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八0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三八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共陸佰玖拾貳只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圖樣,係表列各該專用權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各該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使用之商品及專用期限均詳如附表一所載),且於乙○○為下列行為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圖樣。其亦明知如附表一所示查扣之手錶,均未經如附表一表列之各專用權公司同意或授權,卻係與附表一表列之專用權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如表列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並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屬仿冒品,竟未經各該商標專用權公司之許可或授權,基於轉售圖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止,向不詳真實年籍姓名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在臺北縣、市○○○○路交流道附近,以每只手錶新臺幣(下同)一、二百元至四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手錶後,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等地之市場擺設臨時攤位陳列上開仿冒手錶,並以每只手錶以三、四百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差價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路○段九十一號麗緹汽車旅館二一0號房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共六百九十二只。
二、案經瑞士商派特飛利浦公司、奧德曼必固公司、佛朗西龍吉那公司及荷蘭商佳得國際有限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在卷,而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商標專用權公司欄」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各該表列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於被告為本件行為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資料共二十四紙附卷可稽,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鑑定證明書二紙、估價單及照片數十張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仿冒手錶六百九十二只及手錶型錄一份扣案足資佐證,此外,被告供承伊知道所購入附表一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於以每只仿冒手錶
一、二百元至四千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後,仍以每只手錶以三、四百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不等之價格賣出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簡式審判筆錄第四頁),其利潤約在數百元至千元不等,則被告販入該等仿冒商標手錶之目的係用以轉賣圖利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明知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即修正前第六十二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即修正前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如具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賣出,二者有其一,犯罪固屬既遂,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但仍須以販賣圖利之意思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始能成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六七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二號及八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二五七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手錶之前行為,雖為同條所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然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後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專用權公司各數項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設攤加以販售,其行為已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標權人之商譽已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暨其販賣仿冒商品數量及販賣時間長短,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已坦承犯行,並供稱現已無繼續販售等情,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雖前於八十二年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二年九月二日確定,而於八十二年九月九日執行完畢,惟其於五年以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且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共計六百九十二只,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另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附表二所示之樂得( LOTTO)商標圖樣,為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即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各種鐘錶相關商品,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附表所示各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止,向一名不詳年籍姓名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以不詳價格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附表內各家公司商標圖樣之手錶一批,然後以擺路邊攤的方式用不詳之價格,連續賣予不特定之人以獲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可稽。又未依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延展註冊者,商標權當然消滅,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固供承販售如附表二所示手錶之事實,然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樂得( LOTTO)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期限業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有該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標章)圖形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該商標申請延展專用期間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販售該仿冒商標手錶期間即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止,樂得( LOTTO)商標專用權效力於上開期間應已消滅,基此,被告所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手錶,難認係仿冒經註冊具有商標權效力之商品,核非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所規範之商品,被告販賣前揭手錶之行為,尚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公訴人復未有其他舉證足以證明被告該部分之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犯行,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期間│註冊號碼 │專用權公司 │專用商品 │ │ │ │ │ │ ├──┼───────┼──────┼─────┼──────┼───── │一 │百達翡麗 │六十八年二月│一一○七二│派特飛力浦公│鐘錶其及組 │ │PATEK PHILIPPE│一日至九十八│一 │司 │。 │ │ │年一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二 │卡地亞 │六十八年五月│一一四七五│佳得國際公司│鐘錶其及組 │ │CARTIER │一日至九十八│一 │ │。 │ │ │年四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愛彼 │六十二年八月│六四八二五│奧德曼必固控│各種錶及計 │ │AP AUDEMARS │一日至一百零│ │股公司 │儀器,特別 │ │PIGUET │二年七月三十│ │ │腕錶,錶之 │ │ │一日 │ │ │組件,錶面 │ │ │ │ │ │錶軸,錶匡 │ │ │ │ │ │發條,錶的 │ │ │ │ │ │條零件。 ├──┼───────┼──────┼─────┼──────┼───── │四 │伯爵 │八十九年八月│九○一一○│比雅給特公司│貴金屬及其 │ │PIAGET │十六日至九十│一 │ │金製袖扣, │ │ │八年十二月三│ │ │寶,寶石, │ │ │十一日 │ │ │文航海用精 │ │ │ │ │ │計時器,錶 │ │ │ │ │ │鐘。 ├──┼───────┼──────┼─────┼──────┼───── │五 │浪琴 │五十五年七月│二二九二九│佛朗西龍隆吉│錶、錶盒、 │ │LONGINES │一日至九十五│ │那鐘錶股份有│錶、運動錶 │ │ │年六月三十日│ │限公司 │測時錶、及 │ │ │ │ │ │零件部品, │ │ │ │ │ │屬於本類之 │ │ │ │ │ │他商品。 ├──┼───────┼──────┼─────┼──────┼───── │六 │勞力士 │七十九年十二│四八八九五│勞力士公司 │錶、鐘錶製 │ │ROLEX │月十六日至九│ │ │,計時器具 │ │ │十九年九月三│ │ │電器及電子 │ │ │十日 │ │ │器及其零件 │ │ │ │ │ │修繕及維護 │ │ │ │ │ │服務。 ├──┼───────┼──────┼─────┼──────┼───── │七 │崑崙 │七十年一月一│一四六四三│崑崙錶股份有│鐘錶、錶、 │ │CORUM │日至九十九年│三 │限公司 │之運轉機件 │ │ │十二月三十一│ │ │錶盤、錶之 │ │ │日 │ │ │件。 │ │ │ │ │ │ │ │ │ │ │ │ ├──┼───────┼──────┼─────┼──────┼───── │八 │積家 │八十八年九月│八六五七○│瑞奇蒙國際股│鐘錶及其組 │ │JAEGER-LE │一日至九十九│○ │份有限公司 │。 │ │COULTRE │年八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九 │芝柏表 │六十年十二月│五○○○九│芝拉德 柏雷 │各種錶及其 │ │GP GIRARD- │一日至一百年││奧克公司 │件及其機械 │ │PERREGAUX │十一月三十日│ │ │件、錶殼、 │ │ │ │ │ │帶、錶面、 │ │ │ │ │ │盒。 │ │ │ │ │ │ ├──┼───────┼──────┼─────┼──────┼───── │十 │亞米茄 │五十八年一月│三三六二六│亞米茄股份有│錶及其組件 │ │OMEGA │一日至九十七│ │限公司 │ │ │ │年十二月三十│ │ │ │ │ │一日 │ │ │ │ │ │ │ │ │ │ │ │ │ │ │ ├──┼───────┼──────┼─────┼──────┼───── │十一│歐力斯 │六十五年一月│八○○五六│歐力斯股份有│各種鐘及錶 │ │ORIS │一日至九十四│ │限公司 │錶帶、錶殼 │ │ │年十二月三十│ │ │其組件與附 │ │ │一日 │ │ │及應屬本類 │ │ │ │ │ │其他一切商 │ │ │ │ │ │ ├──┼───────┼──────┼─────┼──────┼───── │十二│固喜 │九十一年九月│一○一三二│固喜歡固喜公│鐘錶及其組 │ │GUCCI │一日至一百年│一九 │司 │。 │ │ │六月三十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萬寶龍 │八十年二月十│五一四七九│萬寶龍文具有│鐘錶及其組 │ │MONTBLANC │六日至一百年│五 │限公司 │、計時器。 │ │ │二月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賓士 │七十九年八月│四九五二四│戴姆勒‧克萊│鐘錶及其組 │ │MERCEDES-BENZ │十六日至九十│六 │斯勒股份有限│。 │ │ │九年八月十五│ │公司 │ │ │ │日 │ │ │ │ │ │ │ │ │ │ │ │ │ │ │ ├──┼───────┼──────┼─────┼──────┼───── │十五│沛納海 │八十八年五月│八五○一九│卡地亞國際公│錶盒、珠寶 │ │OFFICINE │一日至九十八│五 │司 │寶石、精密 │ │PANERAI │年四月三十日│ │ │時儀器、鐘 │ │FIRENZE │ │ │ │及其組件。 │ │ │ │ │ │ │ │ │ │ │ │ ├──┼───────┼──────┼─────┼──────┼───── │十六│迪奧 │六十九年二月│一二八○六│克麗絲汀迪奧│鐘錶及其計 │ │CHRISTIAN DIOR│一日至九十九│七 │高巧股份有限│儀器、特別 │ │ │年一月三十一│ │公司 │男女用錶、 │ │ │日 │ │ │錶(腕錶)、 │ │ │ │ │ │型鐘、鬧鐘 │ │ │ │ │ │其附件尤其 │ │ │ │ │ │鐘錶製品用 │ │ │ │ │ │針盤、外殼 │ │ │ │ │ │外匣。 ├──┼───────┼──────┼─────┼──────┼───── │十七│萬國 │八十九年十二│九一六六七│瑞奇蒙國際股│鐘錶及其組 │ │IWC PROBUS │月一日至九十│六 │份有限公司 │;鐘錶機件 │ │SCAFUSIA │八年四月三十│ │ │錶盒、錶殼 │ │ │日 │ │ │錶玻璃。 │ │ │ │ │ │ │ │ │ │ │ │ ├──┼───────┼──────┼─────┼──────┼───── │十八│寶璣 │七十六年十一│三八三四○│寶璣錶股份有│鐘錶及其組 │ │BREGUET │月十六日至九│五 │限公司 │。 │ │ │十六年十一月│ │ │ │ │ │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 │十九│布拜里 │九十一年六月│一○○二二│布拜里公司 │手錶、時鐘 │ │BURBERRY │十六日至一百│二六 │ │鐘錶零組件 │ │ │零一年六月十│ │ │仿製珠寶; │ │ │五日 │ │ │金屬製品, │ │ │ │ │ │指珠寶、領 │ │ │ │ │ │夾、袖扣、 │ │ │ │ │ │寶裝飾品、 │ │ │ │ │ │針、煙灰缸 │ │ │ │ │ │盤子、雕像 ├──┼───────┼──────┼─────┼──────┼───── │二十│寶格麗 │八十三年三月│六三七四九│普魯嘉里公司│鐘錶及其零 │ │BVLGARI │十六日至九十│二 │ │件、天文航 │ │ │九年十月三十│ │ │用精密時計 │ │ │一日 │ │ │計時器。 │ │ │ │ │ │ │ │ │ │ │ │ ├──┼───────┼──────┼─────┼──────┼───── │二一│雷達 │五十年四月一│一一六九三│雷達鐘錶有限│各種錶及其 │ │RADO │日至一百年三│ │公司 │組件。 │ │ │月三十一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二│蕭邦 │七十三年四月│二四一○○│查浦德國際股│各種鐘錶及 │ │CHOPARD │一日至一百零│九 │限有限公司 │組件。 │ │ │三年三月三十│ │ │ │ │ │一日 │ │ │ │ │ │ │ │ │ │ │ │ │ │ │ ├──┼───────┼──────┼─────┼──────┼───── │二三│江詩丹頓 │六十八年二月│一一○七一│瑞奇蒙國際股│鐘錶及其組 │ │VACHERON │一日至九十八│九 │份有限公司 │。 │ │CONSTANTIN │年一月三十一│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二四│國鐵 │九十二年三月│一0三五0│摩黛恩鐘錶股│鐘錶及其組 │ │MONDAINE │一日至一百零│八六 │份有限公司 │。 │ │ │二年二月二十│ │ │ │ │ │八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六百九十二件 │件數│ └──┴───────────────────────────────── 附表二: ┌──┬───────┬──────┬─────┬──────┬───── │編號│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期間│註冊號碼 │專用權公司 │專用商品 ├──┼───────┼──────┼─────┼──────┼───── │一 │樂得 │七十五年十二│三五○四○│樂德運動器材│鐘錶及其組 │ │LOTTO │月十六日至八│四 │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五年十二月│ │ │ │ │ │十五日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