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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劉錫賢黃松竹黃裕仁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被   告 乙○○ 男 七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九、 一二九五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壹千肆佰肆拾捌片、如 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壹仟玖佰伍拾叁片、塑膠桶貳個、價目表壹張,均沒 收。 事 實 一、乙○○基於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常業犯意,明知附表一、 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均係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授權或同 意,而擅自重製其等錄音或影片著作之盜版品,卻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某日,向 綽號「阿憲」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新臺幣( 下同)五、六元、每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十一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後,即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而於 同年六月某日起,在臺中縣太平市之夜市,先後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五十元、 每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一百元,買六片送一片之價格,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人牟利 ,每日營業額約二、三千元,而以此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恃以營生,並以之為 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許,為警於臺中縣大里市○○街二巷七十 四號其住處內、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一巷十三號其承租之倉庫內,及車牌號 碼TP—九二一六號自用小客車內(為其不知情配偶莊秀嬌所有)當場查獲,並 扣得被告所有供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所用之盜版音樂光 碟片一千四百四十八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九百五十三片(其中公訴人起訴書 附表漏列附表二所示之「小鬼大間諜」一百九十二片、「天脈傳奇」一百十八片 )、塑膠桶二個、價目表一張,及無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光碟片五百零八片、影 音光碟片一千四百三十二片,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 七十五年生,姓名年籍詳卷)及王啟鑑即查獲當時在場搬運扣案光碟片之人於偵 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李國山即前開倉庫屋主證述該倉庫係租予被告等語,有該 份警詢筆錄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一紙在卷足憑,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 樂光碟片一千四百四十八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千九百五十三片、 塑膠桶二個、價目表一張扣案足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按刑法上 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 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 ,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自承:賣光碟這段時間伊沒有工作,伊想賺錢補貼伊女兒等語(參見本 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九、十頁),且被告每日營業所得約 二、三千元,自足認被告確有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光碟所得 ,據為生活之資,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屬常業犯,至為灼然。綜上,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 保護基金會認被告年老嬴弱,應係被告之子江和樹為主嫌云云,惟被告之子江和 樹雖曾因恐嚇他人販賣盜版光碟,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 感裁字第三二號裁定交付感訓,然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由本院 因欠缺必要之補強性證據,無法證明證人之證詞與事實相符,而於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感更字第三號裁定不付感訓處分,且亦無證據證明江和樹 前開恐嚇他人販賣盜版光碟情事與本案相關,再者,亦難僅因證人丁○○及王啟 鑑前後不一之陳述,即謂江和樹與被告有共犯關係,況被告雖年老,仍領有駕照 ,可自行駕車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刑事卷宗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審判筆錄第七頁),且被告販賣方式係放置扣案之塑膠筒供購買之人自由投錢, 並不須年輕力壯之人方得為之,是實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江和樹有共犯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告訴代理人此部分所指,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 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從新從輕規定,以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若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裁判前法律(包括行為時法與中間法)為例外,且比較裁判時法、中間法及 行為時法,應就各該法之有關罪刑綜合比較,而非僅以其法定刑之輕重予以比較 ;又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正致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 舊法嚴謹,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前、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六六五五號裁判 要旨可供參照;查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於 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 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 罪,亦經修正為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罪,其法定刑由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其法定本刑有關徒刑部分固屬相同,然罰金部分則以舊法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對被告論罪科刑。故核被告江延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 被告先後多次持有、陳列該等盜版光碟片之前行為,雖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行為,然均應為 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盜版光碟片之後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分別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常業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先後多次販售盜版物品,且被 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數量龐大,侵害著作權財產人之利益 極為鉅大,嚴重損及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概念,暨其智識、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一切,態度尚屬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修正前與 修正後之刑度相同;或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或僅修正從刑未修正主刑時 ,因沒收部分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則主刑依從新原則後,從刑亦應適用修正後 之法律。若主刑、從刑均已修正,主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時,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 應一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三一號裁判要旨可供 參照。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固明定:「犯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 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惟被告所為 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經前開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揆諸 前開判決意旨,依從刑從屬於主刑原則,不得就新舊法予以割裂適用,應一律適 用修正前之法律。故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四百四十八片 ,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一千九百五十三片、塑膠桶二個、價目表一 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音樂光碟片五百零八片及影音光碟片 一千四百三十二片(此部分依公訴人起訴書之附表,未在起訴範圍內),並未侵 害他人著作權,業經告訴代理人王義旭、江文博指認鑑識明確,有彼等警詢筆錄 在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確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物,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黃裕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表一 ┌───┬──────┬──────────┬─────────┬───┐ │編號 │盜版CD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 │權利人(公司名稱)│數量 │ │ │ │ │ │(片)│ ├───┼──────┼──────────┼─────────┼───┤ │一 │信樂團 │一了百了 │丙○股份有限公司 │七 │ │ │ │ │ │ │ ├───┼──────┼──────────┼─────────┼───┤ │二 │陳冠希 │就是要 │同右 │十四 │ │ │ │ │ │ │ ├───┼──────┼──────────┼─────────┼───┤ │三 │V6 │Blow up │同右 │六 │ │ │ │the dark │ │ │ ├───┼──────┼──────────┼─────────┼───┤ │四 │MVP情人 │無所謂 │同右 │十五 │ │ │ │ │ │ │ ├───┼──────┼──────────┼─────────┼───┤ │五 │夏日聯合國 │audience │同右 │二十四│ │ │ │ │ │ │ ├───┼──────┼──────────┼─────────┼───┤ │六 │濱崎步 │independent │同右 │三十 │ │ │ │ │ │ │ ├───┼──────┼──────────┼─────────┼───┤ │七 │蕭雅軒 │愛的主打歌 │丁○百代股份有限公│九十一│ │ │ │ │司 │ │ ├───┼──────┼──────────┼─────────┼───┤ │八 │蕭雅軒 │吻 │同右 │三十三│ │ │ │ │ │ │ ├───┼──────┼──────────┼─────────┼───┤ │九 │椎名林檎 │灰色眼神 │同右 │四 │ │ │ │ │ │ │ ├───┼──────┼──────────┼─────────┼───┤ │十 │Hito │再一次也好 │同右 │五 │ │ │ │ │ │ │ ├───┼──────┼──────────┼─────────┼───┤ │十一 │江美琪 │再一次也好 │同右 │二十一│ │ │ │ │ │ │ ├───┼──────┼──────────┼─────────┼───┤ │十二 │江美琪 │夜的詩人 │同右 │九 │ │ │ │ │ │ │ ├───┼──────┼──────────┼─────────┼───┤ │十三 │林慧萍 │可以勇敢也可以溫柔 │同右 │十六 │ │ │ │ │ │ │ ├───┼──────┼──────────┼─────────┼───┤ │十四 │林慧萍 │驛 │同右 │七 │ │ │ │ │ │ │ ├───┼──────┼──────────┼─────────┼───┤ │十五 │宇多田 │Troveling │同右 │十三 │ │ │ │ │ │ │ ├───┼──────┼──────────┼─────────┼───┤ │十六 │陳予新 │完美結局 │同右 │十 │ │ │ │ │ │ │ ├───┼──────┼──────────┼─────────┼───┤ │十七 │順子 │忘了姓名 │同右 │二十六│ │ │ │ │ │ │ ├───┼──────┼──────────┼─────────┼───┤ │十八 │甜檸檬之戀 │You needed│同右 │十一 │ │ │ │me │ │ │ ├───┼──────┼──────────┼─────────┼───┤ │十九 │林憶蓮 │兩個女人 │同右 │三十二│ │ │ │ │ │ │ ├───┼──────┼──────────┼─────────┼───┤ │二十 │侯湘庭 │我是如此愛你 │同右 │七 │ │ │ │ │ │ │ ├───┼──────┼──────────┼─────────┼───┤ │二十一│陳可翰 │愛情主義 │同右 │三十六│ │ │ │ │ │ │ ├───┼──────┼──────────┼─────────┼───┤ │二十二│愛在今天 │If tomorrow never │癸○國際唱片股份有│三 │ │ │ │comes │限公司 │ │ ├───┼──────┼──────────┼─────────┼───┤ │二十三│高慧君 │世界末日 │同右 │三 │ │ │ │ │ │ │ ├───┼──────┼──────────┼─────────┼───┤ │二十四│胡彥斌 │和尚 │同右 │十六 │ │ │ │ │ │ │ ├───┼──────┼──────────┼─────────┼───┤ │二十五│ENERGY│放手 │同右 │九 │ │ │ │ │ │ │ ├───┼──────┼──────────┼─────────┼───┤ │二十六│阿姆 │Business │同右 │十四 │ │ │ │ │ │ │ ├───┼──────┼──────────┼─────────┼───┤ │二十七│范逸臣 │I believe │子○唱片股份有限公│九 │ │ │ │ │司 │ │ ├───┼──────┼──────────┼─────────┼───┤ │二十八│曾寶儀 │晴日 │同右 │三十 │ │ │ │ │ │ │ ├───┼──────┼──────────┼─────────┼───┤ │二十九│曾寶儀 │我們的顏色 │同右 │二 │ │ │ │ │ │ │ ├───┼──────┼──────────┼─────────┼───┤ │三十 │梁詠琪 │我住在七樓A │同右 │十三 │ │ │ │ │ │ │ ├───┼──────┼──────────┼─────────┼───┤ │三十一│陳小春 │下崗一枝花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九 │ │ │ ││ │ │ ├───┼──────┼──────────┼─────────┼───┤ │三十二│吳宗憲 │愛讓一切都對了 │同右 │二十六│ │ │ │ │ │ │ ├───┼──────┼──────────┼─────────┼───┤ │三十三│吳宗憲 │自白 │同右 │七 │ │ │ │ │ │ │ ├───┼──────┼──────────┼─────────┼───┤ │三十四│男唱將 │愛讓一切都對了 │同右 │三十五│ │ │ │ │ │ │ ├───┼──────┼──────────┼─────────┼───┤ │三十五│蘇永康 │我和你 │壬○唱片音樂股份有│三 │ │ │ │ │限公司 │ │ ├───┼──────┼──────────┼─────────┼───┤ │三十六│周蕙 │寂寞城市 │同右 │二十九│ │ │ │ │ │ │ ├───┼──────┼──────────┼─────────┼───┤ │三十七│周蕙 │體溫 │同右 │二十三│ │ │ │ │ │ │ ├───┼──────┼──────────┼─────────┼───┤ │三十八│陳綺貞 │吉他手 │丑○唱片股份有限公│二十九│ │ │ │ │司 │ │ ├───┼──────┼──────────┼─────────┼───┤ │三十九│楊乃文 │到不了 │同右 │五 │ │ │ │ │ │ │ ├───┼──────┼──────────┼─────────┼───┤ │四十 │台語龍虎榜 │港都夜雨 │同右 │二十八│ │ │ │ │ │ │ ├───┼──────┼──────────┼─────────┼───┤ │四十一│大支 │出唱片 │同右 │十四 │ │ │ │ │ │ │ ├───┼──────┼──────────┼─────────┼───┤ │四十二│布蘭妮 │Lonely │同右 │七 │ │ │ │ │ │ │ ├───┼──────┼──────────┼─────────┼───┤ │四十三│SHE │美麗新世界 │戊○國際音樂股份有│二十二│ │ │ │ │限公司 │ │ ├───┼──────┼──────────┼─────────┼───┤ │四十四│勁爆女歌手 │美麗新世界 │同右 │四 │ │ │ │ │ │ │ ├───┼──────┼──────────┼─────────┼───┤ │四十五│謝霆鋒 │天使 │庚○哥倫比亞音樂股│八十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四十六│張信哲 │究竟 │同右 │二十九│ │ │ │ │ │ │ ├───┼──────┼──────────┼─────────┼───┤ │四十七│吳建豪 │序曲 │同右 │二十七│ │ │ │ │ │ │ ├───┼──────┼──────────┼─────────┼───┤ │四十八│李玟 │愛琴海 │同右 │二十五│ │ │ │ │ │ │ ├───┼──────┼──────────┼─────────┼───┤ │四十九│津亭 │項鍊 │同右 │二十四│ │ │ │ │ │ │ ├───┼──────┼──────────┼─────────┼───┤ │五十 │莫文蔚 │愛 │同右 │九 │ │ │ │ │ │ │ ├───┼──────┼──────────┼─────────┼───┤ │五十一│孫耀威 │失去 │同右 │十四 │ │ │ │ │ │ │ ├───┼──────┼──────────┼─────────┼───┤ │五十二│Linda │想逃 │同右 │二十 │ │ │ │ │ │ │ ├───┼──────┼──────────┼─────────┼───┤ │五十三│董事長 │悲哀 │同右 │十四 │ │ │ │ │ │ │ ├───┼──────┼──────────┼─────────┼───┤ │五十四│阿杜 │天黑 │同右 │五 │ │ │ │ │ │ │ ├───┼──────┼──────────┼─────────┼───┤ │五十五│瑞奇馬汀 │怦然心動 │同右 │四 │ │ │ │ │ │ │ ├───┼──────┼──────────┼─────────┼───┤ │五十六│天王級精選 │天使 │同右 │三十 │ │ │ │ │ │ │ ├───┼──────┼──────────┼─────────┼───┤ │五十七│蔡依林 │騎士精神 │同右 │七 │ │ │ │ │ │ │ ├───┼──────┼──────────┼─────────┼───┤ │五十八│席琳狄翁 │I’M ALIVE │同右 │三 │ │ │ │ │ │ │ ├───┼──────┼──────────┼─────────┼───┤ │五十九│劉若英 │說 │辛○國際音樂股份有│十二 │ │ │ │ │限公司 │ │ ├───┼──────┼──────────┼─────────┼───┤ │六十 │品冠 │水晶球 │同右 │十七 │ │ │ │ │ │ │ ├───┼──────┼──────────┼─────────┼───┤ │六十一│任賢齊 │永夜 │同右 │三十 │ │ │ │ │ │ │ ├───┼──────┼──────────┼─────────┼───┤ │六十二│許紹洋 │鬍渣 │同右 │十九 │ │ │ │ │ │ │ ├───┼──────┼──────────┼─────────┼───┤ │六十三│澀女郎 │成全 │同右 │七 │ │ │ │ │ │ │ ├───┼──────┼──────────┼─────────┼───┤ │六十四│辛曉琪 │信任 │同右 │二 │ │ │ │ │ │ │ ├───┼──────┼──────────┼─────────┼───┤ │六十五│陳慧琳 │愛情來了 │甲○國際企業股份有│十五 │ │ │ │ │限公司 │ │ ├───┼──────┼──────────┼─────────┼───┤ │六十六│陳慧琳飛天舞│冰室 │同右 │四 │ │ │會 │ │ │ │ ├───┼──────┼──────────┼─────────┼───┤ │六十七│迪克牛仔 │心痛 │同右 │三 │ │ │ │ │ │ │ ├───┼──────┼──────────┼─────────┼───┤ │六十八│哈辣國語舞曲│飛吧 │同右 │十九 │ │ │ │ │ │ │ ├───┼──────┼──────────┼─────────┼───┤ │六十九│哈辣廣東舞曲│Lucky │同右 │二十 │ │ │ │ │ │ │ ├───┼──────┼──────────┼─────────┼───┤ │七十 │張惠妹 │知道 │己○國際音樂股份有│一一三│ │ │ │ │限公司 │ │ ├───┼──────┼──────────┼─────────┼───┤ │七十一│鄭秀文 │天衣無縫 │同右 │二十 │ │ │ │ │ │ │ ├───┼──────┼──────────┼─────────┼───┤ │七十二│鄭秀文經選 │不能承受的感動 │同右 │十 │ │ │ │ │ │ │ ├───┼──────┼──────────┼─────────┼───┤ │七十三│天后極精選 │知道 │同右 │三十三│ │ │ │ │ │ │ ├───┼──────┼──────────┼─────────┼───┤ │七十四│KTV票選排│KATSU │同右 │三十七│ │ │行榜 │ │ │ │ ├───┼──────┼──────────┼─────────┼───┤ │七十五│主打星星派對│狠角色 │同右 │二十一│ │ │ │ │ │ │ ├───┼──────┼──────────┼─────────┼───┤ │七十六│嗆辣女歌星 │狠角色 │同右 │十三 │ │ │ │ │ │ │ ├───┼──────┼──────────┼─────────┼───┤ │七十七│搶先女唱將 │狠角色 │同右 │三 │ │ │ │ │ │ │ ├───┼──────┼──────────┼─────────┼───┤ │七十八│喬許 │ALEJATE │同右 │二 │ │ │ │ │ │ │ ├───┼──────┼──────────┼─────────┼───┤ │ │合計 │ │ │一千四│ │ │ │ │ │百四十│ │ │ │ │ │八 │ └───┴──────┴──────────┴─────────┴───┘ 附表二 ┌───┬──────────┬────────────┬────┐ │編號 │盜版VCD名稱 │權利人(公司名稱) │數量 │ │ │ │ │(片) │ ├───┼──────────┼────────────┼────┤ │一 │小鬼大間諜2-SK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 │一百九十│ │ │ │公司 │二 │ ├───┼──────────┼────────────┼────┤ │二 │星際寶貝 │同右 │四十四 │ │ │ │ │ │ ├───┼──────────┼────────────┼────┤ │三 │靈異象限 │同右 │一百二十│ │ │ │ │六 │ ├───┼──────────┼────────────┼────┤ │四 │火焰末日 │同右 │六十四 │ │ │ │ │ │ ├───┼──────────┼────────────┼────┤ │五 │兵狗任務 │同右 │十一 │ │ │ │ │ │ ├───┼──────────┼────────────┼────┤ │六 │血型拼圖 │美商時代己○娛樂公司 │九十 │ │ │ │ │ │ ├───┼──────────┼────────────┼────┤ │七 │星際冒險王 │同右 │一百三十│ │ │ │ │四 │ ├───┼──────────┼────────────┼────┤ │八 │YAYA私密日記 │同右 │五十二 │ │ │ │ │ │ ├───┼──────────┼────────────┼────┤ │九 │飛天小女警 │同右 │四十四 │ │ │ │ │ │ ├───┼──────────┼────────────┼────┤ │十 │史酷比 │同右 │三 │ │ │ │ │ │ ├───┼──────────┼────────────┼────┤ │十一 │八腳怪 │同右 │一百零八│ │ │ │ │ │ ├───┼──────────┼────────────┼────┤ │十二 │出軌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 │五十二 │ │ │ │份有限公司 │ │ ├───┼──────────┼────────────┼────┤ │十三 │非法正義 │同右 │五十六 │ │ │ │ │ │ ├───┼──────────┼────────────┼────┤ │十四 │關鍵報告 │同右 │十二 │ │ │ │ │ │ ├───┼──────────┼────────────┼────┤ │十五 │冰原歷險記 │同右 │七 │ │ │ │ │ │ ├───┼──────────┼────────────┼────┤ │十六 │神鬼認證 │美商美國癸○影片股份有 │六十八 │ │ │ │限公司 │ │ ├───┼──────────┼────────────┼────┤ │十七 │小馬王 │同右 │四十四 │ │ │ │ │ │ ├───┼──────────┼────────────┼────┤ │十八 │虛擬偶像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 │二十二 │ │ │ │司 │ │ ├───┼──────────┼────────────┼────┤ │十九 │星際公敵 │同右 │三十 │ │ │ │ │ │ ├───┼──────────┼────────────┼────┤ │二十 │王牌大間諜3 │同右 │十四 │ │ │ │ │ │ ├───┼──────────┼────────────┼────┤ │二十一│刀鋒戰士2 │同右 │二 │ │ │ │ │ │ ├───┼──────────┼────────────┼────┤ │二十二│獵風行動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 │九十二 │ │ │ │公司 │ │ ├───┼──────────┼────────────┼────┤ │二十三│虛擬偶像 │同右 │六十六 │ │ │ │ │ │ ├───┼──────────┼────────────┼────┤ │二十四│一家之鼠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 │九十六 │ │ │ │限公司 │ │ ├───┼──────────┼────────────┼────┤ │二十五│MIB星際戰警2 │同右 │二十八 │ │ │ │ │ │ ├───┼──────────┼────────────┼────┤ │二十六│天脈傳奇 │同右 │一百十八│ │ │ │ │ │ ├───┼──────────┼────────────┼────┤ │二十七│限制級戰警 │同右 │一百十二│ │ │ │ │ │ ├───┼──────────┼────────────┼────┤ │二十八│生死交關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 │七十 │ │ │ │公司 │ │ ├───┼──────────┼────────────┼────┤ │二十九│拯救莎拉 │同右 │八十八 │ │ │ │ │ │ ├───┼──────────┼────────────┼────┤ │三十 │K19 │同右 │一百零八│ │ │ │ │ │ ├───┼──────────┼────────────┼────┤ │ │合計 │ │一千九百│ ││ │ │五十三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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