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迅龍國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丙○○ 被 告 丁○○○工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戊○○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七十三萬五千零九十八元 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息之利息。 ②、被告丁○○○工業有限公司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三十五萬二千八百元整,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之利息。 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①、緣丙○○係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六九號二十樓迅龍國 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龍公司)之代表人, 負責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戊○○為址設台中縣清水鎮○○ 路一六一巷六十之六號一樓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錦快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民國九 十二年二月間,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國公司 )承攬和宇寬頻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和宇寬頻公司)位於內 湖網際網路資訊中心機房新建工程之剩餘延續工程,建國公 司依約定將樓層管道間預留口封板,進行此項封板工程,嗣 後建國公司便將此部分工程交由原承攬此機房機電工程之迅 龍公司進行後續封板工作,而迅龍公司復將此一工程交由錦 快公司承做。 ②、原告林奇宏係受雇於錦快公司之員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 一日中午十二點三十分許,由建國公司人員周子棻、迅龍公 司人員陳志龍、與錦快公司人員顏宏哲帶領黃文亮、及原告 至和宇寬頻公司之電信機房,施做樓房層管道間預留口封板 工程,被告丙○○於發包本件工程時,本應依勞工安全衛生 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即錦快公司)有關事 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 定應採取之措施,並應注意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 、二、三、五款之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 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務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 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 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續與調整。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被告戊○○亦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規定,對雇用勞工施行體格檢查、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 動檢查,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須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及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 定於勞工作業中有接觸絕緣被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皮破壞或 老化等致引起感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提供防止絕緣被破 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險之設施,以避免勞工因而遭受生 命、身體之危害。惟被告二人竟疏未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 相關規定,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令原告與 黃文亮二人在該處施工。原告與黃文亮二人於一樓管道間, 先以鑽機鑽孔,再以不鏽鋼鐵板封板鎖固,而預留口管道間 之匯流排管內有電壓三八○伏特之銅板,進行第一塊封板作 業,周子棻、陳志龍及顏宏哲均在現場監督,直至第一塊封 板完成後,三人即先行離開。豈料,三人才一離開,於十五 時三十分許,因匯流管內銅板遭鑽孔刺穿,產生電氣火花, 且在手持電動鎖螺絲器之甲○○身上產生回路,導致甲○○ 遭高壓電流所傷,並受有顏面、四肢深二度至三度灼傷,佔 體表面積百分之十五之爆炸電幅灼傷。③、本件被告丙○○為迅龍公司之代表人,被告戊○○為錦快公 司之代表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均違反前開勞工安全衛 生法等相關規定,致原告受有損害,已如前述,且被告等人 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等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被訴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 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莊 嘉 蕙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