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 原告
- 瑋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進益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十萬一千一百五十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利用伊公司(即英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英齊公司)之名義,在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訂貨,原告依約交貨,並開立營業發票,以便收取貨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一千一百五十元;詎被告使詐,將責任推給他人,卻說不出所以然,復將英齊公司脫產,結束營業而另立「眾鴻貿易有限公司」,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陳述則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