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8 日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五六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 判處拘役四十日,又於九十三年二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入監執行,現執行中;另因施用 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尚未執行(均不構成 累犯)。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 七時許,至臺中市○○路一三五之一號前,以自備之鑰匙一支,竊取星誼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由乙○○使用,停放於上址之車號EB─九九七五號自用小貨 車(中華牌,一○六一西西,八十一年出廠,價值約新臺幣五萬元),得手後供 己代步使用。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二十一時四十五分許,甲○○駕駛上開竊得 之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街與大芳街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案甲 ○○所有之鑰匙一支。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 (四)照片二張及現場圖一紙。 (五)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紙。 (六)扣案鑰匙一支(附於偵卷證物袋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業已提高為十倍,單位為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