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受刑人
- 乙○○原名李
右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五
號,九十三年執字第四九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二份、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一份、拘提未獲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