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 告 乙○○ 原 告丙○○ 兼法定代理人陳進祥 被 告 甲○○ 被 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世亮 設台中縣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