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臺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二○一之一七號三樓
- 兼右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己○○
- 被告
- 臺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二○一之一七號三樓
- 兼右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路二五九號
- 代表人
- 趙陳彩含
- 被告
- 丁○○
- 被告
- 創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二八號一樓
- 兼右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乙、被告方面:被告臺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己○○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創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