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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名曜李添興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九十三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八六號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伊有胃痛及癲癇,請求准予交保云云。經查: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有逃亡事實,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所稱之前開疾病,並無「非保外不能就醫」之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添興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О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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