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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王國棟李添興林源森

  • 當事人
    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高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一五五號 自 訴 人 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高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香琴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九日向 自訴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為高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 二月十四日變更登記為全省聯合租賃有限公司,再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變更登 記為日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租用車牌號碼七一三─五九三五號自用小客車一 輛,約定租期為一日,詎租期屆至被告竟未將該車返還自訴人,顯已將該車占為 己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自訴程序並準 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本院查明業已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死亡,有臺中市西區戶政 事務所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中市西戶字第0九三000一七四五號函附之被告除 戶戶籍資料一件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李 添 興 法 官 林 源 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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