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
度執聲字第七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前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台判字第0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