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二號 原 告 永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永富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四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