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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璽恩
被告
甲○○○○影視聽傳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