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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 告丙○○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進祥
被告
甲○○
被告
松鋒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世亮 設台中縣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七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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