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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金樹郭德進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十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張燕通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關於被告乙○○及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部分。(即被告丙○○部分除外)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乙○○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 許 金 樹

法官 郭 德 進

法官 王 靜 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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