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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三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伍年。扣案之傳真機壹臺、一對七型對拷燒錄機伍臺、網版印刷機壹臺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壹仟柒佰柒拾叁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係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該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王」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止,在乙○○位於臺中市○○路○段四七六巷十樓之一之居所,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二元之代價,接受他人以傳真方式訂購,由「小王」負責將空白光碟片以對拷燒錄方式重製、燒錄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由乙○○負責包裝,再將前開擅自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成品,送交貨運公司送貨,貨款則匯入乙○○所指定不知情之陳雅筠於臺中南屯路郵局金融帳戶(帳號:Z0000000000000號),乙○○於取得貨款後,再以每片九元之代價,支付燒錄報酬予「小王」,剩餘款項則充其酬勞,以此重製盜版光碟片方式侵害如前開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而賺取利潤,並恃以維生。嗣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持本院核發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一六六O號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七六號十樓之一搜索時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千七百七十三片及乙○○所有本案犯罪聯絡用之傳真機一臺,復於翌日十一時許,由乙○○帶同員警前往臺中市○○○路七O八號二樓搜索時,在該址一樓騎樓下扣得「小王」所有供本案犯罪用之一對七對拷燒錄機五臺及網版印刷機壹臺。

二、案經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告訴代理人丙○○、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一千七百七十三片、電話傳真機一臺、一對七型對拷燒錄機五臺及網版印刷機一臺扣案可證,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十八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又被告將前開盜版音樂光碟成品交由新竹貨運公司送貨,並取得報酬等情,有新竹貨運公司託運單影本一份、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儲金簿影本一份及資金往來明細二紙在卷足憑(見警卷第十七之四至十七之七頁),足認被告藉此營利之意圖甚明,此外,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智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十三之一至第十五之九頁)附卷可佐,是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被告乙○○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自九十二年七月間即與「小王」從事盜烤光碟等工作,並將此所得工作收入用以作日常生活所需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簡式審判筆錄第五頁)。再參以本件被查獲之已完成之盜版光碟數量達一千七百七十三片之鉅,種類繁多,期間長達一年許,其上揭重製販售該等盜版光碟之犯行顯具有一定之規模,則被告顯有以重製該等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盜版光碟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常業犯,允無疑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通過,於同年七月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二七○○號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王」之成年男子就前開犯罪事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按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為修正前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犯罪之加重態樣,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五號判決參照)。本件既認被告係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自不發生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之問題。又事實欄業經敘明扣得之盜版光碟達一千七百七十三片,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者為經告訴者,其餘未據告訴部分即編號七之重製盜版光碟(起訴書附表漏未列計)亦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大量重製盜版音樂光碟販售牟利,其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物品數量甚鉅,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且重製之數量不匪,期間非暫暨其獲利多寡,惟念及被告犯罪手段平和,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供承現已無從事此份工作等語,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扣案電話傳真機一臺、一對七型對拷燒錄機五臺及網版印刷機一臺,係被告或「小王」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一千七百七十三片,則係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核係供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編號A類塑膠包裝盒、編號B類CD封面紙、編號C類透明塑膠自粘封套、編號E類網版等物,雖係被告所有,然被告供稱並未用於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等語,復查無證據證明係用於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音樂著作或其他盜版音樂著作,且依著作權法九十八條規定,係採職權沒收而非義務沒收,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三項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號│扣案盜版錄音光碟│數  量│音樂著作  │音樂著作財產權人        │
  │    │                │      │名    稱  │                        │
  ├──┼────────┼───┼─────┼────────────┤
  │ 一 │最暢銷國語排行榜│488│我沒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二 │棒辣妹四重奏桃色│200│SAMBA│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機密            │      │          │                        │
  ├──┼────────┼───┼─────┼────────────┤
  │ 三 │FIR飛兒樂團  │97  │光芒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四 │伍佰--愛你伍佰年│99  │白鴿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信樂團--海闊天空│204│活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六 │謝金燕--默契    │185│蛇與頻果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紫藤戀電視原聲帶│500│          │                        │
  │    │CD            │      │          │                        │
  ├──┼────────┴───┴─────┴────────────┤
  │總計│ 一千七百七十三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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