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臺中縣政府 設臺中縣豐原市○○街三十六號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生
- 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雄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度自字第八一二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未為合於定式之聲明,陳述詳如卷附書狀所載(茲經本院審認無加贅引之必要)。
二、被告等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中縣政府、黃仲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被訴竊盜等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