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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陳可薇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一 七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 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貳所 示之仿冒商品(共計貳拾捌件),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前曾有妨害公務、侵占案件等前科,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明知如附表壹所 示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圖樣,各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各商標權人分 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壹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 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專用商品均詳如 附表壹所載),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明知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二十八所 示商品,均未經如附表壹所示之各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卻分別與前開各商標 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有如附表壹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 且於各該商品使用相同於前開各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之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 」所示商標圖樣,屬仿冒品,竟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將前開違反商標法案 件中未為警查獲扣案之仿冒手提包、皮夾、眼鏡、方巾等仿冒商品約三十件(係 於九十二年六月間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五至六百元不等之代價格購入,即 包含附表貳編號二至六、十一至十三及十五至十六所示之仿冒商品),未經各商 標權人(即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布拜里斯公司等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中旬某日起,即在臺中市○○區○○路與福雅街口 之黃昏市場、臺中市○○路向上市場及臺中縣沙鹿鎮等處設攤陳列,並以每件七 百元至八百元之不等代價販賣,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甲○○與不詳姓 名年籍綽號「阿達」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由綽號「阿達」之成年男子先提 供仿冒手錶之商品(包含附表貳編號一、七至八、九至十、十四所示之仿冒商品 ),渠等二人明知前開手錶均屬仿冒商品,亦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 甲○○自斯時起,前往前開市場設攤之際,待不特定客人有需要時即取出供人選 購,每件亦以七至八百元之價格賣出,再結算仿冒手錶部分每件五至六百元之成 本價予「阿達」,甲○○即以前開方式連續出售前開仿冒商品予不特定人,並以 每件賺取約二百元之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 許,為警在臺中市西屯區○○○街口黃昏市場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賣出之如 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一 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各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 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 者,於附表壹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 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 料二十一份(均係網路電腦查詢資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中 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二份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二十八所示之仿冒商 品,並非如附表壹所示各商標權人等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 商品之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與如附表壹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之商標 專用商品相同,且使用如附表貳所示之「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乙節 ,則據告訴人乙○○○同業公會臺灣聯絡處代理人丙○○於警訊中指述綦詳,並 有告訴代理人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 二幀在卷足參及如附表貳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購 入並販售之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使用相同於如附表壹所示之各商標 權人等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如附表貳「侵害商標圖樣欄」所示商標圖樣之同 一商品,要屬無疑。又被告供承其知悉如附表貳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且其之前 所購入之仿冒手提包、皮夾、方巾、眼鏡等物,均以每件五至六百元之價格購入 ,再以七至八百元不等之代價賣出,而仿冒手錶扣除賣出後給與「阿達」之成本 價,可從中賺取約二百元之差價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五頁),則被告對於如附表 貳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品,本即知悉,猶基於轉賣圖利之目的而陳列販賣甚 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查 被告與綽號「阿達」之成年男子間,就販賣仿冒手錶商品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一次購入仿冒商品同時 包括如附表貳所示各種類之皮件,同時侵害如附表壹所示商標權人等公司之商標 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末查,被告因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九九 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係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 月二十九日止,業如前述,則被告其連續行為之終了,係在另一犯罪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後五年以內,仍無解於累犯之成立(參照 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五七七號判例意旨),即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平日素行,及前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論罪科刑後,仍 不知悔改將該案未經查扣之仿冒商品再為販賣,且其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 品,竟為圖私利,而設攤加以販售,其行為已對如附表壹所示之各商標權人之商 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 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考及其迫於經濟壓力始再犯本次犯行,所販賣與查扣之 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犯後已坦承犯行及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二十八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所販賣之商品,爰均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均 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 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 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可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 商 標 圖 樣 │商標權人│專用期限│註冊號數│ 專 用 商 品 │ ├──┼────────┼────┼────┼────┼──────────┤ │ 一 │ │瑞商香奈│六十七年│第九八六│鐘錶及其組件。 │ │ │ │兒股份有│二月一日│二九號 │ │ │ │ │限公司 │起至九十│ │ │ │ │ │ │七年四月│ │ │ │ │ │ │三十日止│ │ │ ├──┼────────┼────┼────┼────┼──────────┤ │ 二 │ │同 上 │六十九年│第一五○│各種皮包、皮夾、手提│ │ │ │ │十二月一│○二四號│袋、旅行袋、手提箱、│ │ │ │ │日起至九│ │皮片皮夾、公事包、鑰│ │ │ │ │十七年三│ │匙包、化妝包、釣具袋│ │ │ │ │月三十一│ │、高爾夫球具袋、運動│ │ │ │ │日止 │ │用品袋。 │ ├──┼────────┼────┼────┼────┼──────────┤ │ 三 │ │同 上 │八十年十│第五五三│各種書包、手提箱袋、│ │ │ │ │二月一日│一三七號│旅行袋、皮夾。 │ │ │ │ │起至一○│ │ │ │ │ │ │一年二月│ │ │ │ │ │ │二十八日│ │ │ │ │ │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 │同 上 │八十二年│第六二六│各種書包、手提箱袋、│ │ │ │ │十月一日│五八○號│旅行袋、皮夾。 │ │ │ │ │起至一○│ │ │ │ │ │ │二年十二│ │ │ │ │ │ │月三十一│ │ │ │ │ │ │日止 │ │ │ ├──┼────────┼────┼────┼────┼──────────┤ │ 五 │ │同 上 │八十六年│第七六六│鈕扣、拉鍊、扣條、手│ │ │ │ │四月一日│六二九號│提包扣。 │ │ │ │ │起至一○│ │ │ │ │ │ │三年一月│ │ │ │ │ │ │十五日止│ │ │ ├──┼────────┼────┼────┼────┼──────────┤ │ 六 │ │同 上 │九十年十│第九七九│眼鏡、太陽眼鏡、眼鏡│ │ │ │ │月一日起│一六四號│框、眼鏡盒。 │ │ │ │ │至九十四│ │ │ │ │ │ │年六月三│ │ │ │ │ │ │十日止 │ │ │ ├──┼────────┼────┼────┼────┼──────────┤ │ 七 │ │同 上 │九十年三│第九四六│眼鏡、太陽眼鏡、眼鏡│ │ │ │ │月十六日│一一五號│框、眼鏡盒。 │ │ │ │ │起至九十│ │ │ │ │ │ │四年六月│ │ │ │ │ │ │三十日止│ │ │ │ │ │ │ │ │ │ ├──┼────────┼────┼────┼────┼──────────┤ │ 八 │ │同 上 │七十四年│第二八八│各種眼鏡及其組件。 │ │ │ │ │四月一日│九一五號│ │ │ │ │ │起至九十│ │ │ │ │ │ │四年六月│ │ │ │ │ │ │三十日止│ │ │ ├──┼────────┼────┼────┼────┼──────────┤ │ 九 │ │荷商卡地│七十年四│第一五六│鐘錶及其組件。 │ │ │ │亞國際公│月十六日│○二三號│ │ │ │ │司 │起至一○│ │ │ │ │ │ │○年七月│ │ │ │ │ │ │十五日止│ │ │ ├──┼────────┼────┼────┼────┼──────────┤ │ 十 │ │同 上 │六十一年│第六二四│錶及其他應屬本類之商│ │ │ │ │十一月一│六○號 │品。 │ │ │ │ │日起至一│ │ │ │ │ │ │○二年一│ │ │ │ │ │ │月三十一│ │ │ │ │ │ │日止 │ │ │ ├──┼────────┼────┼────┼────┼──────────┤ │十一│ │瑞士瑞奇│六十七年│第一一○│鐘錶及其組件。 │ │ │ │蒙國際股│十一月一│七一九號│ │ │ │ │份有限公│日起至九│ │ │ │ │ │司 │十八年一│ │ │ │ │ │ │月三十一│ │ │ │ │ │ │日止 │ │ │ ├──┼────────┼────┼────┼────┼──────────┤ │十二│ │義商固喜│九十一年│第一○一│鐘錶及其組件。 │ │ │ │歡固喜公│六月一日│三二一九│ │ │ │ │司 │起至一○│號 │ │ │ │ │ │○年六月│ │ │ │ │ │ │三十日止│ │ │ ├──┼────────┼────┼────┼────┼──────────┤ │十三│ │同 上 │六十六年│第九一五│各種書包、手提袋箱、│ │ │ │ │六月一日│三九號 │旅行袋、皮夾。 │ │ │ │ │起至九十│ │ │ │ │ │ │六年八月│ ││ │ │ │ │三十一日│ │ │ │ │ │ │止 │ │ │ ├──┼────────┼────┼────┼────┼──────────┤ │十四│ │同 上 │七十一年│第一九八│書包、手提袋、旅行袋│ │ │ │ │十二月一│二六○號│、皮夾。 │ │ │ │ │日起至一│ │ │ │ │ │ │○一年十│ │ │ │ │ │ │一月三十│ │ │ │ │ │ │日止 │ │ │ ├──┼────────┼────┼────┼────┼──────────┤ │十五│ │同 上 │九十二年│第一○六│金屬製皮包扣、金屬製│ │ │ │ │十一月十│七四九五│背包扣、金屬製手提包│ │ │ │ │六日起至│號 │扣、金屬製皮包扣、金│ │ │ │ │一○二年│ │屬製錢包扣、金屬製皮│ │ │ │ │十一月十│ │帶扣、金屬製腰帶扣。│ │ │ │ │五日止 │ │ │ ├──┼────────┼────┼────┼────┼──────────┤ │十六│ │同 上 │八十八年│第八六四│小冊子。 │ │ │ │ │五月十六│○八○號│ │ │ │ │ │日起至九│ │ │ │ │ │ │十八年八│ │ │ │ │ │ │月十五日│ │ │ │ │ │ │止 │ │ │ ├──┼────────┼────┼────┼────┼──────────┤ │十七│ │瑞士比雅│八十九年│第九○一│錶、鐘。 │ │ │ │給特公司│五月十六│一○一號│ │ │ │ │ │日起至九│ │ │ │ │ │ │十八年十│ │ │ │ │ │ │二月三十│ │ │ │ │ │ │一日止 │ │ │ │ │ │ │ │ │ │ ├──┼────────┼────┼────┼────┼──────────┤ │十八│ │英商布拜│八十九年│第九○五│皮包、皮箱、皮夾、手│ │ │ │里斯公司│九月十六│九三○號│提包。 │ │ │ │ │日起至九│ │ │ │ │ │ │十九年九│ │ │ │ │ │ │月十五日│ │ │ │ │ │ │止 │ │ │ ├──┼────────┼────┼────┼────┼──────────┤ │十九│ │同 上 │九十二年│第一○四│皮包、皮箱、皮夾、手│ │ │ │ │七月一日│九一三五│提包。 │ │ │ │ │起至一○│號 │ │ │ │ │ │二年六月│ │ │ │ │ │ │三十日止│ │ │ ├──┼────────┼────┼────┼────┼──────────┤ │二十│ │同 上 │九十年八│第九七一│圍巾、頭巾、領巾、絲│ │ │ │ │月十六日│七二二號│巾。 │ │ │ │ │起至九十│ │ │ │ │ │ │四年四月│ │ │ │ │ │ │十五日止│ │ │ ├──┼────────┼────┼────┼────┼──────────┤ │二一│ │同上 │八十九年│第九○六│圍巾、頭巾、領巾、絲│ │ │ │ │九月十六│一九二號│巾。 │ │ │ │ │日起至九│ │ │ │ │ │ │十九年九│ │ │ │ │ │ │月十五日│ │ │ │ │ │ │止 │ │ │ └──┴────────┴────┴────┴────┴──────────┘ 附表貳:扣案之仿冒商品 ┌──┬────────────┬──────┬──────────────┐ │編號│ 仿 冒 商 品 名 稱 │ 數 量 │ 侵 害 商 標 圖 樣 │ ├──┼────────────┼──────┼──────────────┤ │ 一 │仿冒CHANEL手錶 │三件 │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商標圖樣 │ │ │ │ │ │ ├──┼────────────┼──────┼──────────────┤ │ 二 │仿冒CHANEL皮夾 │三件 │如附表壹編號二、三、四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 三 │仿冒CHANEL皮包 │四件 │如附表壹編號三、四、五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 四 │仿冒CHANEL皮包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二、四、五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 五 │仿冒CHANEL眼鏡及眼鏡盒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六、七、八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 六 │仿冒CHANEL眼鏡及眼鏡盒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六、八所示商標圖│ │ │ │ │樣 │ ├──┼────────────┼──────┼──────────────┤ │ 七 │仿冒CARTIER手錶 │二件 │如附表壹編號九、十所示商標圖│ │ │ │ │樣 │ ├──┼────────────┼──────┼──────────────┤ │ 八 │仿冒CARTIER手錶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所示商標圖樣 │ │ │ │ │ │ ├──┼────────────┼──────┼──────────────┤ │ 九 │仿冒VACHERON CONSTANTIAN│二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一所示商標圖樣│ │ │手錶 │ │ │ ├──┼────────────┼──────┼──────────────┤ │ 十 │仿冒GUCCI手錶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二所示商標圖樣│ │ │ │ │ │ ├──┼────────────┼──────┼──────────────┤ │十一│仿冒GUCCI皮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三、十四、十五│ │ │ │ │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二│仿冒GUCCI皮包 │三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三、十四、十五│ │ │ │ │所示商標圖樣 │ ├──┼────────────┼──────┼──────────────┤ │十三│仿冒GUCCI小冊子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六所示商標圖樣│ │ │ │ │ │ ├──┼────────────┼──────┼──────────────┤ │十四│仿冒PIAGET手錶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七所示商標圖樣│ │ │ │ │ │ ├──┼────────────┼──────┼──────────────┤ │十五│仿冒BURBERRY皮包 │二件 │如附表壹編號十八、十九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十六│仿冒BURBERRY絲巾 │一件 │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二一所示商│ │ │ │ │標圖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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