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群昇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街六四巷二四號 代 表 人 子○○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壬○○○○工業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二八一巷十號 代 表 人 丁○○ 被 告 日宏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四四一號一樓 代 表 人 辛○○ 被 告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街九0號十二樓 代 表 人 劉金益 被 告 龍騰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四九0號 代 表 人 陳玟伶 被 告 丙○○○○包工業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四五六號 代 表 人 戊○○ 被 告 泥強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一八八巷二之一號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草屯鎮○○路四三八巷一五 代 表 人 林春松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癸○○○○工業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五五巷十四號 代 表 人 丑○○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四0、 一八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子○○、庚○○、戊○○、丁○○、乙○○、己○○、丑○○、辛○○、壬○○○○ 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 限公司、丙○○○○包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癸○ ○○○工業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為被告丙○○○○包工業負責人,被告乙○○原為被 告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被告庚○○為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 經理,被告子○○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丁○○為壬○○○○工業負 責人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丑○○為癸○○○○工業負責人,被 告己○○為泥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辛○○為日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台中縣太平市公所(市長江連福)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辦理附表一、二、三所 示台中縣太平市○○○路立體停車場興建工程等二十七件工程之招標,被告戊○ ○有意爭取該二十七件工程,竟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 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與被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辛○○、被 告壬○○○○工業負責人、被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丁○○、被 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子○○、被告癸○○○○工業負責人即被告丑 ○○、被告泥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己○○、被告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即被告庚○○、被告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即被告乙○○等 人協議,希望能向被告辛○○借用被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名參與投標,向被告丁 ○○借用被告壬○○○○工業及被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向被告子 ○○借用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向被告丑○○借用癸○○○○工業名 義參與投標,向被告己○○借用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向被告庚○○ 借用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向被告乙○○借用培發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希望被告丑○○等人提供證件以便辦理陪標事宜, 被告丑○○等人同意後,即基於共同圍標之犯意聯絡而提供廠商大、小印章及標 單予被告戊○○使用,由被告戊○○填寫競標單,並代繳押標金。被告戊○○競 標工程時,將被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壬○○○○工業、群 昇營造有限公司之底價填寫最低,其餘被告癸○○○○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 、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則為陪標性質,名義上由 上開四家廠商得標(上開四家廠商名義得標之工程名稱、底價、得標金額及陪標 廠商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上開四家廠商雖名義上得標,但實際上全部工程 均由被告戊○○承作。另外其他之工程則由被告戊○○經營之被告丙○○○○包 工業得標,餘被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壬○○○○工業、群 昇營造有限公司、癸○○○○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皆只是借牌參與競標,故競標過程皆以被告丙○○ ○○包工業填寫最低額,由被告丙○○○○包工業得標(被告丙○○○○包工業 得標,其餘八家廠商陪標之工程名稱、底價、得標金額如附表一、二、三所載) 。因上開借牌或陪標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均由被告戊○○操控填寫投標金額 ,被告戊○○最後得以低於總價新台幣(下同)一億零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元之標 價一億零三百二十一萬八千元,得標附表一、二、三所載之工程,因認被告子○ ○、庚○○、戊○○、丁○○、乙○○、己○○、丑○○、辛○○均涉有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嫌,另被告壬○○○○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 、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限公司、丙○○○○ 包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癸○○○○工業皆應 依同法第九十二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罰金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之基礎。次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 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犯規定則改列第六項;而政府採購法 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予以明確規範處罰,並非修正該法第八 十七條第四項條文,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 範之對象,而屬前揭修正增訂條文所欲處罰之範疇。又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四項圍標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一)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 (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之。(三)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 之競爭。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 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並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始成立 該罪。若僅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並無影響決 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行為,更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即與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四項圍標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三、本件訊據被告子○○、庚○○、戊○○、丁○○、乙○○、己○○、丑○○、辛 ○○均否認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被告子○○辯稱伊為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 責人,該公司實際由被告戊○○經營,伊出資一百萬元,負責工地施工,工程投 標事宜由被告戊○○處理,群昇營造有限公司有標得附表二編號2、3、4、5 、9、11、12所示之工程,標得工程其他二家投標廠商非伊處理,伊不知道 等語;被告庚○○辯稱伊為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有參與起訴書 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程投標,但未得標,係被告戊○○找該公司共同投標,約 定標得工程共同施作,利潤平分,標單包括投標金額均由被告戊○○填寫後,持 至該公司蓋章,再送到太平市公所投標,押標金也是被告戊○○繳納等語;被告 丁○○辯稱伊為壬○○○○工業負責人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龍騰營 造有限公司登記名義人為伊妻陳玟伶,壬○○○○工業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2 、3、10、11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工程投標,龍騰營造有限公司有參與附 表一編號2、4、5、6、7、8、9、10及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工程投 標,係伊將壬○○○○工業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借給被告戊○○投標,投標 過程伊不知,被告戊○○有時填寫標單後拿來公司蓋章,有時直接拿公司印章去 蓋,投標金額由被告戊○○決定,押標金也由被告戊○○支付,開標時壬○○○ ○工業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無人到場,得標工程亦由被告戊○○施作,領取工程 款由伊扣除稅金後交給被告戊○○,因係同業有互保才將牌照借給被告戊○○, 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係伊前往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看到標單,欲與該公司合作, 至工地時遇到被告戊○○,戊○○即找伊合作,但標得該工程後未談細節,該工 程之標單及押標金均由被告戊○○決定,伊只負責在標單蓋用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印章,伊僅單純借牌給被告戊○○等語;被告乙○○辯稱伊原為培發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曾參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程投標,當時伊將該公司賣 給被告戊○○,價錢為一千二百萬元,戊○○已先付八百萬元,但未辦理變更登 記,標單及設計圖係伊至太平市公所領取,因被告戊○○支付伊八百萬元,伊即 要會計將標單及設計圖交給戊○○參與投標,標單係由戊○○填寫,押標金係培 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開標時被告戊○○應該有去,得標後由被告戊○○施 作,後因被告戊○○未給付尾款四百萬元,又由伊接回施作等語;被告己○○辯 稱伊為泥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係將該公司牌照借給被告戊○○參與附表一編 號7所示之工程投標,投標過程伊均未參與,不知押標金及投標金額,伊僅單純 借牌,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語;被告丑○○辯稱伊為癸○○○○工業負責人,因 朋友關係將癸○○○○工業牌照借給被告戊○○參與附表一編號1、3、4、6 、8、9及附表二編號1、3、9所示之工程投標,由伊領取標單後交給被告戊 ○○,由戊○○填寫標單,再到公司蓋章,投標過程伊未參與,投標金額由被告 戊○○決定,押標金亦由被告戊○○支付,伊僅單純借牌,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語;被告辛○○辯稱伊為日宏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係將該公司牌照借給被告戊 ○○參與附表一編號5及附表二編號4、13所示之工程投標,標單係被告戊○ ○填寫後拿到公司蓋章,投標過程伊未參與,不知投標金額,押標金由被告戊○ ○支付,得標工程亦由被告戊○○施作,工程款扣掉稅金後,再交給被告戊○○ ,伊僅單純借牌,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語;被告戊○○辯稱被告子○○、庚○○ 、丁○○、乙○○、己○○、丑○○、辛○○所述均實在,附表一、二所示之工 程投標事宜皆由伊處理,標單係伊填寫,投標金額由伊決定,押標金由伊支付, 得標後之工程亦由伊施作,伊係借用其他被告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另附表三編號 1、3所示之工程伊未參與投標,也未借牌投標,伊不知永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 ,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工程,由培發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得標過程如被告乙○○ 所述,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投標部分與被告丁○○所述相同,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係伊借牌投標,伊不知工程底價,伊係丙○○○○包工業負責人等語。經查: (一)台中縣太平市公所辦理附表三編號1、3所示中興東路立體停車場新建工 程、新平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係採公開招標為之,有該二工程相關資料 可稽,其中中興東路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共有永雋營造有限公司、季宏營 造有限公司、銘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宜德營造有限公司、鴻儒營造有限 公司參與投標,由永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另新平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共 有永雋營造有限公司、長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參 與投標,由永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證人即永雋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叔 宏於調查人員訊問時雖證稱該二工程之標單皆由永雋營造有限公司直接交 予被告戊○○處理,被告戊○○填妥估價單及其他表單後,送回永雋營造 有限公司蓋章云云;然亦稱該二工程係由永雋營造有限公司會計帶至開標 現場參與投標,押標金由伊妻邱麗娜在玉山商業銀行之帳戶開立台銀支票 支付,得標後係該公司專案經理即被告戊○○負責現場施工,該公司僅派 工務經理林慶銘不定時至現場查驗施工品質及進度,因該二工程皆以該公 司名義投標及負責籌借押標金,且須負責工程品質及進度,指派工務經理 林慶銘不定時至現場監工,故當初與被告戊○○協議,在工程管理費項下 各編列一百十餘萬元及二百三十餘萬元之經費,該公司扣取該部分管理費 以支付實際費用等語;又於偵查中供稱該二工程係永雋營造有限公司人員 自網路得知,均由該公司得標承造,押標金亦由該公司支付,沒有借標等 語,則被告戊○○是否借用永雋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參與投標該二工程,顯 非無疑義,況該二工程係公開招標,任何符合資格之廠商均得參與投標, 卷內復乏被告戊○○借用其他參與投標之季宏營造有限公司、銘上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宜德營造有限公司、鴻儒營造有限公司及長益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彰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牌照參與該二工程投標之相關事證,縱認被 告戊○○確有借用永雋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參與該二工程之投標,且標得該 二工程,亦難認有何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益圖,復無使廠 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自不能令負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四項之圍標罪責。 (二)被告戊○○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已供稱伊為丙○○○○包工業負責人 ,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程均係伊所承作,但不全係以金達 億土木包工業名義承包,其中部分係由日宏營造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限 公司、壬○○○○工業、群昇營造有限公司標得,因該四家廠商取得太平 市公所競標通知,沒有空施作,即將牌照借伊去競標,並將標單交予伊, 由伊負責填寫投標金額及繳交押標金,伊將該四家廠商底價寫得最低所以 得標,其他伊也向癸○○○○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以丙○○○○包工業 投標金額寫得最低而得標,上開廠商均係將標單交予伊,由伊填寫標單, 代繳押標金,該二十五件工程皆為限制性招標,由太平市公所將標單寄給 上開廠商,上開廠商不想承作,才將標單交予伊,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 程,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左右至公司找伊,告訴伊太平市公 所電話通知有花園公墓納骨塔工程要招標,伊與被告乙○○至公墓現場後 ,被告乙○○告知不想施作,伊即提議牌照借伊,第二天伊再至公墓現場 勘查,適遇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應係被告庚○○),伊亦提議 其將該公司牌照借伊投標,當天下午被告丁○○至公墓現場勘查,伊委請 被告丁○○告知宜德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可否與伊合作或將該公司牌照借 伊,事後被告丁○○告知伊該公司牌照由伊處理,如有得標再合夥承作, 經伊估算並決定標價,因伊與被告乙○○較熟,才以被告乙○○之培發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最低價參與投標,餘二公司僅係陪標,開標結果由培發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該三公司各七百八十萬元之押標金均由伊提供現 金轉購支票,又伊原打算以一千二百萬元向被告乙○○購買培發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牌照,所以被告乙○○未將該七百八十萬元之押標金退還伊等語 ;復在本院審理時供稱群昇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子○○,由伊負責 公司投標業務,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工程三家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均由伊決 定,伊未將三家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由伊決定一事告知被告庚○○,附表 一、二所示之工程,日宏營造有限公司、泥強營造有限公司、癸○○○○ 工業、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壬○○○○工業負責人並未參與投標,投標過 程均由伊處理,太平市公所辦理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花園公墓工程投標前 ,伊與乙○○洽談購買培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太平市公所寄發之標 單,乙○○即交給伊投標,伊未正式入主培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被告賴 松元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伊係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負 責現場施工,其他工程標取、資金調度、拿取押標金、訂約、請款皆由被 告戊○○出面處理,伊在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亦借予被告戊○○使 用等語。被告庚○○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伊為協聖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總經理,該公司曾接太平市公所通知參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投標 ,伊至公墓現場遇被告戊○○,被告戊○○提議雙方合作,事後伊即將該 工程標單等相關資料交予被告戊○○,由被告戊○○填寫投標金額及相關 資料,拿至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蓋章,相關參與投標之工作皆由被告胡 金章負責,詳情伊不清楚,該工程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得標,領回押 標金支票後先存入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再領出返還被告戊○○等 語。被告丁○○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八十九年間被告戊○○曾打 電話給伊,表示太平市公所最近有一件重大工程要辦理限制性招標(即附 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有收到比價通知,他想承包該 工程,因伊前在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任職,所以要伊向宜德營造有限公司負 責人張慧敏借牌投標,伊認張慧敏與被告戊○○應該不熟,才向張慧敏表 示伊本人想要承包,但實際伊係將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借給戊○○投標 ,另八十七、八年間,被告戊○○曾告知如有太平市公所通知壬○○○○ 工業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辦理各項工程比價時,將牌照借給他參與比價, 所以伊接到太平市公所比價通知,均會打電話給被告戊○○,通知被告胡 金章至伊處拿取投標資料,伊會先在標單等資料蓋用壬○○○○工業及龍 騰營造有限公司印章,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交給被告戊○○, 至於標單計算、填寫及投標金額均由被告戊○○自行處理,押標金亦由被 告戊○○購買,如有標得工程,被告戊○○即向伊拿取公司印章與太平市 公所簽訂工程合約書,但伊未實際施作,太平市公所將工程款匯入瑞德土 木包工業及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帳戶,由伊先扣除工程款發票稅金,再將其 餘工程款交給戊○○等語。被告乙○○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太平 市公所辦理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開標,以電話通知伊領回標單,伊依指 示至公所領取標單、投標須知及工程設計圖,當日即交由正與伊洽談讓渡 培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被告戊○○辦理投、開標事宜,因被告戊○○當 時與伊接洽以一千二百萬元讓渡培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為刺激被告 戊○○儘速完成股份轉讓,即將該工程發包訊息告知以為誘因,被告胡金 章當時極有意願,惟讓渡尚未完成,且該工程發包時間緊迫,才暫將培發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先借予被告戊○○使用,但伊為降低以培發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牌照接案風險,所以要求押標金由被告戊○○自行籌措支付, 至於太平市公所另將標單寄給何公司參與競標,伊則不清楚等語。被告張 正雄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伊曾將泥強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借給被告 戊○○陪標,未收到好處,被告戊○○如何計算、填寫單價,如何投寄標 單、押標金如何購買,如何開標,伊均不清楚等語。被告丑○○於調查人 員訊問及偵查中供稱伊為癸○○○○工業負責人,八十八、九年間因被告 戊○○要參與太平市公所土木營造相關工程投標,向伊借用癸○○○○工 業名義陪標,伊僅在被告戊○○填妥之相關工程投標文件上蓋用萬寶土木 包工業之印章,交予被告戊○○自行處理,有關工程招標訊息、標單製作 、投開標相關作業,伊均未參與等語。被告辛○○於調查人員訊問及偵查 中供稱伊曾接獲太平市公所工程比價通知,告知被告戊○○比價訊息,並 同意提供日宏營造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會會員證等資料及公司印 章配合被告戊○○前往參加比價,至後續投開標、押標金籌措開立、標單 計算填寫,伊不清楚,如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由被告戊○○負責製作 合約書及尋找廠商保證,伊負責蓋用公司印章,餘伊不過問,被告戊○○ 僅支付工程款百分之五作為營業稅金,未給伊任何好處等語。並有太平市 公所廠商承包工程明細表、太平市公所廠商承包工程押標金清查明細表、 太平市第一花園公墓孝思堂、懷恩堂、納骨塔、納骨櫃更新工程等相關資 料足憑,雖可認定被告戊○○確有分別向被告子○○、庚○○、丁○○、 乙○○、己○○、丑○○、辛○○借用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泥強營造有限公司、癸○○○○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之牌 照,並透過被告丁○○借用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參與太平市辦理附 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之投標。被告庚○○辯稱係被告戊○○ 找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標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程,約定標得工 程共同施作,利潤平分云云,被告乙○○辯稱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工程投標時,伊將該公司賣給被告戊○○,被告 戊○○已支付八百萬元,押標金係培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云云,被告 丁○○辯稱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係戊○○來找伊合作云云,與事實不符 ,尚非可採。然被告子○○、庚○○、丁○○、乙○○、己○○、丑○○ 、辛○○僅係單純分別將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壬○○○○工業、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泥 強營造有限公司、癸○○○○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及宜德營造有限公 司之牌照,借予被告戊○○參與太平市辦理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 示工程之投標,本身既未參與投標過程,標單、投標金額之填寫及計算、 投開標事宜、押標金之支付、工程之施作均由被告戊○○處理,且被告胡 金章除支付得標名義廠商相關稅款外,亦未再給予其他利益,即難認被告 子○○、庚○○、丁○○、乙○○、己○○、丑○○、辛○○有何影響決 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所為自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圍 標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不能令負該罪責。至被告子○○、庚○○、丁○○ 、乙○○、己○○、丑○○、辛○○單純分別借牌予被告戊○○參與附表 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投標之行為,固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 公布,所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處罰範疇,惟被告子○○、 庚○○、丁○○、乙○○、己○○、丑○○、辛○○前開借牌予被告胡金 章參與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之投標時,該條項尚未增訂公 布施行,依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之規定,本諸刑罰不溯既往原則,亦不能以該條項之罪相繩。 (三)如前所述,被告戊○○雖有分別向被告子○○、庚○○、丁○○、乙○○ 、己○○、丑○○、辛○○借用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壬○○○○工業、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泥強營造有限公司、癸○○○○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及宜德營造 有限公司之牌照,併其經營之丙○○○○包工業參與太平市辦理附表一、 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之投標,且該二十五件工程皆屬限制性招標。 但依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5之工程尚有宜德 營造有限公司參與投標;附表一編號11之工程尚有冠易營造參與投標; 附表二編號1之工程尚有祥鼎土包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4之工程尚有光 華土包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5之工程尚有南鴻營造、冠達營造參與投標 ;附表二編號6之工程尚有和鼎營造、隆維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7 之工程尚有冠泰土包、翔利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8之工程尚有冠達 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9之工程尚有和鼎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 10之工程尚有羽泰營造、建位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11之工程尚 有永年土包、台積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12之工程尚有旭能土包、 冠飛營造參與投標;附表二編號13之工程尚有泰聖營造參與投標,且遍 查卷內迄無被告戊○○係借用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冠易營造、祥鼎土包、 光華土包、南鴻營造、冠達營造、和鼎營造、隆維營造、冠泰土包、翔利 營造、羽泰營造、建位營造、永年土包、台積營造、旭能土包、冠飛營造 、泰聖營造之牌照參與上開工程投標之事證(被告戊○○、丁○○均供稱 僅借用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牌照參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之投標),即上 開工程均有其他被告戊○○未借牌之廠商參與投標,太平市公所就上開工 程復皆訂有底價,則被告是否可能影響上開工程之決標價格或獲有不當利 益,已非無可疑,況連同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0、附表二編號2、 3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被告戊○○借用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龍騰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泥強營造有限公司、癸○○○○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併其經營之丙○○○○包工業參與投標,且投 標金額均由被告戊○○自行決定之工程部分,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戊○○與該等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事先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 意進行圍標,而有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故被告戊○○單純借 用被告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壬○○○○工業、龍 騰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泥強營造有限公司、萬寶 土木包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司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併其經營之 丙○○○○包工業參與投標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工程之行為, 仍屬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所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 處罰範疇,尚無成立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圍標罪之餘地,而被告借牌投 標時,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尚未增訂公布施行,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本諸刑罰不溯既往原則,亦不能以該條項之罪相繩。(四)綜上所述,被告戊○○、子○○、庚○○、丁○○、乙○○、己○○、涂 聰賢、辛○○所為,均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圍標罪之構成要件 有間,復不能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第五項之罪相繩,自應皆為其等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戊○○、子○○、黃 輝煌、丁○○、乙○○、己○○、丑○○、辛○○所為,既未觸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被告壬○○○○工業、日宏營造有限公 司、群昇營造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龍騰營造有限公司、金 達億土木包工業、泥強營造有限公司、培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萬寶 土木包工業,亦不能依同法第九十二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 定之罰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