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五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 庚○○ 右 一 人 輔 佐 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八0、 一二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庚○○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明知附表編號三四、三五、三六所示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 風采歌唱城,均非其所出資經營,竟基於幫助實際經營人李有明(另由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 十五日及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在台中市○○路四五號十四樓,將其身分證及印章 交予李有明所僱用之庚○○,向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 記,同意擔任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並 按月向庚○○領取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另庚○○ 自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止(起訴書誤為八十三年間起至八 十五年間止),在李有明所經營之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任秘書兼會計工作 ,明知附表所示之商號,均係由李有明出資經營,附表所示商號之登記負責人戊 ○等人並非實際出資經營者,亦基於幫助李有明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 續於任職期間,依李有明之指示,或利用戊○等人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以戊○ 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或按月發給戊○等人一萬二千元至四萬 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嗣因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獲附表所示之商號,經 營有女陪侍之視聽歌唱,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且以未開立發票之詐術,逃漏附 表所示之營業稅,而裁處補繳營業稅並罰鍰,始發現上情。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擔任附表編號三四、三五所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 人頭負責人,每月向被告庚○○領取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被告庚○○亦坦承 自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止,在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 任秘書工作,曾負責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並將負責人身分證交給會計師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等情,惟均否認以詐術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戊○辯稱伊僅擔任 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未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 負責人,係庚○○要伊拿身分證及印章,登記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 頭負責人,庚○○告訴伊,該二商號如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由伊出面,其他 伊不要管,伊不知由伊擔任人頭負責人係要逃漏營業稅,沒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云 云;被告庚○○辯稱伊至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係應徵一開發案之外語秘書, 後因該開發案沒有下來,己○○(原名李賴銀鐘,係李有明之妻)要伊先至會計 部見習,負責將各家店每日營業資料填具報表交給己○○,伊先製作各家店之營 業資料交給會計主任審核,再將全部營業資料製作報表傳真給己○○,過約半年 己○○認為伊工作仔細,經李有明面試,叫伊到許再銘處長那邊工作,負責對外 聯絡、訪客登記工作,兼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有時李有明會交代伊將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伊係調到管理部才知登記負責人是 人頭,不知李有明未繳營業稅,沒有幫助逃漏營業稅云云。然查被告戊○係附表 編號三四、三五、三六所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登 記負責人,有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營利事業設籍課 稅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部台灣省中 區國稅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明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處分書 、欠稅總歸戶查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 課稅停業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且該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 唱城登記被告戊○為負責人之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申請書,均經被告戊 ○簽名,互核相符。次查附表所示商號實際負責人李有明之妻己○○因違反稅捐 稽徵法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另人頭負責人劉進旺、陳文政違反稅 捐稽徵法案件,亦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人頭負責人劉進旺違反稅捐稽徵 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罰金五千元,有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 三0九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五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 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六號刑事判決足憑。證人即與被告庚○○同任職潤富事業 機構台中營運處之許再銘於偵查中復證稱丁○作為人頭負責人,係由庚○○、方 嘉惠辦理,庚○○、方嘉惠負責台中營運處之財務,伊負責行政業務處理,庚○ ○係財務部秘書,約八十五年四月間進入公司,係庚○○直接與戊○接洽,己○ ○掌控財務部分,偶而會下台中,業務上直接找庚○○,人頭負責人均未在公司 上班等語;人頭負責人丁○於偵查中供稱係庚○○、方嘉惠於八十五年九月一日 ,在台中市○○路四五號十四樓,拿伊身分證辦理人頭負責人等語;人頭負責人 朱英於偵查中供稱係庚○○、方嘉惠要伊參加四家公司(即附表所載黃金假期歌 唱城、金色世界視聽城、雅宴歐式自助餐廳附設舞廳、黏巴達舞廳)之人頭負責 人,每家代價一萬五千元,後來改為二家一萬五千元等語;人頭負責人劉進旺於 偵查中供稱伊上班二個月後,庚○○說要成立新公司,要伊當負責人,每家代價 一萬二千元,伊有提供身分證及印章等語;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擔任人頭負責 人每月代價一萬五千元,八十五年八月間許再銘將伊介紹予庚○○,伊有同意擔 任華利名坊及新真善美負責人,八十六年三月間,伊發現有問題,曾告知庚○○ 不當負責人,庚○○說好,並找人寫讓渡書給伊,庚○○係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 運處秘書,伊薪水向庚○○領取,最多每月領取一萬五千元等語;人頭負責人甲 ○○於偵查中供稱係許再銘找伊擔任人頭負責人,手續由庚○○辦理等語;人頭 負責人丁○於偵查中供稱伊認識庚○○,薪水係向庚○○領取,月薪一萬二千元 等語,顯見被告庚○○於任職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期間,確曾收受被告戊○ 等人所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以被告戊○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 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 ,並按月發給被告戊○等人一萬二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被 告戊○明知附表編號三四、三五、三六所示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新自 然風采歌唱城,均非其所出資經營,仍同意登記為人頭負責人,按月領取擔任人 頭負責人之代價;而被告庚○○係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秘書兼會計,對於附 表所示商號均為李有明實際出資經營,且未按時繳交營業稅等情知之甚詳,竟於 任職期間,或利用被告戊○等人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以被告戊○等人為附表所 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或按月發給被告戊○等人一萬二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之 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自均有幫助李有明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被告戊○、庚○○ 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 日中市稅商字第八九一一九一四七號函附商號設立登記申請書、欠稅查詢單影本 、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保承資字第0九三一0五九八0七0號函 附被告庚○○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府經 商字第0九三0二一0六八六號函附營利事業抄本,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 業繳款書、讓渡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變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 、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明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處分書、欠稅 總歸戶查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課稅停 業申請書、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在卷佐參,事證 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戊○、庚○○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戊○、庚○○先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 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 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庚○○尚無前科、被告戊○ 在本件行為前亦無前科紀錄(行為後曾因違反商業登記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 年五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並曾因違反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幫助納 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危害國家稅捐之徵收,被告戊○擔任人頭負責人獲利 非多,被告庚○○僅係受僱,情節均非嚴重,及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 、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 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 秩序者,不在此限(另增訂第二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 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 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公布生效之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附表: ┌──┬───────┬──────────┬─────┬───────┐ │編號│酒店名稱 │營業所在地 │人頭負責人│逃漏營業稅額 │ ├──┼───────┼──────────┼─────┼───────┤ │ 一│歡樂今宵飲食店│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八十七萬│ │ │ │ │ │九千六百三十四│ │ │ │ │ │元 │ ├──┼───────┼──────────┼─────┼───────┤ │ 二│玫瑰世界行 │臺中市○○路○段一三│王太成 │八十二年度至八│ │ │ │五號四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六十二│ │ │ │ │ │萬四千四百八十│ │ │ │ │ │九元 │ ├──┼───────┼──────────┼─────┼───────┤ │ 三│鑽石年代 │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二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六十萬二│ │ │ │ │ │千六百八十九元│ ├──┼───────┼──────────┼─────┼───────┤ │ 四│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七十一萬││ │ │ │ │四千四百四十一│ │ │ │ │ │元 │ ├──┼───────┼──────────┼─────┼───────┤ │ 五│歡樂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二十八萬│ │ │ │ │ │二千八百七十元│ ├──┼───────┼──────────┼─────┼───────┤ │ 六│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0六號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九十三萬│ │ │ │ │ │七千八百五十九│ │ │ │ │ │元 │ ├──┼───────┼──────────┼─────┼───────┤ │ 七│花蝴蝶飲料店 │臺中市○○路十二號一│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樓及地下室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二十一萬│ │ │ │ │ │一千六百四十八│ │ │ │ │ │元 │ ├──┼───────┼──────────┼─────┼───────┤ │ 八│歡樂年代飲料店│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四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四十八│ │ │ │ │ │萬五千八百一十│ │ │ │ │ │元 │ ├──┼───────┼──────────┼─────┼───────┤ │ 九│玫瑰之夜商坊 │臺中市○○路十七號地│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下一樓 │ │業稅二十九萬七│ │ │ │ │ │千八百九十四元│ ├──┼───────┼──────────┼─────┼───────┤ │ 十│彩虹世界商坊 │臺中市○○路一八八號│魏榮國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六百四十萬八│ │ │ │ │ │千三百零五元 │ ├──┼───────┼──────────┼─────┼───────┤ │十一│富都商坊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室 │ │業稅六十二萬二│ │ │ │ │ │千七百八十三元│ ├──┼───────┼──────────┼─────┼───────┤ │十二│歡樂假期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五樓 │陳文政 │業稅一千七百零│ │ │ │ │ │四萬五千六百一│ │ │ │ │ │十一元 │ ├──┼───────┼──────────┼─────┼───────┤ │十三│喜氣洋洋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五百二十│ │ │ │ │ │三萬二千二百六│ │ │ │ │ │十元 │ ├──┼───────┼──────────┼─────┼───────┤ │十四│金色年華行 │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六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八百一十│ │ │ │ │ │五萬三千二百二│ │ │ │ │ │十元 │ ├──┼───────┼──────────┼─────┼───────┤ │十五│富麗堂皇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三十│ │ │ │ │ │四萬五千五百三│ │ │ │ │ │十四元 │ ├──┼───────┼──────────┼─────┼───────┤ │十六│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二樓 │ │業稅二百零六萬│ │ │ │ │ │三千三百五十一│ │ │ │ │ │元 │ ├──┼───────┼──────────┼─────┼───────┤ │十七│玫瑰世界飲料行│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三樓 │ │業稅二百四十七│ │ │ │ │ │萬三千七百二十│ │ │ │ │ │一元 │ ├──┼───────┼──────────┼─────┼───────┤ │十八│貴客臨門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九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二千八百九十│ │ │ │ │ │二萬三千二百五│ │ │ │ │ │十二元 │ ├──┼───────┼──────────┼─────┼───────┤ │十九│遠東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二千零一十四│ │ │ │ │ │萬九千八百元 │ ├──┼───────┼──────────┼─────┼───────┤ │二十│皇家天使飲料店│臺中市○○路四0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十一樓 │ │業稅六十三萬六│ │ │ │ │ │千七百零八元 │ ├──┼───────┼──────────┼─────┼───────┤ │二一│金碧輝煌飲料店│臺中市○○路六一八號│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六至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四萬│ │ │ │ │ │三千七百四十三│ │ │ │ │ │元 │ ├──┼───────┼──────────┼─────┼───────┤ │二二│皇上行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林春貴 │八十四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一樓 │ │業稅四十二萬三│ │ │ │ │ │千九百八十二元│ ├──┼───────┼──────────┼─────┼───────┤ │二三│快樂人生冷飲店│臺中市○○路五0六號│杜德民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二十│ │ │ │ │ │六萬七千零四十│ │ │ │ │ │三元 │ ├──┼───────┼──────────┼─────┼───────┤ │二四│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0六號一樓 │ │業稅一百零四萬│ │ │ │ │ │七千八百七十四│ │ │ │ │ │元 │ ├──┼───────┼──────────┼─────┼───────┤ │二五│真善美飲料店 │臺中市○○○路○段一│王廖榮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九八號八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五萬│ │ │ │ │ │零六百九十二元│ ├──┼───────┼──────────┼─────┼───────┤ │二六│封面女郎飲料店│臺中市○○路五五九號│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十三樓 │ │業稅一百五十七│ │ │ │ │ │萬七千九百六十│ │ │ │ │ │四元 │ ├──┼───────┼──────────┼─────┼───────┤ │二七│威士頓企業社 │臺中市○○路一0五號│甲○○ │營業稅二十三萬│ │ │ │十樓 │ │七千零二十四元│ ├──┼───────┼──────────┼─────┼───────┤ │二八│望春風休閒茶坊│臺中市○○路○段九二│甲○○ │營業稅七十七萬│ │ │ │號十樓 │ │五千一百七十八│ │ │ │ │ │元 │ ├──┼───────┼──────────┼─────┼───────┤ │二九│黃金假期歌唱城│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萬九千│ │ │ │七樓 │ │三百三十六元 │ ├──┼───────┼──────────┼─────┼───────┤ │三十│金色世界視聽歌│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百四十│ │ │城 │十一樓 │ │四萬五千三百一│ │ │ │ │ │十七元 │ ├──┼───────┼──────────┼─────┼───────┤ │三一│雅宴歐式自助餐│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九萬四千│ │ │聽附設舞廳 │號十樓 │ │七百四十四元 │ ├──┼───────┼──────────┼─────┼───────┤ │三二│黏巴達舞廳 │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二萬七千│ │ │ │號十樓 │ │六百四十三元 │ ├──┼───────┼──────────┼─────┼───────┤ │三三│摩登企業社 │臺中市○○路四五號五│林文梯 │營業稅一百三十│ │ │ │樓 │ │二萬六千一百三│ │ │ │ │ │十元 │ ├──┼───────┼──────────┼─────┼───────┤ │三四│華利名坊 │臺中市○○○路一九八│戊○ │營業稅六百三十│ │ │ │號八樓之二 │ │九萬八千二百九│ │ │ │ │ │十二元 │ ├──┼───────┼──────────┼─────┼───────┤ │三五│新真善美歌唱城│臺中市○○○路一九八│戊○ │營業稅四百一十│ │ │ │號八樓之一 │ │二萬九千九百四│ │ │ │ │ │十二元 │ ├──┼───────┼──────────┼─────┼───────┤ │三六│新自然風采歌唱│臺中市○○路四0一之│戊○ │營業稅一千一百│ │ │城 │一號八至十樓 │ │五十三萬二千八│ │ │ │ │ │百八十五元 │ ├──┼───────┼──────────┼─────┼───────┤ │三七│臺中市之夜視聽│臺中市○○路一八八之│丁○ │營業稅十一萬九│ │ │歌城 │一號 │ │千九百零四元 │ ├──┼───────┼──────────┼─────┼───────┤ │三八│新富都視聽歌城│臺中市○○街一二七巷│丁○ │營業稅五千二百│ │ │ │二一之二號 │ │五十元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 幣六萬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