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O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O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戊○○
己○○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三八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五號、第二二三二號)及移五五號、第三六O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癸○○曾於民國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間因先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三年而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其間曾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且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戊○○曾於九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癸○○、戊○○均仍不知悔改,復分別與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迄同年十二月間止,癸○○與己○○或癸○○與戊○○或己○○與戊○○,分別以一人騎機車搭載另一人之方式,在台中市街道尋找目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不備之際,搶奪其等之皮包(詳細時間、地點、被害人、參與搶奪者、搶奪財物均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癸○○參與之搶奪犯行,均由癸○○下手行搶,戊○○或己○○則在旁騎機車接應,得手後將皮包內之現金、行動電話取出,其餘物品丟棄,再將行動電話持至台中市○○路二二一號之「青峰通訊行」,以每支行動電話新台幣(下同)五、六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價格出售給不知情之老板賴堅業,得款後由該次參與實施搶奪行為之二人朋分花用。又癸○○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失竊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十一月間止,連續自不詳姓名之「阿明」夫婦處,收受上開行動電話,復持至「青峰通訊行」出售給不知情之老板賴堅業。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訊據被告己○○除否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搶奪犯行外,其餘搶奪犯行則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癸○○除否認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搶奪犯行及收受贓物之犯行外,其餘搶奪犯行均坦承不諱,被告癸○○並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其並未經手,是其帶「阿明」夫婦過去賣的,因為他們沒有身分證,所以請其幫忙簽讓渡書,其不知道該等行動電話為贓物云云。然查:
㈠、右揭事實,業據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賴堅業於警詢時證述被告三人至其經營之「青峰通訊行」販賣行動電話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回保管書一份、贓物保管收據二份、讓渡書影本四十七份、相片影本十四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刑紋字第Z000000000號鑑驗報告影本一份(即被害人Y○○遭搶奪之粉餅上驗得被告己○○之指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刑紋字第O九二O三四九二八號鑑驗報告影本一份(即於行動電話讓渡書上驗得被告戊○○之指紋)附於偵查卷可稽。而被告癸○○、己○○二人否認之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搶奪犯行,亦據其等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被告己○○復於偵查中坦承確有與被告癸○○共同犯下前述之搶奪犯行,足見被告癸○○、己○○確有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之搶奪犯行無誤。
㈡、被告癸○○自「阿明」夫婦處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後,持至「青峰通訊行」販售之情,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且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如何認識『阿明』?)朋友介紹的,..都是他到我家來找我的,我不知道他的電話,也不知道他的住址」、「(『阿明』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等語,顯然其與「阿明」夫婦間之交情尚非熟稔,竟仍多達二十餘次自「阿明」夫婦處取得行動電話販售,衡諸常情,被告應已知悉該等行動電話係來路不明的盜贓物無疑。況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被告癸○○亦係販售給賴堅業經營之「青峰通訊行」,跟其分別與被告己○○、戊○○販售搶來行動電話之對象相同,且被告癸○○販售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之時間,與其分別與被告己○○、戊○○販售搶來行動電話給「青峰通訊行」之時間亦重疊,益徵被告在販售如附表二所示行動電話之際已有贓物之認識,允無疑義。
㈢、查被告三人搶奪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其等均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癸○○、己○○之所辯均係卸飾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戊○○、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三人間,就共同犯下之搶奪罪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先後多次搶奪及收受贓物犯行,均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戊○○、己○○各先後多次搶奪犯行,亦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五五號、第三六OO號)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本案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被告癸○○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癸○○曾於八十一年、八十二年間因先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三年而確定在案,並接續執行,其間曾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且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被告戊○○曾於九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二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戊○○罹有腎臟惡性腫瘤,有重大傷病證明卡及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按、被告癸○○參與搶奪之件數有二十五件,被告己○○參與的有十七件,被告戊○○參與的有十二件、被告癸○○收受贓物之次數甚多、其等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癸○○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 │ 犯 罪 地 點 │犯罪人│被害人│ 搶 奪 財 物 │
├──┼─────┼────────┼───┼───┼─────────┤
│㈠、│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梅│癸○○│辛○○│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十七日晚│亭街口「北方館飲│己○○│ │及阿爾卡特行動電話│
│ │上七時許 │食店」內 │ │ │各一支,現金新台幣│
│ │ │ │ │ │二萬餘元、身分證、│
│ │ │ │ │ │信用卡、健保卡、金│
│ │ │ │ │ │融卡、行車執照及駕│
│ │ │ │ │ │照)。 │
├──┼─────┼────────┼───┼───┼─────────┤
│㈡、│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重│癸○○│W○○│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二十六日│慶路口,忠義市場│己○○│ │行動電話一支、現金│
│ │上午十時許│內之一家麵攤 │ │ │六千餘元、健保卡、│
│ │ │ │ │ │金融卡)。 │
├──┼─────┼────────┼───┼───┼─────────┤
│㈢、│九十二年四│台中市○○路近西│癸○○│Q○○│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二十九日│屯路上之「阿葉小│戊○○│ │動電話一支)。 │
│ │中午十二時│吃店」內 │ │ │ │
│ │許 │ │ │ │ │
├──┼─────┼────────┼───┼───┼─────────┤
│㈣、│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功│癸○○│巳○○│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一日下午│夫茶行」內 │戊○○│ │動電話一支、現金三│
│ │三時許 │ │ │ │萬餘元、信用卡、身│
│ │ │ │ │ │分證)。 │
├──┼─────┼────────┼───┼───┼─────────┤
│㈤、│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太│癸○○│O○○│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一日下午│原七街口「文心茶│戊○○│ │行動電話一支、現金│
│ │六時許 │行」內 │ │ │二千餘元、信用卡等│
│ │ │ │ │ │物)。 │
├──┼─────┼────────┼───┼───┼─────────┤
│㈥、│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華│癸○○│卯○○│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四日晚上│美西街口「飯堂魯│戊○○│ │行動電話一支、現金│
│ │七時許 │肉飯」店內 │ │ │二千餘元、信用卡等│
│ │ │ │ │ │物)。 │
├──┼─────┼────────┼───┼───┼─────────┤
│㈦、│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育│癸○○│子○○│皮包(內有易利信行│
│ │月五日下午│才北路一家茶行店│戊○○│ │動電話一支、現金二│
│ │二時三十分│內 │ │ │千餘元、信用卡、金│
│ │許 │ │ ││融卡等物)。 │
├──┼─────┼────────┼───┼───┼─────────┤
│㈧、│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癸○○│SUZ│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六日下午│長春街口一家麵包│戊○○│UKI│動電話一支、現金七│
│ │一時許 │店內 │ │ MA│千餘元、居留證)。│
│ │ │ │ │KI(│ │
│ │ │ │ │鈴木麻│ │
│ │ │ │ │紀) │ │
├──┼─────┼────────┼───┼───┼─────────┤
│㈨、│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博│癸○○│苗文儀│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七日上午│館路口「集集茶行│戊○○│ │動電話一支、現金三│
│ │十一時三十│」內 │ │ │百餘元) │
│ │分許 │ │ │ │ │
├──┼─────┼────────┼───┼───┼─────────┤
│㈩、│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癸○○│亥○○│皮包(內有西門子行│
│ │月七日晚上│、東興路口「東興│戊○○│ │動電話一支、現金二│
│ │七時四十分│米糕」店內 │ │ │千餘元、身分證等物│
│ │許 │ │ │ │)。 │
├──┼─────┼────────┼───┼───┼─────────┤
│、│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上「│癸○○│G○○│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九日中午│美又美早餐店」內│戊○○│ │行動電話一支、現金│
│ │十二時許 │ │ │ │三千餘元、身分證等│
│ │ │ │ │ │物)。 │
├──┼─────┼────────┼───┼───┼─────────┤
│、│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永│戊○○│丁○○│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十日下午│興街口「若水茶行│己○○│ │動電話一支、現金一│
│ │一時許 │」店內 │ │ │千餘元、身分證等物│
│ │ │ │ │ │)。 │
├──┼─────┼────────┼───┼───┼─────────┤
│、│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街、梅│癸○○│H○○│皮包(內有諾基亞行│
│ │月十二日下│亭街口一家水果攤│戊○○│ │動電話一支、現金二│
│ │午三時許 │前 │ │ │千餘元、信用卡、支│
│ │ │ │ │ │票等物)。 │
├──┼─────┼────────┼───┼───┼─────────┤
│、│九十二年五│台中市○○路、華│戊○○│b○○│皮包(內有摩托羅拉│
│ │月十四日下│美西街口一家小吃│己○○│ │行動電話一支、現金│
│ │午六時許 │店內 │ │ │三百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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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街、興│癸○○│L○○│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一日上│中街口 │己○○│ │一支、現金數百元、│
│ │午十一時許│ │ │ │身分證、提款卡、駕│
│ │ │ │ │ │照等物)。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崇│癸○○│X○○│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三日凌│德路口 │己○○│ │一支、現金二千五百│
│ │晨零時十分│ │ │ │元、身分證、信用卡│
│ │許 │ │ │ │五張)。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街、林│癸○○│辰○○│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四日上│森路口「捷安特腳│己○○│ │一支、存摺、現金三│
│ │午十時許 │踏車行」前 │ │ │千六百元)。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街、愛│癸○○│F○○│皮包(內有現金四百│
│ │一月七日下│國街口 │己○○│ │十五元、帳單數張、│
│ │午六時二十│ ││ │發票) │
│ │分許 │ │ │ │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二│癸○○│B○○│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十二日│段三十號前 │己○○│ │一支、現金二千元、│
│ │下午二時許│ │ │ │提款卡、存摺、身分│
│ │ │ │ │ │證、行車執照)。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二十│癸○○│未○○│皮包(摩托羅拉行動│
│ │一月二十四│四之一號某紅茶坊│己○○│ │電話一支、現金約一│
│ │日下午一時│內 │ │ │百元、身分證、健保│
│ │三十分許 │ │ │ │卡、信用卡、駕照)│
│ │ │ │ │ │。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永│癸○○│天○○│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二十五│興街口 │己○○│ │一支、現金五千元、│
│ │日下午四時│ │ │ │身分證、行車執照、│
│ │許 │ │ │ │駕駛執照、提款卡、│
│ │ │ │ │ │信用卡、印章、鎖匙│
│ │ │ │ │ │、計算機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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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大│癸○○│K○○│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二十七│英路口 │己○○│ │二支、現金五千元、│
│ │日晚上七時│ │ │ │客票十三張、空白支│
│ │四十分許 │ │ │ │票一本、金融卡五張│
│ │ │ │ │ │、信用卡七張、身分│
│ │ │ │ │ │證、駕照等物)。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錦│癸○○│I○○│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一月二十九│中街口 │己○○│ │一支、現金四千元、│
│ │日下午一時│ │ │ │信用卡、存摺)。 │
│ │許 │ │ │ │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太│癸○○│Y○○│皮包(內有現金三百│
│ │二月四日下│原路口 │己○○│ │元、小皮包一個、中│
│ │午四時三十│ │ │ │一千元之發票一張、│
│ │分許 │ │ │ │價值一千零四十元之│
│ │ │ │ │ │大潤發超市禮券、S│
│ │ │ │ │ │K2粉餅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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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段│癸○○│a○○│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二月七日上│一三九巷口 │己○○│ │一支、現金二千元等│
│ │午十時許 │ │ │ │物)。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段│癸○○│T○○│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二月八日晚│「三喜屋日本料理│己○○│ │一支、現金三千元、│
│ │上七時許 │店」前 │ │ │提款卡、信用卡、駕│
│ │ │ │ │ │照、行車執照等物)│
│ │ │ │ │ │。 │
├──┼─────┼────────┼───┼───┼─────────┤
│、│九十二年十│台中市○○路、民│癸○○│地○○│皮包(內有行動電話│
│ │二月十二日│意街口 │己○○│ │一支、現金五千元、│
│ │下午三時許│ │ │ │身分證、印章、鑰匙│
│ │ │ │ │ │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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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行動電話序號及廠牌 │ 失竊時間 │ 失 竊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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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酉○○│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九月│台中市○○路二段一三│
│ │ │之西門子牌行動電話 │三日 │五號 │
├──┼───┼──────────┼──────┼──────────┤
│㈡、│丙○○│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九月│台中市○○街一O八號│
│ │ │之國際牌行動電話 │十五日 │(名興機車行) │
├──┼───┼──────────┼──────┼──────────┤
│㈢、│Z○○│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九月│台中市○○路○段二五│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二十六日 │O號(休閒小站)│
├──┼───┼──────────┼──────┼──────────┤
│㈣、│E○○│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九月│台中市○○路三十之二│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二十九日 │號(白鴿的店) │
├──┼───┼──────────┼──────┼──────────┤
│㈤、│壬○○│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九月│台中市○○街二十三號│
│ │ │之國際牌行動電話 │二十九日 │(柏碼服飾店) │
├──┼───┼──────────┼──────┼──────────┤
│㈥、│J○○│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二六一巷│
│ │ │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初某日 │六號 │
├──┼───┼──────────┼──────┼──────────┤
│㈦、│宙○○│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五十九號│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初某日 │ │
├──┼───┼──────────┼──────┼──────────┤
│㈧、│A○○│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碧城廣│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八日 │場) │
├──┼───┼──────────┼──────┼──────────┤
│㈨、│V○○│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八六八號│
│ │ │之英業達牌行動電話 │九日 │(初二童話服飾店) │
├──┼───┼──────────┼──────┼──────────┤
│㈩、│P○○│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三十九號│
│ │ │之阿爾卡特牌行動電話│九日 │ │
├──┼───┼──────────┼──────┼──────────┤
│、│宇○○│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二十五號│
│ │ │之OKWAP牌行動電│十二日 │ │
│ │ │話 │ │ │
├──┼───┼──────────┼──────┼──────────┤
│、│戌○○│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七十八號│
│ │ │之行動電話 │十二日 │ │
├──┼───┼──────────┼──────┼──────────┤
│、│申○○│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一一一號│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四日 │ │
├──┼───┼──────────┼──────┼──────────┤
│、│黃○○│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十三號(│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五日 │原味茶) │
├──┼───┼──────────┼──────┼──────────┤
│、│丑○○│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黃昏市場│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六日 │ │
├──┼───┼──────────┼──────┼──────────┤
│、│M○○│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一八│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八日 │七號(香芝精油店) │
├──┼───┼──────────┼──────┼──────────┤
│、│D○○│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二三九號│
│ │ │之國際牌行動電話 │十八日 │(冰果店) │
├──┼───┼──────────┼──────┼──────────┤
│、│方旖旎│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段二六│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八日 │O巷十六號(烤肉店)│
├──┼───┼──────────┼──────┼──────────┤
│、│S○○│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二OO│
│ │ │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十八日 │號店內 │
├──┼───┼──────────┼──────┼──────────┤
│、│庚○○│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一一四號│
│ │ │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十九日 │(理髮店) │
├──┼───┼──────────┼──────┼──────────┤
│、│午○○│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十九巷十│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十九日 │一號二樓 │
├──┼───┼──────────┼──────┼──────────┤
│、│玄○○│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一一│
│ │ │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二十日 │七號(水果超市) │
├──┼───┼──────────┼──────┼──────────┤
│、│甲○○│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村路○○○街│
│ │ │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二十一日 │口 │
├──┼───┼──────────┼──────┼──────────┤
│、│R○○│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段三七│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二十二日 │八號(童裝店) │
├──┼───┼──────────┼──────┼──────────┤
│、│C○○│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村路附近 │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二十二日 │ │
├──┼───┼──────────┼──────┼──────────┤
│、│U○○│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街一六│
│ │ │之TECOM牌行動電│二十四日 │九號 │
│ │ │話 │ │ │
├──┼───┼──────────┼──────┼──────────┤
│、│N ○│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路○段八十│
│ │ │之夏普牌行動電話 │三十一日 │一號(印刷場店內) │
├──┼───┼──────────┼──────┼──────────┤
│、│乙○○│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一│台中市○○街五十之三│
│ │ │之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月五日 │號(精品店內) │
├──┼───┼──────────┼──────┼──────────┤
│、│寅○○│000000000000000序號 │九十二年十一│台中市○○街三十九號│
│ │ │之西門子牌行動電話 │月十五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