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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一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六O四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臺中市○○區○○街二O六巷二十號,與林琪淵簽訂買賣契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林琪淵購買車號BZ-3511號自用小客車,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六元,分三十六期,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每月一期,每期付款五千九百三十六元,並於同時、同地由林琪淵將前開債權讓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由甲○○以前開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抵押權與裕融公司,以擔保前開債權。甲○○與裕融公司約定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臺中市○○區○○街二O六巷二十號。甲○○於擔保債權未全部付清以前,不得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裕融公司於甲○○未依約履行擔保債權之際,得占有標的物,並得出賣而就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甲○○並與裕融公司同時簽訂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共同向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登記之有效期間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甲○○僅依約給付十六期分期款項共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擔保債權,旋意圖不法之利益,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將標的物遷移約定存放地點,拒絕履行擔保債權,且逃匿不知去向,致裕融公司追索無著而生損害。

二、案經裕融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裕融公司職員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臺北信維郵局第六四一五號存證信函、裕融公司訪查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其品行尚佳,並斟酌被告僅繳納分期款項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元後,即未再繳納任何分期款項,且將標的物遷移不知去向,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裕融公司,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並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分期清償積欠的款項與利息,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憑,堪認已有完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復已坦承犯行,並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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