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四О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溫文昌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皆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