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四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0五號起訴,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判刑在案,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三五三號判決在卷可稽,被告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經查扣之紅白膠囊七顆(總重一.八六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刑罰乃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其私人法益之手段,所加之公法上制裁,其種類依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五種主刑及褫奪公權、沒收二種從刑;至於行政刑罰及行政秩序罰(狹義之行政罰),皆係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於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兩者區別之標準,在於所生法律效果之不同,行政刑罰係對於違反行政法規所規定之行政義務者,科以刑法上所定刑名之處罰,若非以刑法上之刑名處罰者,即為行政秩序罰,如拘留、罰鍰、勒令歇業、沒入等;行政刑罰既以刑法上之刑名作為制裁之方法,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之規定,應有刑法總則之適用,本質上屬於刑罰,故行政法上有刑罰之規定者,應屬特別刑法之範圍;一般刑罰及行政刑罰,屬於法院處斷之權限,由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裁判之,而行政秩序罰科罰之主體,通常為行政機關,僅少數例外,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影響人民權益較為重大之制裁如拘留及勒令歇業等,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裁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八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八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對於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係規定「沒收銷燬之」,對於無正當理由擅自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則規定「沒入銷燬之」,顯係有意區別刑罰及行政秩序罰之不同,而扣案之愷他命即係屬第三級毒品,且沒入之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諭知沒入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