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一號 原 告 東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二六二巷七號 法定代理人 紀秀春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丁○○ 丙○○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