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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夏一簡源希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臺中縣政府 設臺中縣豐原市○○街三十六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二度自字第八一二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未為合於定式之聲明,陳述詳如卷附書狀所載(茲經本院審認無加贅引之必要)。

二、被告等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臺中縣政府、黃仲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被訴竊盜等案,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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