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夏一峯簡源希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漢鄰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海洛因殘留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仍不知悔改,復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朋友住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再用針筒注射之方式而施用一次;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八四之十六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海洛因殘留之注射針筒一支、海洛因殘渣袋一個,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二四三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在右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之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三六頁),且其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經送請臺中縣衛生局檢驗及法務部調查局複驗結果,均確呈嗎啡(海洛因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此有臺中縣衛生局檢驗尿水報告書、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十九、二七頁、本院卷第二九頁),又如事實欄所示之扣案注射針筒一支及殘渣袋一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六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各一份附卷足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曾經強制戒治,竟又再施用毒品海洛因一次,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然本院斟酌被告犯後坦承悔過之表現,再本於施用毒品犯罪之人亦為「病人」之考量,且其施以長時間戒治處遇,已足達到科以刑罰之「特別預防」機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殘渣袋一個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已難以析離,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蔡 美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