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八六號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有胃痛及癲癇,請求准予交保云云。經查: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有逃亡事實,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稱之前開疾病,並無「非保外不能就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