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未 ○ 選任辯護人 吳紹衍律師 陳亭蘭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吳紹衍律師 陳亭蘭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律師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E○○原名蔡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被 告 辛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溫文昌律師 曹宗彝律師 被 告 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二六號 、第一五八七七號、第二二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巳○○、未○、申○○、C○○、癸○○、I○○、甲○○、壬○○、B○ ○、戊○○○、戌○○、酉○○、丙○○、宙○○、辰○○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丁○○處有期徒 刑叁年;巳○○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申○○、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C○○、I○○、甲○○、辰○○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B○○、戊○○○、宙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壬○○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戌○○、酉○○各處有期 徒刑叁年;丙○○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卯○○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 辛○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亥○○、丑○○均無罪。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七十五年起,即擔任臺中縣清水鎮民代表會(下稱清水鎮代表會) 主席,負責召集清水鎮代表會定期或臨時會議,綜理會務,並主持會議審議臺中 縣清水鎮公所(下稱清水鎮公所)預算、決算案、地方自治事項,及質詢鎮長、 各業務主管之業務等;巳○○自七十一年起,即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於主 席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主席職務;未○、C○○、I○○、卯○○、甲○○、壬 ○○、B○○、戊○○○,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 ,皆係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負責議決清水鎮公所之預算、審議決算、接受 人民請願及議決清水鎮公所或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所提議地方自治事項。鎮民代表 未○之子申○○(綽號包子)自八十二年間起,開設經營「立昌工程行」,從事 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代表C○○之前夫癸○○自八十五年間起,從事於土木 、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代表甲○○自七十 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 ;代表壬○○自七十年間起,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包 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林永芳(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為高美里里長;戌○○為 楊厝里里長,其子酉○○曾在洽發土木包工業(下稱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洽基營造)工作,八十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建築工程小包,八十 七年間起,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於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丙○○ 為保險業務專員,並在前清水鎮代表會代表己○○所經營之高仙營造有限公司、 鼎宜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小姐,負責處理工程投標、寄標單、參與投標、得標 後與發包單位簽定合約書、辦理工程結算事宜及處理公司帳目資料登記等業務, 故與清水鎮公所鎮長、建設課多位工程承辦人員暨辦理工程發包業務人員皆相識 ,且對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之流程甚為嫻熟;宙○○自六十年間起,從事土 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登記,因與地○○同 住於清水鎮西社里,早有認識,並與臺中縣立法委員楊瓊瓔具有親族關係;辰○ ○自八十八年間起,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並未申請設立土木包工業或營 造公司登記,並與地○○有遠親關係,早有認識;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 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 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於八十七年間起 ,至九十年間止,開設「鼎三工程行」,從事建築板模、牆面粉刷等土木工程。 二、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 ,就任臺中縣清水鎮鎮長,依法負責督導、綜理清水鎮公所業務,並於清水鎮公 所辦理各項公用工程之發包過程時,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而得逕行通 知廠商比價、議價之公用工程(下稱小型公用工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 定之公告金額: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新臺幣【下同 】二百萬元以下;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為一百萬元以下),有指定廠商比價 之決策權限。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自八 十三年間起,在臺中縣清水鎮公所歷任祕書、主任祕書,負責襄助鎮長綜理清水 鎮公所上揭業務。A○○(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係清 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業務 ,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養護、維修等業務。天○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原係清水鎮公所 工務課課員,自八十年間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於九 十年間,調任清水鎮代表會職員),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 廠商之彙整、參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紀錄表、比價紀錄、契約 簽定與對保等業務。盧威志(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緩刑四年)原係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課員,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擔任清水鎮公 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之承辦人(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調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 保持局第二工程所),職司內容與天○○相同。以上五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前開 公務之人員。 三、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 ,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係擔任臺中縣議會第十四屆縣議員,對於臺中縣 政府執行地方基層建設經費補助事宜,具有監督權責,並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經緯營造)之負責人,且同時兼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下稱經緯土木,登 記負責人為楊榮芳【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實際為地○○所僱 用之員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圓營造,登記負責人楊介發【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地○○之弟,實際受地○○所僱用) 、介發土木包工業(下稱介發土木,登記負責人蔡秀鳳,為地○○之母)等三家 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D○○、庚○○(以上二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則為地○○所僱用的會計,依地○○之指示 填寫工程標單、製作工程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及將標單、文書及其他工程相關資 料郵寄或送達清水鎮公所或臺中縣政府等發包單位之工作;H○○(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為洽發土木之負責人,並同時兼為洽基營造 有限公司(下稱洽基營造,登記負責人陳麗秋,為H○○之妻)、東易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易營造,登記負責人陳麗玲,為陳麗秋之妹)、大禾土木包工 業(下稱大禾土木,登記負責人王嘉鴻,後更名為王重元,曾為H○○所僱用) 等三家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蔡培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 刑四年)為鎧駿土木包工業(下稱鎧駿土木)之負責人。午○○(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桂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冠營造)之負責人, 並為桂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桂宏營造,登記負責人郭素霞)之實際負責人;顏 培乾(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為上燿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上燿營造)之負責人;王志銘(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王暘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王暘營造)之負責人;陳永徹(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決無罪)為江東土木包工業(下稱江東土木)之負責人;劉福榮(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榮泰土木包工業(下稱榮泰土木)之負責人;林四 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東弘土木包工業(下稱東弘土木) 之負責人;蔡欣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建源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建源營造)之負責人;黃俊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為 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鼎宜營造)之負責人;卓陳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判決無罪)為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續仁工程)之負責人;吳秋霖( 已歿)為中港土木包工業(下稱中港土木)之負責人;黃柏仁為億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億騰營造)之負責人;楊紫騰為瀚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瀚翊營造 )之負責人;黃怡仁為宇祥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祥營造)之負責人;亥○ ○為黃喜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之負責人;丑○○為宏栓土木包工業(下 稱宏栓土木)之負責人。 四、緣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丁○○、巳○○、未○、申○○、C○○、癸○○、I ○○、卯○○、甲○○、壬○○、B○○、戊○○○、戌○○、酉○○、丙○○ 、宙○○、辰○○、辛○(下稱丁○○等人)、地○○、H○○、蔡培溪、林永 芳,利用渠等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里長、臺中縣議員之 身分,或與清水鎮長玄○○、臺中縣議員地○○熟識,或與爭取經費人熟識之便 ,欲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圍標」或「借牌圍標」之方式,獲取承作 之利益。玄○○亦認為配合縣議員、清水鎮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清水鎮 里長及其熟識,或與地○○及與爭取經費者熟識之人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 對於清水鎮公所與清水鎮代表會間關係之和睦,或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上級機關 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均屬有利。丁○○等人 、地○○、H○○、蔡培溪、林永芳遂各別與玄○○共同基於登載不實事項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及圍標之犯意聯絡,其中除辛○、卯○○以外,並 基概括犯意,於就如附表所示,屬於由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金額非屬前開 公告金額之小型公用工程,各由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 標及施作的廠商,從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廠商內部合意方式,不為價格之競 爭;再由玄○○分別指示與之具有前開概括犯意聯絡之宇○○、A○○、天○○ 、盧威志等四人配合辦理,渠等即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 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 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 ○○等人、蔡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及施作廠商,或由盧威志以簽陳 鎮長玄○○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如附表所示工程,由丁○○等人、蔡 培溪、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得標廠商。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或因不具 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或本身僅有一家廠商牌照,乃分 別透過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地○○或H○○,提供彼等所持有之公司牌照或他人公 司牌照等投標文件與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地○○復指示與之具有前開 概括犯意聯絡之會計D○○、庚○○購買投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 ○、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或H○○所僱用不知情之人員虛偽填製 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填寫標單之人各如附 表所示)。A○○、天○○、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比價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 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載,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 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 ,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使 丁○○等人、蔡培溪、林永芳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詳見 各附表核定底價欄及投標金額欄)承包清水鎮公所之公用工程;其中借牌部分, 地○○、H○○俟領得工程款後,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百分之四 的行政費用(俗稱借牌費),餘款再交付與各借牌人。茲將前揭人員圍標及行使 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情事,分述如下: (一)丁○○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 「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 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丁○○提出的工程建議案,工程之 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 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辰○○施作,經玄○○應允後,乃分別指 示宇○○、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遂藉由工程發包採限 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 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 商,並由辰○○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 由地○○向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 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亥○○、黃怡仁、楊紫騰 、黃柏仁並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辰○○,供作該三件工程 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一所示的投標廠商欄所示)。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 分,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核定後,據以指 定投標廠商;附表壹之一編號2、3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 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丁○○、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 、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壹之一所 示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 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一所示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一所 示之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 附表壹之一所示之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 一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盧威志三 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 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 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 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 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 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 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 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辰 ○○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 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 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辰○○。 2、丁○○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 「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 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海風里 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 」、「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 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 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橋頭里高 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分別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 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 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 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 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 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蔡培溪自行 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 、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其他廠 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蔡培溪,供作 該十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 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壹之二廠 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四件 工程,均由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 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 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壹之二 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壹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 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二所示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 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壹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人A○○、天○○、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 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 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 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二所示 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 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 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經緯營造一六 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 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 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 蔡培溪。 3、丁○○建議,由蔡培溪向H○○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 三): 「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 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 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 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 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丁○○、蔡培溪自 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大禾土木 、洽基營造,及向不知情之黃俊智借得鼎宜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 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三投 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件 工程,由丁○○、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 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壹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 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三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 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 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 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 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 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壹之三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 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 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 ,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 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蔡培溪。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 表壹之四): 「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屬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 之經費來源為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丁○○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 工程交由酉○○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人 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 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法目的,任令丁○○、戌○ ○、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戌○○、酉○○向H○○借 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等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 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 ,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核定後,據以指定 如附表壹之四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戌○○、酉○○自行 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 如附表壹之四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壹之四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 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 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 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 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 性,致使如附表壹之四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 ,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 ○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 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酉○○。 (二)巳○○部分(詳如附表貳) 1、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 )部分: 「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係巳○○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 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巳○○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 由壬○○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 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 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巳○○、壬○○自 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壬○○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 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大禾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 、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一 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 核定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巳 ○○、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D○ ○、庚○○購買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 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貳之一填製標單人欄 )填製如附表貳之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工程開標時,開 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 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 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 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 性,致使如附表貳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 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 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三一 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方圓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 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壬○○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 、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 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壬○○。 2、巳○○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 「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 改善工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 「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 「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 改善工程」,係屬巳○○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 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巳○○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 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 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 (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巳○ ○、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 有之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 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 所需文件(宏栓土木之丑○○不知有虛偽比價情事,並無犯意聯絡)與蔡培溪 ,供作該八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 貳之二編號1至7部分,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楊 紫勝、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其中編號6的部分 ,楊紫勝並不知情,無犯意聯絡)後,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1至7投標 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 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貳之二編號8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 ,而同意該八件工程,均由巳○○、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 。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 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 詳見附表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 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 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 ,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 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 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 附表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 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 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 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 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 、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 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三)未○、申○○部分(詳如附表叁) 1、未○、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一): 未○、申○○於「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 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 表叁之一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玄○○同意後,乃指示宇○○ 、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 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 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 目的,任令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未○、申○ ○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之 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未○、 申○○,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再由天 ○○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 附表叁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一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工 程由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 D○○、庚○○購買如附表叁之一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 ,並由D○○、庚○○二人(詳見附表叁之一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 一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 附表叁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 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 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 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 叁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 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 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 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 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 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 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 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未○、申 ○○。 2、未○建議,由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之二) : 「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 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 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屬未○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 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未○與清水鎮鎮長玄○ ○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申○○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 ○、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 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 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 目的,任令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申○○向地 ○○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 向H○○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土木包工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 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未○、申○○,供作該五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 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 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叁之 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 ;另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 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叁之二編號3、4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 該四件工程,均由未○、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 ○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 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叁 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叁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 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叁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 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 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 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 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 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叁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 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 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 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 八三七七帳戶及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內。嗣後,再 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 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 ○○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 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未○、申○○。 (四)C○○、癸○○部分(詳如附表肆): C○○建議,由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 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C○○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 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C○○與清水鎮鎮 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癸○○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 、A○○、天○○、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 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之不正目的,任令C○○、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癸○ ○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 地○○向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會員證影本、廠商登 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黃俊智、吳秋霖不知虛偽比價之情事, 並無犯意聯絡)與癸○○,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肆投標廠商 欄所示)。於如附表肆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 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 定如附表肆編號1、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如附表肆編號3部分,則由 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如附表肆編號3投 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由癸○○、C○○自行指定比價廠 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肆投標 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 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肆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 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 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如附表肆所示之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 格審查人A○○、天○○、盧威志三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 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 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 肆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 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 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帳戶內 。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地○○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 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 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 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五)癸○○部分(詳如附表伍) 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部分: 癸○○於「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 建議、設計之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 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伍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而經玄○○ 同意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 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 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 發包之公共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 並由癸○○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H○ ○借得之大禾土木、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 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二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 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 如附表伍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 二件工程,均由癸○○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 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 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伍填製標單人 欄)填製如附表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 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 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 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 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 性,致使如附表伍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 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 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七三三一八帳戶。嗣 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惟工程均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 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 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癸○○。 (六)I○○部分(詳如附表陸): I○○建議,而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是由I○○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 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I○○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 程交由地○○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 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 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 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I○○、地○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地○○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介發 土木、方圓營造,及向H○○借得其實際負責之如附表陸所示投標廠商之會員 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 廠商(詳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所示)。於如附表陸編號1、3部分,由天○○ 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 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1、3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另 如附表陸編號2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 據以指定如附表陸編號2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而同意該三件工程,均由I ○○、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 ○、庚○○購買如附表陸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 ○○、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陸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 附表陸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 於如附表陸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 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 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 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 ,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 使如附表陸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 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 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所有之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號一六八三七七或 經緯營造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或盧威志依據得標廠商會計 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並由地○○實際負責鳩工施 作之。 (七)卯○○部分(詳如附表柒) 卯○○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柒): 「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係屬卯○○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 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卯○○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 由蔡培溪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 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 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 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卯○○、蔡培溪自 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蔡培溪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土 木、方圓營造,及由地○○向H○○借得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 、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柒投標 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玄○○核定 (詳如附表柒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件工程,由卯○ ○、蔡培溪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與會計D○ ○、庚○○購買如附表柒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不 知情之員工鐘婉如、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柒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柒 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 表柒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 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 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 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 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柒所示 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 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 款項流入地○○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一六三一八八帳戶內。嗣後 ,再由天○○依據得標廠商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 書,惟工程均由蔡培溪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 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 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蔡培溪。 (八)甲○○部分(詳如附表捌) 甲○○建議,由甲○○向H○○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 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係甲○○提出之工 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甲○○與清水鎮鎮長 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自己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 ○○、天○○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 ,得直接邀情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 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 任令甲○○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甲○○並向H○○借用其所持 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及向地○○借得之經緯營造 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 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 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 如附表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甲○○自行指定比價廠 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復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捌 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 如附表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 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 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 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 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 ○○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甲 ○○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 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 ,再將剩餘款項交給甲○○。 (九)壬○○部分(詳如附表玖) 1、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 「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 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 係屬壬○○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壬○○借用卯○○名義提出之工程建議案 ;「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壬○○、戊○○○共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 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壬○○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 將前開工程均交由壬○○自行指定廠商施作,並內定由如附表玖所示投標廠商 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 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 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 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壬○○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並由壬○○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 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H○○借得如附表玖 所示其實際負責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 件,供作該九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所示)。於附表玖編 號1至7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 或玄○○核定(詳如附表玖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另如附表玖 編號8、9部分,則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 投標廠商,而同意該九件工程,均由壬○○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 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 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 如附表玖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玖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 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玖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 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或盧威 志(附表玖編號2、8的陳銘得並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 ,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 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 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 附表玖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 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 據經提兌後款項流入地○○一六八三七七彰銀清水分行及華南清水分行帳號一 七三三一八帳戶內。嗣後,再由天○○、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 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壬○○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所屬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 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 給壬○○。 2、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同事實(二)之 1,詳如附表貳之一】: (十)B○○部分(詳如附表拾) 1、B○○建議,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 「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屬B○○提出之工程建 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及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B ○○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永芳施作,經玄○○應允後 ,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 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 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 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 並由林永芳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及向地 ○○、蔡培溪借用經緯營造、方圓營造、經緯土木、鎧駿土木會員證影本、廠 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林永芳,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 商(詳如附表拾之一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玄○○核定三家比價 廠商之方式,同意該三件工程,由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 作廠商。其後H○○再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之一所示投 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 拾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 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 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 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 之一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 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 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 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 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林永芳。 2、B○○建議,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 「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屬B○○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 清水鎮公所自有財源,經B○○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林 永芳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 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 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B○○、林永芳自行指定 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並由林永芳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介發土木,及 由地○○向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借得之會員證影本 、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林四村不知有虛偽比價之情事 ,並無犯意聯絡)與林永芳,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附表拾之二投標 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玄○○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工程 ,由B○○、林永芳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 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 票,並由庚○○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與不詳姓名之人(詳見附表拾之二填製標單 人欄)填製如附表拾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 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 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 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 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 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 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 ,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 。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地○○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 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林永芳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 由地○○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 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林永芳。 (十一)戊○○○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戊○○○建議,交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一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 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 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戊○○○建議之工程案,該四件 工程之經費來源均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戊○○○與清水鎮鎮長玄○○ 協議,將前開工程交由地○○施作,戊○○○乃內定如附表拾壹所示投標廠商 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盧威志 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 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 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戊○○○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地○○以其所持有之經緯土木、方圓 營造、介發土木,及由地○○向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實際負責人 借得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除H○○、 蔡培溪有犯意聯絡外,劉福榮、林四村就虛偽比價不知情,並無犯意聯絡), 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所示);其中附表拾壹 編號1、2部分,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玄○ ○後,據以指定投標廠商;附表拾壹編號3、4部分,則由盧威志,以陳請玄 ○○或宇○○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據以指定投標廠商,而同意均由戊○ ○○、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 D○○、庚○○購買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 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見附表四偽填標單人欄) 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壹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 。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壹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壹工程名稱 欄之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附表拾壹 編號1子○○不知情)、天○○、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 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 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 表拾壹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天○○或盧 威志依據方圓營造、介發土木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 約書,工程並由地○○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十二)戌○○、酉○○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戌○○建議,由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 一): 「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 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係屬戌○○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工程之經費 來源為上級機關補助配合經費,經戌○○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將前開工 程交由酉○○施作,經玄○○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人配 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 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 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酉○○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酉○○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 造、大禾土木、洽基營造、洽發土木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 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 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 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一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一投標廠商 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三件工程,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 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 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 表拾貳之一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如附表拾貳之一工程名稱欄為工程開 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附表拾貳之 一編號2子○○不知情)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 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 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 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一所示 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 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 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 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 剩餘款項交給酉○○。 2、戌○○、酉○○向地○○、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貳之 二): 戌○○、酉○○於「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 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 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 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 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 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建 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渠 等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 應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 所示之承辦人欄)。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 (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 ○、酉○○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戌○○、酉○○父子 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及向H ○○借得前開實際負責之廠商證照,另由地○○向有概括犯意聯絡的丙○○借 得桂宏營造、桂冠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 文件與戌○○、酉○○,供作該十六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二投 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天○○虛以擬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 ○○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 之二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十六件工程,均由戌○○、酉○○自行指 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 如附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 ○○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詳如附表拾貳之二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 表拾貳之二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 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二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工程開標時,開標、 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二人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 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 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 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 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二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 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 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大部分流入地○○所有之經緯營造彰化銀行清水分 行一六三一八八號帳戶。嗣後,天○○依據地○○所屬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 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 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 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酉○○。 3、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 戌○○、酉○○於「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里大帖山農路改 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雲仔農路改善工程」建議 、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渠等 承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應 允後,乃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 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 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戌○○、酉○○父子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 及承作廠商,由戌○○、酉○○父子向H○○借用其所持有之洽發土木、洽基 營造、東易營造、大禾土木,及向地○○借用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 之廠商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供作該四 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後由天○○虛以擬 定每項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核定(詳如附表拾貳之 三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貳之三投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同意該 四件,均由戌○○、酉○○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其後H○○ 指示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填製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 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貳之三發包日期欄 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 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 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 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 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貳之三所示得標廠 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天○○依據H○○公司會計 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酉○○實際負責 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 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 項交給酉○○。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同事實 (一)之4,詳如附表壹之四】: (十三)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丙○○向H○○借牌,並由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 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 善工程」,經丙○○與清水鎮鎮長玄○○協議交由其施作,經玄○○應允後, 乃指示宇○○、A○○、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 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 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 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丙○○向 H○○借用其所持有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洽基營造,及向不知虛偽比價之 午○○借用其持有之桂宏營造、桂冠營造及蔡欣怡交其持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 入廠商登記之建源營造,另由H○○向不知虛偽比價之陳永徹借得江東土木, 向亦不知虛偽比價之卓陳香借得續仁工程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 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丙○○,供作該四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叁 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同意該四 件工程,由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H○○指示其公司 不知情之成年女子虛偽填製如附表拾叁所示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 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叁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 理各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 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 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 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 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叁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 所示之金額得標。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H○○公司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 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丙○○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 完竣、驗收後,由H○○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 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等費用,再將剩餘款項交給丙○○。 (十四)宙○○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宙○○向地○○借牌,並由宙○○施作部分(詳附表拾肆): 宙○○於「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海 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建議 、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 作,並內定由如附表拾肆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玄○○應允後,乃 指示宇○○、A○○、天○○等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 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 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 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及承作廠商,由宙○○ 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經緯營造、經緯土木、介發土木、方圓營造及由地○ ○向H○○借如附表拾肆所示公司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公司之大小章 等投標所需文件與宙○○,供作該等工程之比價廠商(詳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 欄所示),由天○○虛以擬定工程參與比價之三家廠商,呈由宇○○或玄○○ 核定(詳如附表拾肆廠商核定人)後,據以指定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所示之 廠商,同意該四件工程,由宙○○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 地○○復指示會計D○○、庚○○購買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 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及不知情之鐘婉如(詳見附表拾肆填製 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肆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 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附表拾肆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各該項工程開 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天○○均明知開標紀 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 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 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開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 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肆所示得標廠商,以該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 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地○○公司之會計人員具 領。嗣後,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 合約書,惟工程均由宙○○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地 ○○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 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宙○○。 (十五)辰○○部分 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同事實(一)之 1,詳如附表壹之一】: (十六)辛○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辛○向地○○借牌,並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辛○於「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向鎮長玄○○表 明有意承作,乃與鎮長玄○○事先約定,由其承作,並自行指定由如附表拾伍 所示投標廠商欄之廠商虛偽比價,經玄○○同意後,乃指示宇○○、A○○、 盧威志等人配合辦理。渠等藉由工程發包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得直 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措施之便利,達成廠商間實際上並無競爭,胥為同一 人(廠商)虛偽比價,以圍標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之不正目的,任令辛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由辛○向地○○借用其所持有之方圓營 造,及由地○○向H○○借得洽基營造、東易營造之會員證影本、廠商登記書 、公司之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與辛○,供作該一件工程之比價廠商(詳情如 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所示),由盧威志以呈請鎮長核定三家比價廠商之方式, 同意該工程由辛○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其後地○○復指示會計 D○○、庚○○購買如附表拾伍投標廠商欄內所示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 並由庚○○及不知情鐘婉如二人(詳見附表拾伍填製標單人欄)填製如附表拾 伍投標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如 附表拾伍發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辦理該項工程開標時,開標、比價主持人及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人A○○、盧威志均明知開標紀錄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嚴 守開標之程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錄,且渠等均知悉有圍標之事實,仍 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並持以行 使開工,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拾 伍所示得標廠商,以投標金額欄內所示之金額得標,而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 程押標金票據,則交由經緯營造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 營造會計提供之得標廠商資料而製作該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均由辛○實 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公司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 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 餘之款項匯給辛○。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答辯部分: 訊據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 甲○○、壬○○、B○○、戊○○○、戌○○、酉○○、丙○○、宙○○、辰○ ○、辛○均矢口否認有為行使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及圍標犯行,渠 等的辯解內容分述如下: (一)被告丁○○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吳 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海風里道路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 工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 、「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 等工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菁埔里 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 旁路面水溝工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東山里神清路 旁道路新闢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等十九件工程,惟辯稱: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 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 。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其全部的 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 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 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 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 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 公所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地○○、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 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 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 ○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 H○○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戌○○父子、辰○○ 、E○○等人施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辰○○、蔡培溪、酉○○ 向地○○、H○○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辰○○、蔡培溪、酉○○有工程 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 (二)被告巳○○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 新建」、「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中 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秀水里大 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等九件工程,惟辯稱:伊於擔任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期間,因清水鎮民對生活 週圍應興建之工程,曾向伊提出建議,伊亦因而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工程建議案 ,且伊向清水鎮公所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 程建議案件,端視其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 議案件。伊並不知道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 ,更未與鎮長有共同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 承包業務,無法自行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 議外,並未參與清水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 所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地○○、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 包的工程,此在清水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所 工程後,究係自行施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 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H ○○等人謀議投標工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壬○○、E○○等人施 作,純屬臆測之詞。而前開工程是由蔡培溪、壬○○向地○○借牌施作,惟本 案亦無伊與蔡培溪、壬○○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 (三)被告未○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 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等四件工 程,惟辯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件,而前 開伊的工程建議案件,在工程規劃設計前,伊即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至 工地現場勘查。然伊並未在設計、發包前,與鎮長玄○○談好,由伊向地○○ 借用廠商牌照資料及透過地○○向H○○轉借廠商牌照資料,作為比價圍標前 開工程之用,並未購買前開工程指定廠商的押標金支票或委託地○○指示其雇 用之經緯營造會計,向行庫購買指定廠商投標前開工程的工程押標金,並未委 由地○○指示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 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施作完畢後,地○○並未 給付伊任何款項,伊亦未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四)被告申○○坦承實際施作「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 三八O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 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 面等整修工程」等五件工程,惟辯稱:伊並未向地○○借用廠商牌照資料及透 過地○○向H○○轉借廠商牌照資料,作為比價圍標前開工程之用,並未購買 「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指定廠商之押標金支票,並未委由地○○指 示D○○、庚○○、鐘婉如虛偽填製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 A○○、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施作完畢後,地○○係給付伊工程款 ,並未扣除任何借牌費,伊亦未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五)被告C○○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 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 件工程,惟辯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並非伊的工程建議案,伊 亦未指定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至於伊雖有建議 「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 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惟並未於設計發包前帶工程建 議書找鎮長玄○○,要求將前開工程交由被告癸○○施作,楊紫亦未要伊自行 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伊亦未指定比價廠商或委由地○○指示經緯公司 會計負責購買指定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及指示D○○、庚○○、鐘婉如虛 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的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由清水鎮公所供A○○、天○ ○虛偽比價決標。伊並無給付任何不法回扣給玄○○等語。 (六)被告癸○○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清水里內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臨江里排水 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 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四件工程,辯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 經緯公司得標後轉包與伊施作,伊並未向楊界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亦未 指定經緯公司、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作為比價廠商。而「臨江里排水護 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 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三件工程,係伊向地○○表示希望施作,至於如何投標? 如何得標?伊均未參與,亦不知其情。伊從未委由地○○指示會計D○○、庚 ○○、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A ○○、天○○虛偽比價決標。前開工程完成後,伊只付工程款的百分之四費用 與地○○,並非被扣留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亦非借牌費用。伊並無給付任何 不法回扣與玄○○等語。 (七)被告I○○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 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等三件工 程,惟辯稱:前開工程均係伊接受清水鎮民的陳情後,再建議清水鎮公所採納 施作。伊建議後相關執行情形,均是清水鎮公所的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伊根 本無置喙的餘地等語。 (八)被告卯○○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惟辯稱: 伊雖以電話要清水鎮公所黃○○前去工地現場測量,估算工程款預算,且本件 建議書是使用清水鎮代表會的空白例稿,伊在建議人部分用印,並未在建議書 內填寫金額、工程名稱及日期。伊並未將建議書交給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所, 亦未向地○○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及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承辦人天○ ○指定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伊對前開工程係發包由何人施作完全不 知情,並無與蔡培溪朋分該工程利潤,亦未支付玄○○任何回扣等語。 (九)被告甲○○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 工程」、「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頂湳里溪頭路北 側農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程,並實際施作前開工程,然伊僅係得標後的下包 廠商,未曾事先與玄○○謀議及要求工程施作,亦未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玄○ ○。伊從未向H○○借用廠商牌照資料或委由H○○指示會計小姐購買指定廠 商之工程押標金,虛填製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天○○、A○○虛 偽比價決標。 (十)被告壬○○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及實際施作「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 善工程」、「高南里駁坎排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 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 水溝改善工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實際施作「北寧里北寧街六十 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高美區道路水 溝整治工程」,惟辯稱,前開工程伊均係向地○○轉包施作,並無借牌圍標及 指定廠商的情事。而「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起先是里民反應這個地點骯髒, 要求要做改善,同時興建涼亭供居民休閒。結果該址高坎、低坎相差約一公尺 ,居民反應說這麼高,若旁邊沒有欄杆,怕小孩危險會跌倒,故伊即向清水鎮 公所反應,建議他們再作改善,所以才會再有「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並 不是要規避一百萬元的限制。另「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因 為照片日期有誤,才會誤認是未發包先開工,該工程是地○○標到後,伊向地 ○○要來做的等語。 (十一)被告趙琴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 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等四件工程,惟辯稱:伊向清水鎮公所 提出的工程建議案件甚多,清水鎮公所並非接受全部的工程建議案件,端視其 財源及工程的急迫性、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施作伊的工作建議案件。伊並不知道 鎮長玄○○有無利用經辦公共工程的機會,圖取不法利益,更未與鎮長有共同 舞弊及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伊並無從事土木承包業務,無法自行 施作工程,於鎮民反應興建工程,除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外,並未參與清水 鎮公所辦理設計、投標、發包等業務,亦無從與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宇○○、 工務課長A○○、承辦人天○○、盧威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地○○ 、H○○係經營土木營造業,經常投標承包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此在清水 鎮是眾所週知之事,而地○○、H○○在標到清水鎮公所工程後,究係自行施 作或再轉包他人施作,亦係實際施作者與地○○、H○○等承包廠商間的關係 。伊並未參與工程的施作,公訴意旨指述伊與地○○、H○○等人謀議投標工 程,並將標到的工程轉交蔡培溪、壬○○、E○○等人施作,純屬臆惻之詞。 而前開工程是由林永芳或E○○向地○○、H○○借牌施作,惟本案亦無伊與 林永芳、E○○有工程款轉帳或其他資金來的證明等語。(十二)被告戊○○○坦承確有向清水鎮公所建議「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 路面改善工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橋頭里五權 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 工程」等四件工程,惟矢口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係依鎮民代表向鎮公 所建議施作地方公共工程的慣例,基於選區里民之需要,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 議,並向工務課承辦人F○○、寅○○接洽現場會勘測量及工程設計事宜,經 渠等估算工程款、填註建議書、工程金額及工程名稱後,始通知伊至清水鎮公 所在建議書上蓋用印章。此後,伊即未再參與該四件公共工程的後續事宜,更 未曾與鎮長玄○○、主任秘書宇○○、工務課長A○○及發包承辦人天○○、 盧威志有所接觸。伊並非營造公司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且與地○○並不熟稔 ,且無任何生意及金錢往來,於前開工程發包期間,亦未與地○○或其他參與 投標廠商有任何接觸等語。 (十三)被告戌○○坦承確有基於為鄉服務而爭取建設「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 「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惟辯稱:「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 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 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 「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 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 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 「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吳厝里農 路改善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 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楊厝 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並非伊向清水鎮公所建議的工程。而 伊向鎮長玄○○反應、建議「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修工 程」,並非表明有意承作該工程。伊未曾與地○○談及「借牌」事宜,亦未曾 指示D○○或庚○○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未曾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鎮長 玄○○。況伊係擔任里長之職,並非實際鳩工施作,實無向地○○借牌參與清 水鎮公所發包工程之必要等語。 (十四)被告酉○○坦承確有實際施作「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楊厝里水溝整 修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 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 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 、「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 面水溝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 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 、「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里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工程,惟矢口否認 有為右揭犯行,辯稱:伊僅係實際鳩工施作地○○轉包的工程而已,並未向任 何人表明有意承作其所建議之工程項目,伊根本未曾與地○○談及借牌事宜, 亦未曾指示D○○、庚○○填寫任何標單或合約書,更無支付任何不法回扣與 鎮長玄○○。且玄○○、蔡佩樺、楊紫勝、盧威志、宇○○、天○○均陳稱並 無任何不法協議存在,故伊確實並無向任何人表明「有意承作」之意思。又伊 為文正工程行的負責人,以承包他人工程施作為業,與清水鎮公所人員並無生 意往來,僅於施工時方會偶遇清水鎮公所人員至現場監工,實難想像如何為「 借牌圍標」的犯意聯絡或不法協議等語。 (十五)被告丙○○辯稱:伊從未透過地○○向H○○借牌,並委由H○○代辦比價 投標作業,更未與H○○謀議,由H○○出面向陳永徹、卓陳香借用江東土木 及續仁營造投標「秀水里一七五之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 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及「北寧里 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伊從未出面向午○○借用桂宏營造、桂 冠營造投標前開四件公共工程,更未透過午○○再向蔡欣怡轉借建源營造牌照 投標「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語。 (十六)被告宙○○辯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 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 工程」等工程,均係地○○承包。伊僅向地○○表示如有標得工程,可否轉給 伊鳩工施作,至於地○○如何標得工程,伊並不知情。G○○雖證稱伊主導「 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等 之發包,然伊並非公務人員,如何能主導工程的發包,而G○○自八十四年間 起擔任清水鎮公所工務課臨時約僱人員,負責區○○村里道路工程之設計、承 辦及監工業務,以其職務層級及負責範圍,怎麼可能參與選擇廠商參與投標業 務,更遑論知悉選擇廠商的經過等語。 (十七)被告辰○○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 善工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惟辯稱 :前開工程均係地○○標得工程後,再轉包給伊施作,至於地○○如何標得此 工程,伊並不清楚。伊並不認識H○○,也從未向地○○、H○○借用指定之 廠商牌照作為工程之比價廠商,更無與丁○○及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為協議指 定特定廠商參與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行為等語。 (十八)被告辛○坦承確有實際施作「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的泥作部分, 惟辯稱:伊只是從地○○處轉包前開工程的泥作部分,至於模板部分並非伊的 專業,故伊並未介入施作,而是由乙○○施作。伊實際施作的工程總金額僅為 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十四元,並非六十七萬元。本案既無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具 體指證伊涉有該工程的舞弊情事,自不能率以伊有參與前開工程的施作,即認 定伊涉有不法情事等語。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 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否認證據能力部分: 1、被告未○、申○○以證人D○○、庚○○、A○○、宇○○有關渠等向地○○ 借牌圍標的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無證據能力。 2、被告C○○、癸○○以證人宇○○、玄○○、A○○、地○○、庚○○、D○ ○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3、被告I○○以證人宇○○、A○○、H○○、地○○、天○○、D○○、庚○ ○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無證據能力。 4、被告甲○○以證人宇○○、A○○、H○○、G○○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 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5、被告壬○○以證人黃○○、A○○、天○○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6、被告戊○○○以證人玄○○、宇○○、A○○、天○○、D○○、庚○○、地 ○○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無證據能力。 7、被告戌○○、酉○○以證人地○○、D○○、庚○○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 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8、被告丙○○以證人H○○、午○○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9、被告宙○○以證人G○○於調查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被告辰○○以證人地○○、D○○、庚○○、寅○○、G○○、宇○○於調查 站所述,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無證據 能力。 (二)本院對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1、玄○○、宇○○、A○○、天○○、地○○、D○○、庚○○、H○○、黃○ ○、寅○○、G○○、午○○,業經本院依被告丁○○等人之聲請,以證人身 分依法傳喚到庭作證,並使被告丁○○等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有充分詰問的機會 ,業已充分保障被告丁○○等人行使詰問證人之權利。至於前開證人於本院審 理時之陳述內容與在調查站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內容,雖有未盡相符之處,然渠 等之陳述內容既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渠等於調查站詢問時陳述 的時點,相較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的時點,更為接近案發時點,對於相關情節的 記憶自然較為鮮明。渠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細 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較諸在審理期間與其他被 告同時在庭的情況下,會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而較有迴護被告或匿飾 自己所知情節的心態,自然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的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2、前開證人以外的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固亦為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無證據能力。然被告丁○○等人及其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明本案 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陳述的時點較為接近案發時點,證人對於相關情節的 記憶自然較為鮮明,而渠等就親自見聞之事實,在調查員逐一提示書面資料詳 細詢問下所為之完整陳述,未受到人情或外力的干擾,未有與其他被告同時在 庭的情況下,會擔心遭到他人的指摘或報復的心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至於渠等雖未到庭作證,然渠等就本 案相關情節於調查站詢問時既已完整陳述,本無就相同事項於審理時重覆詰問 ,徒增證人困擾與負擔的必要。而被告丁○○等人既未聲請詰問前開證人或爭 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本院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發生擾民之譏,未再傳 喚前開證人到庭重覆作證,亦不影響被告丁○○等人詰問證人的權利,核先說 明。 三、本院認定有罪之理由: (一)丁○○部分(詳如附表壹): 1、丁○○建議,由辰○○向地○○借牌,並由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一 ): ①「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指 定用地○○持有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 交由辰○○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經緯土木、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做 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 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 與玄○○談好遴選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介發土木 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 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一位包商張 先生(名字不詳)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 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該張姓包商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張姓包 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 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 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 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 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 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中山路五 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實際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 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 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 ○○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 ,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公 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故清水鎮○○里○○ 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二萬三千八百元,我實拿 二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 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 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中山路五九九之十號前AC及水溝改善工 程之介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②「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是由鎮民 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因為該工程卷宗內並無相關簽陳資料,所以我無 法回憶,但如果是我勾選的,我也是依丁○○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 三家廠商,但如果是鎮長玄○○勾選,也是會依丁○○的意見辦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 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 議,並由丁○○指定黃喜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 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辰○○自 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 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黃喜土木包工 業、方圓營造公司、宇祥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億騰營造公司、經緯土 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但丁○○本身並無土木包 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或 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 準),乃以黃喜土木、宇祥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由於我 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 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 ),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 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 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丁 ○○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到他辦公處,將該建議 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丁○○所指定的包商辰○○,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 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 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 ,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 我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辰○○」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內水溝改 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程均是 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員先行 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要求,以我的車輛搭載上 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行實地 測量。前述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公所領取,會現扣除工程款之百分 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清水鎮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工程款三十四萬九千四 百元,我實拿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二十四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 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 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 料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 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填寫,這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雖證人亥○○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在九十年 二月間寄發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領取通知書給我,我即到公所領圖說 ,之後我再到公所登記,公所即寄發一份空白標單給我,我在標單上填具估 價單內容及檢附相關投標資料後將該工程標單寄回公所,在開標當天我亦親 自到場參加」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六 頁】。惟查,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 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顯然亥○○ 前開陳述,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 ③「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 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 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丁○○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 億騰營造公司、瀚翊營造公司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 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 指定黃喜土木、方圓營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 價廠商,工程是由辰○○自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程 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黃喜土木、方圓營 造、宇祥營造、瀚翊營造、億騰營造、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該工程實際由 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本件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但丁○○本身並無土木包 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 處,乃以經緯土木、億騰營造、瀚翊營造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 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 )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 由課長A○○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丁 ○○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到他辦公室,將該建議 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丁○○所指定的包商辰○○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 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在該工程設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 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 因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惟我 私下曾聽蔡麗櫻談及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係辰○○」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 ⑸證人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里○ 路面改善工程,係我施作無誤,我因無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牌照,該等工 程均是在地○○得標後,再轉給我施作。我並無與清水鎮公所工務課發包人 員先行接洽,但我確實曾應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要求,以我的車輛 搭載上開三件工程設計人員前往工程現場進行勘查,並由工務課設計人員進 行實地測量。清水鎮○○里○路面改善工程,工程款均係由地○○向清水鎮 公所領取,會先扣除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其餘再交給我,清水鎮○○里○路 面改善工程,工程款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元,我實拿二十八萬五千一百一 十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四九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楊紫耀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之投標標單等資料,並非由我或公司人員取回,標單等投標資料所填寫之 內容亦非由我或我公司人員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二三O頁】。 ⑼證人黃春發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菁埔里等路面改善 工程之億騰公司投標資料,並非我所書寫,我亦不知道係何人所寫,亦不知 道億騰公司投標上開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五五頁】。 ④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三件工程確係由被告丁○○、辰○○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辰○○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 ,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無訛。雖被告辰○○猶辯稱前開工程是地○ ○標到後,再轉包給其施作,並扣除工程款的百分之四等語,然觀諸地○○於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審理時業 已明確陳述前開工程是辰○○向其借牌等語,核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吻合。且 若地○○確係轉包給辰○○施作,自應依當時的材料進價、工資行情及施工困 難度等實際情況計算利潤,焉有每件均固定收取百分之四的工程款,而該百分 之四復與地○○實際收取的借牌費不謀而合之理。顯然被告辰○○前開辯詞係 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2、丁○○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二 ): ①「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室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自行交由地○○處 理,比價廠商是丁○○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與玄○○達成協議 ,由丁○○自行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 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 邊道路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係丁○○ 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但究係何人施作我已記不起來,要問監工 蔡佩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 頁】。 ⑷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 的,當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吳水通(係丁○○ 的胞弟)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 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 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 算通知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我均係以打 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地○○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經 緯土木、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庚○○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由F○○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 完後,建設課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才會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 際施作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吳厝 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問:據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 示,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 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 何意見﹖)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本工程是由方 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二六頁】。 ⑹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告, 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辦公處周邊道 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吳厝 里辦公處周邊道路改善工程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 金支票,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 、介發土木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所以由丁○○自行交由地○○處理, 比價廠商是丁○○自行指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由丁○○與玄○○達成協議,丁○ ○即自行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 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 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清水鎮公所發 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卷宗)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 ○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東山 里里長(姓名我已忘記)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 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 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F○○所設計的,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 ,建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 者為蔡培溪」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 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提示:東山里神清路 路面改善工程卷宗資料,問:據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向本站表示,清 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善工程」原係由她負責設計,但之後 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四件工程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等語,有何意見﹖ )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 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二六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 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 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 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東易營造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竣工報 告,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路面改 善工程之方圓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東山里神 清路路面改善工程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工程押標金支票, 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 木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三二八頁】。 ③「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 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 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 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經緯營造、洽發土 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整修等工 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三家比價廠商係如何決定?)八十八年 十月十九日,由承辦人天○○圈選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 商為比價廠商,同日經我及秘書宇○○審核通過後,由秘書宇○○代鎮長玄 ○○批定該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三家廠商為楊厝里三元宮前水 溝整修等工程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二O二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 水溝整修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 ○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公程亦係我負責驗收」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 計工程費為三十二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 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 際施作者蔡培溪及當地居民,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 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 ○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三十二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丁○○、蔡培溪自行尋找 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公司名義得 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 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 ○、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 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三元宮前水溝 整修等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 金均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 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 ○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 八頁】。 ④「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 ○○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 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一),亦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 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 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 時係由丁○○、課長A○○要求我配合吳厝里里長吳水通(係丁○○的胞弟 )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工務課內剛 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係由蔡佩樺負責監 工,故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何,我並不清楚」;「(前述你辦理決算通知 前述得標廠商來鎮公所辦理請款事宜,你係如何通知?)我均係以打電話號 碼00-00000000與地○○持用之方圓營造、經緯營造、經緯土木 、介發土木人員聯絡,大部分都是由庚○○接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係由F○○所 設計的,得標廠商亦為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在該工程設計完後,建 設課內剛好調整各承辦人之業務區,而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者為 蔡培溪。本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 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本 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 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 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 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 及代表會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之意思設計 為總價一百五十萬,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 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 溪負責施作,我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 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 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四九頁】;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吳厝 里水溝改善工程,原係由F○○負責設計,但之後因職務調整,所以該工程 接續之工程監工是由你接辦?)是的,F○○所說均實在,該件工程均是由 我負責監工。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該工程實際是由蔡培溪施作,驗收時也 是由蔡培溪會同辦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 第二六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 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 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 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中之東易營造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 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一)之標單等工程資料,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押標金係我與庚○ ○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經 緯營造、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⑤「海風里道路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 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 ,由丁○○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 風里道路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 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參 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 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 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作業,開標時僅由地○○所僱用之 會計小姐庚○○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 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楊秦芬直接交由庚○○領回,當時主持開標之課 長A○○因長期以來均以此方式退還押標金支票,且A○○、地○○、庚○ ○等人均已認識,所以對庚○○一次代表地○○處理投標本工程之方圓營造 、東易營造、經緯土木開標,均習以為常,但我本人因認為開標程序有所不 妥,我曾向課長A○○、天○○反應,但A○○及天○○向我表示長期以來 ,庚○○均代表地○○處理地○○所持有之廠商押標金支票領回事宜,所以 我不敢再過問」;「當時我才到任不久,恰巧天○○要去受訓,A○○就叫 我向天○○學習,以利天○○受訓期間代理天○○之業務,學習期間天○○ 明白告訴我,他係依鎮民代表及縣議員及鎮長之指示來遴選三家殷實廠商參 加工程投標。我對庚○○一人同時代表所有廠商辦理開標作業之現象覺得十 分不妥,故而向A○○及天○○質疑,但A○○及天○○向我表示庚○○是 代表地○○縣議員來處理前述七家廠商之開標作業,且我承辦清水鎮公所發 包業務係由天○○指導我,在他指導我那段期間,他曾告訴我地○○爭取之 工程經費,地○○會自己指定廠商來做,而鎮民代表爭取的工程,該鎮民代 表也會自己找玄○○協商及自己找廠商投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屬 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 六十三萬一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 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 培溪及海風里里長,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為置進行勘查及丈量 ,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 設計為總價一百六十三萬一千元,本工程後由丁○○、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 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以方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 實際係由何人施作,我已記憶不清,該工程原係由我監工,且本工程開工不 久後我即已離職而改由林宜姍監工,故本工程實際施作人員要問林宜姍才知 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 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東 易營造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一)第三四五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 :據盧威志表示:海風里道路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 程,所以應係丁○○向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是我負責開標 作業,開標時僅由地○○所僱用之會計小姐庚○○到場開標,未得標廠商東 易營造、經緯土木之退還押標金支票,我則交由本工程協辦之楊秦芬直接交 由庚○○領回,請問盧威志所述實在否?又該工程是否係丁○○向楊界借牌 圍標,並標得之工程?)盧威志所說屬實,惟楊秦芬應為楊琴芬才對,另丁 ○○與地○○十分熟悉,我知道丁○○曾經向地○○借牌」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風里道路工程之方 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 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三二八頁】。 ⑥「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 ○○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談好(達 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經緯營造、大禾土木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 ,並由經緯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 工程費為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 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 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 ,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 設計為總價一百四十二萬二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 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經緯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 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 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 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等工程之資料中,本 工程開工報告係由非得標之廠商方圓營造所申報,竣工報告卻由得標之經緯 營造公司申報,造成開工報告與竣工報告廠商不同,是因為地○○一人持有 方圓營造、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經緯土木等多家廠商牌照,地○○長期以 上述廠商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是上至鎮長玄○○,課長A○ ○,下至所有工務課承辦人均知悉,而地○○通常指派庚○○與公所人員洽 辦業務,所以庚○○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非本工程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 向本公所提出開工報告,我才會未以辨識方圓營造是否為本工程之得標廠商 ,造成非得標廠商申報開工報告錯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 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 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 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 所填寫的,該開工報告確係我依地○○指示所填寫的,但開工報告上我係誤 蓋方圓營造的大小章,而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因為清水鎮公所人員長期 有與地○○接觸,知悉方圓營造及經緯營造牌照均係地○○在使用,因該件 工程由地○○之經緯營造得標,故對開工報告未加以詳查,致生錯誤」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東山里路面溝蓋修護 等工程之標單等工程投標資料,係由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 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⑦「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丁 ○○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鎮長玄○○達成協議, 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 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 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 工程(二)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丁○○向 地○○借牌圍標所標得之工程,本工程開標時係由A○○課長主持,天○○ 也有參加開標作業並指導我製作開標紀錄,當時係由庚○○出面處理本工程 之投標廠商洽發土木、經緯土木、方圓營造,經過情形詳如前述海風里道路 工程開標之情形」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 六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設計工 程費為一百二十五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事宜,當 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 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 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總價 一百二十五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找尋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 程係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 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 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蔡 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道路工程(二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 (二)之洽發土木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月二十九日發包之吳厝里水溝改善工程(二)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 ,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 ○○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 二八頁】。 ⑧「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工 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 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 峰里光明路等路面整修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 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丁○○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 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鰲峰里光明路等 路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主席丁○○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 丁○○要求,由鰲峰里里長陪同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一百一 十萬八千五百八十元後,丁○○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 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 實際是由鎧駿土木負責人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 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 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 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中之洽發土木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路等路面 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所有廠商 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⑨「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 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 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 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由代表會 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大 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及清水 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 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 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 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 工程預算金額,係以給吳厝里之回饋金,及代表會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 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 丁○○、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 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我聯繫有 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丁○○、課長A○○即已指定係 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 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 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 ,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包之八十九年度吳厝里地方回饋道路等工程之方圓營造 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⑩「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 價,工程施作則由丁○○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 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縣政府專案補助 及代表會主席丁○○之建議案,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經 緯土木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來自清水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地方小型工程補 助款一百萬元及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五十萬元,本 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一百五十萬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 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 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 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以補助款及代表會 主席丁○○分配款共計一百五十萬元為依據,依丁○○意思,設計為總價一 百五十萬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 由丁○○、蔡培溪以方圓營造名義得標,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 培溪與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丁○○、課長A ○○即已指定係要由蔡培溪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整修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 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 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標單,及方圓營造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 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 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駁坎排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⑪「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地○ ○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由丁 ○○自行安排蔡培溪施作本工程,我僅係依丁○○指定之介發土木包工業、 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是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 談好,由丁○○向地○○借用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經緯土木廠商牌照參加 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林宜姍比較清楚,我僅係依 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 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為九十八萬四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 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丁○○、課長A○○要求我與後 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蔡培溪,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 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 ○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九十八萬四千元,本工程後由蔡培溪自行尋找三家廠商 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丁○○、蔡培溪以介發土木名義得標,但本工程 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 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蔡培溪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 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長A○○即已指 定係要由蔡培溪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 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 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 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經緯土木 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洽發土木 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東山里神清路三六號前水溝路面整修等工程之介發土木 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⑫「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 ○○路面工程係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指定用地○○持有之 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蔡培溪施作, 我僅係依丁○○指定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包、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 ○○路面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 方圓營造、經緯土木及洽發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曾經辦過吳厝里新興 社區○○○路面工程,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 業務,該二工程是我依丁○○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 ,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二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揚地區(包含楊厝 、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以我就依吳主席之 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有施作之必要後, 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再由本人檢附吳主 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 ○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天○○或盧威志辦理發 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再由本人簽擬開工 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 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驗收。該工程係丁○ ○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時他明確告訴我吳厝 里新興社區○○○○路面要整修,以及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 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我就依丁○○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 計成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四千六百二十四元, 及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 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 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在我印象中是蔡培 溪所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 ○路面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吳厝里新興社區○○ ○○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 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 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 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新興社區○○○○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 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⑬「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 ○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 ○○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 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 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橋頭里長王清標至 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 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 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 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 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 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 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 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 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E○○(即蔡森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 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 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 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三件工程之板模 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由於依照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 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F○○才會認為我係實際 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三件工 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有關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 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 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驗收作業,皆係由地○○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 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 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 木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⑭「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由代表主席丁○○建議的,並指定由地○○ 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 ,且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後由地○○持 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東易營造、方圓營造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 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是台電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因為本工程是屬台電開發 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協助清水鎮○○里路面修護及改善工程』等五項工程 之一,補助基金額共四百九十五萬元,本工程是由我擔任設計及承辦人,本 工程是由方圓營造得標,但是由蔡培溪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 道路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 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鰲峰里光明街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⑮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十四件工程均係由被告丁○○、蔡培溪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 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丁○○建議,由蔡培溪向H○○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壹之三 ): ①「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指定大禾土木、鼎宜營造、 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工程是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大禾土木 、鼎宜營造、洽基營造為比價廠商,並由洽基營造得標,該工程實際由何人 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建議,丁○ ○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 往主任秘書宇○○處,乃以大禾土木、鼎宜營造及洽基土木三家廠商執照參 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 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 包作業。開標時係由公所專員子○○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之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是我依丁○○主席建議所辦理。我記得 吳主席是親自來找我,向本所建議要設計施作該工程,因我是負責清水鎮大 揚地區(包含楊厝、吳厝、海風、東山等里)小型工程設計監工承辦人,所 以我就依吳主席之建議,與吳主席一同在吳主席所建議施作地點履勘,確認 有施作之必要後,即由本人依履勘之情形繪製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書, 再由本人檢附吳主席之建議書,簽擬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經鎮長玄○ ○或主任秘書宇○○核可後,即將全案移交給本所負責承辦發包業務之天○ ○,或盧威志辦理發包。俟工程完全發包簽定契約後,承包廠商會申請開工 ,再由本人簽擬開工報告逐級陳核,我印象中該工程均核定由我擔任監工。 工程竣工時也是由我簽擬竣工報告,經長官核定由張明昌及陳銘得分別辦理 驗收。該工程係丁○○以口頭交辦方式直接向本公所提出建議由我受理,當 時他明確告訴我東山里神清路旁有道路要新闢,經我與他前往現場履勘後, 我就依丁○○之指示及履勘結果製作工程預算書,設計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 新闢工程,工程費九十九萬九千元。我在預算書完成後就將工程設計金額填 載在吳主席之建議書上,並載明工程名稱,連同前述擬辦理發包之簽陳陳核 。我都有實地監工,東山里神清路旁道路新闢工程,我確定係蔡培溪所施作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廠商洽基營造 公司、鼎宜營造公司及大禾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 、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 參與投標及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 四五頁】。 ⑹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 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 、三月間,地○○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牌照參與工程投標, 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地○○ 借用鼎宜營造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工程中鼎宜營造之標單等投標資料是由 地○○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之製作,至於本 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等該工程開標後 ,地○○通知我經緯營造領回本公司的大小章及退還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 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開標時,我沒有到場,且本 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地○○處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一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丁○○、蔡培溪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4、丁○○建議,由戌○○、酉○○向H○○借牌,而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 表壹之四): ①「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自行指定廠商比價 ,...我僅係依丁○○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並由丁○○與玄○○談好遴選 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土木廠商比價,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僅係依丁 ○○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 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 溝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 係由我配合楊厝里里長戌○○至現場勘查,之後丁○○交代我依戌○○之意 思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戌○○本身並無土木包 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戌○○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 曾員負責施作,至於曾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楊厝里內 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丁○○指定由戌○○承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 經驗及設計工程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二百萬元,合法利潤約百 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丁○○、戌○○向H○○借牌虛偽比價,在無競標 情形下,丁○○、戌○○約可獲得三十五萬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⑷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駁坎排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 設計費為二百萬元,本件工程原係由G○○負責設計,並由我接辦本工程後 續設計事宜,但在本工程設計之初,即由我與G○○共同處理本件工程之相 關設計事宜(因當時正與G○○辦理業務交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 丁○○、課長A○○要求我及G○○,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楊厝里里長 戌○○父子,先到主席丁○○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G○○ 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丁○○之意思設計為 總價二百萬元,本工程後由丁○○、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 廠商,本工程係由丁○○、戌○○父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 係由戌○○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戌○○父子與 我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代表會主席丁○○、課 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戌○○父子承作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向我借牌的人,事 先會預先向我言明借牌的家數為一家、二家或三家廠商資料,而清水鎮公所 也依借牌人向我洽借之家數寄相關工程投標資料,或通知本公司小姐至公所 拿取相關工程投標資料,至於借牌人如何透過關係,要求清水鎮公所相關人 員指定向我借用之特定三家廠商為同一工程之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要借 牌人及清水鎮公所人員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被告酉○○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亦坦承確有施作「楊厝里內 駁坎排水溝路面改善工程」等語。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丁○○、戌○○、酉○○與被告玄○ ○達成協議後,由被告戌○○、酉○○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 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5、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 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 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 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 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 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 ○○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 ,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 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 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 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 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 ?)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 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6、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勝 隆、巳○○、B○○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跟鎮 長玄○○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 盧威志、蔡佩樺、黃○○、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 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 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二)巳○○部分(詳如附表貳) 1、巳○○建議,由壬○○向地○○借牌,並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一 )部分: ①「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 、經緯土木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壬○○施作,我僅係依 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 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 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巳○○指定 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該工程係清水 鎮民代表巳○○建議後設計施作。鎮民代表巳○○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美區 道路水溝整治工程,設計、施工、驗收,我係與巳○○、壬○○兩位代表到 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 但實際上係由壬○○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壬○○、巳○ ○與前述得標廠商方圓工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 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 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 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壬○○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楊振該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陳述:「高美區道路水溝整治工程係由代表會副 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楊借華指定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 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壬○○施作,我 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有何意見?)宇○○所述實在 ,但本工程是地○○交給我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四五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提示之八十九年 一月二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經緯 土木標單等資料,係地○○及D○○二人以口頭指示我填寫內容」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大禾土木標 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一月二 十七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道路水溝整修工程投標資料中之方圓營造標 單等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⑼被告壬○○雖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我向地○○拿工 程來做,地○○說我要給他多少牌照稅及發票,我就給他。因為是以地○○ 名義標到的工程,所指的牌照稅就將稅捐機關要將他課徵的稅給他。我說的 牌照稅就是營利稅,我給他百分之四,另外發票我也開給他。除此外沒有給 他其他錢,我總共給地○○百分之四的錢,至於發票部分就是工程款多少我 就要開發票給營造商,營造商再開給公所。地○○部分我有向材料商叫材料 ,材料商開發票給我後,我轉給地○○,我沒有開發票。地○○再開發票給 公所,地○○開發票給公所部分營業稅百分之五我給地○○」等語。然證人 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業已明確證述是借牌給被告壬○○ 等語,此部分與前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且若係被告壬○○向地○○轉包工 程,自應由被告壬○○開立發票給地○○,何以被告壬○○並未開立發票給 地○○,卻將材料商的發票轉給地○○,並給付地○○百分之四的營業稅, 此不僅與常理有違,且與證人地○○證述借牌情節迥異,足認被告壬○○辯 詞實係卸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⑽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吳勝 勝隆、巳○○、B○○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 跟鎮長玄○○協商等語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 ○○、蔡麗櫻、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 時言之鑿鑿,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 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不足採信。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確係由被告巳○○、壬○○與被告玄○○達成 協議後,由被告壬○○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 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巳○○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貳之二 ): ①「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自行 指定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地○○處理,我僅係依巳○○指定 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鎮長玄 ○○談好(達成協議),由巳○○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 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該工程原由清水鎮公所約僱人員G○○(已離職 )負責設計及承辦,但當時他因業務繁忙,要求我幫他負責該工程設計部分 業務,我基於同事情誼而同意協助辦理,該工程係依據清水鎮民代表會副主 席巳○○所提之小型工程建議書,我當時因箱涵工程較為專業,非我熟悉之 工程,故簽請上級委由工程顧問公司,後委由龍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設計該 工程及監造,設計書完成後,我即完成設計業務,簽請辦理發包,發包後將 該工程即交由G○○接辦,未再過問該工程,有關該工程之監工均由他負責 。本工程之設計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為一百萬元,即依 據巳○○所提供之建議書所列之金額。由於在辦妥設計後,我即將該工程業 務交給G○○辦理,故該工程後究係由何家廠商得標及何人施作,我不清楚 ,要問G○○才知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四六五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建議案辦理,因 本項工程時效急迫,故由建設課張明昌簽呈交由委外設計,經清水鎮公所鎮 長玄○○核准後,本件工程係公所委外設計、監造,由巳○○、本人、蔡培 溪、農民及工程顧問公司人員至現場勘查,然後交由龍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進行設計,並製作工程預算書後,檢還本公所後,由公所辦理招商比價事宜 ,該工程招標係由蔡培溪、巳○○找地○○借牌圍標,後來由方圓營造得標 ,得標後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由於蔡培溪平日私下均稱呼巳○○ 為「叔叔」或「副座」,且平日交往密切而選舉時蔡培溪均會主動幫忙,所 以蔡培溪所爭取的工程大多透過巳○○在公所內以提案方式取得施作工程機 會。大秀區○○路與三美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巳○○指定由蔡培溪承 作,就實際承辦工程業務經驗及設計之實務來看,本工程之設計金額為一百 萬元,合法利潤約百分之二十五,因本工程係巳○○、蔡培溪向地○○借牌 虛偽比價,在無競標情形下,巳○○、蔡培溪約可獲得二十萬元」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十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 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 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標單是我填寫的」【詳九十一年度偵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大秀區○○路與三美 路交叉處旁箱涵新建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 寫的,另提示之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介發土木、經 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 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何人建議以無法從卷證中得知,本工程由介發土木、經緯營 造及東易營造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本工程 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 ○○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 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 行安排廠商比價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與 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臨江里水溝路 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 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 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臨江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 料均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 木包、經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 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 ○向地○○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 造得標,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 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 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 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 ○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事宜,至於巳 ○○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由蔡培溪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 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 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 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 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內道路路 面改善工程是由我向地○○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二二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里○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 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等投標資 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裕嘉里內道路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等投標資 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時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 緯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我僅係依巳○○ 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好,由巳○○向地 ○○借用方圓營造、大禾土木、經緯土木等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標 ,至於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依慣例,本工程 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 ○○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 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巳○○自 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如何 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是由我向地○○借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二二七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經緯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 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大禾土木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 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裕嘉里排水溝改 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我所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 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指定介發土 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巳○○交給蔡培溪施作 ,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並由巳○○與玄○○談 好,由巳○○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東易營造等廠商牌照參加 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我僅係依巳○○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之小型工程建議案辦理, 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 程係由我配合巳○○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 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 故乃由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 至於巳○○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中央路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 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標單 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標單 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二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中央路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標單 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⑥「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經緯土 木、洽發土木、方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 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係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經緯土木、洽發土木、方 圓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 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巳○○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故由巳○○ 或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巳○○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工程現場測量 ,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後,巳○○再依我所誒預估的工程 金額填入建議書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書。之後由巳 ○○安排地○○所持有之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之牌照,作為比價 廠商,本工程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上巳○○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 ,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 修工程簽辦招標及代為決行之詳情為,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由工 務課承辦人天○○簽擬工程費為六十九萬四千三百元(工作費六十五萬九千 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 知方圓營造、洽發土木、經緯土木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A○○核章後 ,陳由我於七月十三日代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我未參與開標作 業」;「當天應係鎮長玄○○及主任秘書宇○○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 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為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 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 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 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經緯土木投標資料,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投標資料,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靈泉里五福圳溝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投標資料,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⑦「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 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補助款補助,由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 指定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營造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 由蔡培溪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台電回饋金,係鎮長玄○○直接指示交辦,由地○○持 有之經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等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件工程實際係由 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巳○○副主席,向清水鎮長玄○○爭取 ,並指定給蔡培溪施作之小型工程建議案(工程款係台電補助款),本工程 在發包前即指定由巳○○自行安排廠商預備來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巳 ○○及蔡培溪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巳○○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 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照執照,故乃由 巳○○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至於巳 ○○如何與蔡培溪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 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 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十 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秀水里大秀區道路駁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⑧「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 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的,因巳○○並無 牌照亦無從事營造業,依玄○○所示,就配合巳○○之意見辦理,當時也是 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陳,經A○○核章 後由我依巳○○及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 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 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 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指定介發土木、宏栓 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蔡培溪負責施作」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 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巳○○與玄○○談好遴選 介發土木、宏栓土木、鎧駿土木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 ,惟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巳○ ○建議,由於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 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 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 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 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庚○○ 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⑷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由於臨江里托兒所旁 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或副主席巳○○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 作,故由巳○○自行決定施作廠商,我乃依巳○○要求,由蔡培溪陪同我至 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三十七萬七千三百元後,巳○○再依我所 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 書。本工程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但實際上巳○○將工程交由蔡培溪施作 ,故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蔡培溪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丑○○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宏栓土木之牌照,係 借由地○○使用,至於地○○如何借用我公司之牌照參與工程投標,我均不 清楚,同時我亦未向地○○收取任何借牌費用。我未曾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參 與清水鎮公所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招標事宜。臨江里托兒 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資料中宏栓土木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經我詳 視貴站提示之資料,工程標單等資料,不是我或我公司人員所填寫,也並非 我或我公司人員所郵寄,本公司除我本人外並未聘用其他任何員工。宏栓土 木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應是地○○以 我的名義所購買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 二六五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問:據盧威志於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站陳述,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清 水鎮代表會副主席巳○○建議,由於巳○○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 照,係由經緯營造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主任秘書宇○○處,以介發土木 、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等三家廠商執照圍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 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 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 標,開標時係由庚○○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 責審標,有何意見?)盧威志所說屬實,但本工程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 宏栓土木圍標,係借牌人蔡培溪之意思,當時我僅係陪同蔡培溪到公所協助 處理,而我幫蔡培溪處理本件工程是依地○○之指示,故本件係蔡培溪要求 宇○○指定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 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 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 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 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 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 ○○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 ,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 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 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 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 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 ?)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更足以證明前開證人有關工程的協議、借牌、 施作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的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而證人A○○雖於 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在調查站指述丁○○、巳○○、B○ ○建議工程的比價廠商,是由丁○○、巳○○、B○○跟鎮長玄○○協商等語 是伊自己猜測的等語,然觀諸其前開證詞核與證人宇○○、G○○、黃○○、 地○○等人證詞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其於調查員詢問時言之鑿鑿,於本 院審理時更異前詞,卻又無法合理說明,應係為規避自己個人刑事責任之飾詞 ,不足採信。 ⑩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八件工程係由被告巳○○、蔡培溪與被告玄○○達 成協議後,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 ,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三)未○、申○○部分(詳如附表叁) 1、未○、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詳如附表叁): ①「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是由地○○向縣政府爭取之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內十二項工 程之補助經費,由地○○自行指定廠商比價,我僅依地○○指定之廠商做為 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的經費,係縣議員地○○向縣政府爭取一千一百萬元,做為清水鎮 內十二項工程之補助經費,由地○○與玄○○談好遴選方圓營造、東易營造 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田寮里長王振竹口頭提出之建議所設計的,當時係由 課長A○○要求我配合王振竹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該工程並 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申 ○○,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 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 頁】。 ⑷被告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 件訊問時供稱:「是我借給申○○,他說要借我的牌去標,我也幫他借東易 的牌,是借牌不是轉包」等語。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 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吳秋霖(已逝)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也是我母 親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該件工程地○○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 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 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至於地○ ○如何與清水鎮公所接洽招標事宜詳情,因我並未參與,故不知其詳情為何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後,即經常向我一次借用多 家洽基營造、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 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 ○○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 洽發土木、東易營造、大禾土木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 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 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 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 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中之東易營造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內路面及水溝 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 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未○、申○○與被告玄○○達成協議 後,由被告未○、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 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未○建議,由申○○向地○○借牌,並由申○○施作部分: ①「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確認本工程係清 水鎮民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依玄○○與清水鎮民代表之間的協議, 需由小型工程分配款之建議人自行施作或由建議人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 程在未辦理發包前,即指定由未○自行施作,故當時由未○陪同至本工程現 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未○依例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 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天○○依未○意思指定方圓營造、 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簽由課長A○○及我核章後,由鎮長玄 ○○確認同意,故本工程該標結果即由未○自行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 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未○自行與出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自 行決定要以何家廠商名義得標,本工程係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未 ○及他兒子申○○(綽號「阿鑫仔」)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於八十八 年十月七日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水溝路面整修工程 ,係清水鎮民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建議案,故當時由未○陪同本課承 辦人員黃○○至本工程現場實地測量工程施作項目及內容,並由未○與玄○ ○協議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經發包承辦人天○ ○依未○及玄○○意思指定方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 簽由我即主任秘書宇○○核章後,由鎮長玄○○確認同意,故本工程即由方 圓營造、東易營造及經緯土木為本工程之投標比價廠商,並由未○自行與出 借前述三家廠商資料人地○○決定以方圓營造得標,但實際上係由何人施作 要問監工人員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資料南 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路面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 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 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商施作。本工程之設 計工程費為一百萬元,而該工程所需之工程經費一百萬元是由未○告訴我, 本件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及監工,當時在工程設計發包時,未○及課長A○ ○要求我會同未○,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 設計預算書,本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亦依未○之意思設計為總價一百萬元, 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未○之兒子申○○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程 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民代 表未○建議之小型工程非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未○之兒子申○○實 際施作本工程,至於未○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人洽 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 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八O 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 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 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 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 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 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 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 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 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 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 ○○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 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 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 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三 八O巷二三之二號‧‧‧該工程中有關東易營造的標單資料,及方圓營造得 標後的竣工報告等資料,是我填寫的。我並非東易營造之員工,會填寫東易 營造公司投標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 標單資料,因為是清水鎮民代表未○向鎮公所爭取建議的,因此在公所同意 發包後,未○即向地○○借牌要參與投標,之後地○○即指示我依未○之要 求填寫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至於該工程標單是如何取得,因時間久遠,我 已記不清楚。此外地○○指示我先墊付十萬元,並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購買 東易營造的押標金,等該工程開標後,因東易營造未得標,所以該押標金存 回我在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的帳戶內,做為返還我墊付十萬元押標金之款項。 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實際上,據我所知 ,未○之子綽號「包子」‧‧‧地○○借牌投標,雖然是由方圓營造得標, 但實際上是由綽號包子施作‧‧‧。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 水溝路面整修工程有關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未○兒子「包子」出面與 清水鎮公所辦理,詳細情形我並不清楚,至於該工程請款部分,則是該工程 完工後由我開立方圓營造的發票後,是由何人送至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我 已記不清楚。未○兒子綽號包子,既非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 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之實際得標人,亦非方圓營造之員工,清水鎮公所相 關人員會同意綽號包子出面辦理該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事宜,是因為該工 程是未○爭取的,也是由包子實際施作及辦理驗收,因此清水鎮公所才會同 意包子向公所辦理請款,並在包子領回該工程之工程款公庫支票,交給D○ ○存入方圓營造帳戶內後,再扣除相關借牌費用後將餘款交給包子」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六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 八年十月七日發八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 工程,經我詳視提示之資料,本工程之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投標資料係由我 填寫。投標廠商方圓營造之標單上之投標金額,係地○○指示我填寫,該工 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未○之子(綽號:包子)向地○○借方圓營造、經緯土木 、東易營造之牌照投標,而有關標單之書寫、郵寄及開標後由方圓營造得標 之契約書,亦是由地○○要我和庚○○幫『包子』處理,工程施作期間均係 由『包子』自行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接洽。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十三之二 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得標,而清水鎮公所人員同意由『 包子』施作,據我所知,可能該工程是由『包子』的母親鎮民代表未○所爭 取的,所以公所人員雖然知道『包子』並非方圓營造,且實際施作該工程, 公所人員才會沒有意見,本工程在辦理驗收時,也是由『包子』陪同驗收, 而方圓營造並無派員會同驗收。清水鎮公所人員知悉本工程有借牌圍標之情 形,因為『包子』係徵得地○○同意出借前述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東易營 造牌照參與投標,『包子』或地○○會知會公所人員知悉要用經緯土木、方 圓營造及東易營造公司三家牌照投標,至於公所人員如何簽辦相關發包作業 ,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六五 頁】。 ②「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未○建議的,並由未○指定洽發土木包 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渠子申 ○○施作,我僅係依未○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 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未○建議的,並由未○與玄○○談好, 由陳僅向地○○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 商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實際由未○之子申○○施作,我僅係依陳 僅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資料,由鎮民代表未○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 ,我乃依未○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九十九萬七千元後, 未○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 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未○建議施作,有關未○之工程建議案都是 由她兒子申○○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經緯營造公司得標, 但實際是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 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 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 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 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 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 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 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 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 ○○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 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 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 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介 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洽 發土木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之經 緯營造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③「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係代表未○建議,由未○指定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 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未○、申○○母子負責施作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係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陳僅向地○○或H○○借用介發 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 由經緯營造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未○、申○○母子負責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在八十九年八月間,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發包作業係我辦理,由鎮 民代表未○建議,因未○之兒子申○○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 業或營造業牌照,乃向地○○借用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 、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執照,該工程之三家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是未○係在發包前所指定,當時我 不願意自行勾選比價廠商,未○乃要求我至主秘宇○○處,在主秘宇○○之 指示下,依未○之意思勾選上述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廠商,在開標時係 由子○○代理主持開標,開標時亦由庚○○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 ,並由我負責審標。審查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投標資料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時,可輕易發現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介發土木包工業之聯絡電話同為○四─00000000─八,故可辨識出 本工程有圍標之嫌,因為本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 、洽發土木包工業三家投標廠商都是未○指定的,另庚○○長期以來即經常 持上述三家廠商資料投標,所以我仍予以審查通過」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 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美區農路改善 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未○建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未○到現場勘查再依上 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 際係由未○的兒子(僅知名叫阿鑫)至現場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 道未○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 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 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 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 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 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 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 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 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 ○○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 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 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 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⑺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 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未○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 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鎮長玄○○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 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 :「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未○建議,由未○指定廠商 比價,工程則由渠子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 面等整修工程係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陳僅向地○○或H ○○借用介發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 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標,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未○、申○○母子負 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鎮民代表未○建議,因未○ 之兒子申○○有在施作工程,但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乃以地 ○○持有之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洽發土木三家廠商參與投標,本件工程係 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 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 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 面等整修工程,係屬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未○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之 設計工程費為四十一萬五千元,在工程設計時,未○及課長A○○要求我會 同未○,到所指定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 ,在我監工期間,本工程是由未○之兒子申○○負責實際施作及與我洽辦工 程業務,而非由工程得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實際施作,但因本工程是由鎮 民代表未○建議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所以依過去模式才會由未○之兒子申○ ○實際施作本工程,至於未○如何與公所相關發包人員、工務課長及鎮長等 人洽談發包及實際施作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 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 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 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申○○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 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南社里鰲峰路 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 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係由我母親未○向清水鎮公所之建議案,係由我母親 未○要我去實際施作的。我均依我母親未○之指示,施作前揭南社里鰲峰路 三八○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路面整修工程、田寮里內陸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南社里鰲峰里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及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 路面等整修工程,而高美區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我親自向地○○爭取,並由 地○○指示我以我母親未○名義向清水鎮公所提出建議案,再由地○○以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介發土木名義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本件工程議比價作業, 並以經緯營造名義以五十三萬八千元標得本件工程,因本件工程係由我向地 ○○爭取的,故該三家參與議比價之工程押標金係由我自行籌措,而前揭五 件工程地○○均係依工程之得標價格直接轉由我承攬施作,而我必須支付渠 工程價款之百分之五代價,及由地○○再領取工程款時扣留百分之十作為扣 抵工資報表、工程材料的發票之代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O七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五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等整修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綜上所述,以上四件工程,均係由代表未○建議,由未○與玄○○談好,由申 ○○向地○○借牌,特內定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申○○負責施作, 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雖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證稱:被告未○並未於田寮里 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鰲峰路三八0巷二三之二號等排水溝及路面改善 工程、南社里鰲峰路四七六之九號前水溝路面改善工程、高美里農路改善工程 、南社里戶政事務所前路面整修工程有拿公文去找過伊,伊亦不知道前開工程 是由誰指定比價廠商等語,然顯與其個人前開證詞歧異。且證人地○○於本院 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是申○○向伊借牌,並不是向 伊要工程做,伊有向伊收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等語;於九 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更明確證稱:「我能確認壬○○、未○(申○○ )、卯○○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顯見證人宇○○於本院審 理時更異前詞,無非係為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被告未○、申○○之飾詞,不足 採信。 (四)C○○、癸○○部分(詳如附表肆) C○○建議,由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肆): ①「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所以由C○○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C○○之 夫癸○○負責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如前所述,本工程係由C○○與鎮長玄○○談好 (達成協議)遴選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 得標施作,至於係由何人實際施作要問監工G○○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 岸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C○○所建議之工程,所以應係C○○叫地○○圍標 所標得之工程,而該工程實際係由地○○負責鳩工施作,本工程是由我負責 監驗,係由地○○之工地主任楊賜奎帶我去工地驗收的」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C○○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有關鎮 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尋找廠 商施作,C○○之先生癸○○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癸○○本身沒有 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癸○○、C○○夫婦會 同我辦理測量,我即依癸○○、C○○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理工程設 計,至於癸○○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際係由癸 ○○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 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 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 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 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 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 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 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 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 ○○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 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 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 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 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建議『臨江里排 水護岸工程』雖係由我太太C○○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地○○借用廠 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提示:華南銀行清水分行方圓 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地○○借用他所持用之方圓營造牌照施 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一百零 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而地○○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該工程款後,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匯四十七萬八千二百六十四元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匯五 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款項,是否正確?)均正確」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 ⑺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排水溝護岸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牌水護岸工程 卷宗資料中,我負責填寫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後之竣工 報告,而前述工程之標單均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月十五日發包之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工程資料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 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指示我填寫的。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係在八十八 年十月十五日開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基土 木包工業等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係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 。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 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②「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指定用地○○持有之大禾土木 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渠夫癸 ○○施作,我僅係依C○○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 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與玄○○談好,由C○○向地 ○○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由 經緯營造得標,工程則由渠夫癸○○實際施作,我僅係依C○○指定之大禾 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是由我負責發包,是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辦理發包。我是簽擬大 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 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五五七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會代表C○○之小型工程分配款,一般清水鎮公所 有關鎮民代表的小型工程分配款都是由鎮民代表自行施作或由鎮民代表自行 尋找廠商施作,C○○之先生癸○○本身有在從事土木包工業,但癸○○本 身沒有土木包工業牌照,故本工程在辦理現場設計會勘係由癸○○、C○○ 夫婦會同我辦理測量,我及依照癸○○、C○○夫婦所指定的位置及內容辦 理工程設計,至於癸○○夫婦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都不清楚。本工程實 際係由癸○○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四七九頁】。 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 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 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 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 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 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 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 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干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 ○○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 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 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 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 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 水溝改善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C○○建議的,但卻係由我出面向 地○○借用大禾土木、經緯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比價,工程並由我實際施 作。我向地○○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提示 :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造存款往來明細表,問:據查你向地○○借用他 所持用之經緯營造牌照施作前述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 工程總工程費為新台幣六十八萬五千元,而地○○在領得清水鎮公所核撥的 該工程款後,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匯三十萬元與你,做為支付你實際施作之 款項,是否正確﹖)均正確,其中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僅匯三十萬 元,但地○○在扣除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的借牌費後,剩餘部分以現金交給 我」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 ⑺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 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 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 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⑽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係 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③「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 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 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依C○○及盧威志、A○○之 意見勾選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 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 議的,並由C○○指定鼎宜營造、中港土木及經緯土木為比價廠商,工程施 作則由渠夫癸○○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 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代表C○○建議的,並由C○○與玄○○談好遴 選經緯土木、鼎宜營造、中港土木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土木得標,該工程 應是由C○○丈夫癸○○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被告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鎮民代表C○○建議, 並由經緯土木包工業、鼎宜營造有限公司、中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與投 標。本工程係由主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 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 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 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C○○所提出之建議書所 設計的,當時C○○係先到課長A○○辦公處洽談工程建議案事宜,隨後C ○○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表示此工程建議案已與課長A○○談妥,要我安 排時間與她至現常會勘測量,我乃安排時間與C○○至現場測量及進行該工 程之設計,當天亦有C○○的夫婿癸○○陪同,該工程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 包工業,該工程係由我負責監工,雖然得標廠商為經緯土木包工業,不過該 工程施作時均係由C○○的夫婿癸○○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癸○○ ,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我係依契約書通知經緯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 公所辦理請款事宜,當時係由地○○所有公司員工庚○○前來鎮公所與我辦 理請款事宜。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工程,既由地○○所有之 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卻由癸○○實際施作,顯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 情事,我記得我在接任工務課負責鎮○村里道路工程設計、監工及會同驗收 、決算等業務之初,課長A○○曾告訴我『人家怎麼做,你就跟著做就好了 ,一切依往例辦理』,後來我承辦業務後發現有轉包工程及違反契約書之行 為時,曾請教同課室之同仁應如何處理,他們告訴我,一切依往例辦理,就 是只認章(公司的大小章及發票章)而不認人,當時我考慮到若我不聽課長 A○○的指示依往例辦理,我將會被解聘,因此雖然我曾發現得標廠商有將 工程轉包及違反契約書之行為,但我並不敢向課長A○○反應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五八頁】。⑸證人C○○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因為工程都是我 先生癸○○在處理,因此我不清楚工程分配額度情形,但我知道我在八十八 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五月間曾建議『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 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檳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等 三件工程,總工程費分別為新台幣一百零二萬二千零二十七元、八十五萬八 千七百五十元、六十八萬五千元,該三件工程實際係由我先生癸○○施作」 等語;「在『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 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我即曾帶建議書去找玄○○表示,臨江里、海濱二 里里民要求施作排水溝護岸工程及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等二工程,我希望玄 ○○能同意里民之要求,並請玄○○將本工程交予我先生施作,經玄○○同 意並要我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且事後我先生在工程發包前亦再 向我表示,玄○○同意讓他施做『臨江里排水護岸工程』、『海濱里中港貨 櫃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至於我先生向地○○借牌及工程實際施作情 形,我則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八六頁】。 ⑹證人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里中港貨櫃 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雖係由我太太清水鎮民代表C○○建議的,但卻 係由我出面向地○○借用廠商牌照參加比價,該工程並由我實際施作。我向 地○○借牌之借牌費用為總工程費的百分之九至一成間計算(含營業稅百分 之五)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三OO頁】。 ⑺證人黃俊智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未曾通知 我至公所領取或郵寄本件工程標單給我。但約在八十九年十月及九十年一月 、三月間,地○○本人曾以電話先後向我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參與工程投 標,但我均未接獲清水鎮公所郵寄任何工程標單資料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地 ○○借用鼎宜營造公司牌照投標那些工程。本件工程中鼎宜營造公司之標單 等投標資料是由地○○負責處理,我及本公司人員未參與該標單等投標資料 之製作,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是由我叫會計小姐至華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 等該工程開標後,地○○通知我到經緯營造公司領回本公司之大小章及退還 之押標金支票,我再交由會計小姐處理。本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六日開標時, 我沒有到場,且本公司未派任何人到場參與開標,有關該工程之投標均是由 地○○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一 頁】。 ⑻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鼎宜營造有 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⑼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中港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⑽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三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不銹鋼欄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觀諸被告癸○○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地○○給你這 些工作,費用如何計算?)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 給他,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核與同案的借牌情節相符;且證人 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癸 ○○向其借牌等語;證人D○○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 :被告地○○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 牌業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癸○○確 實曾經向地○○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 如有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癸○○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 借牌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顯然前開證人證述協議、借牌、施作 及收取借牌管理費等情節,並非虛構,堪予採信。 ⑤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C○○並未於臨江 里排水護岸工程、槺榔里內護欄排水溝改善工程、海濱里中港貨櫃旁農路加設 不銹鋼欄杆工程設計發包前攜帶建議書來找伊,並要伊將前開工程交給被告癸 ○○施作,伊亦未同意被告C○○自行尋找三家廠商作為比價廠商等語,然此 顯與證人宇○○、A○○、地○○等人前開證述情節迥異,應係玄○○規避個 人刑責的辯詞,不足採信。 ⑥綜上所述,以上三件之工程,均係由被告C○○與玄○○協議,將該三件工程 交予被告癸○○施作,經玄○○同意並要被告C○○自行找尋三家廠商作為比 價廠商,再由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工程完竣後,給付地○○借牌管 理費等費用,堪予認定。 (五)癸○○部分(詳如附表伍) 癸○○向地○○借牌,並由癸○○施作部分(詳如附表伍)部分: ①「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 ⑴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訊 問時陳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癸○○所借的」等語。 ⑵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地○○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地○○指定廠商施作」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⑶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地○○所爭取之上級補助款,所以依慣例由地○○與鎮長玄○○達 成協議,遴選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由地○○指定之廠商得標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 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 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 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 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改善 工程中,我負責填寫大禾土木包工業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及竣工報告;該工程 之標單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是地○○指示我填寫的。 工程押標金都是地○○指示我或庚○○出面前往購買。退還之工程押標金亦 大多流回地○○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三二八頁】。 ②「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 』等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C○○之夫癸○○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 是指定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 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 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 善』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 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 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 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 改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 工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 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 緯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癸○○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 需要處理,則癸○○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 四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癸○○向我 借牌,我有向H○○借牌」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 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 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 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 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 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一二七頁】。 ③被告癸○○於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審理時陳稱:「(地○○給你這些工 作,費用如何計算?)借牌費用百分之四,另外營業稅我將材料商的發票給他 ,不足部分我再補到百分之五」等語,核與同案的借牌情節相符;且證人證人 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明確證稱:前開工程都是被告癸○○ 向其借牌等語;證人D○○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亦明確證稱:被 告地○○經營的經緯營造、經緯土木、方圓營造及介發土木,均是辦理借牌業 務,並無先行得標後,再將工程轉包別家廠商施作的情形;被告癸○○確實曾 經向地○○借牌投標清水鎮公所的工程,並委託公司的小姐去買押標金,如有 標到的話就會去施作,工程由伊和被告癸○○結算,伊會扣取百分之四的借牌 費,借牌是從工程款先行扣除等語,顯然前開證人證述協議、借牌、施作及收 取借牌管理費等情節,並非虛構,堪予採信。 ④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癸○○並未於前開 工程建議、設計之初,即表示有意施作該工程等語,然此顯與證人宇○○、A ○○、地○○、D○○等人證述情節迥異,應係自我規避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二件工程係由被告癸○○與玄○○達成協議後,由 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 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六)I○○部分(詳如附表陸) I○○建議,而由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陸): ①「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由I○○與玄○○談好(達成協 議),由I○○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牌 照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⑵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本工程是由鎮民代表I○○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 我乃依I○○要求至工程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萬四千一百元後 ,I○○再依我所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 ,並編成工程預算書。本工程由於是I○○建議施作,所以依過去慣例,有 關I○○之工程見議案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 圓營造公司得標,但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⑶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 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前水溝整修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 ○○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 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前水溝整修工程之押標金,係由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 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且由I○ ○交給地○○施作,我僅係依I○○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 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與鎮長玄○○ 談好(達成協議),由I○○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 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清水鎮代I○○建議,當時I○○ 之服務處與地○○之服務處正好在同一辦公處所,所以I○○就找地○○來 以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圍標,開標當 日係由A○○課長主持,由我代理天○○紀錄,當時我係依天○○指導我的 模式辦理開標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七六頁】。 ⑷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 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I○○之小型工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I○○自 行指定經緯營造相關人員配合勘查,因鄭員當時之代表服務處係與地○○成 立聯合服務處,故本工程鄭員指定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承作,本工程係楊榮 芳在現場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四七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 號前水溝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 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內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 善工程中之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前述工程都是地○○指 示我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 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一月十一日發包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之工程投標資料之方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均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 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③「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指定用地○○持有之方圓營造公司、 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地○○施作 ,我僅係依I○○指定之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 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 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I○○建議的,並由I○○與玄○○談好,I○○向地○○借用 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並由方圓 營造得標,本工程由何人施作要問黃○○較清楚,我僅係依I○○指定之廠 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 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I○○先以口頭向公所建議施作,我乃依I○○要求至工程 現場測量,並預估工程金額為八十九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後,I○○再依我所 預估的工程金額填入建議書內交給我,由我辦理工程設計,並編成工程預算 書。本工程由於是I○○建議施作,所以依慣例,有關I○○之工程建議案 都是由楊榮芳負責施作,因此本件工程得標廠商雖為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但 實際是由楊榮芳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楊榮芳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為地○○負責過 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現場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四二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四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雖證人玄○○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伊並未與被告I○○協 議依照慣例由被告I○○指定特定廠商作為南社里南社路一七五號前水溝整修 程、南社里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南社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比價廠商並交由被 告I○○指定之特定廠商承包施作,亦無以口頭方式具體指示主任秘書宇○○ 、工務課長A○○,發包承辦人天○○、盧威志等將前開三件工程交由被告I ○○或其指定特定廠商承包施作等語,然此顯與宇○○、A○○、盧威志、黃 ○○、G○○等人相符之證詞迥異,顯係規避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I○○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I○○交由地○○實際負責施作,應堪認定。 (七)卯○○部分(詳如附表柒) 卯○○建議,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柒): ①「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並由卯○○指定用地○○持有之東易營造公司、 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則由蔡培溪施作,我 僅係依卯○○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 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並由卯○○與玄○○談好,由卯○○向地○○借 用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等廠商牌照參加比價,並 由方圓營造得標,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黃○○比較清楚,我僅係依卯○○ 指定之東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是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 提出建議案,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元,卯○○以電話要我前去現場測 量,並據以設計本件工程,但因我同事G○○已事先前往現場測量完畢,並 將測量結果執交與我,要我據以設計本件工程,我因對於G○○測量之結果 不具信心,乃再自行前往現場重測,並據以估算工程額度為九十五萬零九百 元,我乃將上述金額告知卯○○,卯○○即依據我告訴他的金額填寫九十五 萬元於工程建議書內,並交由鎧駿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培溪,拿至清水鎮公 所交給我據以簽辦及設計本工程,本件工程係由蔡培溪實際施作,工程施工 期間我均聯絡蔡培溪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雖然本件工程 實際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公司,但我知道蔡培溪係向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地 ○○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並得標本工程,故我均是告知蔡培溪由渠自行聯 絡經緯公司周小姐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事宜,至於蔡培 溪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南社里內護欄改善工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 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⑻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能確認壬○○、未 ○(申○○)、卯○○等人確實曾向我借牌參加清水鎮公所小型工程比價」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十一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卯○○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卯○○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 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八)甲○○部分(詳如附表捌) 甲○○建議,由甲○○向H○○借牌,並由甲○○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捌): ①「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 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自行指定廠商比價 ,由甲○○自行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頂 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 ○與鎮長玄○○談好(達成協議),由甲○○指定之東易營造、洽發土木及 大禾土木參加比價,由洽發土木得標,由於甲○○本身有從事營造業,因此 本件工程應係由甲○○實際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 德祠前AC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 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 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與我接洽, 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洽發土木包工業 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在辦理頂湳里五福圳東側福德祠前 AC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 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五福圳東側 福德祠前AC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 包工業之投標文件,均是我公司會計小姐所填製,至於本工程之押標金購買 情形,我已記不清楚。我可以確定本工程不是我實際施作,而清水鎮民代表 甲○○曾數次向我同時借用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大禾土木包工 業等三家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同一工程,至於甲○○向我借牌是 否即為投標本項工程,我則不清楚,因不是我施作之工程,均非由我或我公 司之工地人員陪同驗收,因此,實際向我借牌標得本工程之業者,可以向該 工程之驗收人員查證」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四四五頁】。 ②「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 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指定洽發土木包 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比價,工程施作並交由甲○○施 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 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 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巷 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係由代表甲○○建議的,並由甲○○與玄○○談好, 由甲○○...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等廠商 比價,並由洽發土木得標,工程實際由甲○○施作,我僅係依甲○○指定之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客庄路五十五 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提 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何甲○○至現場測量, 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為該工程施作時係由 甲○○的兒子(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頂湳 里客庄路五十五巷八十一號前等路面駁坎工程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 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頂湳里客庄路五五 巷八一號前路面駁坎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 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 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係由地○ ○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四四五頁】。 ③「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 路改善工程係代表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 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承辦人天○○即依甲○○之意思,簽 註以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 價廠商,經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通過後,由鎮長玄○○批定, 本工程係由甲○○負責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 路改善工程係由甲○○建議的,並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公司、東 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而由甲○○負責 工程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農路 概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甲○○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計的,當時 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甲○○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洽發土木包工業 ,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甲○○的兒子(名字不詳) 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甲○○父子,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 洽發土木包工業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頂湳里溪頭路北側 農路改善工程決算時,得標廠商雖為洽發土木包工業,但我係直接與實際施 作之甲○○的兒子聯絡」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頂湳里溪頭路北側 農路改善工程有關廠商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 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 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且押標金是我公司小姐蔡宜君(目前已經離職)出面 購買的,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可能是清水鎮民代表甲○○向我 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 五頁】。 ⑷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甲○○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甲○○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 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九)壬○○部分(詳如附表玖) 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牌,而由壬○○施作部分(詳如附表玖): ①「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係由B○○或壬○○代表建議的,並由壬○○自行指定廠商比價, 應係由壬○○施作,或B○○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由那位代表建議,本 工程係由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由經緯營造得標」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 坎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之建議的小型工程,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 壬○○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壬○○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 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壬○○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林員自 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 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二)第十五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 理時陳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是其借牌給壬○○的」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 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 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 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 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 改善工程押標金支票,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大多 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 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 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應係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東易 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 程實際亦係由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 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路駁 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高美里高美 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我不清楚係何人建議之工程,但亦係由地○○持用 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 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 件時證稱:「是壬○○承包的,是我借牌他們的」等語。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 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高美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③「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卯○○建議的,但是由壬○○自定廠商比價,並自 行負責施作,當時壬○○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 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由代表卯○○建議的,但是由壬○○與玄○○談好(達成協 議)遴選大禾土木、介發土木及經緯營造參加比價,本工程雖由經緯營造得 標,但實際係由壬○○自行負責施作,當時壬○○在未發包前即有先行施工 情形,至於當時如何處理未發包即先施工,我無權決定也不知道後來如何處 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經我檢視確認該件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卯○○建議的。是由我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簽擬發包,並 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發包。我是簽擬大禾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 發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參與比價。比價結果是由經緯營造公司得標。我不 負責監工,所以不知道該件工程是由何人施作,該工程是由庚○○與我洽辦 相關行政業務。施工中之照片三幀,日期為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該工程是 未發包先施作,其餘我都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五五七頁】。 ⑷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 提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 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一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 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 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 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壬○○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 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 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壬○○借用經緯 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 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壬○○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 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九九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 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 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中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是由我所填寫的工程」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北寧里北寧街六○號 前水溝改善工程之押標金,係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押標金亦 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⑻雖證人黃○○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是在開工的時候,看到北寧 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的現場在開挖,並非在測量時看到的,是調 查員誤會伊的意思。伊在調查站沒有說該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 包前,被告壬○○即自行鳩工,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公司於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 體工程已大致完成的話,是調查員自行寫的等語。然此顯與被告壬○○於九 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亦坦承:「(問:據黃○○於九十一年五 月二日向本站陳述:「北寧里北寧街六十號前水溝改善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 ○○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 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程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卅 一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 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水溝長度、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 的意思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辦理發包前,壬○○ 即自行鳩工擅自施作,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廿 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而我前往現場查看時,本工程之水溝主體工程 已大致完成;本工程因係壬○○借用經緯營造公司牌照承攬,故有關工程開 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辦理,至於壬 ○○如何與經緯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去事宜,我不清楚等語。」有何意 見?)黃○○所說實在」等情【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四五五頁】及證人黃○○自己前開證詞歧異。而證人黃○○於調查站證 述的文字內容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指開工的時候去看,該工程已經在開 挖等文字內容完全不同,且前後有關發現工程業已進行的時間點及工程進度 亦截然不同,以證人黃○○前開證述內容如此明確,實難想像調查員會有誤 會其意思之可能性。而證人黃○○既表示是調查員自己撰寫筆錄內容,其卻 又於筆錄簽名表示是自己的陳述內容,此又適足啟人疑竇。而調查員若係自 行杜撰前開情節,何以被告壬○○卻又表示證人黃○○陳述內容與事實相符 。顯然,證人黃○○本次到庭作證,係受到相當承重的壓力,相較於其在調 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尚未受到外界的壓力,較能自由陳述以觀,自以其於調 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堪予採信。 ④「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所以由壬○○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壬○ ○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建議,但我無法從提示證卷中得知係那位代表建議,本 工程由方圓營造、洽基營造及經緯土木等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由方圓營造得 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之小型工程,依慣例,本工程在發包前即 指定由壬○○自行施作,故本工程係由我配合壬○○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 依壬○○之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壬○○本 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執照,故乃由林員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 工程實際係由林員負責施作,至於林員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中之洽基營造公司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之竣工報告,是 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 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之押標金,係由我與庚○○出面向行庫購買,退還之 押標金亦大多流回地○○所持用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或地○○私人帳戶內」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⑤「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護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屬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玄○○向台灣電力公司 爭取之經費,玄○○交給代表壬○○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經費係台灣電力公司之回饋金,係鎮長玄○○向台灣電力公司爭 取之經費,由經緯營造、東易營造及介發土木參加比價,並由經緯營造得標 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⑷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 修護等工程中之東易營造公司之標單,及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之開工及竣工 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三四五頁】。 ⑸證人D○○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南里駁坎水溝路面修 護等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 ○○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 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 ⑥「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 ⑴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清水區○○○巷○路 面整修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以該地區選出之鎮民代表卯○○名義,提 出建議案,因壬○○是跨選區提出工程建議案,乃借用卯○○名義提出工程 建議書,他建議的工程額度為二十六萬元,鎮民代表壬○○帶我至現場測量 完後,將建議書交給我負責簽辦,在測量時壬○○僅告訴我工程施作之路面 長度與寬度,並要求我依他所指定的意司進行工程設計,但本工程在八十九 年三月十日辦理發包,故在本工程得標廠商方圓營造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十 五日向清水鎮公所申報開工,本工程係壬○○借用方圓營造公司牌照承攬, 故有關工程開工、竣工及驗收、結算,我都是聯絡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周小姐 辦理,至於壬○○如何與方圓營造公司辦理工程款之領取事宜,我不清楚。 (問: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係由方圓營造公司得標,並由壬○○ 自行鳩工施作,為何有關工程之刊工、竣工、驗收、結算,你卻與經緯營造 公司周小姐聯絡?)是因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玄○○擔任清水鎮 長以後,即加入清水鎮優良廠商名單內,本工務課同事都知道方圓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係由經緯營造公司負責人地○○所實際經營,且該公司之電 話○四─00000000─八與經緯營造公司電話相同,故我知道壬○○ 借用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牌照得標承攬本件工程,乃以電話聯絡經 緯營造公司周小姐來辦理本件工程之開工、竣工、驗收、結算等業務」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⑵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區○○○巷○路 面整修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 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 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 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⑶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大禾土木包工業等投 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一四四頁】。 ⑷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三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區○○○巷○路面整修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投標資料均係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二七頁】。 ⑦「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工程並由壬○○指定洽發土 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實際施 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由代表壬○○建議的,工程並由壬○○指定洽發土 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經緯 營造公司得標,壬○○實際施作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 務;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壬○○建 議後設計施作,我係與壬○○到現場勘查,再依上述程序製作預算書辦理發 包,該工程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實際上亦係由壬○○至現場 負責施工並參與驗收。我並不知道壬○○與前述得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 八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 號宅旁等水溝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 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 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 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 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 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里三美路一六七號宅旁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⑧「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屬台電回饋款,係由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經 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亦係由 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 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由代表壬○○建議,由壬○○向地○○借用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 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參加比價,本工程實際應係由壬○○負責 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張金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 係由清水鎮民代表壬○○建議施作,承辦人原為盧威志,我係在八十九年八 月底接辦該案,該案係委託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八十九年七月 六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我接辦該案件後因當地居民反應設計不當 ,我乃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簽擬變更設計案,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依據 我簽擬變更設計內容完成變更設計,因監造係由楊勝元建築師事務所負責, 施工期間我不知何人實際施承作,但到公所與我洽辦該工程文書業務都是經 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我在會同驗收時僅有壬○○陪同公所人員在工 地現場,應係壬○○實際負責施作本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四頁】。 ⑷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 工程,我係將蓋好章之空白建議書交由F○○轉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故我 不知道鎮公所承辦人員是如何處理我的空白建議書」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一三頁】。 ⑸證人H○○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係 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 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 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 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 頁】。 ⑨「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 建工程是由鎮民代表壬○○及王玉蘭聯合建議的,但從工程施作地點是高美 里,為壬○○選區來看,該工程應是壬○○建議並有意施作之建議案,當時 玄○○不在,盧威志又是代理天○○(受訓),所以是由壬○○及盧威志意 見溝通後遴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參加比價, 經課長A○○核章後由我決行」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二)第二二二頁】;嗣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高美 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係代表壬○○建議,由壬○○指定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 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壬○ ○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 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 程由壬○○與玄○○談好,由壬○○..向地○○或H○○借用方圓營造公 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特定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方圓營 造得標,本工程實際應係壬○○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 建工程確係我承辦之第一件工程發包作業。該件工程發包作業,我因不熟悉 業務,乃完全依照承辦人天○○所指導之模式,依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 代表壬○○所告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木 包工業三家指定廠商,據以簽陳課長A○○、主任秘書宇○○核准,據以辦 理發包作業;惟我事後認為圈選廠商係鎮長的權限,我怕事後若工程品質不 佳或出現問題,我將要負法律責任,故我乃改以製作出全部領有出入證之一 百零三家廠商全部列表,提供鎮長圈選三家廠商進行工程比價。但事後鎮長 玄○○曾針對我改變圈選廠商之模式,叫我到渠辦公桌前向我指責為何不依 照天○○所交接之圈選廠商模式辦理,我當場向渠表示,圈選廠商係鎮長之 權限,我不願意越權處理,但鎮長仍強烈要求我改回原來天○○之辦理模式 ,但我拒絕鎮長之要求,乃自行返回辦耕處所,故此後我依前揭一百零三家 廠商供首長圈選三家廠商之模式辦理發包作業,若鎮長不願意圈選指定之廠 商,我即將該工程案予以擱置,嗣後提出該工程建議案之鎮民代表或該工程 配合款之縣議員,均會透過課長A○○或親自向我索取該擱置之工程卷,自 行找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圈選指定三家廠商,並於圈選用印後交由 我續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 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 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 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戊○○○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原來的建議就 是要新建高美里涼亭,我並不知道清水鎮公所會將該涼亭工程拆分為高美里 涼亭新建工程(工程費為一百萬元)及高美里涼旁整建工程(工程費為九十 三萬五千元),以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規定,我只是將蓋好章之空白 建議書交由F○○交與高美區之承辦人辦理,我並不清楚為何鎮公所的承辦 人會將我的建議書改為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四一三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 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 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美里涼亭旁整建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 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 七頁】。 ⑩以上九件工程,均係被告壬○○所施作,且其須支付營業稅百分之五,牌照管 理費用百分之四與地○○,業據被告壬○○於偵查陳述在卷,而地○○於本院 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以上九件均係由壬○○向 其借牌施作的,他們要付我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費用,我先提領扣 除這百分之九後餘款再交還給他們」等語;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 亦證稱:被告壬○○確有向伊借牌投標前開工程,伊均同時借三張牌給被告壬 ○○,而東易、洽基、洽發、大禾是伊向H○○借牌轉借給他的,壬○○在完 工的時候必須付借牌費,伊會先行扣除借牌費和營業稅,再把款項退給他。而 抽取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的管理費就是伊借牌給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伊有請公司小姐幫壬○○填標單,但所有金額都是由壬○○自己決定」等語, 自堪信為真實。 ⑪雖證人A○○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審理時證稱:被告壬○○並未於前開 工程發包前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壬○○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 鎮公所指定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 時證稱:被告壬○○並未在伊擔任清水鎮公所主任秘書時,就前開工程發包前 向伊指定廠商,亦未看過或聽過在壬○○在工程發包前,有向清水鎮公所指定 或建議發包廠商等語,然均與渠等調查站證述之詞及證人盧威志、蔡麗櫻、黃 ○○、地○○證述情節迥異,顯係事後推諉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 信。 ⑫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壬○○與玄○○達成協後,由被告壬 ○○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 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B○○部分(詳如附表拾) 1、B○○建議,由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一) : ①「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 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B ○○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照朝琴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 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與玄○ ○談好(達成協議),由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東 易營造得標。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等語。 ⑷證人蔡麗櫻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 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 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 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 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 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我在辦理 四件工程監工時『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及高北里農路整建 工程』,雖然四件工程得標廠商不同,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 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 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 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 駁坎整修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 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 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 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我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公司,雖有投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 及駁坎整修工程,且部分投標資料係由本公司小姐所填寫,但本公司並未實 際參與本工程之相關發包、承作事宜,至於係何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 、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頭標本工程 ,我已記憶不清」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 八四頁】。 ②「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 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 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 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 、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 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 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 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 鎮公所工程之情形,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二件工程都是由鎮長 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二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 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 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六家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該六家 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 水溝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清水 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B○ ○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 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 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 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 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 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 、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西里高美燈 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 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 、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 ,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③「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 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 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 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 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 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 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 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本件工程都是庚○○出 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件工程之 投標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 ;其中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 議後設計施作,由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辦理驗收時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 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東里護岸路 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 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 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 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 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 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 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 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 司大小章交給地○○,由地○○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 但如何領回要問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一八八頁】。 ④觀諸被告B○○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起 訴書附表編號二七、一○三、一○四,都是我建議的,但是不知道何人施作的 」等語;證人林永芳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 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 等語;證人E○○證稱: 「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我只是跟林 永芳作板模的,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 坎路面改善工程都是我作板模的,但是有的是跟林永芳,有的是跟地○○,不 能確定」等語;被告H○○證稱:「如果是我們的牌,我就會說是我們小姐寫 的,三個牌是我們的」等語(以上均見原審九十三年三月廿三日筆錄),是就 上以供述及證述相互比對,顯見以上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由B○○、林永芳 與玄○○謀議指定比價廠商。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林永芳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 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B○○建議,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部分(如附表拾之二) : ①「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 工程是由鎮民代表B○○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 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介發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 大禾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 整建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廠商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係代表B○○建議,由B○○與玄○○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弘 土木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 資料,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當時係由庚○○代表 介發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前來公所參與投標,開 標當日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 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 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 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⑷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均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北里農路 整建工程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在B○○建議後 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 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 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 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介 發土木包工業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 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 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七八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 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 由地○○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 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 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 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五六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北里農路整 修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之五及百分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 證人林永芳於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高北里農路 整修工程是我做的等語。證人E○○證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幫他做 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起訴書附表編號一一五這件我是代工的而已,我是 替林永芳做板模的,但也有替地○○作等語。 ③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 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一)戊○○○部分(詳如附表拾壹) 1、戊○○○建議,交給地○○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壹):①「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O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由戊○○○自行指定 廠商比價,由戊○○○交給地○○施作,我僅係依戊○○○指定之廠商做為 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周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由戊○○○與鎮長 玄○○達成協議,由戊○○○向地○○借用方圓營造、洽發土木及經緯土木 參加比價,並由方圓營造得標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提出之建議書 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 亦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工程施作時係由 楊介發(係地○○之胞弟)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 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 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 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 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 我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 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 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 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 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五○ 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中,洽發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及方圓營造公司得標 後之開工及竣工報告是由我所填寫的,是地○○指示我所填寫」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四五頁】。 ⑹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八十八年 十二月七日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五○之一號週邊路面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標單等投標資料,係地○○指示我所填寫的,另提示之所有廠 商工程押標金均係由我或庚○○向行庫購買」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八頁】。 ②「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交由地○○指定方圓營造公 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且處理工程施 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代表戊○○○建議的,並交由地○○指定方圓營造公 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並由方圓營造 公司得標,至於工程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 之五號旁AC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所提出之建議書所設 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 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 介發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 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 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經緯土木 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洽發土木 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下湳里中山路四三四之五號旁AC工程之方圓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 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由鎮民代表王玉蘭建議的,是由課長 A○○依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 ○○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鎧駿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交 由地○○以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 為比價廠商,本工程實際係由地○○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 (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 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清水鎮民代表戊○○○建議,但因戊○○○本身並 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將工程 卷,持往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不清楚 ,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介發土木包工業、鎧駿土木包工業及洽發土 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 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圈選表 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F○○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圈選指 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開標時係由庚○ ○及蔡培溪代表上述三家廠商參與工程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⑶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十二 巷一弄逼號前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所提出之建議書 所設計的,當時係由課長A○○要求我配合戊○○○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 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由楊介發與 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楊介發,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 木包工業然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 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 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 鎮公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 知道本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 之標單價格等欄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沒有親自前 往參加開標。」、「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給地○○,由地○ ○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問地○○才知道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八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鎧駿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月六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五權路六二巷一弄一號前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 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是由鎮民代表戊○○○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 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擬,由我決行勾選榮泰土木包 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當然我業是依王玉蘭及 盧威志、A○○之意見勾選該三家廠商」;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 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戊○○○建 議,並由戊○○○交由地○○指定榮泰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 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並由地○○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三三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 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代表戊○○○建議,並由戊○○○與玄○○談好 遴選榮泰土木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比價廠商,該工程 應係地○○負責工程處理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 一O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清水鎮代表戊○○○建議,但因戊○○○ 本身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牌照,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 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或主任秘書宇○○處(詳細係由何人圈選我已記 不清楚,應以圈選表用印者為準),以榮泰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及 東弘土木包工業等三家廠商執照投標。由於我在本工程所附之『已於本所辦 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並不在提示之卷宗中,可能是公所將該 圈選表遺失(本工程卷宗係由監工蔡麗櫻保管),因此我無法得知係由何人 圈選指定上述三家廠商。本工程開開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 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 ⑷證人寅○○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 巷六之二十四號前路面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戊○○○提出之建議 書所設計的,當時戊○○○先將該建議書交給課長A○○,再由A○○叫我 到他的辦公處,將該建議書交給我,並要求我配合鎮民代表戊○○○至現場 測量及進行該工程之設計,該工程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在該工程設 計完後,由於我剛調回工務課,尚未有承辦之業務區,當時乃由課長A○○ 指派蔡麗櫻負責監工,故我並未擔任該工程之監工,該工程實際施作廠商為 何,我並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 五八頁】。 ⑸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高美路二一O 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 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 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地○○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 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 ,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 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六頁】。 ⑹證人劉福榮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 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榮泰土木包 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但我們公司 並沒有投標上開工程,我記得有一次在清水鎮公所與地○○會面時,地○○ 曾向我表示,要借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當時我以為地○○係開玩笑的 ,我也隨性答應,不料,後來經緯營造公司小姐(姓名已不記得)在鎮公所 碰面時有向我表示地○○要借用我公司牌照參加工程比價,並要我先行購買 押標金支票,事後該小姐即至我住所向我拿取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 及押標金支票,故我確認本土木包工業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 榮泰土木包工業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 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該件工程押標金支 票是以我名義購買,但詳細購買情形因已很久,印象中我有時會為認識之投 標廠商購買押標金支票,而地○○的公司,在向我借牌比價時,也會要我提 供押標金,但該件工程是否為我自行購買,我已記不清楚。沒有施作本工程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一頁】。 ⑺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介發 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宇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 資料、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 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一六頁】。 ⑻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東弘 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菁埔里等路面改善工程之億騰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 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一四四頁】。 ⑼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九十年二月二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高美路二一○巷六之二四號前路面工程之榮泰土 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 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戊○○○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 交由地○○實際負責施作無訛。 (十二)戌○○、酉○○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1、戌○○建議,由酉○○向H○○借牌,而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 一): ①「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鎮長玄○○答應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 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戌○○自行指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水溝及路面 改善工程,是屬於垃圾場回饋地方款,係由楊厝里里長戌○○之建議案,本 工程係鎮長玄○○與戌○○里長達成協議指定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洽發土 木參加比價,並由洽基營造得標施作,所以本件係由楊厝里長戌○○自行指 定廠商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係我辦理設計事宜無誤,本件工程係因垃圾場設在海風里,故公 所每年編列四百萬元經費補助大揚區工程建設,而該四百萬元補助款,清水 鎮長玄○○依慣例交由該四里里長自行處理,因此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 ○○自行提出施作位置、內容,經由我依戌○○之意思製作工程預算書後, 由戌○○自行借牌比價,至於戌○○如何借牌、及發包過程我不清楚,本工 程在我監工期間,確實係由戌○○施作,有關工程業務也是由戌○○與我接 洽」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之投標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係楊厝里長戌○○的兒子酉○○向我借用的。酉○ ○知悉我手中持有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等廠商牌照,故出面向我洽借三家廠商資料,但渠未告知我係要投 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何種工程,事後清水鎮公所即分別寄出三份標單予我 所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廠商,至於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廠商投標本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係我僱用之小姐代為製作,工程 押標金購買情形我則記憶不清,但通常我會代借牌人出押標金,有時借牌人 亦會自己支出購買,本工程開標後係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故有關 與清水鎮公所之業務往來,均是由本公司之小姐代酉○○出面處理,而工程 則由酉○○實際施作,迄本工程竣工時再由本公司小姐代為申報竣工,至於 工程之現場驗收則由酉○○自行與鎮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請款則亦由本公司 小姐代辦,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作為借牌費用。因我持 有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廠 商在清水鎮公所有辦理廠商登記,所以酉○○自己或透過他人要求清水鎮公 所相關人員指定洽發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等廠商為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②「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 方道路回饋等工程該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係鎮長玄○○ 向國防部爭取之經費,玄○○指示由東山、海風、吳厝、楊厝等里里長施作 ,故本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自行指定廠商比價,並由其自行施作」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 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係由楊厝里里長戌○○建議的,並由戌○○與鎮 長玄○○談好(達成協議),並由戌○○指定之洽基營造、東易營造及大禾 土木參加比價,由東易營造得標施作,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佩 樺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 ⑶證人蔡佩樺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方 道路回饋等工程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本工程之設計工程費 為九十萬五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時 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戌○○父子 ,先到本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 預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係依據給該里之回饋金一百萬元以內為限,設計為總 價九十萬五千元,本工程後由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 本工程係由戌○○父子以東易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但本工程實際係由戌○○ 父子負責施作,我在監工本工程施作期間,都是由戌○○父子與我聯繫有關 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前,課長A○○即已指定係要由戌○○ 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四九頁】。 ⑷證人張明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度楊厝里地 方道路回饋工程係由楊厝里長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六五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清水鎮公所尚未寄 發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我所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酉○○即告知我要以我所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 、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為本工程之比價 廠商,事後清水鎮公所確實依酉○○之意思,分別寄出本工程之投標資料予 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至於酉 ○○係自行或透過他人疏通清水鎮公所人員圈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比價廠商我則不清楚,至於本工程 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契約則由本公司小姐與清水鎮公所人員簽 訂,工程則係由酉○○負責施作,工程款請領後我則將總工程款之一成扣除 作為借牌費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 九頁】。 ③「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係由楊厝里長戌○○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 ,鎮長玄○○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 係由戌○○指定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 廠商,我係依照戌○○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 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程 係由楊厝里長戌○○建議,本工程經費係屬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污染回饋金 ,鎮長玄○○指示本回饋金之工程費由里長自行指定廠商施作,所以本工程 係由戌○○遴選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 廠商,並由東易營造得標,我係依照戌○○指定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 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⑶證人蔡佩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排水溝及路 面改善工程經費係來自清泉崗空軍基地噪音之回饋金一百萬元用於八十九年 度楊厝里地方道路回饋等工程之餘款十三萬七千四百元。本工程之設計工程 費為十三萬七千元,工程係由我負責設計,並處理工程之相關設計事宜。當 時在工程設計發包前,課長A○○要求我與後來本工程實際施作者戌○○父 子先到工程施作位置進行勘查及丈量,並由我完成本工程設計預算書。本預 算書工程預算金額依十三萬七千四百元以內,設計為總價十三萬七千元。本 工程後由戌○○父子自行尋找三家廠商做為比價廠商。本工程係由戌○○父 子以東易營造名義得標,但本程實際係由戌○○父子負責施作,由於該工程 係在八十九年三月間開工,當時我已離職,而由林宜姍監工。本工程施作期 間都是由戌○○父子與林宜姍聯繫有關工程施作細節。本工程在未辦理發包 前,課長A○○即已指定要由戌○○父子承做本件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四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整修工 程有關廠商大禾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 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 所填寫製作,但我可以確定,該工程係他人向我借牌參與投標,我並未參與 投標及施作,但至於是何人向我借牌投標,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④雖證人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地○○那 裡拿來做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陳述內容以觀,得標者均非地○○ 所屬的公司,苟被告酉○○確係向地○○借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 然存在地○○與被告酉○○。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H○○收取,而地○ ○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H○ ○公司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其沒有關係,酉○○於八十九年 五月三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足證前開工程內定 比價者應存在於戌○○、酉○○與玄○○間,並由酉○○向H○○借牌無訛。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酉○○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2、戌○○、酉○○向地○○、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 之二): ①「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②「海風農路改善工程」、③「第十公墓排水溝 環境改善工程」、④「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⑤「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 善工程」、⑥「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⑦「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 程」、⑧「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⑨「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⑩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⑪「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 、⑫「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⑬「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 件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 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 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檔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 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 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指定由地○○ 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十三件 工程在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天 ○○,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 商,再簽由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 標結果,本十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地○○交由 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 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 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 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係由立委黃 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楊華華持用其 所有之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方 圓營造、經緯營造為比價廠商。本十三件工程在發包前經常看到庚○○與黃 名煜接觸,因此參與比價之廠商應係庚○○告知天○○後,由天○○依庚○ ○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簽由我、秘書楊 紫勝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結果本十三件工 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至於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 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 路改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 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 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 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我負 責辦理發包,且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廠商均係我勾選給課長A○○、秘書楊 紫勝、主秘宇○○逐級審核後,經由鎮長玄○○批定核可。我在八十九年五 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分別勾選,我圈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 、介發土木包工業為投標廠商」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第 三二頁】。 ⑷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內AC路面工 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改 善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 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份前、楊厝 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戌○○實 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 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 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厝雞心崙農路 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 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 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 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等十三件 工程,本公司確實有投標上述十三件之部分工程,該等工程投標,均係我指 示本公司D○○小姐等人協助處理,工程係由我經營之經緯公司得標,至於 投標之經過詳情,我已記不清楚」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偵查卷 第五二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戌○○向我公司借 牌照部分,其投標工程價款均係由戌○○決定,我係依戌○○之請託請小姐 填寫標單投標,並代辦相關承作、請款事宜...,前述十三件工程係戌○ ○主動向我借牌,至於戌○○如何與清水鎮公所人員洽商遴選殷實廠商及比 價事宜,我並不清楚,要問戌○○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二三頁】;又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 證稱:「在我所持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 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尚未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前述十三件工程投標資 料前,戌○○即向我表示要借用前述四家廠商之牌照投標該十三件工程,經 我同意後,事後清水鎮公所確依戌○○向我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 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為該十件工程之比價廠商 。」、「戌○○在向我借用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公 司、方圓營造公司四家廠商資料時,即向我表示他已經向H○○借用洽發土 木包工業廠商資料,作為投標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他並要我在接獲 該十三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後,派我公司小姐直接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 ,拿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之前述工程投標資料,事後在我持用 之四家廠商接獲清水鎮公所所寄發之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時,我公司小姐即 依我指示,至洽發土木包工業營業處所取回清水鎮公所寄給洽發土木包工業 之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有關該十三件工程投標資料之填寫、押標金之購 買、投標資料之郵寄都是本公司代為處理,開標後得標工程之合約書,也是 由本公司之庚○○、D○○出面與公所人員辦理。」、「上開十三件工程之 比價均由戌○○出面和清水鎮公所相關人員自行接洽的,我並未出面要求清 水鎮公所相關人員給予戌○○方便。」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四二一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AC路面 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的開工報告及工程 合約書是我填寫的;海風農路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 土木包工業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第十公墓排水溝環 境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 、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部份,洽發土木 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 報告是我填寫;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部分,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的;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部分, 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土木包工業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 ;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介發土木包工業得標 後的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 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後的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 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開工報告 是我填寫;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經緯營造公司得標 的開工報告;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 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及開工報告是我填寫;海風里路 面排水溝改善工程部分,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得標的工程合約書、開工及竣工報告是我填寫。」、「(問:前述十三件 工程之合約書你是如何與清水鎮公所訂定?)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是我出面 向清水鎮公所天○○拿取,十三件工程之合約書由我、D○○填寫,製作完 成後,則由我分數次悉數交由天○○核對,天○○長久以來即知悉我是代表 經緯營造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所以才 會一次將分別由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經緯營 造公司得標之工程合約書交由我攜回處理,並在我填寫完前述工程合約書後 送回公所審查時,天○○均沒有意見。」等語【詳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二八號 偵查卷第五九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楊 厝里AC路面工程、海風農路改善工程、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工程、楊 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 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楊厝許澤聰前 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厝農路改善工 程(曾當保部分前)、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海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 工程等十三件工程,是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負責實際施作,而該十三件 工程投標前也是由戌○○向地○○借經緯營造公司牌參與投標,並非地○○ 負責實際施作。」、「(問:你前述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向地○○借牌 承做前述十三件工程之經過情形為何?)由於清水鎮楊厝里里長戌○○並非 登記之營造廠商,無法參與工程投標,但因戌○○要承包前述十三件工程, 並向地○○借牌參與投標,我僅知戌○○將該十三件工程標單全部拿到經緯 營造公司,地○○並向我及D○○表示,該十三件工程要借牌給戌○○,並 指示我及D○○協助填寫標單,當時我僅依戌○○指示負責填寫洽發土木包 工業的投標金額等標單資料,其他廠商的標單則是由D○○填寫,我再依戌 ○○之指示填寫完洽發土木包工業的標單後,就到洽發土木包工業借公司大 小章在標單上用印,因為標單內已附有押標金支票,因此我在用印完後,就 請洽發土木包工業小姐代為郵寄標單,至於其餘廠商之標單如何處理,應問 D○○。之後該十三件工程開標後,戌○○又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拿到經 緯營造公司,由我及D○○協助填寫合約書,再由我將該十三件工程合約書 送到清水鎮公所交給天○○,至於之後天○○如何處理,我則不清楚。」、 「(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實際施作?)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 楊厝里戌○○實際施作。(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向何單位爭取? )我僅知道該十三件工程是戌○○要承包並向地○○借牌的,至於戌○○是 如何取得該十三件工程,我不知道。」、「(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 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清水鎮公所辦理?)據我記憶所及,該十三件工程是 由戌○○陪同公所人員至工地驗收,我並不知道驗收情形,我僅記得我曾經 開立發票向清水鎮公所‧‧‧辦理請款,之後清水鎮公所陸續以電話通知經 緯營造公司領取工程款,我及戌○○均曾至公所領取工程款,至於我是領取 那幾件工程,我已記不清楚。」、「實際施作的廠商應支付工程款的百分之 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借牌費用給出借並得標的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六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十三件工程中 ,一楊厝里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 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二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 、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三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 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 單等投標資料。四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五楊厝一鄰至九鄰道路 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 標單等投標資料。六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 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七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投 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八 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九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 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木包工業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 。十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 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一吳厝農路改善工程 (曾當保部分前)之投標廠商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 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二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 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十三海 風里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等係由我填寫標單等投標資料。」、「(問:提示:前述十三件工程之標 單字體,請問提示之標單金額之字跡略有出入,請你再詳為確認標單是否為 你所寫?)經我詳細確認,該十三件工程之標單等資料確是我所填寫,之所 以字跡略有出入,係因正楷書寫或快速書寫所致,但我確認都是由我書寫。 」、「(問:請問前述提示之十三件工程之標單,地○○是如何取得?)我 沒有印象,但該十三件工程之所有標單等資料係地○○指示我和庚○○填寫 的。」、「(問:請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係何人前往購買?向何行庫 購買?)上開十三件工程之押標金均係我負責分別向彰化銀行清水分行、華 南銀行清水分行購買,以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向前述二家銀行購買上開十三件工程之三十九張工程 押標金,未得標廠商之退回工程押標金,我均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經緯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該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介發土木包工業之帳戶均係由地○○負責,故該三十九張之押標金金錢亦 是地○○指示我用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介發土 木包工業等三家之帳戶購買。」、「(問:上開十三件工程之契約書那些是 由你所填寫製作?)上開十三件工程契約書由我製作填寫的工程有,楊厝一 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楊厝往吳厝AC路面工程、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 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吳厝農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公司前)、吳 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保部分前)。」、「(問:上述十三件工程係由何人 實際施作?)上述十三件工程均由清水鎮楊厝里曾姓里長(名字已記不起來 )實際施作。」、「(問: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何人出面向 清水鎮公所辦理?)該十三件工程驗收、結算及請款係由我、庚○○或本工 程之實際施作人曾先生向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員林宜姍等人洽辦,至於 該十三件工程‧‧‧是由庚○○洽辦、那些是由曾先生洽辦,我已記不起來 了。」、「(問: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款流向為何?)該十三件工程之工程 款我陸續依完工日期領出後,我在扣除每件工程總價之百分之九,其中百分 之五係營業稅、百分之四是借牌費後,再以現金、匯款、開立支票方式將工 程款,陸續交與曾里長兒子(名字我不清楚)」【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六五頁】。 ⑼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里內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海風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第十公墓排水溝環境改善 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雞心崙農路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楊厝番仔城排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 一鄰至九鄰道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往吳厝AC路面 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三尖擋土牆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 標資料、楊厝許澤聰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 路改善工程仕興機械前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吳厝農路改善工程曾當 保前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楊厝許天數前路面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 工業投標資料、海風里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⑭「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工程」、⑮「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⑯「楊厝油 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 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指定由 地○○持用其所有之廠商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為比價廠商,故此 三件工程在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 人天○○,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十三件工程之比 價廠商,再簽由課長A○○、秘書楊紫勝及我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 ,開標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之廠商得標,工程亦由地○○交 由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 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工程」等三件工程係由 立委黃顯洲爭取的,並交由地○○處理,經地○○與玄○○協定後,楊華華 持用其所有之資料或向H○○借用之廠商資料洽發土木、介發土木、經緯土 木、大禾土木、方圓營造、東易營造為比價廠商。本三件工程如前所述,在 發包前即由庚○○依地○○之意思,將比價廠商名單告知發包承辦人天○○ ,天○○即依地○○告知之比價廠商名單圈註為本三件工程之比價廠商,再 簽由我、秘書楊紫勝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呈由鎮長玄○○批定,開標 結果本三件工程均由地○○所持有或向H○○借牌之廠商得標,至於工程係 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 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番仔城大溝整治 工程、楊厝往清水AC路面工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等三件是戌○ ○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 七頁】。 ⑷證人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並沒有向清水鎮公 所領取該工程投標文件,本工程之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桂宏、桂冠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無誤,故我確認本 公司並無在該件工程投標單上填寫及蓋用桂宏、桂冠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公司大小章,該工程標單等文件內容均非本人或經本人同意而填寫,我確 認我沒有投標該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 第二二O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 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楊厝油庫路面AC路面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一二七頁】。 ⑻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確係將牌借給被告戌○ ○等語。 ⑼雖證人酉○○於本院審理辯稱前開工程係自地○○轉包而來等語。惟查,本 件既係由酉○○、曾文治父子施作,而地○○與其等間並無任何仇隙,尚且 關係密切,且地○○自司法警察調查時起即供承借牌的收取百分之四的(管 理費)借牌費,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確有借牌的事實。被告酉○○亦自 承確支付發票費(百分之五的營業稅)及百分之四之費用與地○○,其中該 百分之四之費用係借牌費與H○○所述相符。況地○○本身經營營造業,又 有自己的施工團隊,且地○○供稱其自己公司所得標之小型工程,若屬於出 借牌照與他人得標之工程,則由借牌人自行施作,若自己得標之工程,則由 公司自行施作,都是委託弟弟楊介發或楊榮芳負責施作事宜等情已如前述。 再者,苟證人酉○○所施作的部分係轉包而來,地○○實不可能於領取工程 款之後,扣除前揭費用再全數交給酉○○,足見地○○供承該筆百分之四之 費用應係借牌費用應堪採信。 ⑰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戌○○、酉○○向地○○、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由地 ○○、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3、戌○○、酉○○向H○○借牌,並由酉○○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貳之三): ①「楊厝里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 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 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 九年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 十二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 在八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 程是由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 長玄○○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 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 ,由鎮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 戌○○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 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 金額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 文函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 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C 路面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淡埔農路A C路面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 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 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 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 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 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 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 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 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 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 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 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二十二件工 程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 是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②「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 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 ,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 三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 項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在八 十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程是 由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玄 ○○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 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 鎮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戌○ ○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 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 為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 須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 山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善 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大帖山農路改 善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 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 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 ,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 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 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 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 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 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 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 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 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 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是 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③「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 程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楊厝里水溝路面等工程 係由臺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人爭取建議無法從證卷中得知,本工程由洽發 土木、大禾土木及東易營造參加投標,並由洽發土木得標,至於何人施作要 問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 四四頁】。 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里水溝駁坎路面 改善工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 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 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七三頁】。於九 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 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 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 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 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 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問地○○、酉○○二人才知道」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④「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 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 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指定由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 月十五日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二項 工程金額為二千二百萬元,確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所以鎮長玄○○在八十 九年五月底交辦,將立委黃顯洲所爭取之工程交由地○○處理,而工程是由 戌○○施作,故本工程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發包時,即依鎮長玄○ ○之指示,由戌○○借牌比價,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 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有二十件工程,經費為二千萬元,由鎮 長玄○○逕行交辦並指示八十九年五月底必須發包完成,工程完竣後戌○○ 曾至公所領款,所以上述工程應係戌○○施作。農委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農林字第八九○一一三四六四號函影本及附件,所載之二十項工程金額為 二千萬元,當時鎮長玄○○曾告知我係立委黃顯洲所爭取,農委會公文函須 在八十九年五月底完成訂約,其中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 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戌○○負責施作」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⑶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 程係我設計監造,該工程是戌○○實際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八七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楊厝雲仔農路改善 工程有關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洽發土木包工業、方圓營造 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等所有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 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 該工程係由地○○、酉○○二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 、東易營造公司等廠商資料參與投標的;至於何人實際施作該四件工程,要 問地○○、酉○○二人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一四四頁】。 ⑸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問:據宇○○ 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向本站表示,楊厝淡埔農路AC路面工程、楊厝大帖山 農路改善工程、楊厝雲仔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向農委會爭取之八 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加強辦理治山防災計劃專案工程之一,該專案共 有二十二件工程經費為二千二百萬元,由鎮長玄○○同意交由地○○將工程 指定由戌○○施作。楊厝里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由台灣省政府補助的,由何 人爭取已不記得,不過是由戌○○施作等語,有何意見?)宇○○所述有部 分不實在,其中該項經費是由立委黃顯洲爭取之工程屬實,但該廿二件工程 是玄○○逕行交由戌○○施作,而非交給我將工程指定給戌○○施作,而是 戌○○獲得玄○○承諾後才向我借牌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 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 ⑤雖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前開工程均為其實際施作,但是從地○○那 裡拿來做的等語。惟查,自前揭證人於調查站的陳述以觀,得標者均非地○○ 所屬的公司,苟酉○○確係向地○○牌,則收取借牌管理費用等者必然存在地 ○○與酉○○。惟上開工程,該等費用係由被告H○○收取,而地○○於本院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復陳稱:「前開工程是H○○公司 的小姐到我們公司去借的,該等工程跟我沒有關係,酉○○於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一日後,才向我借牌的,之前的就跟我無關」等語,是以上工程內定比價者 應存在於曾文治、酉○○與玄○○間,並由酉○○向H○○借牌等情,應堪認 定。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戌○○、酉○○與被告玄○○達成協 議後,由被告酉○○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三)丙○○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丙○○向H○○借牌,而由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叁): ①「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②「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 改善工程」、③「鰲峰路三八O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④「北寧里道路水 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四件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十 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槺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O巷 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均係內政部營建署『 地方政府申請改善生活品質專案』之工程,工程經費係何人爭取我不清楚, 係由H○○持有桂宏營造、東易營造及江東土木、建源營造及介發土木參與 比價,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林宜姍或黃○○較清楚」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 四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鰲峰路三八○ 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工程,是由我辦理 之發包開標作業無誤,投標廠商係由主秘宇○○所指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八日辦理前述四項工程開標時,僅由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H○○指 派渠會計薛小姐代表所有投標廠商參與開標作業,未得標廠之押標金支票亦 悉數由薛小姐一人領取」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七六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 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都是內政部營 建署的補助款,我不知道該二件工程是由何人爭取,但該二件工程都是委外 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該二件工程分別是由洽基營造公司及洽 發土木包工業得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九九頁】。 ⑷證人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 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北寧里道路水溝駁坎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在公所人 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二件 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但由於依照工程慣例在板 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黃○○ 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 。另在前揭二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作,鰲峰路三八○巷內駁坎 路面整修工程驗收作業,係由H○○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北寧里道路水 溝駁坎改善工程驗收作業,亦係由H○○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本工程有關廠商「 江東土木包工業」、「桂宏營造公司」、「桂冠營造公司」、「續仁工程公 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建 源營造公司」投標該四件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 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 程是丙○○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 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因為要投標清水鎮 公所發包之小型工程,曾將桂冠公司、桂宏公司二公司之牌照(含統一發票 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丙○○使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二O頁】 ⑺證人陳永徹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秀水里一七五之四 三號路面駁坎整修工程,及檳榔里道路水溝駁坎等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是 由H○○出面向我借用江東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陪標,所有有關投標本件工 程之標單請領、投標資料之填寫、郵寄都是由H○○自行負責;這二件工程 之工程押標金我都沒有出面或出資處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 二號偵查卷(二)第五九頁】 ⑻證人卓陳香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鰲峰路三八○巷內駁 坎路面整修工程之標單,及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資料之字跡,並非由續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所填寫,我們是將空白標單交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人員, 至於如何投標我們就不過問,故該字跡究係何人所寫,我們並不清楚;我僅 記得將續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借予洽基營造有限公司,參與鰲峰路三 八○巷內駁坎路面整修工程陪標,但有關工程押標金之購買支付及退還情形 我已不記得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三 二頁】。 ⑼證人蔡欣怡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建源營造公司參與各 項工程投標作業相關之標單資料大都是由我負責填寫,但北寧里道路水溝駁 坎等改善工程中,建源營造公司之標單等投標資料筆跡並非我所填寫,也非 本公司其他人員所寫,而是由午○○向本公司借牌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二六九頁】 ⑤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以上工程係由被告丙○○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由 被告丙○○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H○○收取 借牌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四)宙○○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宙○○向地○○借牌,而由宙○○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肆): ①「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 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 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宙○○實際施作,本件工程是指定由地○○持 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商」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等 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 二十件工程之一,該專案補助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 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 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 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⑶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坎工 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 程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龍曄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 營造公司得標,本工程是由宙○○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有業務需 要處理,則宙○○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 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 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 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 ○○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 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⑸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里內水溝駁 坎等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 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②「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 ⑴被告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爭取之工 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營造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行施作」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 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由臺中縣楊瓊瓔立委爭取之小型工程分配款,本工程在發包前即由楊 瓊瓔立委親戚宙○○與當地民眾和我配合至現場勘查,之後我並依宙○○之 意思及指定之工程項目及施作內容製作設計預算書,因宙○○本身並無土木 包工業或營造執照,故乃由宙○○自行安排廠商比價等事宜,本工程係由經 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工程實際係由宙○○之子楊健安負責施作,至於 宙○○如何安排借牌及發包過程,我則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由工務課G○○根據清水鎮民陳情所設計的,經費來源為內政部補 助款,得標廠商為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係由G○○負責監工,惟 在施工期間G○○離職,乃由我代理該工程之監工業務,該工程施作係由一 位地○○所有公司內一位楊姓員工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地○○,驗 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 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 第三六七頁】。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 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 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 。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 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時供 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 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 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⑻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中社里巷路水溝路面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③「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 溝及路面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 爭取之工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 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 行施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 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 ,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與前述宙○○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 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 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 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 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水溝及路面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 業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④「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 ⑴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 水溝工程係立委楊瓊櫻向內政部爭取的,依鎮長玄○○之指示,楊瓊瓔爭取 之工程交由宙○○指定廠商並施作,所以該三件工程係宙○○指定經緯營造 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廠商比價,工程亦由宙○○自行施 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 水溝工程係由何人爭取我不清楚,該工程係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參加比價,至於 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G○○、林宜姍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G○○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 溝工程與前述楊敏敏主導之工程發包、施作之過程相同」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九頁】。 ⑷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海濱路一八七之二號 水溝及路面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 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 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 局詢問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 係由地○○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⑸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⑹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⑺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 十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海濱路一九二號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 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⑤雖證人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宙○○並未向伊借牌,前開工程,是其轉包 給宙○○作等語,而為附合宙○○之詞。惟查,被告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 十日調查員詢問時即已供承宙○○也是向其借牌標得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小型工 程,在工程驗收後,由其公司扣除借牌費用後,將剩餘的工程款歸還實際承作 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O頁】,且其借 牌收取的態樣與其他借牌人完全相同,是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更異其詞,顯係 規避自己刑責及迴護共犯之詞,不足採信。 要承包前開工程。 ⑥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宙○○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 宙○○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 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五)辰○○部分 同理由(一)之1部分。 (十六)辛○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辛○向地○○借牌,而由辛○施作部分(詳如附表拾伍): ①「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 ⑴證人A○○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 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地震工程,係由地○○所持有或H○○借用之方圓營 造公司、洽基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為比價廠商,由方圓營造得標,至於 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張金棟」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⑵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 圍牆修繕工程係九二一賑災款補助,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執照參與投標,本工程係由主 任秘書宇○○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 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 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⑶證人張金棟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 修繕工程,係該所所長翁義佳在主管會報中建議修建,並由該托兒所簽請由 九二一災害預備金支付工程款,因該項工作屬於我負責的公有建築業務項目 ,因此由我擔任承辦人,因該圍牆關係兒童安全,我乃附臺中縣建築公會名 冊簽請委外設計監工,經課長A○○圈選三家後經逐級呈核,並核定委託錢 志誠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我陪同錢志誠到現場進行勘查及丈量,由 錢志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工程費為新臺幣七十九萬餘元,之後即由盧威志辦 理發包程序,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由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六十七 萬五千元得標,本工程負責到公所與我洽辦相關文書作業,均係經緯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庚○○,在工地我僅見到一位叫辛○包商在現場負責施工,驗收 程序時也由辛○陪同公所人員辦理,本工程實際應係由辛○施作」等語【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四七四頁】。 ⑷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四月十五日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 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是借牌給辛○,辛○ 之洽基及東易營造牌是我幫辛○借的,我要轉包給他做,就自己做就好」等 語;於本院審理時亦明確證稱確實有借牌給被告辛○等語。 ⑸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 地○○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 我一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 ,而至於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 定,我並不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 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 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 ○○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 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 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⑹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⑺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西社臨江托兒所圍牆修繕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②就以上相關陳述以觀,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辛○與被告玄○○達成協議後,由被 告辛○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 管理費等費用,應堪認定。 (十七)雖證人宇○○於本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理時更異前詞,改稱:伊在調查 站有關何人建議、何人得標、何人施作、陪標的陳述,都是調查員自己寫的。 調查員說要儘量配合,且伊有高血壓,當天又沒有帶眼鏡,故看不到詢問筆錄 記載的內容。調查員要求伊在詢問筆錄上簽名,伊即簽名,伊如果不同意,調 查員就要將伊收押等語。然證人宇○○既不諱言自己在檢察官偵查時訊及相同 問題,其亦為類似內容的陳述,且亦不否認在調查員詢問時有選任之梁宵良律 師在場,實難想像會有未知詢問內容即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及配合調查員詢問以 換取免遭羈押之情形存在。況且證人宇○○嗣亦再次確認伊在九十一年五月九 日調查員詢問後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時,有向檢察官表示調查員製作 詢問筆錄時,有律師在其身邊,都有照其意思製作詢問筆錄等語,顯然證人宇 ○○會更異前詞,應係擔心自己的刑事案件遭到不利認定使然。 (十八)前開事實,除有相關人員前開陳述外,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卷宗在卷可按 。又工程卷宗內有清水鎮公所簽(含經費來源的簽)、清水鎮公所預估底價表 、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標單(含包商估價單)、證件封(含投標廠商資格審 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清水鎮公 所證明書【即廠商合格登記】及公會會員證等),亦核與附表所示之各欄相符 。 (十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巳○○、未○、申○○、C○○、 癸○○、I○○、卯○○、甲○○、壬○○、B○○、戊○○○、戌○○、 酉○○、丙○○、宙○○、辰○○、辛○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按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不論係採限制性招標指定二家以上廠商比價 ,或採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均係欲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 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苟係利用借牌進行圍標,各廠商間既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 格,當屬「聯合行為」;而「聯合行為」不論在公平交易法修正前後,均係該 法第十四條所禁止之行為(按「聯合行為」依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應科以刑 罰,嗣該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須先為行政處分,未遵行行政處 分者始科以刑責),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更以明文列為禁止之行為(諸如: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七條至九十二條、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機關首長或相關承辦人員事先即與特定人(或廠商) 謀定得標施作者,進而共同利用借牌進行圍標,而合意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僅於形式上符合採購程序,仍當屬「聯合行為」、「圍標」之違法行為,蓋 業使採購案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自應受同法第八十七條相關罰則之規範。又 共同被告A○○係清水鎮公所建設課長及工務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 規劃、設計、發包業務,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執行、驗收及 養護、維修等業務;共同被告天○○、盧威志均係擔任清水鎮公所公用工程發 包業務之承辦人,職司清水鎮公所各項公用工程之招標、比價廠商之彙整、參 與開標作業、負責開標審查、製作開標、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契約簽定與對保 等業務,渠等明知有前開「圍標」行為,並無真實之開標、比價,仍於職務上 所掌管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的開標、比價紀錄,自足以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對 於採購業務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丁○○、巳○○、未○、申○○、C○○、 癸○○、I○○、卯○○、甲○○、壬○○、B○○、戊○○○、戌○○、丙 ○○、宙○○、辰○○、辛○,雖非職掌前開公文書之公務員,而不具該身分 ,然渠等既分別與共同被告天○○、盧威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本件被告丁○○、巳○○、未○、申○○ 、C○○、癸○○、I○○、卯○○、甲○○、壬○○、B○○、戊○○○、 戌○○、丙○○、宙○○、辰○○、辛○就附表所示各曾參與決定比價廠商、 出借牌照、借牌圍標、書寫虛偽比價資料或記錄虛偽比價紀錄之公文書,及持 以行使開工,既均明知且分別分擔不同階段之行為,而以形式上合法招標比價 ,達成實質上決定承包對象及價格之目的,進而由特定人獲取包攬工程之利益 ,已足生損害於清水鎮公所辦理採購業務之公平性,及管理之正確性。渠等所 為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雖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 六日修正公布,始於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列「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 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 定,然依其立法理由載明「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可知,該條項僅係處罰單純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若有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 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而以借牌的形式達成虛偽比價,且符合形式合 法招標的情形,進而達成圍標的實質目的,除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項之構成要件,亦同時該當該條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非謂被告丁○ ○等人前開行為係在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修正公布後始納入刑罰規定 ,而在該條項修正公布前為不罰之行為,且不該當該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合先 說明。 (二)共同正犯部分: 1、被告丁○○、辰○○、戌○○、酉○○部分: 被告丁○○、辰○○與玄○○、宇○○、A○○、天○○、地○○、D○○、 庚○○、H○○,就附表壹之一編號1部分;被告丁○○、辰○○與玄○○、 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壹之一編號2、 3部分;被告丁○○與蔡培溪、玄○○、宇○○、A○○、天○○、地○○、 D○○、庚○○、H○○,就附表壹之二編號1至4、6、8至14部分;被 告丁○○與蔡培溪、玄○○、宇○○、A○○、盧威志、地○○、D○○、庚 ○○、H○○,就附表壹之二編號5、7部分;被告丁○○與蔡培溪、玄○○ 、宇○○、A○○、盧威志、H○○,就附表壹之三部分;被告丁○○、戌○ ○、酉○○與玄○○、宇○○、A○○、天○○、H○○,就附表壹之四部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被告巳○○、壬○○部分: 被告巳○○、壬○○與玄○○、宇○○、A○○、天○○、地○○、D○○、 庚○○、H○○,就附表貳之一部分;被告巳○○與蔡培溪、玄○○、宇○○ 、A○○、天○○、地○○、D○○、庚○○、H○○,就附表貳之二編號1 至7部分;被告巳○○與蔡培溪、玄○○、宇○○、A○○、盧威志、地○○ 、D○○、庚○○,就附表貳之二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3、被告未○、申○○部分: 被告未○、申○○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叁之一及附表叁之二編號1、2部分;被告未○、申○ ○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 就附表叁編3、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4、被告C○○、癸○○部分: 被告C○○、癸○○與玄○○、宇○○、A○○、天○○、地○○、D○○、 庚○○、H○○,就附表肆編號1、2部分;被告C○○、癸○○與玄○○、 宇○○、A○○、盧威志、地○○、D○○、庚○○,就附表肆編號3部分,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5、被告癸○○部分: 被告癸○○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6、被告I○○部分: 被告I○○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陸編號1、3部分;被告I○○與玄○○、宇○○、A○○、 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陸編號2部分,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7、被告卯○○部分: 被告卯○○與蔡培溪、玄○○、宇○○、A○○、天○○、地○○、D○○、 庚○○、H○○,就附表柒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8、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與玄○○、宇○○、A○○、天○○、地○○、H○○,就附表捌 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9、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玖編號1至7部分;被告壬○○與玄○○、宇○○、A○○、 盧威志、地○○、D○○、庚○○、H○○,就附表玖編號8、9部分,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B○○部分: 被告B○○與林永芳、玄○○、宇○○、A○○、盧威志、地○○、H○○, 就附表拾之一部分;被告B○○與林永芳、玄○○、宇○○、A○○、盧威志 、地○○、D○○、庚○○、H○○,就附表拾之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拾壹編號1、2部分;被告戊○○○與玄○○、宇○○、A ○○、盧威志、地○○、D○○、庚○○、H○○、蔡培溪,就附表拾壹編號 3部分;被告戊○○○與玄○○、宇○○、A○○、盧威志、地○○、D○○ 、庚○○,就附表拾壹編號4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戌○○、酉○○部分: 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H○○,就附表拾 貳之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地○○ 、D○○、庚○○、H○○,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至13、16部分;被告 戌○○、酉○○與玄○○、宇○○、A○○、天○○、地○○、D○○、庚○ ○、H○○、丙○○,就附表拾貳之二編號14、15部分;被告戌○○、酉 ○○與玄○○、宇○○、A○○、天○○、地○○、H○○,就附表拾貳之三 編號1、4部分;被告戌○○、酉○○與玄○○、宇○○、A○○、天○○、 H○○,就附表拾貳之三編號2、3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與玄○○、宇○○、A○○、盧威志、地○○、H○○,就附表拾 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宙○○部分: 被告宙○○與玄○○、宇○○、A○○、天○○、地○○、D○○、庚○○、 H○○,就附表拾肆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辛○部分: 被告辛○與玄○○、宇○○、A○○、盧威志、地○○、D○○、庚○○、H ○○,就附表拾伍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裁判上一罪及加重事由部分: 1、被告丁○○、巳○○、未○、申○○、C○○、癸○○、I○○、甲○○、壬 ○○、B○○、戊○○○、戌○○、酉○○、丙○○、宙○○、辰○○,先後 多次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犯行,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 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 觸犯構要件相同之圍標罪名及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名,顯均係 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 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並均加重其刑。 2、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 ○○、壬○○、B○○、戊○○○、戌○○、酉○○、丙○○、宙○○、辰○ ○、辛○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 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 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罪。 3、被告辛○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 日,以八十八度臺上字第七O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辛○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 (四)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1、圍標罪部分 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甲 ○○、壬○○、B○○、戊○○○、戌○○、酉○○、丙○○、宙○○、辰○ ○、辛○所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部分,公訴意旨雖未論及 ,然與前開起訴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 載公文書罪間,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 2、癸○○有關「高西里內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 圍標犯行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 書犯行;被告壬○○有關「高美地區排水溝駁坎改善工程」之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犯行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 不實而登載公文書犯行,與前開起訴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3、有關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 、甲○○、壬○○、B○○、戊○○○、戌○○、酉○○、丙○○、宙○○、 辰○○、辛○,就前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 而登載公文書犯行部分,公訴意旨雖僅論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不 實而登載公文書部分,然前開未經起訴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本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量刑部分: 爰審酌案發當時被告丁○○、巳○○、未○、C○○、I○○、卯○○、甲○ ○、壬○○、B○○、戊○○○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代表,本應發揮民意代表監 督地方政府的功能,確實為人民管控政府預算的執行,以最有限的資源執行最 有效能的建設,而被告丁○○身為清水鎮代表會主席、被告巳○○為清水鎮代 表會副主席,更應作為所有清水鎮代表會代表的表率,乃渠等竟漠視選民的付 託,與清水鎮長玄○○及被告申○○、癸○○、戌○○、酉○○、丙○○、宙 ○○、辰○○、辛○等人將公共工程納為私有工程,以行使登載不實的公文書 及圍標的方式,排除其他合法廠商公平競爭公共工程的機會,並破壞政府採購 法所規定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使清水鎮的公共建設毫無價格競爭可 言,並分別斟酌渠等品行、參與前開工程的件數、犯後均猶飾詞辯解,難認已 有悔意及雖有前開違法犯行,然目前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前開工程有偷工減料等 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巳○○、未○、申○○、C○○、癸○○、I○ ○、卯○○、甲○○、壬○○、B○○、戊○○○、戌○○、酉○○、丙○○ 、宙○○、辰○○、辛○,就前開各工程,選定特定陪標廠商,以達將工程交 由特定廠商施作目的,所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而被告丁○○、巳○○、未○、申○○、 C○○、癸○○、I○○、卯○○、甲○○、壬○○、B○○、戊○○○、戌 ○○、酉○○、丙○○、宙○○、辰○○、辛○,就前開各工程,每件工程須 給付玄○○每筆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不等的不法回扣,所為另涉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 語。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 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 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 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 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 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而本條款 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 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的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 。此亦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三六號判決所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 程舞弊罪,係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按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 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尤應優先適用」可資參考。另揆諸同條例第九 條有對於犯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應追繳其所得財物及追徵其價額之 規定。同條例第十一條並有犯該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 不法利益在一定金額以下,應減輕其刑之規定。足徵本款之舞弊行為所得或圖 得之不法利益,應可轉換為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始與立法意 旨相符(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一一號判決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 各工程,被告丁○○、巳○○、未○、申○○、C○○、癸○○、I○○、卯 ○○、甲○○、壬○○、B○○、戊○○○、戌○○、酉○○、丙○○、宙○ ○、辰○○、辛○雖有虛偽比價將之交由特定廠商施作之情形,然經前開工程 既無未完成合驗收,或未給付工程款之情形,而觀之各該工程均係以合法審定 之底價以下之價格得標,各該廠商所獲得之工程款,要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 所獲之合法對價。此外,並查無任何偷工減料、以膺品替代真品而故予驗收, 或其他相類於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之獲取不法利益情事,自不能遽以該 罪相繩。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公文書 犯行間,有方目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至於公訴意旨以玄○○收取工程回款部分,而認定被告丁○○等人有貪污治罪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係以同 案被告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調查、偵訊時詳細供稱:其於八十七年間玄 ○○決定參選清水鎮長時曾支借二百五十萬給玄○○,玄○○當選就任後,應 允將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工程讓午○○承作,但必須依同行行情給付工程回扣, 用來清償玄○○欠午○○之前開債務,當時談妥回扣為工程款之一成半,後來 改為二成,嗣其實際承作四件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四件工程,核算工程回款為三 十餘萬元。九十一年初清水鎮長選舉前,玄○○透過顏清通、己○○二人出面 溝通債務抵償事宜,末經協議折抵結果,由玄○○給付現款一百五十萬元等語 。且被告玄○○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①玄○○稱:其未收取回 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 六月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912304931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被告 戌○○、曾文治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為稱:其未給玄○○回扣, 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亦有測謊報告書在卷為其依據 。但查: ①午○○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之陳述如下:「(問:是何人向你借牌去標工程? )我是將印章交給丙○○,本來是要她去辦理廠商登記。而我跟玄○○之前就 認識,我有借他一百萬,另外一百五十萬是我跟他及其他朋友一同在越南投資 ,前一年半是玄○○在經營,後來換我朋友蔣明華去接手經營,發現公司帳目 有問題,我們就向玄○○要求退股,但是這筆錢一直都沒有給我。一百萬是在 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他的,但並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 這是他最後一次向我調借現金。我跟他合資的部分有英文合約書,後來我與他 的債務在九十一年鎮長選舉前請己○○、顏清通出面處理掉了,我簽了一張讓 渡書將越南的股份全部讓渡給玄○○。我與他之間二百五十萬的債務最後以一 百五十萬解決了,是己○○在隔天給我一百五十萬的現款。(問:你那一百萬 是從何帳戶領出?答:時間太久我忘記了。當時他說選完馬上還我,但一直都 沒有還,我去跟他討,他說查賄查得很緊,不然就用清水公所的工程給我抵, 本來說好是一成半的回扣,他親口說的,可是後來丙○○說別人都是兩成,我 後來有從丙○○那裡領到三件工程款,是已經扣除借牌等費用,叫我自己跟鎮 長算回扣數,估計是要給他三、四十萬。因為他一直沒來跟我結算,最後是己 ○○出面處理,我跟他之間所有的債務關係以一百五十萬處理掉了。」等語【 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卷(一)第二四二頁】。證人顏清通於 偵查中陳稱:「(問:你是否知道他們有合夥在越南投資﹖)是聽他們說的, 好像不賺錢,有些股東要拿回投資退股。(問:當初是何人要你出面調解?) 立委選後,鎮長選舉前玄○○遇到我時問我認識午○○否?我說認識,大家都 是好朋友,就幫他們調解。玄○○沒有告訴我他們實際的債務金額,只說希望 以一百萬元解決,我就約午○○來我服務處,第一次沒有結果,午○○覺得他 吃虧太多了,我回去跟玄○○講,他答應加五十萬,中間約經過三個星期午○ ○才同意以一百五十萬解決,玄○○就託己○○拿來我服務處,他親手交給午 ○○,我忘了是那一天,是在選前就將這個債務解決了,還請了代書寫了一張 單據,一人一份。」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宗(二)第二 一頁】證人己○○於偵查中證稱:「(問:玄○○、午○○間有一筆債務你是 否知道?)因為我調解委員,鎮長問我是否認識午○○,我說見過一、二次面 ,鎮長就告訴我在台灣及越南投資虧錢,投資的錢要還給午○○,但他要二百 多萬,鎮長希望能以一百萬解決,鎮長另外有拜託顏清通里長,第一次是在里 長家中,午○○一聽到一百萬不答應就走了,後來是里長再去調解。後來有人 拿一百五十萬到我家,我再拿去里長家交給午○○。他們二人實際債務都少我 不清楚,這中間的差額折讓如何算的我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宗(二)第二六頁)。是就前開三人陳述內容以觀,其中一百 萬五十萬元部分是相符的,惟苟該筆一百五十萬元只是投資款,既該投資已有 問題,衡情無法拿回全部的一百五十萬元,是玄○○辯稱:該一百五十萬元全 部均為投資款等語顯非實情。但縱然該一百五十萬非全部均為投資款,然午○ ○既稱:該筆一百萬是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左右借給被告玄○○的,但並 沒有請他簽借據,我是領現金給他等語,而被告午○○又無法提出相關憑據以 實其說,則該筆金額是否確係一百萬元要非無疑?再者,丙○○於偵查陳稱: 不知回扣一事等語,再參以每件收取百分之十五之回扣計算,以清水鎮公所發 包的數目最遲至二年內大概就可以抵扣完畢。苟被告玄○○確答應要自工程回 扣中折扣衡情應優先處理,何以僅有被告午○○所自承之四件工程。況該四件 工程又不在本件一二六件工程之內(此業據午○○供述甚明),而本件其他相 關之被告及證人達數十人,並無任何證述被告玄○○有收取回扣之情事,就本 件已起訴之工程部分,自難據以認定被告玄○○有何收取回扣犯行。 ②又測謊之結果本易因受測人之身體狀況及施測之環境而影響其正確性,其結論 並非絕對正確。玄○○等人雖就其未收取回扣回答時,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 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惟就前所述,尚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確有 收取回扣。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自不得以被告玄○○接受調查局實施測謊鑑定 時,對於該問題呈現說謊反應,遽然認定被告玄○○有收取回扣。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巳○○、未○、申○○、C○○、癸 ○○、I○○、卯○○、甲○○、壬○○、B○○、戊○○○、戌○○、酉○ ○、丙○○、宙○○、辰○○、辛○,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 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丁○ ○等人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部分有牽連 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C○○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 擔任清水鎮代表會之代表,其前夫即被告癸○○(被告癸○○此部分業經本院 判決有罪)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但未申請設立土木 包工業或為營造公司登記,且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 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 鎮公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而「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係臺 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清水鎮急需改善「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 二十件工程」之工程,是清水鎮長玄○○向臺灣省政府所爭取,該專案補助金 額為一千五百萬元。被告癸○○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玄○○ 表明有意承作,而玄○○亦同意之,惟因被告癸○○本身並無合格之營造廠商 牌照,遂與被告C○○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 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 號判決有罪)之犯意聯絡,由被告C○○、癸○○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 ,並與玄○○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玄○○與有犯 意聯絡的宇○○、A○○、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有犯意聯絡的地 ○○、H○○分別以其持有之經緯營造、介發土木、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 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據以簽註比價廠商為經緯營造、介發土木、 洽發土木後,陳由課長A○○審核同意後,轉陳主任秘書宇○○,同意該件工 程由被告C○○、癸○○指定之廠商為比價廠商。被告癸○○再委由地○○指 示其雇用之經緯營造會計D○○、庚○○、不知情之鐘婉如虛偽填製指定投標 廠商之工程標單等投標資料交清水鎮公所供A○○、天○○虛偽比價決標。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主持開標作業之工務課長A○○及發包 承辦人天○○均已知悉圍標事實,竟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之處分,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經緯營造以八 十九萬五千元得標,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 造之會計人員具領,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提兌後款項部分流入經緯營造帳戶。 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經緯營造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工 程合約書。嗣工程由癸○○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 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 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之借牌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癸○○,暨支付 不法回扣與玄○○,因認被告C○○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 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 二十件工程之一,本工程係由C○○之夫癸○○負責實際施作,該工程是指定 由地○○持有之經緯營造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做為比價廠 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係臺灣省政府統籌分配款專戶補助之『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 等二十件工程之一,但從證卷中已無法得知係由何人建議,本工程由經緯營造 、洽發土木及介發土木,並由經緯營造得標,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黃○○ 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③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 善工程,也是屬臺灣省政府專案補助中興里新生巷水溝路面改善等二十件工程 之一,補助金額共一千五百萬元,因工程施工期限較為急迫,乃委由永嵩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辦理設計監造,而我是本工程之承辦人,本工程是由經緯營造公 司得標,本工程是由癸○○實際施作,但在工程施工期間遇也業務需要處理, 則癸○○會找經緯營造公司會計小姐庚○○到公所辦理相關業務」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九九頁】。④地○○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 號刑事案原審訊問時陳稱:「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是癸○○向我借牌 ,我有向H○○借牌」等語。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 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 ○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 ;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 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 ,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 ,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 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 ⑥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 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 頁】。 ⑦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 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 ⑧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廿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清水里內水溝路面等改善工程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 二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固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癸○○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癸○○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然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此案與被告C○○有任何 關係,自難單以案發時被告C○○與被告癸○○有婚姻關係,而推論被告C○○ 亦有參與前開工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C○○有公訴 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 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C○○此部分犯罪, 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牽連犯及連續犯裁 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戌○○、酉○○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曾擔任清水鎮第十、十三至十五屆楊厝里里長,八 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任第十六屆楊厝里里長,其 子即被告酉○○則曾在洽發土木及洽基營造工作,八十七年間起開始擔任土木 、建築工程小包,八十七年間開設經營「文正工程行」,仍係從事土木、建築 工程小包,惟不曾在清水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 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發包工程 之競標廠商資格。而「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係由立委黃顯洲爭取的經費,被 告戌○○、酉○○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向鎮長玄○○表明有意承作 ,而玄○○基於選區之考量亦同意之,惟因被告戌○○、酉○○本身並無合格 之營造廠商牌照,遂與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圍 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 號判決有罪)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戌○○、酉○○指定特定廠商實際負責施作 ,並與玄○○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犯意聯絡,先由玄○○與有犯 意聯絡的宇○○、A○○、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向有犯意聯絡的地 ○○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由地○○以其持有之方圓營造、經緯土木、 洽發土木等廠商名義,供作該件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據以指定比價廠 商為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後,程序上逐級簽呈由A○○、不知情之 祕書楊紫勝決行,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 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 示會計D○○、庚○○購買方圓營造、經緯土木、洽發土木等三家廠商投標該 件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 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 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天○○知悉前述圍標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九十二萬 元得標該件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營造 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營造會計提供之方圓營造名義之 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該件工程由被告戌○○、酉○○實 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營造之會計至清水鎮公所辦 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一成之借牌費用後, 再將剩餘之款項支付與被告戌○○、酉○○,其二人再支付不法回扣與玄○○ ,因認被告戌○○、酉○○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 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經查: ①證人楊紫勝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里○路改 善工程,係由我代為決行遴選通知參加比價廠商,當天應係鎮長玄○○及主任 秘書宇○○均同時要公外出或請假,而工務課又急著要發包,所以才會由我代 為決行;該工程係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由工務課承辦人天○○簽擬工程費為一 百萬元(工作費九十三萬九千二百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以比價方式辦理,擬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 經緯土木包工業三家廠商參加比價經課長A○○核章後,陳由我於六月七日代 為決行,後即由工務課辦理招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 卷(二)第七頁】。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案事件審理時陳稱:「我所提供的 資料都是根據資金流向來的,所以這件是借牌給蔡培溪的」等語;D○○亦陳 稱是蔡培溪借牌等語;蔡培溪亦陳稱:是其所施作,但係由地○○轉包等語。 ③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 次借用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地○ ○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過問 ;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 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 ,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 ,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 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 ④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 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⑤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洽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 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⑥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六月十三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吳厝里農路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均 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其後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陳稱:「吳厝里農 路改善工程」之牌是借給蔡培溪的等語。 ⑦證人林宜姍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係其設計監造的 ,是蔡培溪所施作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 三八七頁】。 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蔡培 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 等費用,而與被告戌○○、酉○○無關。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戌○○、酉○○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 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 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 戌○○、酉○○此部分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 罪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E○○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E○○並無土木包工業或營造公司牌照,惟自七十年間起 ,即從事土木、建築工程小包,並與地○○、H○○早有認識,且不曾在清水 鎮公所辦理合格廠商登記,故不在「已在本所(清水鎮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 格廠商」表內,因而不具備參與清水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緣自 八十八年十月起,被告E○○與丁○○、B○○(被告丁○○、B○○業經本 院判決有罪,詳如前述)共同基於得以從清水鎮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以「借牌 圍標」方式獲取不法利益、惟須支付工程回扣(即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與鎮長玄○○(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 五號判決有罪)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多次利用其與清水鎮民代表或縣議員地 ○○熟識之便,向清水鎮公所建議施作地方小型工程;而清水鎮長玄○○亦認 為配合鎮民代表、縣議員以辦理清水鎮發包公用工程,對於鎮公所與代表會間 關係之和睦,透過縣議員有利於向其他上級機關爭取補助經費,暨對於其個人 政績評價、人脈關係建立、不法回扣收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取賄賂,為 每筆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二十不等)均屬有利,遂決意與被告E○○ 、丁○○、B○○勾結,同意依照慣例辦理(凡由鎮民代表、里長、縣議員所 建議之公共工程,胥由該名特定鎮民代表、里長、縣議員指定之特定廠商實際 負責施作),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其個人得收取回扣(賄賂)之概括犯意,及 與被告E○○、丁○○、B○○等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集體舞弊之概括犯 意聯絡,暨圖被告E○○、丁○○、B○○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就下列 九件屬於清水鎮公所自行發包施作、金額非屬應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之小型 公用工程,由玄○○儘可能內定由被告E○○、丁○○、B○○指定廠商承包 施作,實際不經通知二、三家以上廠商進行比價程序,因而復基於務須使上述 工程開標、比價程序形式上合於政府營繕工程規定之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再由玄○○於普遍個案以口頭方式具體指示 主任祕書宇○○、工務課長A○○、發包承辦人天○○、盧威志(以上四人均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有罪)將公用工 程交由被告E○○、丁○○、B○○指定之廠商承包施作之。而宇○○、A○ ○、天○○、盧威志等人均知有前開慣例、亦明白玄○○之用意,旋基於與玄 ○○等人同前目的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關於經辦公共工程集體舞弊、偽造文 書等部分),及與玄○○共同圖被告E○○、丁○○、B○○不法利益之概括 犯意連絡,與行為分擔,積極配合辦理之,而使各個公用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 符合政府採購法所定辦理「限制性招標」之非公開招標、公開比價之行政流程 與形式要求,致而於渠等職務上所經辦之公用工程長期為集體舞弊、圖他人不 法利益、偽造文書等行為。而被告E○○、丁○○、B○○因不具備參與清水 鎮公所所發包工程之競標廠商資格,遂與地○○進行謀議,而達成同前目的( 關於經辦公共工程集體舞弊、偽造文書等部分)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由地○○本人或其所指示之員工D○○、庚○○於凡須有二、三家廠商 提供估價單以比價之公共工程,均設法提供二、三家廠商之估價單及營利事業 登記證、營業稅繳稅證明、押標金支票等相關投標資料以供被告E○○、丁○ ○、B○○圍標之用,D○○、庚○○因受僱於地○○亦仍基於同前目的之共 同犯意聯絡而進行之,地○○俟領得工程款後,於每件工程留扣百分之五的營 業稅、百分之四或五的行政費用(俗稱「借牌費」),餘款再支付與被告E○ ○、丁○○、B○○;又地○○因思慮長期反覆使用「經緯營造」、「經緯土 木」、「方圓營造」、「介發土木」易遭非議,乃要求與渠於營繕工程長期有 相互借牌、保證合作關係之H○○提供「洽發土木」、「洽基營造」、「東易 營造」、「大禾土木」等牌照供渠等使用,地○○或H○○並分別向同業蔡培 溪、王志銘、林四村(以上二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 字第八六五號判決無罪)等人明白告稱略以:為要承包施作清水鎮公所之工程 ,需用其他支牌子(即指廠商)下去投標,請協助提供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一份、統一發票,或於已繕寫好之估 價單、誓約書上簽章,估價單均由地○○、H○○負責繕寫等語;蔡培溪、王 志銘、林四村等人均同意而基於幫助渠等使上述工程比價程序形式上合於政府 營繕工程規定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蔡培溪提供「鎧駿土木 」、王志銘提供「王暘公司」、林四村提供「東弘土木」等會員證影本、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統一發票等投標所需文件資料與 地○○。地○○即利用該些牌照,於清水鎮公所辦理公用工程發包時互相搭配 陪標,暨將該些估價單及投標資料,一併交由天○○、盧威志辦理發包程序, 而玄○○、宇○○、A○○、天○○、盧威志明知均係借牌圍標充數,虛以符 合招標之規定,仍予以擇定廠商、開標、決議,將工程交予事前即已內定之被 告E○○、丁○○、B○○,且製作不實之開標、比價記錄檔案,致使被告E ○○、丁○○、B○○得以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承包施作清 水鎮市公所之公共工程。詳細情節敘述如下: 1、「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係屬台灣電力公司開發電源基金管理委員會 之睦鄰專案補助款,係由清水鎮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補助。被告E○○於本件 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而依前 揭舞弊模式,向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A○○ 、天○○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地○○以其持有之經緯土木、東易公司、 方圓公司等廠商名義,供作該工程之比價廠商,並由天○○均據以指定為該工 程之比價廠商後,程序上逐級簽呈由A○○、宇○○決行,同意該件工程由地 ○○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 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示會計D○○、庚○○出資購買經緯 土木、東易公司、方圓公司等三家廠商投標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 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 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辦理工程開標時, A○○、天○○二人均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 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九十二萬三千元得標,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 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而退還之押標金票據經 提兌後款項悉數流入地○○、經緯公司帳戶內。嗣後,再由天○○依據經緯公 司會計提供之方圓公司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嗣後由 E○○實際負責鳩工施作之,俟工程完竣、驗收後,由經緯公司之會計至清水 鎮公所辦理工程款請領事宜,並由領得之工程款中扣留百分之九至一成之借牌 費用後,再將剩餘之款項匯給被告E○○,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2、「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代表顏水滄建議,被告E○○ 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 而依前揭舞弊模式,向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 A○○、盧威志四人依前揭達成之協議,由玄○○於已打點作記號之「已於本 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名單上決行勾選方圓公司、王暘公司、洽發土木為 比價廠商,同意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 ○與前述公務人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出資並指示會計 D○○、庚○○出資購買方圓公司、王暘公司、洽發土木等三家廠商投標該件 工程之工程押標金支票,並由D○○、庚○○二人及不知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 填製該三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清水鎮公所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盧威志二人均知悉前述圍 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方圓公司以四 十三萬五千元得標該件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 由經緯公司之會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方圓 公司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則由被告E○○實 際負責鳩工施作之,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3、「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 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二項工程是鎮長玄○○向臺中縣政府爭取之補助 款,經台中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以中工字第九九三一號函核准同意 補助工程款分別為二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清水鎮公所在接獲臺中縣政府同意 函文後,基於轄區分工,故發交由承辦人黃○○負責設計,並製作工程設計預 算書,金額分別為二十萬元及二十五萬元。被告E○○於本件工程建議、設計 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惟本身並無營造廠商牌照,因而依前揭舞弊模式,向 地○○要求借牌圍標以承包施作之。玄○○、宇○○、A○○、盧威志四人依 前揭達成之協議,由宇○○於已打點作記號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 商」名單上決行,而在「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 」勾選東易公司、大禾土木、介發土木為比價廠商,在「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 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勾選東弘土木、方圓公司、洽發土木為比價廠商,同意 該件工程由地○○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得標承作廠商。俟地○○與前述公務人 員達成虛偽比價圍標之意思聯絡後,由地○○指示D○○、庚○○二人及不知 情之員工鐘婉如虛偽填製該六家廠商投標標單及相關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 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辦理工程開標時,A○○、盧威 志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致讓 介發土木以十七萬五千元得標「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至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 善工程」、方圓公司以二十一萬七千元得標「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 改善工程」,並將未得標之其他廠商之工程押標金票據一次交由經緯公司之會 計人員具領。嗣後,再由盧威志依據經緯公司會計提供之介發土木、方圓公司 名義之廠商資料而製作該件工程之工程合約書,惟工程則由被告E○○實際負 責鳩工施作之,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4、「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丁○○提出之工程建議書 ,並由丁○○、課長A○○要求工務課承辦人配合被告E○○至現場測量,並 據以規畫、設計工程預算書,並依前揭與鎮長玄○○等人協議之工程舞弊模式 ,經工務課發包承辦人天○○依被告丁○○、E○○意思指定廠商為前揭工程 之比價廠商後,陳由知情之課長A○○及主任秘書宇○○審核後,並由鎮長玄 ○○決行,再由被告E○○自行向地○○、H○○借用指定之廠商牌照作為前 揭工程之比價廠商,繼由地○○指示渠雇用之會計負責購買指定之借牌廠商工 程押標金支票,並指示渠雇用之會計D○○、庚○○、不知情之鐘婉如虛偽填 製指定借牌廠商投標前揭工程之標單投標資料後,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A○○ 、天○○虛偽比價決標,A○○、天○○知悉前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 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讓丁○○、被告E○○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 ,且將未得標廠商之工程押標金一次退與地○○所雇用之會計,而退還之所有 押標金款項則均流入地○○名下經緯營造公司所有彰化銀行清水分行1631 88號帳戶內,工程合約書亦由經緯營造公司會計與天○○簽訂。丁○○嗣將 該工程交由被告E○○施作,工程在竣工、驗收後,由地○○指示渠會計假藉 名義領取工程款,並在扣除百分之九至十借牌費後,將剩餘款項交付被告E○ ○,暨支付不法回扣予玄○○。 5、「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係清水鎮民代表B○○提出之工程建議案,在發包前即由B○○與清水鎮長玄 ○○談好,依前揭工程舞弊模式由B○○向地○○或H○○借用特定廠商牌照 作為比價廠商。在規畫、設計時,由被告E○○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 麗櫻,至工地現場告知蔡女前揭工程之施作內容並進行會勘、丈量,蔡麗櫻再 依據被告E○○之意思分別製作完成前揭工程設計預算書,清水鎮公所工務課 發包承辦人盧威志依被告B○○、E○○意思指定特定廠商為前揭工程之比價 廠商,並將指定廠商在「已於本所辦理出入登記合格廠商」表上作暗記後,陳 由知情之課長A○○、主任秘書宇○○審核後,由鎮長玄○○決行,被告E○ ○再委由H○○指示渠會計小姐負責購買投標前揭工程廠商之工程押標金支票 ,並指示渠會計小姐虛偽填製特定投標廠商投標前揭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後 ,郵寄至清水鎮公所供A○○、盧威志虛偽比價決標,A○○、盧威志知悉前 述圍標事實,仍逕予為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讓被告B○○ 、E○○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前揭工程,而前揭工程是被告B○○交由被告E ○○負責施作,工程在竣工、驗收後,由地○○指示渠會計假藉名義領取工程 款,並在扣除百分之九至十借牌費後,將剩餘款項交付被告E○○,暨支付不 法回扣予玄○○。 6、因認被告E○○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 有其他舞弊(事前即共同謀議由特定人得標施作,進而選定特定之廠商參與投 標)情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 賂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E○○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 用工程有其他舞弊(事前即共同謀議由特定人得標施作,進而選定特定之廠商 參與投標)情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 交付賄賂、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係以下列論述 為其論據: 1、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共同被告宇○○、A○○、楊榮芳、楊介發、H○○、蔡 培溪、王志銘、林四村等人迭於調查、偵訊時坦認不諱;並據共同被告天○○ 、盧威志、地○○、D○○、庚○○等人迭於調查、偵訊、審理時(本院九十 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案件,有筆錄影本附卷可參)時供承不諱,且彼此供述 一致。 2、另有「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卷宗、地○○所掌握之「地 ○○」、「經緯營造」等金融帳戶存提款明細(已檢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 第三四四號案卷內);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彙整後之「工程發包日期 、工程名稱、投標廠商、投標金額、押標金支票號碼、押標金金額、所屬行庫 、購買人、押標金支票流向「明細表」份等資料附卷佐證屬實。 3、又查,共同被告玄○○、天○○二人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分別為 :「...四、天○○稱:㈠玄○○未指示其指定廠商圍標工程;㈡其未依照 地○○等縣議員、丁○○等代表建議指定之廠商承做工程。上述問題經測試呈 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五、玄○○稱:㈠其未依照楊華等縣議員、丁○ ○等代表建議指定之廠商承做工程;㈡其未指示黃明煜、盧威志二人指定之廠 商圍標工程;㈢未其收取回扣。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 。..」,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調科參字第09123049 310號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可佐。此外,被告丁○○、B○○經法務部調查 局實施測謊鑑試結果,就同一問題「未要求鎮長、主祕、工務課長給其指定之 廠商承做工程」、或「未向地○○借牌標工程」,均呈現說謊之情緒波動反應 ,有同前測謊報告書一份在卷可參。 (三)訊據被告E○○堅詞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辯稱: 1、公訴意旨將蔡培溪或黃國進誤為被告E○○者: ①公訴意旨認「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路面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 表明有意承作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定該工程係 地○○借牌與蔡培溪,而由蔡培溪施作,而依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四四號卷第四 十頁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審理庭訊中,證人D○○亦證稱該工程是蔡培溪承做 (按指蔡培溪去他們公司寫標單或簽合約),是前開工程確與伊無關。 ②公訴意旨認「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伊工程建議設計 伊始即表明有意承作」云云,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 四四號判決書內認定係「丁○○建議,而由蔡培溪向地○○借牌,並由蔡培溪 施作;惟在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卻認定為地○○借牌與黃國進,而由 黃國進施作,惟無論係蔡培溪或黃國進借牌施作,均與伊無關。伊從未承做該 項工程。公訴意旨可能誤認證人F○○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七四頁)所稱之蔡姓包商為伊;及證人宇○ ○在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卷(一)第一 二四頁)稱該工程是伊所施作,然此均與事實不符。蓋依丁○○於調查筆錄及 偵查筆錄之供述,甚至其測謊結果均未提到係與被告E○○有關。 2、公訴意旨將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誤為係被告E○○向地○○借牌施作者 : ①公訴意旨認「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 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 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定係 「顏水滄建議,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 該工程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八○五二、一 六九七八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亦僅提及被告E○○施工,並未指出被告E ○○有何參與投標或有如上向何人表明有意承做意願之事實,依該起訴書所載 ,投標之事全由地○○為之,與被告E○○完全無關,故依該起訴事實足以證 明被告E○○確未與公務員或地○○等人有何犯意聯絡。②公訴意旨認「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 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係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 承做等語,確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地○○借牌給林永 芳而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證人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四調查筆 錄(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四一一頁、第四一五頁)稱前 開二件工程均係委外設計,其中「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 係委由台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被告E○○根本不知是何人設計,如何去 表明? ③公訴意旨認「高北里農路整修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 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等語,與事實不 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 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 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 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 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其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 ,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 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 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3、公訴意旨將由林永芳向H○○借牌施作,誤為係被告E○○向H○○借牌施作 者: ①公訴意旨認「高東里路面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即 表明有意承作,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 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向 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蔡麗櫻在九十一 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八一頁), 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 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 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 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部分事實之 認定沒有根據。 ②公訴意旨認「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伊始, 即表明有意承做,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丈 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係「B○○建議,而由林永芳 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之依據之蔡麗 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第三 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伊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供述全文是「前 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 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 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可見此 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③公訴意旨認「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伊於工程建議設計 伊始即表明有意承做,且有約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承辦人蔡麗櫻至工地現場會勘 、丈量」等語與事實不符。前開工程本院九十二年訴字三四四號及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書均認此係「B○○建議,而由 林永芳向H○○借牌,並由林永芳施作」,與伊無關。且依起訴書所載之依據 之蔡麗櫻在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卷(二 )第三八一頁),蔡麗櫻並未指稱有與被告E○○至工地現場會勘、丈量,她 供述全文是「前述四件工程在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 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 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 ..」,可見此部分事實之認定沒有根據。 4、公訴意旨認前開工程係伊向同案被告地○○借牌投標等等,與事實不符。此由 下列陳述得知: ①同案被告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卷第三九頁至第四十頁,即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三一頁至第三三頁,地○○明白供述並非伊跟 他借牌。另法官問地○○之職員D○○、庚○○「E○○有無到你們公司寫投 標單或是合約書之類的」,兩人均答「沒有」。 ②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筆錄第五十頁,地○○明白供稱向其借牌者係林 永芳,起訴書所載之工程是林永芳向其借牌等語。 ③本院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審理筆錄,證人D○○亦證述,與他們公司接洽者為 林先生(按即林永芳)。 ④綜上所述,可證伊確未向地○○借牌施作。 5、伊只是單純受僱於人施作工程,此可由被告八十八至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 證明書明顯看出,當其受僱於洽基公司時,其係申領洽基公司薪資,當他受僱 於煇弘工程行時,其係申領煇弘工程行之薪資。足證伊僅係一單純工人,有關 如何去借牌施作,伊不可能知悉。再者,共同被告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 十一日審理筆錄時雖證稱,伊與林永芳合夥,惟被告並非與林永芳合夥,被告 很單純係受僱於林永芳或其他得標者,此純係外界誤解,而縱觀本案全卷證據 ,亦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在檢察官起訴之九件工程係與林永芳合夥或具有犯意 聯絡,此部分證人地○○個人意見或揣測之詞,沒有證據能力,不足為不利被 告之證據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 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 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 )。經查: 1、「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 ①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係屬台電回饋款, 係由公所列表向台電申請的。後由地○○持用或向H○○借用之經緯土木包工 業、東易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三家廠商為比價廠商,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 作要問監工F○○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 )第一四四頁】。 ②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 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 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 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 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 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 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 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 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 頁】。 ③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高美里高 美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經緯土木包工業、高美里涼亭新建工程之介發土 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二)第一一六頁】。 ④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係我 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於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 改善工程是蔡培溪借牌的,有到我們公司寫標單及合約書」等語。 ⑤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清水鎮公所發包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之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 四頁】。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三田區道 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是蔡培溪借牌的,有到我們公司寫標單及合約書」等語。 ⑥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 改善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陳情案件所設計的,經費來源為台電公司補助款 ,當時係由國姓里蔡傳枝陪同我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惟該工程實際施作時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 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與前述『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 程』實際施作之廠商一樣,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證人F○○所提之蔡姓包商 應係指蔡培溪,而非被告E○○。 2、「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該工程是由鎮民代 表顏水滄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格廠商』表簽 擬,鎮長玄○○勾選洽發土木包工業、王暘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參加比價 ,我沒有辦理本案」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 三三頁】;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證稱:「本件係代表顏水滄建議 ,由顏水滄指定廠商比價,並將工程交由E○○施作」等語。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係代表顏水滄建議 ,由顏水滄與玄○○談好遴選洽發土木、王暘營造及方圓營造參加比價,並由 方圓營造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件工程係由清水 鎮代顏水滄建議,係由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庚○○將工程卷持往鎮長玄 ○○處,以王暘營造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及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 家廠商參與工程投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 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理工 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④證人顏水滄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臺中縣清水鎮公所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發包之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當時因 田寮里里長及里民,請求將一七四號旁路面之竹叢挖除並將馬路拓寬,我乃將 里長及里民之訴求告知清水鎮公所工務課長A○○,A○○乃派工務課承辦人 F○○與我到現場進行會勘及測量,由我告訴F○○本工程施作之項目,並在 八十九年十月間,我將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建議書交由F ○○,由F○○完成工程設計預算書;我在提出本工程建議案後,即由公所及 地○○自行處理,本工程發包經過情形要問公所及地○○才知道」等語【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二)第七O頁】。 ⑤被告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菁埔路一七 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屬地○○所屬方圓營造公司所提供的,該工程之板 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由我施作無誤」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 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⑥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在七十一年間起我與地 ○○即十分認識,故地○○自行設立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即經常向我一 次借用前述多家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公司牌照,投標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公共工程,而至於 地○○要選那幾家公司做為同一工程投標廠商,均由地○○自行決定,我並不 過問;經我檢視確認地○○有以我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 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陪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借 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 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 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 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 頁】。 ⑦證人王志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本工程之標單及包 商估價單上所蓋之王暘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是王暘公司所有之 印鑑,但不是我們公司的員工或本人所蓋立的。因為我們公司沒有投標本項工 程。本項工程絕非本公司所投標;因為該兩項工程標單內之標的名稱、標價總 額,以及包商估價單內施作工程項目內之單價、復價以及估價總價,均非我或 我公司員工所填寫,故該兩項絕非本公司所投標。本工程係地○○向我公司借 用牌照參與投標,但有關地○○如何參與投標、如何施作我均不清楚。而互相 借牌的情形在我們同行之間係一種慣例。本工程開標時,我未到場,本公司未 參與本項工程開標,故押標金款項流向為何我不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二五頁】。 ⑧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經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之王暘營造有 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⑨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之方圓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投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⑩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田寮里菁埔里一七四號 旁路面駁坎等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顏水滄所提出之建議書設計的, 當時係我一人至現場測量,得標廠商為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該工程並 由我負責監工,該工程施作係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 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方圓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人員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⑪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田寮里菁埔路 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五及百四之四之借 牌等費用等語;而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 陳稱:「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是我做的,工程是地○○標 到以後交給我做的,不是借牌的」等語。 ⑫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被告E○○辯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係幫 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我是 代工的而已,我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等語,並非虛構。前開工程係由被告顏水 滄、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後,由被告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 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 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F○○所提之施工者為 蔡姓包商及證人宇○○證稱工程是由被告E○○施作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齟 齬。 3、「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 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 ①被告E○○陳稱:林永芳曾經是伊老板,伊幫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 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 路面水溝改善工程,伊只是代工的而已,伊是替林永芳做板模的,實際上是誰 的工程,我也不知道」等語。 ②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鰲峰里大街 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他說要借牌,沒有特別說什麼借牌,就由我們小姐 幫他填寫」等語。 ③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鰲峰里 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 溝改善工程」等二件工程是我做的,工程是地○○標到以後交給我做的,不是 借牌的」等語。 ④D○○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鰲峰里大街 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 善工程是借牌的,是林永芳借牌的,不是轉包的,之前說是E○○,因為他們 是同一起的,所以才寫一個作代表」等語。 ⑤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我給地 ○○百分之五發票營業稅及百分之四管理費」等語。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 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被告E○○辯稱:林永芳曾經是我的老板,我係幫 他做過工,以每日計算過工資,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 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是我代工的而已,我是替 林永芳做板模的等語,並非虛構。前開工程係由被告林永芳與玄○○達成協議 後,由被告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 4、「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向 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代表會主席丁○○建議的,工程比價廠商係由丁○○ 向地○○借用介發土木、經緯土木、洽發土木做為比價廠商,並由介發土木得 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F○○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由我根據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所提出之建議書 所設計的,當時係由丁○○及課長A○○要求我配合橋頭里長王清標至現場測 量,得標廠商為介發土木包工業,該工程並由我負責監工,惟該工程施作時係 由一位蔡姓包商(名字不詳)與我接洽,故實際施作廠商為該蔡姓包商,驗收 通過後由我辦理決算,通知介發土木前來鎮公所出納部門辦理請款事宜」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六七頁】。 ④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 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係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 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 ○如何處理。地○○向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 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 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局詢問 時供稱:「依慣例本件工程係由地○○出面投標之工程,故該件工程係由地○ ○出面洽借洽發土木包工業廠商資料參與陪標」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 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⑤被告E○○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橋頭里高美路一四 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 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在公所人員到工地現場監工時,我正在施 作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故前揭三件工程之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確實 由我施作無誤,由於依照慣例在板模裝設完成混凝土灌漿前,監工人員均會到 工地現場監工,可能因此F○○才會認為我係實際施作之包商,實際上我僅負 責板模裝設及混凝土灌漿工作。另在前揭三件工程驗收時,我並未參與驗收工 作,有關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三田區道路駁坎水溝改 善工程,及田寮里菁埔路一七四號旁路面駁坎等工程等三件工程驗收作業,皆 係由地○○指定現場人員陪同驗收」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 查卷(一)第二三三頁】。 ⑥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經緯土木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⑦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洽發土木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⑧證人D○○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五月三十 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橋頭里高美路一四九之五號旁路面水溝工程之介發土木投 標資料係我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二七頁】。 ⑨證人地○○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何人指定蔡培溪、 辰○○承作清水鎮公所發包的小型工程?)蔡培溪及辰○○所承作的清水鎮公 所發包之小型工程,大都是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 之小型工程」;「(為何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所建議的 小型工程案都交由蔡培溪及辰○○施作?又為何丁○○及巳○○建議案之工程 須向你借牌圍標?)清水鎮民代表會主席丁○○、副主席巳○○與蔡培溪及辰 ○○是舊識朋友,所以丁○○及巳○○分配之小型工程均會交給他們二人來作 ,丁○○及巳○○提出建議案時,要求蔡培溪及辰○○與鎮長玄○○聯繫,並 告知玄○○指定我持有之廠商做為特定工程之比價廠商,所以丁○○及巳○○ 建議的工程,大部分是以我所持有之經緯營造、方圓營造、介發土木等廠商為 投標及得標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二O 八頁】;於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你曾出借牌照給那些人 ?)曾借與H○○、戌○○、蔡培溪等人」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頁】。 ⑦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以認定前開工程係由被告蔡培溪與玄○○達成協議後 ,由被告蔡培溪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證人F○○所提之蔡姓包商 應係指蔡培溪,而非被告E○○。 5、「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自行指定廠商比價,由B○○ 自行安排廠商施作,我僅係依照朝琴指定之廠商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八八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代表B○○建議的,並由B○○與玄○○談 好(達成協議),由東易營造、洽基營造及大禾土木參加比價,並由東易營造 得標。本工程實際係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麗櫻比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七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等語。 ④證人蔡麗櫻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 整修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工程在 B○○建議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 ,由我就現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 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 後,則由工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係由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但我在辦理四件工程監工時『 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 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及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雖然四件工程 得標廠商不同,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 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為何」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 坎整修工程是由他人分別向我借用我所持有之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 木包工業、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禾土木包工業廠商投標。他人向我借牌 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之清水 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我持有之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 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公司,雖有投標高東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 程,且部分投標資料係由本公司小姐所填寫,但本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本工程之 相關發包、承作事宜,至於係何人向我借用大禾土木包工業、洽基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廠商資料頭標本工程,我已記憶不清」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 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 ⑦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 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⑧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 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 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與前開認 定亦無齟齬。 6、「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 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 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 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營造公 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 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蔡 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 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 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 工程之情形,都是庚○○出面辦理開標事宜,本二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 定比價廠商,而本二件工程之投標廠商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易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方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經緯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鎧駿 土木包工業等六家廠商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該六家為比價廠商」等 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 溝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清水鎮民 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B○○建議 後均會先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 場需施作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 多年之工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 務課專責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係由 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 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 前述得標廠商東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介發土木包工業關係 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西里高美燈塔 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鎧駿 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工程 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而我並 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 ⑥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 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 ⑦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 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⑧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 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 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 開認定亦無齟齬。 7、「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代表B○○建議,由B○○指定東易營造公司、經緯營造 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等 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 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均係代表B○○建議,由B○○向地○○或H○○借用東易 營造公司、經緯營造公司、方圓營造公司、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 、經緯土木包工業等特定廠商為比價廠商,本二件工程實際係由何人施作要問 監工蔡麗櫻較清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 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由鎮民代表B○○所建議的, 但B○○本身並未從事土木或營造工程,且我承辦發包過程中,B○○從未與 我討論有關借牌承包清水鎮公所工程之情形,本件工程都是庚○○出面辦理開 標事宜,本件工程都是由鎮長玄○○指定比價廠商,而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 係由B○○出面要求玄○○指定為比價廠商」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 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七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 中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 計施作,由洽發土木包工業得標;辦理驗收時係由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 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有關高東里護岸路旁 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廠商經緯營造公司、東易營造公司,及方圓營造公司 、鎧駿土木包工業、洽發土木包工業、經緯土木包工業投標該工程之投標資料 、工程契約書、開工報告書、竣工報告書等資料都是我公司小姐所填寫製作, 而我並未參與投標及施作,該工程是地○○向我借牌、投標的」等語【詳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四四五頁】。 ⑥證人蔡培溪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地○○向我借用鎧駿土木包工業之牌照資料,向清水鎮公 所投標本工程,而且工程之標單等投標資料均是地○○負責處理,我不知道本 工程之詳細投標價格等細節。鎧駿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本工程之標單價格等欄 位並非我所寫,而是由地○○找人書寫。我將鎧駿土木包工業之公司大小章交 給地○○,由地○○負責向清水鎮公所領回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但如何領回要 問地○○才知道」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八 八頁】。 ⑦證人地○○於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 O二號旁水溝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 里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 岸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 ⑧證人林永芳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高東里 路面排水溝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 路旁農路等駁坎路面改善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⑨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透過地○○向H○○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 後,由H○○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 代林永芳在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 開認定亦無齟齬。 8、「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①證人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 程是由鎮民代表B○○建議的,是由盧威志檢附『已於本所辦理出入證登記合 格廠商』表簽擬,鎮長玄○○勾選介發土木包工業、東弘土木包工業、大禾土 木包工業參加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二 三三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 代表B○○建議,由B○○指定廠商比價」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 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二頁】。 ②證人A○○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 代表B○○建議,由B○○與玄○○談好遴選介發土木、大禾土木及東弘土木 參加比價,並由介發土木得標,至於實際由何人施作要問監工F○○」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O五二號偵查卷(一)第一四四頁】。 ③證人盧威志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經我詳視提示之資 料,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清水鎮代B○○建議,當時係由庚○○代表介發 土木包工業、大禾土木包工業及東弘土木包工業前來公所參與投標,開標當日 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本工程係由鎮長玄○○於所附之『已於本所辦理出 入證登記合格廠商』(圈選表)圈選三家廠商並於該表格用印後,我再據以辦 理工程發包作業。開標時係由課長A○○主持開標,並由我負責審標」等語【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六六頁】。 ④證人蔡麗櫻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 均由我擔任承辦人,負責工程的設計、監工及決算業務;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 工程等工程,係清水鎮民代表B○○建議後設計施作,在B○○建議後均會先 約我至現場勘查,B○○在現場告訴我需修建的工程內容,由我就現場需施作 之工程數量進行丈量,我再依據工程數量參考清水鎮公所工務課沿用多年之工 程單價分析表製作預算書,連同鎮民代表的建議書經呈核後,則由工務課專責 承辦發包人員辦理發包作業,其中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由介發土木包工業得 標。實際現場均係一位蔡姓包商(詳細姓名不清楚)施作,辦理驗收時也係由 該蔡姓包商到場配合驗收,我並不知道該蔡姓包商與前述得標廠商關係為何」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三七八頁】。 ⑤證人H○○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係 地○○向我借牌陪標,而工程押標金都是由地○○支出購買,所有投標資料亦 均係由地○○處理,至於退回之押標金我則不知道地○○如何處理。地○○向 我借牌投標之工程,我本人未曾施作過任何我出借牌照與他人參與投標並得標 之清水鎮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 一)第三八四頁】。 ⑥證人林四村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 標單及包商估價單上所蓋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 均是本公司所有之印鑑,惟係我將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公司大小章交由地○ ○全權處理該項工程投標事宜,本公司僅係陪標而已;但該三件工程押標金係 由我本人所支付。工程為何由我支付押標金,我已不清楚了。我並未實際施作 本件工程,東弘土木包工業所施作之工程,均係本公司實際參予投標、得標後 才施作的工程」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五六 頁】。 ⑦證人鐘婉如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東弘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 偵查卷(二)第一一六頁】。 ⑧證人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之介發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均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 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 ⑨地○○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高北里農路整 修工程,是借牌給林永芳的,有收取百分五及百四之四之借牌等費用等語;於 本院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審理時證稱:鰲峰里大街路一九八之二O二號旁水溝 路面改善工程、西寧里中興街地下道旁路面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路面排水溝 及駁坎整修工程、高西里高美燈塔前排水溝改善工程、高東里護岸路旁農路等 駁坎路面改善工程、高北里農路整建工程是林永芳向伊借牌等語。 ⑩證人林永芳於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證稱:高北里農路 整修工程是我做的等語。 ⑪綜合前開證人的證詞,足認前開工程係由被告B○○、林永芳與玄○○達成協 議後,由林永芳向地○○借牌施作,並負責相關事宜後,工程完竣後,由地○ ○收取借牌管理費等費用,而與被告E○○無關。被告E○○既係代林永芳在 現場施作板模,則證人蔡麗櫻所提之施工者為蔡姓包商等情,與前開認定亦無 齟齬。 9、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E○○有公訴意旨認定之貪污治 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同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之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E○○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 決。 二、被告亥○○、丑○○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亥○○為黃喜土木包工業(下稱黃喜土木)負責人,其妻 陳月娟亦為清水鎮民代表;丑○○(起訴書當事人欄誤載為「涂裕田」)為宏 栓土木包工業(下稱宏栓土木)負責人,渠等明知地○○為要承包施作清水鎮 公所之工程,需要借用其他廠商名義投標,竟分別基於幫助玄○○、宇○○、 A○○、天○○、盧威志、地○○、H○○參與投標工程比價程序形式合於政 府營繕工程規定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的概括犯 意,由被告黃文書提供黃喜土木、被告丑○○提供宏栓土木會員證影本、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或印文、統一發票等投標所需文件資料與 地○○進行工程圍標,因認被告亥○○、丑○○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 三十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幫助犯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亥○○、丑○○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一項之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之幫助犯罪嫌,係以被告丑○○於調查站及偵查中的自白、共同被告宇○ ○、A○○、天○○、盧威志、地○○、H○○、D○○、庚○○於調查站及 偵查中的自白及工程卷宗在卷可憑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亥○○、丑○○堅詞否認有為右揭犯行,被告亥○○辯稱:伊係經由 案外人楊永(已殁)之請求,要求借牌給其參加「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 標比價。伊認為借牌乃極為平常之事,且同業間亦常有借牌參與投標情事,遂 同意楊永之請求。至此以後均由楊永處理,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工程事務,遑 與其他被告幫助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伊並非公務員,亦無可能有虛偽不實 之登載行為等語;被告丑○○辯稱:伊有以宏栓土木名義參與投標「臨江里托 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並自行提供押標金,因為沒有標到該工程, 所以也沒有參與該工程的施作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 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 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 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 ,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七十六年臺上字 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 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 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 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從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 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刑法上之幫助犯 ,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者而 言。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則非幫助犯(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 第一五○九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九八、六四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台上 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參照)。從而,幫助犯仍須對正犯該當構成要件之實行行 為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 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 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 一七二二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1、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係經由案外人楊永(已殁)之請求,要求借 牌給其參加「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招標比價。伊認為借牌乃極為平常之事 ,且同業間亦常有借牌參與投標情事,遂同意楊永之請求。至此以後均由楊永 處理,伊自始至終均未參與工程事務,遑與其他被告幫助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 書。伊並非公務員,亦無可能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等語,核與其於九十一年 四月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清水鎮公所在九十年二月間寄發菁埔里內水溝 改善工程招標領取通知書給我,我即到公所領圖說,之後我再到公所登記,公 所即寄發一份空白標單給我,我在標單上填具估價單內容及檢附相關投標資料 後將該工程標單寄回公所,在開標當天我亦親自到場參加」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一)第一九六頁】完全歧異,適足啟人疑竇。而 證人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確認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清水鎮公所發包之菁埔里內水溝改善工程之黃喜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係我 填寫,該些資料是地○○叫我所填寫」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 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顯見被告亥○○前開辯詞,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 責任,不足採信。而被告丑○○辯稱:伊有以宏栓土木名義參與投標「臨江里 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並自行提供押標金,因為沒有標到該工程 ,所以也沒有參與該工程的施作等語,核與其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調查員詢問 時證稱:「宏栓土木之牌照,係借由地○○使用,至於地○○如何借用我公司 之牌照參與工程投標,我均不清楚,同時我亦未向地○○收取任何借牌費用。 我未曾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參與清水鎮公所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 程招標事宜。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資料中宏栓土木之標 單等投標資料,經我詳視貴站提示之資料,工程標單等資料,不是我或我公司 人員所填寫,也並非我或我公司人員所郵寄,本公司除我本人外並未聘用其他 任何員工。宏栓土木投標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之工程押標金 ,應是地○○以我的名義所購買的」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 查卷(一)第二六五頁】完全迥異,適足令人生疑。而證人庚○○於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四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臨江里托兒所旁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工 程以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圍標,係借牌人蔡培溪之意思,當時我僅 係陪同蔡培溪到公所協助處理,而我幫蔡培溪處理本件工程是依地○○之指示 ,故本件係蔡培溪要求宇○○指定介發土木、鎧駿土木及宏栓土木為比價廠商 」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二號偵查卷(二)第一四四頁】。堪認被 告丑○○前開辯詞,亦係在迴避自己借牌之責任,不足採信。 2、然被告亥○○、丑○○雖分別提供黃喜土木、宏栓土木的牌照資料供他人投標 之用;然借牌投標之情況,或係因借用人自己無適合之土木營建牌照,或係因 達形式上合於競標比價之規定,而借用他人牌照,以符合二或三家比價之要求 ,或為求較高獲標之機率等,其目的各不一樣,借用人亦未必皆與承辦之公務 人員達成在比價紀錄上為不實登記之犯意聯絡,況出借牌照之人,通常更無探 知借用人是否與承辦工程開標之公務人員有偽造開標紀錄之可能與必要。而本 案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亥○○、丑○○明知渠等出借牌照之後,借牌之人與 承辦之公務員間有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情事。而且亦無證據顯示渠等可推知 借牌之人必然與承辦公務員間有虛偽開標、比價決標之事。再參以前揭各借牌 予他人之人,均未曾與清水鎮公所內之承辦人員有任何接觸,當不可能明確知 悉清水鎮公所內,就各該相關工程之相關作業情形,則渠等並無從知悉清水鎮 公所之相關公務人員是否「明知不實事項」而將之登載於其所掌之公文書。故 被告亥○○、丑○○並無幫助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更無犯意聯絡甚明。此外 ,本院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亥○○、洪裕等有何幫助或共犯公務員明 知不實而登載於公文書之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亥○○、丑○○犯罪,自無 從以被告亥○○、丑○○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不能成立,即推論被告亥○○、 丑○○涉犯前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政府 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何 世 全 法 官 陳 得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 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