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二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二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受刑人
乙○○原名李

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五

號,九十三年執字第四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二份、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一份、拘提未獲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