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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
瑋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益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八十萬一千一百五十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甲○○利用伊公司(即英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英齊公司)之名義,在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訂貨,原告依約交貨,並開立營業發票,以便收取貨款新台幣(下同)八十萬一千一百五十元;詎被告使詐,將責任推給他人,卻說不出所以然,復將英齊公司脫產,結束營業而另立「眾鴻貿易有限公司」,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陳述則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一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夏 一 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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