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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
美商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美國紐約州歐佳帕克市○○○路七
法定代理人
James W
訴訟代理人
蕭彩綾律師
被告
亨庭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龍井鄉○○村○○路三巷二一弄二七號

  被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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