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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三六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三六七號

自訴人
南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樹木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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