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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錫賢陳如玲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自字第110號

自訴人
乙○○ (已歿)
自訴人
承受自訴人 丙○○
自訴代理人
丁○○ 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本件自訴代理人丁○○律師經本院合法通知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經本院再行通知改於同年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行準備程序,並告知承受自訴人丙○○,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業有記載本院面告應到日、時、處所之準備程序筆錄及通知書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自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陳思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1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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