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五 號),暨移 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六0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六四、二三七三四號、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九六0三、二四六三二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一九五九六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0、一八九四0號、八十三年度偵 字第四五四九、二00六八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 二0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六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七六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 度偵字第五一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號、八十四 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偽造如附表「所得人欄」所示之人之印章各壹枚,暨偽造如附表「偽造之文件及印文 數欄」所示之文件表上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至八十年間,係在建築工地承攬工程之工頭,竟 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如附表「所得人欄」所示之人等,並未在如附表「扣繳單 位欄」所示之公司等之工地工作,竟自七十九年底、八十年間起,在不詳地點, 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處,取得如附表「所得人欄」所示之人等之身分證影本 後,即偽刻該些人之印章各一枚,先後多次蓋用於如附表「偽造之文件及印文數 欄」所示之文件表上,而偽造該些人業已領取薪資之私文書,並持之憑以向上開 工程行、公司領取工資,致該不知情之工程行、公司據之填具所得扣繳憑單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並依此向辛○○等人課稅,足生損害於辛○○等 人。 二、案經辛○○告發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丑○○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辛○○等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且經證人陳錦華、廖文堂、周楊榮、藍坤添、李瑞雲 、郭春長、洪嘉麗、魏清河、徐秀鳳、楊瑞春、林昭君、詹萬益、林惠姘、周淑 娥、陳良俊、楊彩居、魏金進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偽造之文件 及印文數欄」所示之文件等附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薪資表上之印文,為表示受領薪資之證明,具有收據性質,屬私文書。被告偽 刻辛○○等多人之印章及偽造薪資表領取薪資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辛○○等 人之權益。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云云 ,然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 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苟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 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 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 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 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七四 號、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五二一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丑○○僅為工地之 包工,並非營造公司之負責人或會計人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 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無成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之餘地。且間接正犯乃指犯 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以 遂其犯意而言。犯罪行為人仍居於掌握全局之幕後操縱者地位。被告丑○○既僅 為包工,其製作不實之薪資表交付營造公司,意在領取薪資,難謂其意在利用不 知情之營造公司負責人或會計人員,從事業務登載不實行為。縱公司負責人或會 計人員依據此不實之薪資表製作扣繳憑單據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得遽課 以被告此部分之刑事責任;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二百十 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 ,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又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多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 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八0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 六0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六四、二三七三四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六 0三、二四六三二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一九五九六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0、一八九四0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 五四九、二00六八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二 0一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三六號;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三七六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 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五號)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因循建築界違法慣例而致罹刑章,犯罪後雖有悔意,但對被害人等 造成鉅大之損害,其行為實無足取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如附 表「所得人欄」所示之人之印章各壹枚,暨偽造如附表「偽造之文件及印文數欄 」所示之文件表上之印文,雖未扣案,然既不能證明確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各該文件因已提出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不併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明知依法應設立商號並以該商號名義申報所得工程款 、繳納稅捐及掣發給所僱用工人扣繳憑單,而被告亦明知未實際僱用辛○○、傳 淑香、戊○○等工人在水濱工程行所承包之工地工作,竟由其將不實之工人資料 提供同案被告壬○○(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肆月確定)據以登載於水濱工程行 七十九年度薪資、伙食津貼、加班費印領清冊上,由壬○○幫助丑○○逃漏應繳 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以不正 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四、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 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 型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相符,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是,蓋 以此等行為含有惡性,性質上屬於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對 於其他違反稅法行為,例如不開立同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課稅等等行為,各稅 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 可納歸刑罰之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不能認與該法第四十一條 詐術漏稅之違反性同視,依該罪之構成要件,必須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 ,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價,尚不以 該罪相繩,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查被告丑○○僅為工地之包工,而承包工頭僅係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且未依規定申報稅課,既未實施積極行為或具有同一型態行為以逃漏稅 捐,其應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逃漏稅捐之罪,又其並無以詐術或不正當 方法逃漏稅捐,是依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犯行,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逃漏稅捐情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原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編│所得人│ 扣繳單位 │虛報之薪│扣繳年│偽造之文│ 卷宗頁數 │ │號│ │ │資(新台│度 │件及印文│ │ │ │ │ │幣) │ │數 │ │ ├─┼───┼──────┼────┼───┼────┼──────┤ │一│辛○○│水濱工程行 │二十萬元│七十九│偽造印領│甲○八十一 │ │ │ │ │ │年度 │清冊及印│年度他字一0│ │ │ │ │ │ │文十二枚│五五號第三二│ │ │ │ │ │ │ │頁 │ │ │ ├──────┼────┼───┼────┼──────┤ │ │ │彰祥營造有 │三十萬元│七十九│無 │同右 │ │ │ │限公司 │ │年度 │ │ │ │ │ ├──────┼────┼───┼────┼──────┤ │ │ │鴻源工程行 │十五萬 │七十九│無 │板檢八十一 │ │ │ │ │ │年度 │ │年度他字八 │ │ │ │ │ │ │ │三六號 │ │ │ ├──────┼────┼───┼────┼──────┤ │ │ │協興隆工程 │十二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股份有限公 │ │度 │ │ │ │ │ │司 │ │ │ │ │ │ │ ├──────┼────┼───┼────┼──────┤ │ │ │元春工程有 │二十萬元│七十九│無 │同右 │ │ │ │限公司 │ │年度 │ │ │ │ │ │ ├────┼───┼────┼──────┤ │ │ │ │十五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 │ │度 │ │ │ │ │ ├──────┼────┼───┼────┼──────┤ │ │ │宏昌鋼鐵有 │二十四萬│八十年│無 │板檢八十一 │ │ │ │限公司 │元 │度 │ │年度他字八 │ │ │ │ │ │ │ │三六號 │ │ │ │ │ │ │ │北檢八十二 │ │ │ │ │ │ │ │年度偵字四 │ │ │ │ │ │ │ │四一四號第 │ │ │ │ │ │ │ │二頁 │ │ │ ├──────┼────┼───┼────┼──────┤ │ │ │錦程有限公 │二十萬一│八十年│無 │同右 │ │ │ │司 │千元 │度 │ │ │ │ │ ├──────┼────┼───┼────┼──────┤ │ │ │招達工程有 │十萬元 │七十九│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二 │ │ │ │限公司 │ │年度 │表及印文│年度他字四 │ │ │ │ │ │ │十二枚 │九九號第十 │ │ │ │ │ │ │ │頁 │ │ │ │ ├────┼───┼────┼──────┤ │ │ │ │二十萬元│八十年│同右 │同右 │ │ │ │ │ │度 │ │ │ ├─┼───┼──────┼────┼───┼────┼──────┤ │二│寅○○│協興隆工程 │十二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股份有限公 │ │度 │ │ │ │ │ │司 │ │ │ │ │ │ │ ├──────┼────┼───┼────┼──────┤ │ │ │元春工程有 │三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三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二 │ │ │ │ │ │ │十二枚 │二八五六號 │ │ │ │ │ │ │ │第三十四頁 │ ├─┼───┼──────┼────┼───┼────┼──────┤ │三│丙○○│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二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一一六七八 │ │ │ │ │ │ │ │號第二十二 │ │ ││ │ │ │ │頁、第三十 │ │ │ │ │ │ │ │二頁。 │ │ │ │ │ │ │ │板檢八十五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六二○一號 │ │ │ ├──────┼────┼───┼────┼──────┤ │ │ │元春工程有 │三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四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度偵字第八 │ │ │ │ │ │ │十二枚 │九七四號第 │ │ │ │ │ │ │ │三十八頁 │ │ │ │ │ │ │ │ │ │ │ │ │ │ │ │板檢八十二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一六七八 │ │ │ │ │ │ │ │號第四頁 │ ├─┼───┼──────┼────┼───┼────┼──────┤ │四│巳○○│吉廷工程有 │二十五萬│七十九│無 │北檢八十三 │ │ │ │限公司 │元 │年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四六○ │ │ │ │ │ │ │ │號第二十五 │ │ │ │ │ │ │ │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六二○一號 │ │ │ │ │ │ │ │ │ │ │ │ │ │ │ │北檢八十三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四六○ │ │ │ │ │ │ │ │號第三十四 │ │ │ │ │ │ │ │頁 │ │ │ ├──────┼────┼───┼────┼──────┤ │ │ │彰祥營造有 │二十萬元│七十九│無 │北檢八十三 │ │ │ │限公司 │ │年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四六○ │ │ │ │ │ │ │ │號第二十五 │ │ │ │ │ │ │ │頁 │ │ │ ├──────┼────┼───┼────┼──────┤ │ │ │元春工程有 │十萬元 │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四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度偵字第八 │ │ │ │ │ ││十二枚 │九七四號第 │ │ │ │ │ │ │ │四十九頁 │ │ │ │ │ │ │ │ │ │ │ │ │ │ │ │北檢八十三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四六○ │ │ │ │ │ │ │ │號第三十二 │ │ │ │ │ │ │ │頁 │ │ │ ├──────┼────┼───┼────┼──────┤ │ │ │憲源工程有 │十二萬元│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三 │ │ │ │限公司 │ │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四六○ │ │ │ │ │ │ │ │號第三十七 │ │ │ │ │ │ │ │頁 │ ├─┼───┼──────┼────┼───┼────┼──────┤ │五│己○○│錦程有限公 │二十萬四│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三 │ │ │ │司 │千元 │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四一八九號 │ │ │ │ │ │ │ │第四頁 │ │ │ ├──────┼────┼───┼────┼──────┤ │ │ │水濱工程行 │二十萬元│七十九│偽造印領│甲○八十一年│ │ │ │ │ │年度 │清冊及印│度他字第一0│ │ │ │ │ │ │文十二枚│五五號第三三│ │ │ │ │ │ │ │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六二○一號 │ │ │ ├──────┼────┼───┼────┼──────┤ │ │ │協興隆工程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三 │ │ │ │股份有限公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司 │ │ │十二枚 │一五○二六 │ │ │ │ │ │ │ │號第四十七 │ │ │ │ │ │ │ │頁 │ │ │ ├──────┼────┼───┼────┼──────┤ │ │ │吉廷工程有 │二十四萬│八十年│無 │同右 │ │ │ │限公司 │九千九百│度 │ │ │ │ │ │ │五十元 │ │ │ │ │ │ ├──────┼────┼───┼────┼──────┤ │ │ │元春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限公司 │ │度 │ │ │ ├─┼───┼──────┼────┼───┼────┼──────┤ │六│丁○○│元春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三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度他字第八 │ │ │ │ │ │ │十二枚 │六八號 │ ├─┼───┼──────┼────┼───┼────┼──────┤ │七│卯○○│元春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四一○四號 │ │ │ │ │ │ │ │第三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 │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六二○一號 │ ├─┼───┼──────┼────┼───┼────┼──────┤ │八│子○○│元春工程有 │三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四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度偵字第八 │ │ │ │ │ │ │十二枚 │九七四號第 │ │ │ │ │ │ │ │三頁 │ │ │ │ │ │ │ │北檢八十四 │ │ │ │ │ │ │ │度偵字第八 │ │ │ │ │ │ │ │九七四號第 │ │ │ │ │ │ │ │五十一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六二○一號 │ │ │ ├──────┼────┼───┼────┼──────┤ │ │ │憲源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四 │ │ │ │限公司 │ │度 │ │度偵字第八 │ │ │ │ │ │ │ │九七四號第 │ │ │ │ │ │ │ │五頁 │ ├─┼───┼──────┼────┼───┼────┼──────┤ │九│辰○○│吉廷工程有 │十萬元 │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 │年他字一一 │ │ │ │ │ │ │ │二七號 │ ├─┼───┼──────┼────┼───┼────┼──────┤ │十│白玉珍│元春工程有 │三十萬元│八十年│無 │北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一七七一八 │ │ │ │ │ │ │ │號第十二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六二○一號 │ ├─┼───┼──────┼────┼───┼────┼──────┤ │十│癸○○│錦程有限公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北檢八十七 │ │一│ │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七一一一號 │ │ │ │ │ │ │ │第二十九頁 │ │ │ ├──────┼────┼───┼────┼──────┤ │ │ │招達工程有 │二十萬元│八十年│偽造工資│板檢八十五 │ │ │ │限公司 │ │度 │表及印文│年度偵字第 │ │ │ │ │ │ │十二枚 │六二○一號 │ ├─┼───┼──────┼────┼───┼────┼──────┤ │十│乙○○│元春工程有限│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二│ │公司 │ │度 │ │ │ │ │ ├──────┼────┼───┼────┼──────┤ │ │ │招達工程有限│二十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公司 │ │度 │ │ │ │ │ ├──────┼────┼───┼────┼──────┤ │ │ │立新工程行 │三十萬元│八十年│無 │同右 │ │ │ │ │ │度 │ │ │ ├─┼───┼──────┼────┼───┼────┼──────┤ │十│庚○○│水濱工程行 │十萬元 │七十九│偽造印領│甲○八十一年│ │三│ │ │ │年度 │清冊及印│度他字第一0│ │ │ │ │ │ │文十二枚│五五號第三二│ │ │ │ │ │ │ │頁 │ ├─┼───┼──────┼────┼───┼────┼──────┤ │十│戊○○│水濱工程行 │十萬元 │七十九│同右 │同右 │ │四│ │ │ │年度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