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洪松林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十五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燕通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關於被告乙○○及民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部分。(即被告丙○○部分除外)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乙○○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