年八月│橋市○○路、號一│元 │卡(卡號542│ │ │ │三十一│之三樓」 │ │0000000│ │ │ │日 │ │ │839004)│ │ ├──┼───┼──────────┼────┤ │ │ │ │九十一│IN GROUP「板橋市中山│三千九百│ │ │ │ │年八月│路一段二五號一樓」 │四十二元│ │ │ │ │三十一│ │ │ │ │ │ │日 │ │ │ │ │ ├──┴───┴──────────┴────┴───────┴───┤ │被害人癸○○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方登服飾名店「台北縣│四千一百│遠東銀行萬事達│李明太│ │ │年八月│板橋市○○路號」 │七十元 │普通卡(卡號5│ │ │ │三十一│ │ │0000000│ │ │ │日 │ │ │0000000│ │ ├──┼───┼──────────┼────┤5) │ │ │ │九十一│圖圖服飾店「台北縣板│一千五百│ │ │ │ │年八月│橋市○○路巷1號1│八十元 │ │ │ │ │三十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特香齋西餐廳有限公司│一千六百│ │ │ │ │年八月│「台北縣板橋市○○路│九十四元│ │ │ │ │三十一│一段號2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台中市向│七百八十│ │ │ │ │年九月│上路一段二七二號」 │八元 │ │ │ │ │一日 │ │ │ │ │ ├──┼───┼──────────┼────┤ │ │ │ │九十一│阿肚火鍋有限公司「台│一千四百│ │ │ │ │年九月│中市○區○○路一三二│七十四元│ │ │ │ │一日 │號」 │ │ │ │ ├──┼───┼──────────┼────┤ │ │ │ │九十一│台中伊莎貝爾食品(股│一千一百│ │ │ │ │年九月│)漢口店「台中市漢口│二十元 │ │ │ │ │六日 │路一段號」 │ │ │ │ ├──┼───┼──────────┼────┤ │ │ │ │九十一│車想容股份有限公司─│五千元 │ │ │ │ │年九月│大墩家樂福店「台中市│ │ │ │ │ │六日 │南屯區○○路五三三號│ │ │ │ │ ││3樓停車場」 │ │ │ │ ├──┼───┼──────────┼────┤ │ │ │ │九十一│逗魚咖啡店「台中市公│一千五百│ │ │ │ │年九月│益路二段號」 │0八元 │ │ │ │ │六日 │ │ │ │ │ ├──┼───┼──────────┼────┤ │ │ │ │九十一│文華加油站「台中市文│八百元 │ │ │ │ │年九月│心路三段一八七號」 │ │ │ │ │ │十日 │ │ │ │ │ ├──┼───┼──────────┼────┤ │ │ │ │九十一│桂河城泰式餐廳「台中│一千七百│ │ │ │ │年九月│市○區○○○路一段一│二十七元│ │ │ │ │十日 │四二號一樓」 │ │ │ │ ├──┼───┼──────────┼────┤ │ │ │ │九十一│振宇五金商行大墩門市│一千一百│ │ │ │ │年九月│「台中市○○區○○路│七十八元│ │ │ │ │十一日│五三一號」 │ │ │ │ ├──┼───┼──────────┼────┤ │ │ │ │九十一│瑩瑩服飾店「台中市西│九千元 │ │ │ │ │年九月│區○村路○段二七0巷│ │ │ │ │ │十一日│號」 │ │ │ │ ├──┼───┼──────────┼────┤ │ │ │ │九十一│鐵樹生活咖啡館「台中│一千二百│ │ │ │ │年九月│市○○路○段號」 │三十五元│ │ │ │ │十一日│ │ │ │ │ ├──┼───┼──────────┼────┤ │ │ │ │九十一│台灣奧黛莉(股)台中│五千四百│ │ │ │ │年九月│三民分公司「台中市北│八十六元│ │ │ │ │十一日│區○○路○段一七六號│ │ │ │ │ │ │」 │ │ │ │ ├──┼───┼──────────┼────┤ │ │ │ │九十一│振宇五金商行大墩門市│四百六十│ │ │ │ │年九月│「台中市○○區○○路│六元 │ │ │ │ │十四日│五三一號」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台中市向│八百三十│ │ │ │ │年九月│上路一段二七二號」 │元 │ │ │ │ │十四日│ │ │ │ │ ├──┼───┼──────────┼────┤ │ │ │ │九十一│阿肚火鍋有限公司「台│二千二百│ │ │ │ │年九月│中市○區○○路一三二│一十七元│ │ │ │ │十四日│號」 │ │ │ │ ├──┼───┼──────────┼────┤ │ │ │ │九十一│台中伊莎貝爾食品(股│六千六百│ │ │ │ │年九月│)漢口店「台中市漢口│元 │ │ │ │ │十四日│路一段號」 │ │ │ │ ├──┼───┼──────────┼────┤ │ │ │ │九十一│麗兒采家(股)中美門│二千二百│ │ │ │ │年九月│市「台中市○區○○街│六十九元│ │ │ │ │十五日│一五八號一樓」 │ │ │ │ ├──┼───┼──────────┼────┤ │ │ │ │九十一│台中伊莎貝爾食品(股│三千四百│ │ │ │ │年九月│)皇樓三民店「台中市│五十元 │ │ │ │ │十五日│三民路二段號」 │ │ │ │ ├──┼───┼──────────┼────┤ │ │ │ │九十一│阿肚火鍋有限公司「台│一千三百│ │ │ │ │年九月│中市○區○○路一三二│七十五元│ │ │ │ │十五日│號」 │ │ │ │ ├──┼───┼──────────┼────┤ │ │ │ │九十一│逗魚咖啡店「台中市公│一千一百│ │ │ │ │年九月│益路二段號」 │五十五元│ │ │ │ │十六日│ │ │ │ │ ├──┼───┼──────────┼────┤ │ │ │ │九十一│義式飲食店「台中市文│六百八十│ │ │ │ │年九月│心路三段九八三號」 │元 │ │ │ │ │十七日│ │ │ │ │ ├──┴───┴──────────┴────┴───────┴───┤ │被害人丑○○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萊吉兒服飾店「台中市│一萬八千│華信丙○○行VI│周信文│ │ │年九月│東興路三段三七三號」│元 │SA金卡(卡號4│ │ │ │二十九│ │ │0000000│ │ │ │日 │ │ │0000000│ │ │ │ │ │ │5) │ │ ├──┼───┼──────────┼────┼───────┼───┤ │ │九十一│林臣英服飾「北市南京│三千七百│玉山銀行VISA普│H.W. │ │ │年九月│東路一段一0八號三樓│元 │通卡(卡號54│Chou │ │ │二十七│」 │ │0000000│ │ │ │日 │ │ │0000000│ │ ├──┼───┼──────────┼────┤) │ │ │ │九十一│夢飛行精品店「北市安│二萬四千│ │ │ │ │年九月│和路二段一七三號」 │四百九十│ │ │ │ │二十七│ │六元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夢飛行精品店「北市安│一萬七千│ │ │ │ │年九月│和路二段一七三號」 │五百五十│ │ │ │ │二十七│ │二元 │ │ │ │ │日 │ │ │ │ │ ├──┼───┼──────────┼────┼───────┼───┤ │ │九十一│台中市華納威秀電影院│三百一十│台新銀行VISA普│已交易│ │ │年九月│ │元 │通卡(卡號45│尚未向│ │ │二十九│ │ │0000000│銀行請│ │ │日 │ │ │0000000│款 │ │ │ │ │ │) │ │ ├──┴───┴──────────┴────┴───────┴───┤ │被害人巳○○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台中市向│七百二十│慶豐銀行VISA金│李敏太│ │ │年八月│上路一段二七二號」 │元 │卡(卡號456│ │ │ │二十一│ │ │0000000│ │ │ │日 │ │ │362004)│ │ ├──┼───┼──────────┼────┤ │ │ │ │九十一│巨星專營剪燙水湳店「│三百五十│ │ │ │ │年八月│台中市○○路三四五之│元 │ │ │ │ │二十四│一號二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八分飽「台中市○○街│一千七百│ │ │ │ │年八月│9巷號1樓」 │七十四元│ │ │ │ │二十四│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台中市向│一千三百│ │ │ │ │年八月│上路一段二七二號」 │五十元 │ │ │ │ │二十四│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義式飲食店「台中市文│四百一十│ │ │ │ │年八月│心路三段九八三號」 │元 │ │ │ │ │二十五│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滿福寶有限公司「台中│二千六百│ │ │ │ │年八月│市○○路○段三二六號│八十六元│ │ │ │ │二十五│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太陽堂「台中市台中港│一千0五│ ││ │ │年八月│路二段一一四之一號」│十元 │ │ │ │ │二十五│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惠康百貨「臺北市格致│一千二百│ │ │ │ │年八月│路七號」 │八十一元│ │ │ │ │二十六│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屈臣氏─陽明山分公司│二千九百│ │ │ │ │年八月│「臺北市○○路五七,│六十六元│ │ │ │ │二十六│五七之一,五九,五九│ │ │ │ │ │日 │之一號二樓」 │ │ │ │ ├──┼───┼──────────┼────┤ │ │ │ │九十一│喜客來股份有限公司「│七百八十│ │ │ │ │年八月│台北市○○○路○段五│一元 │ │ │ │ │二十六│六五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天衣時尚創意事業「臺│一萬元 │ │ │ │ │年八月│北市○○路○段一00│ │ │ │ │ │二十六│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天衣時尚創意事業「台│九千六百│ │ │ │ │年八月│北市○○路○段一00│元 │ │ │ │ │二十六│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九十一│誠品─忠孝捷運店「台│八千九百│聯邦銀行VISA普│M.J.李│ │ │年十月│北市○○區○○路一段│八十二元│通卡(卡號45│ │ │ │二日 │號」 │ │0000000│ │ ├──┼───┼──────────┼────┤0000000│ │ │ │九十一│康格家飾坊「臺北市大│四千二百│) │ │ │ │年十月│安路一段一二六號」 │八十四元│ │ │ │ │三日 │ │ │ │ │ ├──┼───┼──────────┼────┼───────┼───┤ │ │九十一│富美服飾店「台北市大│四千六百│甲○○行萬事達│M.J.李│ │ │年十月│安區○○路○段號一│元 │卡(卡號545│ │ │ │二日 │樓」 │ │0000000│ │ │ │ │ │ │695802)│ │ │ │ │ │ │ │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九千七百│匯通銀行萬事達│M.J.李│ │ │年十月│臺北市○○路○段九五│九十元 │卡(卡號540│ │ │ │二日 │號─安和門市」 │ │0000000│ │ ├──┼───┼──────────┼────┤255204)│ │ │ │九十一│薏裳企業有限公司「北│六千九百│ │ │ │ │年十月│市○○區○○路一段一│元 │ │ │ │ │二日 │二五號一樓」(皮包) │ │ │ │ ├──┴───┴──────────┴────┴───────┴───┤ │被害人宇○○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五千元 │慶豐銀行VISA普│C.H.林│ │ │年九月│臺北市○○路○段九五│ │通卡(卡號45│ │ │ │二十七│號一樓」 │ │0000000│ │ │ │日 │ │ │0000000│ │ ├──┼───┼──────────┼────┤)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限公司「│三千元 │ │ │ │ │年九月│臺北市○○路○段九五│ │ │ │ │ │二十七│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伊索國際有限公司「臺│三千四百│ │ │ │ │年九月│北市○○路○段九七號│八十六元│ │ │ │ │二十七│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哈拿名品店「臺北市新│五千九百│ │ │ │ │年九月│生南路一段一七0巷一│六十元 │ │ │ │ │二十七│四之三號」 │ │ │ │ │ │日 │ │ │ │ │ ├──┴───┴──────────┴────┴───────┴───┤ │被害人亥○○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潔妮企業社「台中市大│二百六十│花旗銀行信用卡│王貴義│ │ │年九月│榮路號」 │元 │(卡號4563│ │ │ │二十一│ │ │0000000│ │ │ │日 │ │ │59909)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五百元 │ │ │ │ │年九月│司「台中市○○路○段│ │ │ │ │ │二十二│二七二號」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四百八十│ │ │ │ │年九月│司「台中市○○路○段│元 │ │ │ │ │二十七│二七二號」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三百│ │ │ │ │年九月│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元 │ │ │ │ │二十九│三三0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桂河城泰式餐廳「台中│二千八百│ │ │ │ │年九月│市○○○路○段一四二│八十二元│ │ │ │ │二十九│號一樓」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六百五十│ │ │ │ │年十月│司「台中市○○路○段│元 │ │ │ │ │二日 │二七二號」 │ │ │ │ ├──┼───┼──────────┼────┤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限公司「│六千五百│ │ │ │ │年十月│北市○○路○段號一│元 │ │ │ │ │二日 │樓」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五百元 │ │ │ │ │年十月│司「台中市○○路○段│ │ │ │ │ │九日 │二七二號」 │ │ │ │ ├──┼───┼──────────┼────┤ │ │ │ │九十一│國聖眼鏡行「台中市崇│三千五百│ │ │ │ │年十月│德路一段四一三號一樓│元 │ │ │ │ │九日 │」 │ │ │ │ ├──┴───┴──────────┴────┴───────┴───┤ │被害人午○○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耕讀園市政店「台中市│一千二百│美國運通卡(卡│王貴義│ │ │年七月│西屯區市○路一0九號│二十八元│號376340│ │ │ │二十九│一樓」 │ │0000000│ │ │ │日 │ │ │05) │ │ ├──┴───┴──────────┴────┴───────┴───┤ │被害人戌○○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漢村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千四百│慶豐銀行VISA普│李敏太│ │ │年七月│中市○○路○段三四一│七十元 │通卡(卡號45│ │ │ │三十日│號」 │ │0000000│ │ ├──┼───┼──────────┼────┤0000000│ │ │ │九十一│老牛皮國際有限公司「│一千三百│) │ │ │ │年七月│台中市○○路五八六號│八十元 │ │ │ │ │三十日│」 │ │ │ │ ├──┼───┼──────────┼────┤ │ │ │ │九十一│漢村股份有限公司「台│七百元 │ │ │ │ │年八月│中市○○路○段三四一│ │ │ │ │ │一日 │號」 │ │ │ │ ├──┼───┼──────────┼────┤ │ │ │ │九十一│沃客達網路科技公司「│一千一百│ │ │ │ │年八月│台北市○○○路○段一│八十九元│ │ │ │ │一日 │二0之二號二樓」 │ │ │ │ ├──┼───┼──────────┼────┤ │ │ │ │九十一│高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千二百│ │ │ │ │年八月│「台北市○○○路○段│七十六元│ │ │ │ │一日 │二一六號一樓」 │ │ │ │ ├──┼───┼──────────┼────┤ │ │ │ │九十一│源吉兆奄股份有限公司│二千七百│ │ │ │ │年八月│「台北市○○○路○段│八十元 │ │ │ │ │一日 │號一樓」 │ │ │ │ ├──┼───┼──────────┼────┤ │ │ │ │九十一│惠康百貨「臺北市格致│一千二百│ │ │ │ │年八月│路七號」 │八十八元│ │ │ │ │一日 │ │ │ │ │ ├──┼───┼──────────┼────┤ │ │ │ │九十一│吸引力百貨「台北市松│二千六百│ │ │ │ │年八月│壽路號」 │八十元 │ │ │ │ │二日 │ │ │ │ │ ├──┴───┴──────────┴────┴───────┴───┤ │被害人戊○○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安和│五千八百│華僑銀行普通卡│C.H.林│ ││年九月│門市「臺北市○○路一│元 │(卡號4563│ │ │ │二十七│段號」 │ │0000000│ │ │ │日 │ │ │55610) │ │ ├──┼───┼──────────┼────┤ │ │ │ │九十一│欣開發國際(有)安和│八千元 │ │ │ │ │年九月│門市「臺北市○○路一│ │ │ │ │ │二十七│段號」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伊索國際有限公司「臺│六千二百│ │ │ │ │年九月│北市○○路○段號」│八十六元│ │ │ │ │二十七│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一百│ │ │ │ │年九月│板橋市○○路○段三三│八十元 │ │ │ │ │二十九│0號」 │ │ │ │ │ │日 │ │ │ │ │ ├──┼───┼──────────┼────┤ │ │ │ │九十一│皇家眼鏡「新竹市光復│六千二百│ │ │ │ │年十月│路二段三五二號」 │元 │ │ │ │ │二日 │ │ │ │ │ ├──┼───┼──────────┼────┤ │ │ │ │九十一│重光加油站「台中市向│五百五十│ │ │ │ │年十月│上路一段二七二號」 │元 │ │ │ │ │五日 │ │ │ │ │ ├──┼───┼──────────┼────┤ │ │ │ │九十一│伍角船餐廳 │一千八百│ │ │ │ │年十月│ │五十元 │ │ │ │ │五日 │ │ │ │ │ ├──┼───┼──────────┼────┤ │ │ │ │九十一│耕記茶村 │一千四百│ │ │ │ │年十月│ │九十四元│ │ │ │ │七日 │ │ │ │ │ ├──┼───┼──────────┼────┤ │ │ │ │九十一│碧芮國際「台中市逢甲│一千二百│ │ │ │ │年十月│巷-號」 │八十四元│ │ │ │ │十四日│ │ │ │ │ ├──┴───┴──────────┴────┴───────┴───┤ │被害人丁○○信用卡遭偽造、盜刷之交易明細: │ ├──┬───┬──────────┬────┬───────┬───┤ │編號│時間 │ 地點 │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 │偽簽之│ │ │ │ │ │ │姓名 │ ├──┼───┼──────────┼────┼───────┼───┤ │ │九十一│明德春天花卉店「台中│七千元 │花旗銀行金卡(│高賢貴│ │ │年四月│市○○○街之1號」│ │卡號54080│ │ │ │三十日│ │ │0000000│ │ ├──┼───┼──────────┼────┤4306) │ │ │ │九十一│生活饞餐廳有限公司「│九百七十│ │ │ │ │年四月│台中市○○路○段號│九元 │ │ │ │ │十五日│」 │ │ │ │ ├──┼───┼──────────┼────┤ │ │ │ │九十一│鱸膳房「台中市○○路│一千四百│ │ │ │ │年四月│二段二四二號一樓」 │五十元 │ │ │ │ │十六日│ │ │ │ │ ├──┼───┼──────────┼────┤ │ │ │ │九十一│漢村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千五百│ │ │ │ │年四月│中市○○路○段三四一│四十元 │ │ │ │ │十六日│號」 │ │ │ │ ├──┼───┼──────────┼────┤ │ │ │ │九十一│明德春天花卉店「台中│三千八百│ │ │ │ │年四月│市○○○街之1號」│元 │ │ │ │ │十六日│ │ │ │ │ ├──┼───┼──────────┼────┤ │ │ │ │九十一│漢村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千三百│ │ │ │ │年四月│中市○○路○段三四一│三十元 │ │ │ │ │二十五│號」 │ │ │ │ │ │日 │ │ │ │ │├──┼───┼──────────┼────┤ │ │ │ │九十一│何嘉仁書店「台中市美│七百七十│ │ │ │ │年四月│村路一段一一六號一樓│四元 │ │ │ │ │二十九│」 │ │ │ │ │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