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
九三O號、九十三年執字第三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寄藏手槍罪,所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因犯持有手槍罪,所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受刑人簡良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科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