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繩字第三三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職役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職役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等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