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地○○
- 選任辯護人
- 陳育仁律師
- 被告
- 辰○○
- 選任辯護人
- 鐘登科律師
- 被告
- G○○
- 被告
- D○○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驥律師
- 被告
- J○○
- 選任辯護人
- 邢俊文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三八號),及移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地○○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G○○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D○○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伍年叁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J○○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永豐(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與地○○(原名陳淑惠)係兄妹,G○○與E○○(另行審結)係兄妹,辰○○與E○○係男女朋友。辰○○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陳永豐、D○○、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阿達」、「志明」等之成年男子,自九十二年一月間起,共組刮刮樂詐騙集團。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偽造私文書、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永豐、「小胖」、「志明」等人在大陸地區設立電話詐騙據點,往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聯繫各項詐騙事宜。地○○負責記帳、購買郵票及信封等,並於收取D○○等人交付之贓款後,依陳永豐指示匯至指定帳戶。D○○負責僱用、指揮臺灣地區之海報組、提款組人員,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冒名「I○○」之人(真實姓名待查),及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J○○、李春佑(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等人,在外租用房屋存放並寄發詐騙資料,並向辰○○、G○○等人收取贓款後交付予地○○。辰○○負責提領贓款及寄發人頭支票予受騙者,並以其女友先前出面承租之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作為存放詐騙資料、人頭帳戶、提款卡等物之處所,並自九十二年七月間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G○○、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初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宙○○(另行審結)負責提領贓款。J○○、李春佑及冒名「I○○」之人為寄發海報組,依D○○、「阿達」或「志明」指示,負責寄發詐騙廣告單、律師函(中獎通知)、香港賽馬協會資料、會員卡、收款收據、契約書、香港彩券局聯合管理委員會定存單等詐騙文件,冒名「I○○」之人租用高雄市○○○路四一七號十八樓之九,J○○、李春佑則租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二九九號五樓,作為置放詐騙資料之處所。
二、陳永豐等人先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吳明旺、郭忠其、李杉銘、謝燕玲、陳正興、郭婉靜、江儀珍、洪秀慧、莊璟鵬、鐘鳳儀、吳芃宜、林家嘉、周正賢、陳進發、曹輝升、李振平等人頭之郵局或銀行帳戶,以供受騙者匯入款項之用,並藉以逃避追查,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另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瑞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政新國際有限公司、昆威實業有限公司、詠昌企業有限公司、永都企業有限公司、承登企業有限公司、吳建甫、周輝堂、曾明輝等人頭帳戶之支票,以供寄發人頭支票予受騙者。復以「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釆」、「兆威科技」、「亞太尖端科技」、「隆台生化科技」、「鉅享科技」、「英皇科技」、「香港馬友基金會彩券局」、「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及「澳門博彩香港彩券管理局」:::等公司或單位名義,並由「小胖」、D○○、J○○、冒名「I○○」之人等人偽刻「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江舜正」、「鄭永榮」、「張有利」、「安理律師事務所」、「李國康」、「英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榮」、「富盈會計師事務所」、「利民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德律師」、「郭文達律師」:::等印章,偽造抽獎活動函文、刮刮樂抽獎廣告單(每張均得刮中獎金或獎品)、簡介手冊、登記費用收訖憑證等不實文件,連續行使寄發予不特定人,或利用電話向不特定人佯裝問卷調查,嗣再以「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康」名義寄發律師函(領獎通知),致不特定刮獎人或被訪問人,誤認自己確已中獎,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公司、協會、單位及刮獎人或被訪問人。其詐騙過程如下:該詐騙集團成員先向誤認中獎之受騙者訛稱須預繳保證金以作為領獎後不履行繳稅義務時之訴訟費用云云,使受騙者陷於錯誤,依言匯款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後,再向其訛稱獎金係由香港「馬友基金會」提供,須繳交會費成為臨時會員始得受領獎金云云,俟受騙者再依指示匯款後,復詐稱臨時會員會費係以港幣非新臺幣計算云云,要求受騙者補匯差價,並寄交費用收訖憑證、入會契約書、定期存款單、簽約證明書等,嗣再以繳交會費成為正式會員獲取更高權益等名目,指示受騙者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受騙者匯款後,該詐騙集團為取信受騙者,即寄交匯款收據、臨時登記費用收訖憑證及明知無法兌現之人頭帳戶支票等予受騙者,使之誤信愈深而續行匯款,以此方式向亥○○等不特定人詐騙,並以之為常業。先後詐使亥○○、丑○○、宇○○、巳○○、甲○○、申○○、子○○、乙○○、酉○○、丁○、B○○、L○○、C○○、未○○、癸○○、黃○○、M○○、F○○、戌○○○、玄○○、丙○○、午○○、天○○、N○○、辛○○、寅○○、A○○、壬○○、H○○、戊○○、K○○、己○○等人(上開三十二人已到庭或具狀指述受騙情形),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總計詐騙亥○○等三十二人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七十六萬一千八百零五元(不包括尚未指述受騙情節者)。另開立無法兌現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支票,計退票三千九百八十一張,退票金額共計十四億九千三百二十萬九千九百零二元,均遭退票。該詐騙集團詐得款項後,即由陳永豐或小胖等人以電話聯絡辰○○指示G○○、陳佩夙等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贓款,G○○、陳佩夙領款後,從中扣除約定報酬(每十萬元可得五百至一千元),再直接交予D○○或經辰○○轉交D○○。D○○前往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收取贓款後,再將款項交予地○○,地○○於收取贓款後,再依陳永豐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三、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經警至前開地點執行同步搜索;在臺中縣太平市○○街十三號六樓,查獲D○○;在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查獲辰○○、G○○、E○○、宙○○;另至臺中市○村路○段三十六號三樓之八宙○○住處搜索;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七六號七樓,查獲地○○、陳柔珍(陳柔珍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二九九號五樓,查獲J○○、李春榮(李春榮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市三民區○○○路四一七號十八樓之八,查獲冒名「I○○」之人及卯○○(卯○○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在上開查獲各址,分別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嗣又在臺中縣太平市○○街三二六、三三○號,查獲庚○○(E○○、宙○○、庚○○及冒名「I○○」之人,均另行審結)。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D○○、辰○○、G○○、J○○均不否認參與詐騙集團,惟均避重就輕,辯稱:自己只是負責提款、做宣傳品之小角色,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云云;被告地○○則坦承聽從其兄陳永豐之指示,匯款、記錄收支、購買郵票、信封,被告D○○會拿錢給伊,伊再登記等情,惟矢口否認其係詐騙集團之會計,辯稱:伊只是幫哥哥陳永豐帶小孩,陳永豐每月會給伊二萬元作為報酬,並聽從其兄陳永豐之指示為陳永豐做上述事情,不知他們組成詐騙集團,所參與者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至多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云云。惟查:
(一)被告D○○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1、查被告地○○於本院訊問及審判時均供稱:其餘被告中,伊僅認識D○○,他會拿錢給伊,伊再登記:::D○○每次拿來的錢幾萬元至二十幾萬元不等:::D○○給我的錢我匯款出去,我哥哥有給我一個帳號:::從D○○那裡前後共收到約一百二十萬元左右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十七頁、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審判筆錄第二八、二九頁)。
2、被告J○○於本院審判時供稱:「高雄縣大寮鄉租屋處是D○○要我承租的:::是被告D○○與我接觸,薪水是D○○給我的:::偵查中提到之「董仔」即被告D○○,我第一次、第二次有這樣稱呼他,後來就叫他阿兄或老闆:::我看報紙應徵派報員,我打電話去,約在高雄市耕讀園,被告D○○面試的,阿達在旁邊:::他說工作性質是寄發科技公司的廣告單,然後提到要我找房子,他叫我回去等通知再上班,D○○有留一支電話給我,說有事情可以打給阿達等語(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一一至一七頁)。
3、冒名「I○○」之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判時均供稱:工作都是D○○交代我:::D○○拿五萬元叫我去租房子:::我當時叫被告D○○為「紅毛」,租金是他支付的:::我在臺中與他見面,被告D○○給我五萬元、手機一支:::租屋後,我把地址寄給D○○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六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至二四頁)。
4、被告G○○於本院訊問及審判時均供稱:我負責提款,交給D○○:::他每十萬元給我們一千元,領到的當天就算帳:::提到的錢用袋子裝好,交給D○○,約五、六次,每次幾十萬不等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八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九至三○頁)。
5、綜合上述,可見該詐欺集團組織嚴密,分工細膩,係屬單線聯繫,然而被告D○○卻橫跨之記帳組(地○○)、海報組(J○○及冒名「I○○」之人)、提款組(G○○)之間,且海報組、提款組均聽從其指揮,其尚具有面試新成員之用人權,其經手之款項亦多達一百餘萬元,其顯係該集團之重要成員無疑。故被告D○○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被告辰○○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1、被告G○○於本院訊問及審判時均供稱:我妹妹(E○○)與辰○○是男女朋友:::我失業時去大業路找辰○○,他剛好有一個朋友在那裡,我問他有無工作可以做,他那個朋友建議我可以參加:::至東興路永豐棧酒店交錢是由辰○○陪同:::薪水一個月四萬元,富哥給的,有時我從自己領到的錢扣下,有時是由辰○○轉交等語(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十頁、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十頁、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一頁)。
2、被告宙○○於本院審判時供稱:我負責領錢,領妥我就放在大業路那裡的桌上,我要離去時會跟辰○○說:::薪水是十萬元抽五百元,辰○○會從我領回的錢裡面扣除給我:::我九十二年八月底應徵,九月初上班,到被查獲為止,提領五百萬元,領到錢都是帶去大業路:::應徵時,我先打電話,約在大業路的茶坊,是辰○○面試,報上是登會計,他問我有無經驗,辰○○說一月三萬元,記流水帳,後來我的工作都是買便當、飲料,送去大業路:::我去上班後一個月後,我自己要求要做薪水較高的工作,於是開始領錢:::後來是G○○叫我去領錢的,拿提款卡去領錢,提款卡有時是辰○○給我,有時是廖書峰給我,領妥後卡與錢大部分都是交給辰○○,我離開時大部分都是只有他在等語(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五三至五七頁)。
3、綜上所述,被告辰○○在該集團中不僅具有面試新成員之用人權,且辰○○位於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之住處,係提款組成員之主要聯絡站及休息地點,在該處復搜出一百餘本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被告辰○○若非重要成員,該集團之首腦豈會將如此重要之物品置於該處?故被告辰○○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J○○、G○○所辯不足採之理由:被告J○○在集團中負責寄發文宣,係整個詐騙行為開始之第一步,所參與者係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G○○在集團內所負責者為詐得款項後之提款、交付更上層人員等洗錢工作,二人所參與者均係構成要件之行為,而非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與負責詐騙之人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均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所辯係幫助犯云云,自非可採。
(四)被告地○○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1、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編號十七標示「一之一」之小筆記簿,係被告地○○所有,記載該詐欺集團收支情形等物,業經被告地○○自白在卷,且經本院勘驗甚明,有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勘驗筆錄及筆記簿影本在卷可稽。
2、卷附監聽譯文中,可發現被告地○○與陳永豐及其他不知名之共犯聯絡頻繁,且有大陸地區之男性共犯命其:「臺灣的開銷算一算,傳過來,等下還要匯款。」綽號「小丸子」之女性共犯則向其申請「一個充」之物品(似指行動電話充電器),綽號「水蜜桃」之女性共犯與其聯絡印刷事宜,其再與代號「劉先生」之男性共犯聯絡刻律師章之事宜(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三八號第六卷第五四頁以下)。足見被告地○○對於集團內部之運作知之甚詳,其雖擔任後勤之記帳工作,卻與其他負責詐騙者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故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所辯自不足採。
(五)此外,本件業經被害人亥○○、丑○○、宇○○、巳○○、甲○○、申○○、子○○、乙○○、酉○○、丁○、B○○、L○○、C○○(黃品筑之父)、未○○、癸○○(邱李耀琴之子)、黃○○、M○○、F○○、戌○○○、玄○○、丙○○、午○○、天○○、N○○、辛○○、寅○○、A○○、壬○○、H○○、戊○○、K○○、己○○等人於警、偵訊中指述或提出遭詐騙之資料附卷足憑,且有扣案如附表三、四之物及監聽譯文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地○○、辰○○、G○○、D○○、J○○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地○○、D○○、辰○○、G○○、J○○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渠等相互之間,以及陳永豐、李春佑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胖」、「阿達」、「志明」及尚未審結之宙○○、冒名「I○○」之人等人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述被告除負責寄發廣告之J○○外,對於該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隱匿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犯罪方式,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另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並均為共同正犯。渠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洗錢防制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意旨被告等人連續犯罪之際,遇法律有變更,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刑法處斷,毋庸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渠等偽造「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江舜正」、「鄭永榮」、「張有利」、「安理律師事務所」、「李國康」、「英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榮」、「富盈會計師事務所」、「利民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德律師」、「郭文達律師」:::等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J○○所犯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其餘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得併予審理;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檢察官雖未起訴,惟與起訴部分具有前述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酌。再查被告辰○○曾於八十八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揭連續犯之規定遞加重之。爰審酌本件已知之被害人多達三十二人,被騙金額自十三萬零二百八十元至一千一百四十七萬零二百八十元不等,受害總金額高達二千五百七十六萬一千八百零五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被害人中之午○○、天○○、癸○○、未○○、戌○○○、玄○○、壬○○等七人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渠七人之債權合計二千零二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元)後,被告地○○、辰○○、G○○、J○○等人與之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各一百三十萬零九千元、八十五萬元、二十萬元、十萬元),且尚能依約履行,態度較佳,被告D○○則雖亦與上述七名被害人達成和解(金額一百三十六萬四千一百元),惟僅給付其中二十萬元,且就刑事責任部分避重就輕,推諉卸責,態度較差,並衡量各名被告之品行、在詐欺集團中之分工、參與之重要程度暨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D○○、辰○○均年輕力壯,身體健康,不思正當工作,反以詐欺為常業,在詐騙集團內擔任重要角色,獲利較其他成員為多,顯有不勞而獲、好逸惡勞之惡習。為戒除其惡習,矯正其偏差人格及行為,爰依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三、扣案之物應沒收或不沒收部分:
(一)應沒收部分(如附表三所示):
㈠編號一至十六:其中編號十四之偽造印章十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餘均為被告D○○或其餘詐騙集團成員所有(謝勝泰係人頭帳戶),供犯本件罪行所有之物,業經被告D○○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編號十七至二六:編號十七之筆記簿六本中,標示「一之一」之小筆記簿係被告地○○所有,供記載該詐騙集團之帳目使用,業經被告地○○供明在卷,且經本院勘驗屬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十八至二五之物,係該詐欺集團或被告地○○所有供犯本件罪行所用或預備之物,亦據其供明在卷,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二六之手機一支(含0000000000門號卡)為被告地○○所有,地○○雖否認其為犯罪所用,惟該支手機門號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之監聽紀錄即有出現,足見該手機確為供聯絡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用,同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編號二七至二九:編號二七之金融卡五張,係詐欺集團向外購得之人頭帳戶,供提領贓款所用;編號二八、二九之支票各二張,均為人頭帳戶名義,係詐欺集團用於取信被害人所用之物,上情分別經被告宙○○、辰○○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編號三○至三四:均為被告宙○○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編號三五至七○:編號三五、三七係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餘之物均係該詐騙集團所有,置於高雄縣大寮鄉J○○租屋處,供犯本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J○○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四九、五三之物上偽造之印文,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㈥編號七一至八七:編號八六之偽造印章一百零二個,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餘均為詐騙集團所有,置於被告辰○○大業路住處,供犯本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辰○○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但編號七二之偽造隆臺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錄十三箱中,第十二箱內有背包一個,內有香煙二盒、打火機一個、筆二支、橡皮筋一批、鑰匙一支等物,係被告辰○○個人所用之物,與本件犯罪無關,不予沒收)。
㈦編號八八至一三五:編號一一五至一二四、一二七至一二九、一三五之偽造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餘之物,均為詐騙集團所有,置於冒名「I○○」之人於高雄市○○○路四一七號十八樓之九之租屋處,供犯本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冒名「I○○」之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編號八九及一○三之物上偽造之印文,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㈧編號一三六之物(九十三年度院保管字第一○○五號):辰○○、G○○持有之空白之「澳門博彩香港彩券局感謝狀、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會員費用收訖憑證、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登記費用收訖憑證、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證明書」等一箱,係詐騙集團所有,置於被告辰○○大業路住處,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辰○○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毋庸沒收部分(如附表四所示):
㈠編號一至四:編號一至三為D○○個人所用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不予沒收。編號四為被告D○○犯罪所得之款項,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
㈡編號五至二五:編號五之筆記簿標示「一之二」、「一之三」、「一之四」、「一之五」者,係被告地○○記載個人收支、電話等,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其餘物品並無證據為供犯罪所用,亦不予沒收(但編號二五之四十萬九千元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地○○、陳永豐之存摺據記載尚有部分存款,未經聲請強制執行)。
㈢編號二六至三○:無明確證據足認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但編號二六至二八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編號三○之存摺三本據記載尚有部分存款,未經聲請強制執行)。
㈣編號三一: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
㈤編號三二至三七:編號三二之現金二十八萬七千三百元為該集團詐騙所得,業經被告辰○○供明在卷,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其餘物品並無證據為供犯罪所用,亦不予沒收(但編號三三之三七之物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
㈥編號三八:標示「二之一」之筆記本係記載被告宙○○個人之親友電話,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
㈦編號三九之行動電話一具(門號○九二八─七八五四三五)係被告J○○個人所有,與家人聯絡所用,與本件犯行無關,不予沒收。
㈧編號四○至四三:編號四○之全新手機十支係詐騙集團所有,供犯本罪預備之物,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編號四一之電腦主機二臺、四三之辰○○歷年集郵之票品一袋等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但亦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
㈨編號四五至四七: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
(四)扣案之BMW自用小客車一臺(現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管中),雖登記於被告辰○○名下,惟其係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因價金尚未付清,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即該公司所有,該公司並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有被告辰○○之選任辯護人鐘登科律師陳報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起訴狀影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影本各一件等可考,堪信屬實。既非被告辰○○所有,爰不予沒收。
(五)本件被告因犯罪所得財物,已有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並聲請對其強制執行,業如上述,顯有應發還被害人之情形,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
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受騙情節一覽表~J7FKT24VG2X8;
┌────────────────────────────────────
│被害人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 │被騙金額 │被騙日期 │帳號
├──┼────┼─────────────┼─────────┼────
│一 │亥○○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3日 │吳明旺郵
│ │ │八○、○○○元 │92年09月23日 │吳明旺郵
├──┼────┼─────────────┼─────────┼────
│二 │丑○○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1日 │卡片提款
│ │ │八○、○○○元 │92年08月01日 │現金提款
├──┼────┼─────────────┼─────────┼────
│三 │宇○○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7日 │郭忠其郵
│ │ │八○、○○○元 │92年08月08日 │郭忠其郵
├──┼────┼─────────────┼─────────┼────
│四 │巳○○ │一○、○○○元 │92年08月12日 │李杉銘郵
│ │ │四○、二八○元 │92年08月13日 │李杉銘郵
│ │ │八○、○○○元 │92年08月13日 │李杉銘郵
├──┼────┼─────────────┼─────────┼────
│五 │甲○○ │一○、二八○元 │92年08月13日 │郭忠其郵
│ │ │四○、○○○元 │92年08月13日 │郭忠其郵
│ │ │八○、○○○元 │92年08月15日 │郭忠其郵
├──┼────┼─────────────┼─────────┼────
│六 │申○○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8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8月19日 │謝燕玲郵
├──┼────┼─────────────┼─────────┼────
│七 │子○○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7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8月27日 │謝燕玲郵
├──┼────┼─────────────┼─────────┼────
│八 │乙○○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7日 │陳正興郵
│ │ │八○、○○○元 │92年08月17日 │陳正興郵
├──┼────┼─────────────┼─────────┼────
│九 │酉○○ │二五、○六○元 │92年08月14日 │謝燕玲郵
│ │ │二五、三四五元 │92年08月20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9月02日 │謝燕玲郵
├──┼────┼─────────────┼─────────┼────
│十 │丁○ │五○、二八○元 │92年09月09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9月09日 │謝燕玲郵
├──┼────┼─────────────┼─────────┼────
│十一│B○○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2日 │郭婉靜郵
│ │ │八○、○○○元 │92年09月15日 │郭婉靜郵
├──┼────┼─────────────┼─────────┼────
│十二│L○○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9日 │郭婉靜郵
│ │ │五○、○○○元 │92年09月24日 │郭婉靜郵
├──┼────┼─────────────┼─────────┼────
│十三│C○○ │五○、二八○元 │92年09月24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9月24日 │陳政興郵
├──┼────┼─────────────┼─────────┼────
│十四│未○○ │五○、二八○元 │92年10月29日 │江儀珍郵
│ │ │八○、○○○元 │92年10月29日 │江儀珍郵
│ │ │一二○、○○○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
│ │ │一二○、○○○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
├──┼────┼─────────────┼─────────┼────
│十五│癸○○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8日 │謝燕玲郵
│ │ │八○、○○○元 │92年08月28日 │謝燕玲郵
│ │ │二四○、○○○元 │92年08月28日 │陳政興郵
├──┼────┼─────────────┼─────────┼────
│十六│黃○○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
│ │ │八○、○○○元 │92年09月22日 │洪秀慧郵
├──┼────┼─────────────┼─────────┼────
│十七│M○○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3日 │莊璟鵬郵
│ │ │八○、○○○元 │92年07月23日 │莊璟鵬郵
├──┼────┼─────────────┼─────────┼────
│十八│F○○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0日 │李杉銘郵
│ │ │八○、○○○元 │92年08月21日 │李杉銘郵
│ │ │二四○、○○○元 │92年08月22日 │鐘鳳儀郵
│ │ │五五○、○○○元 │92年08月27日 │陳進發第
├──┼────┼─────────────┼─────────┼────
│十九│戌○○○│五○、二八○元 │92年07月24日 │吳明旺郵
│ │ │八○、○○○元 │92年07月24日 │吳明旺郵
│ │ │二四○、○○○元 │92年07月24日 │莊璟鵬郵
│ │ │五五○、○○○元 │92年07月25日 │周正賢第
│ │ │一、四五○、○○○元 │92年07月25日 │周正賢第
│ │ │七○○、○○○元 │92年08月01日 │李杉銘郵
│ │ │六○○、○○○元 │92年08月01日 │周正賢第
│ │ │一、○○○、○○○元 │92年08月04日 │周正賢第
│ │ │一、一○○、○○○元 │92年08月07日 │周正賢第
│ │ │七○○、○○○元 │92年08月19日 │周正賢第
│ │ │二、○○○、○○○元 │92年09月19日 │陳進發第
│ │ │一、○○○、○○○元 │92年09月03日 │周正賢第
│ │ │二、○○○、○○○元 │92年09月03日 │曹耀升彰
├──┼────┼─────────────┼─────────┼────
│二十│玄○○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0日 │洪秀慧郵
│ │ │八○、○○○元 │92年09月12日 │洪秀慧郵
│ │ │二四○、○○○元 │92年09月12日 │陳正興郵
│ │ │五五○、○○○元 │92年09月26日 │李振平第
│ │ │二、○○○、○○○元 │92年10月02日 │不詳
├──┼────┼─────────────┼─────────┼────
│二一│丙○○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5日 │鐘鳳儀郵
│ │ │八三、○○○元 │92年07月28日 │吳明旺82
│ │ │一○○、○○○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
│ │ │一○○、○○○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
│ │ │四○、○○○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
├──┼────┼─────────────┼─────────┼────
│二二│午○○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4日 │郭忠其郵
│ │ │八○、○○○元 │92年08月14日 │郭忠其郵
│ │ │一四○、○○○元 │92年08月15日 │郭忠其郵
│ │ │一○○、○○○元 │92年08月18日 │郭忠其郵
│ │ │五○○、○○○元 │92年08月20日 │郭忠其郵
│ │ │五○、○○○元 │92年08月20日 │謝燕玲郵
│ │ │二○○、○○○元 │92年08月28日 │吳芃萓郵
│ │ │三○○、○○○元 │92年08月27日 │周正賢第
│ │ │二○○、○○○元 │92年08月28日 │林家嘉郵
│ │ │四○○、○○○元 │92年09月01日 │周正賢第
│ │ │一、○○○、○○○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
│ │ │三○○、○○○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
├──┼────┼─────────────┼─────────┼────
│二三│天○○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1日 │李杉銘郵
│ │ │八○、○○○元 │92年08月28日 │鐘鳳儀郵
│ │ │二四○、○○○元 │92年09月18日 │陳政興郵
│ │ │五五○、○○○元 │92年09月22日 │李振平第
├──┼────┼─────────────┼─────────┼────
│二四│N○○ │五○、二八○元 │92年09月23日 │郭婉靜郵
│ │ │八○、○○○元 │92年09月23日 │郭婉靜郵
│ │ │二四○、○○○元│92年09月24日 │郭婉靜郵
├──┼────┼─────────────┼─────────┼────
│二五│辛○○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7日 │李杉銘郵
│ │ │八○、○○○元 │92年08月08日 │李杉銘郵
│ │ │二四○、○○○元 │92年08月08日 │李杉銘郵
├──┼────┼─────────────┼─────────┼────
│二六│寅○○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4日 │李杉銘郵
│ │ │八○、○○○元 │92年07月24日 │李杉銘郵
├──┼────┼─────────────┼─────────┼────
│二七│A○○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6日 │鐘鳳儀郵
│ │ │八○、○○○元 │92年08月27日 │鐘鳳儀郵
├──┼────┼─────────────┼─────────┼────
│二八│壬○○ │五○、二八○元 │92年07月30日 │郭忠其郵
│ │ │八○、○○○元 │92年07月31日 │郭忠其郵
│ │ │二四○、○○○元 │92年08月01日 │郭忠其郵
│ │ │五五○、○○○元 │92年08月01日 │陳進發第
├──┼────┼─────────────┼─────────┼────
│二九│H○○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1日 │吳明旺郵
│ │ │八○、○○○元 │92年07月25日 │吳明旺郵
│ │ │二四○、○○○元 │92年07月25日 │吳明旺郵
│ │ │二五○、○○○元 │92年08月01日 │吳明旺郵
├──┼────┼─────────────┼─────────┼────
│三十│戊○○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9日 │陳政興郵
│ │ │八○、○○○元 │92年09月05日 │陳政興郵
├──┼────┼─────────────┼─────────┼────
│三一│K○○ │五○、○○○元 │92年07月25日 │郭忠其之
│ │ │八○、○○○元 │92年07月28日 │郭忠其之
│ │ │二四○、○○○元 │92年07月31日 │李杉銘之
├──┼────┼─────────────┼─────────┼────
│三二│己○○ │五○、二八○元 │92年10月30日 │江儀珍郵
│ │(係美國│八○、○○○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
│ │人) │ │ │
├──┴────┼─────────────┴─────────┴────
│合 計│二五、七六一、八○五元
└───────┴────────────────────────────
■附表二:人頭帳戶支票退票明細表 ~J7FKT24VG2X8;
┌────────────────────────────────────
│支票往來退票一覽表
├──┬──────────┬─────────────┬────┬───
│編號│支票戶名(負責人) │支票退票日期期間 │退票張數│退票總
├──┼──────────┼─────────────┼────┼───
│一 │瑞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2年09月08日至92年12月15日│七六五 │一九二
│ │(胡天榮)00000000 │ │ │
├──┼──────────┼─────────────┼────┼───
│二 │政新國際有限公司 │92年10月06日至92年12月26日│四二七 │七五、
│ │(鄭石筆)00000000 │ │ │
├──┼──────────┼─────────────┼────┼───
│三 │昆威實業有限公司 │92年08月15日至92年10月31日│一八四 │五四、
│ │(吳東文)00000000 │ │ │
├──┼──────────┼─────────────┼────┼───
│四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09月24日至92年12月25日│四一六 │一三六
│ │(陳永昇)00000000 │ │ │
├──┼──────────┼─────────────┼────┼───
│五 │永都企業有限公司 │92年07月07日至92年12月22日│三六六 │一○六
│ │(陳子能)00000000 │ │ │
├──┼──────────┼─────────────┼────┼───
│六 │承登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0月27日至93年01月08日│五五四 │一三○
│ │(賴進智)00000000 │ │ │
├──┼──────────┼─────────────┼────┼───
│七 │吳建甫Z000000000 │92年08月01日至92年12月03日│三四五 │七○、
├──┼──────────┼─────────────┼────┼───
│八 │周耀堂Z000000000 │92年07月10日至92年11月20日│六九七 │一○二
├──┼──────────┼─────────────┼────┼───
│九 │曾明輝Z000000000 │92年10月15日至93年01月13日│一○二 │二二、
├──┼──────────┼─────────────┼────┼───
│十 │源鋠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0月03日至93年01月09日│一二五 │三九四
│ │(張輝平、楊佳卿) │ │ │
│ │00000000 │ │ │
├──┴──────────┴─────────────┼────┼───
│合 計 │三九八一│一、四
└───────────────────────────┴────┴───
■附表三(應沒收之物)
┌───┬───────────┬────────┬───┬──┬────
│編號 │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品名 │數量 │單位│備考
│ │ │ │ │ │
├───┼───────────┼────────┼───┼──┼────
│一 │D○○ │行動電話 │四 │支 │00000000
│ │ │ │ │ │(含0922
│ │ │ │ │ │號)、00
│ │ │ │ │ │00000(?
│ │ │ │ │ │435門號?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二 │D○○ │詐騙用宣傳單底稿│一 │疊 │捷森、鉅
│ │ │ │ │ │、連興生
│ │ │ │ │ │娛樂等科
│ │ │ │ │ │港澳博彩
│ │ │ │ │ │書等
├───┼───────────┼────────┼───┼──┼────
│三 │D○○ │詐騙用律師函底稿│一 │疊 │義達、威
│ │ │ │ │ │等律師事
│ │ │ │ │ │
├───┼───────────┼────────┼───┼──┼────
│四 │D○○ │寄發詐騙傳單名冊│一 │疊 │
│ │ │ │ │ │
│ │ │ │ │ │
├───┼───────────┼────────┼───┼──┼────
│五 │D○○ │記事便條紙 │一 │疊 │
│ │ │ │ │ │
│ │ │ │ │ │
├───┼───────────┼────────┼───┼──┼────
│六 │D○○ │筆記簿 │三 │本 │
│ │ │ │ │ │
│ │ │ │ │ │
├───┼───────────┼────────┼───┼──┼────
│七 │D○○ │郵局限時掛號收據│十四 │張 │
│ │ │ │ │ │
│ │ │ │ │ │
├───┼───────────┼────────┼───┼──┼────
│八 │D○○ │泛亞、聯信銀行匯│二 │張 │匯入戶名
│ │ │款收據 │ │ │彰化銀行
│ │ │ │ │ │
├───┼───────────┼────────┼───┼──┼────
│九 │D○○ │中華電信補單繳費│十 │張 │00-00000
│ │ │收據 │ │ │60159、2
│ │ │ │ │ │、232601
│ │ │ │ │ │0170、23
│ │ │ │ │ │00000000
│ │ │ │ ││87、2305
│ │ │ │ │ │150179
├───┼───────────┼────────┼───┼──┼────
│十 │D○○ │行動電話儲值卡 │三 │張 │
│ │ │ │ │ │
│ │ │ │ │ │
├───┼───────────┼────────┼───┼──┼────
│十一 │D○○ │印製、寄發處理詐│一 │本 │
│ │ │騙宣傳單各項支出│ │ │
│ │ │帳冊 │ │ │
├───┼───────────┼────────┼───┼──┼────
│十二 │D○○ │以「香港賽馬協會│一 │冊 │
│ │ │」名義詐騙入會被│ │ │
│ │ │害人名冊 │ │ │
├───┼───────────┼────────┼───┼──┼────
│十三 │D○○ │香港賽馬協會貴賓│十七 │張 │
│ │ │卡 │ │ │
│ │ │ │ │ │
├───┼───────────┼────────┼───┼──┼────
│十四 │D○○ │蓋印詐欺宣傳單、│十六 │枚 │
│ │ │契約書、律師函用│ │ │
│ │ │章(香港賽馬協會│ │ │
│ │ │彩券局聯合委員會│ │ │
│ │ │之章及鄭永榮、張│ │ │
│ │ │有利等私章) │ │ │
├───┼───────────┼────────┼───┼──┼────
│十五 │D○○ │香港賽馬協會簽約│一 │箱 │
│ │ │證明、收費證明、│ │ │
│ │ │定期存款單(未蓋│ │ │
│ │ │章) │ │ │
├───┼───────────┼────────┼───┼──┼────
│十六 │D○○ │戶名「謝勝泰」郵│一 │本 │局號0021
│ │ │政存簿儲金簿及金│ │ │帳號0229
│ │ │融卡 │一 │張 │
├───┼───────────┼────────┼───┼──┼────
│十七 │地○○、陳柔珍 │筆記本(標示一之│一 │本 │
│ │ │一者沒收,其餘 │ │ │
│ │ │不沒收) │ │ │
├───┼───────────┼────────┼───┼──┼────
│十八 │地○○、陳柔珍 │傳真機 │一 │臺 │含遠傳S
│ │ │ │ │ │(091697
│ │ │ │ │ │
├───┼───────────┼────────┼───┼──┼────
│十九 │地○○、陳柔珍 │傳真紙 │十一 │捲 │
│ │ │ │ │ │
│ │ │ │ │ │
├───┼───────────┼────────┼───┼──┼────
│二十 │地○○、陳柔珍 │打印臺 │二 │個 │
│ │ │ │ │ │
│ │ │ │ │ │
├───┼───────────┼────────┼───┼──┼────
│二十一│地○○、陳柔珍 │郵遞區號簿 │一 │本 │
│ │ │ │ │ │
│ │ │ │ │ │
├───┼───────────┼────────┼───┼──┼────
│二十二│地○○、陳柔珍 │便條紙 │一 │張 │
│ │ │ │ │ │
│ │ │ │ │ │
├───┼───────────┼────────┼───┼──┼────
│二十三│地○○、陳柔珍 │空白信封袋(已貼│一 │袋 │
│ │ │郵票) │ │ │
│ │ │ │ │ │
├───┼───────────┼────────┼───┼──┼────
│二十四│地○○、陳柔珍 │雙面膠帶 │四 │束 │
│ │ │ │ │ │
│ │ │ │ │ │
├───┼───────────┼────────┼───┼──┼────
│二十五│地○○、陳柔珍 │編碼印章 │五 │個 │
│ │ │ │ │ │
│ │ │ │ │ │
├───┼───────────┼────────┼───┼──┼────
│二十六│地○○、陳柔珍 │手機 │一 │支 │00000000
│ │ │ │ │ │(092016
│ │ │ │ │ │
├───┼───────────┼────────┼───┼──┼────
│二十七│宙○○ │金融卡 │五 │個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⒈郵局局
│ │ │ │ │ │21-4;帳
│ │ │ │ │ │41-1
│ │ │ │ │ │⒉郵局局
│ │ │ │ │ │28-0;帳
│ │ │ │ │ │45-4
│ │ │ │ │ │⒊郵局局
│ │ │ │ │ │38-4;帳
│ │ │ │ │ │28-9
│ │ │ │ │ │⒋第一銀
│ │ │ │ │ │00000000
│ │ │ │ │ │⒌第一銀
│ │ │ │ │ │00000000
├───┼───────────┼────────┼───┼──┼────
│二十八│辰○○等 │面額新臺幣叁佰萬│二 │張 │置於本院
│ │ │元支票 │ │ │保險櫃
│ │ │ │ │ │合作金庫
│ │ │ │ │ │分行,帳
│ │ │ │ │ │G067599
│ │ │ │ │ │675992
├───┼───────────┼────────┼───┼──┼────
│二十九│辰○○等 │新臺幣壹佰伍拾萬│二 │張 │置於本院
│ │ │元支票 │ │ │保險櫃
│ │ │ │ │ │合作金庫
│ │ │ │ │ │分行,帳
│ │ │ │ │ │-0,XG
│ │ │ │ │ │0,支票?
│ │ │ │ │ │、XG06
├───┼───────────┼────────┼───┼──┼────
│三十 │宙○○ │手機 │一 │支 │00000000
│ │ │ │ │ │(092516
│ │ │ │ │ │
├───┼───────────┼────────┼───┼──┼────
│三十一│宙○○ │筆記本(標示二之│一 │本 │
│ │ │二者應沒收) │ │ │
│ │ │ │ │ │
├───┼───────────┼────────┼───┼──┼────
│三十二│宙○○ │電信費收據 │四 │張 │
│ │ │ │ │ │
│ │ │ │ │ │
├───┼───────────┼────────┼───┼──┼────
│三十三│宙○○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一 │張 │
│ │ │ │ │ │
│ │ │ │ │ │
├───┼───────────┼────────┼───┼──┼────
│三十四│宙○○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三 │張 │
│ │ │細表 │ │ │
│ │ │ │ │ │
├───┼───────────┼────────┼───┼──┼────
│三十五│J○○ │印章(大小章) │二十一│枚 │
│ │ │ │ │ │
│ │ │ │ │ │
├───┼───────────┼────────┼───┼──┼────
│三十六│J○○ │數字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三十七│J○○ │公司章 │一 │枚 │
│ │ │ │ │ │
│ │ │ │ │ │
├───┼───────────┼────────┼───┼──┼────
│三十八│J○○ │帳冊 │一 │本 │
│ │ │ │ │ │
│ │ │ │ │ │
├───┼───────────┼────────┼───┼──┼────
│三十九│J○○ │郵局地址資料 │九 │張 │
│ │ │ │ │ │
│ │ │ │ │ │
├───┼───────────┼────────┼───┼──┼────
│四十 │J○○ │郵票 │三百九│張 │
│ │ │ │十 │ │
│ │ │ │ │ │
├───┼───────────┼────────┼───┼──┼────
│四十一│J○○ │英皇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二│J○○ │英皇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三│J○○ │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四│J○○ │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五│J○○ │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六│J○○ │興達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七│J○○ │兆威空信封 │一 │箱 │
│ │ │ │ │ │
│ │ │ │ │ │
├───┼───────────┼────────┼───┼──┼────
│四十八│J○○ │信封已貼郵票 │一 │箱 │
│ │ │未裝信封 │ │ │
│ │ │ │ │ │
├───┼───────────┼────────┼───┼──┼────
│四十九│J○○ │英皇信封已裝中獎│一 │箱 │
│ │ │單(蓋有英皇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章│ │ │
│ │ │) │ │ │
├───┼───────────┼────────┼───┼──┼────
│五十 │J○○ │興達邀請卡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一│J○○ │兆威邀請卡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二│J○○ │英皇邀請卡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三│J○○ │待寄信封(已貼中│一 │箱 │
│ │ │獎人姓名) │ │ │
│ │ │(蓋有興達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之章)│ │ │
├───┼───────────┼────────┼───┼──┼────
│五十四│J○○ │興達基金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五│J○○ │兆威中獎通知書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六│J○○ │英皇中獎通知書 │一 │箱 │
│ │ │(蓋有英皇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之章)│ │ │
├───┼───────────┼────────┼───┼──┼────
│五十七│J○○│興達中獎通知書 │一 │箱 │
│ │ │ │ │ │
│ │ │ │ │ │
├───┼───────────┼────────┼───┼──┼────
│五十八│J○○ │兆威對獎活動說明│一 │箱 │
│ │ │書 │ │ │
│ │ │ │ │ │
├───┼───────────┼────────┼───┼──┼────
│五十九│J○○ │英皇對獎活動說明│一 │箱 │
│ │ │書 │ │ │
│ │ │ │ │ │
├───┼───────────┼────────┼───┼──┼────
│六十 │J○○ │興達對獎活動說明│一 │箱 │
│ │ │書 │ │ │
│ │ │ │ │ │
├───┼───────────┼────────┼───┼──┼────
│六十一│J○○ │興達公司簡介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二│J○○ │英皇公司簡介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三│J○○ │兆威公司簡介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四│J○○ │禮券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五│J○○ │契約書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六│J○○ │電腦標籤 │一 │箱 │
│ │ │ │ │ │
│ │ │ │ │ │
├───┼───────────┼────────┼───┼──┼────
│六十七│J○○ │電腦主機 │一 │臺│
│ │ │ │ │ │
│ │ │ │ │ │
├───┼───────────┼────────┼───┼──┼────
│六十八│J○○ │電腦印表機 │一 │臺 │
│ │ │ │ │ │
│ │ │ │ │ │
├───┼───────────┼────────┼───┼──┼────
│六十九│J○○ │港澳頭彩宣傳單 │二 │箱 │
│ │ │ │ │ │
│ │ │ │ │ │
├───┼───────────┼────────┼───┼──┼────
│七十 │J○○ │行動電話 │一 │具 │00000000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七十一│辰○○、G○○等 │偽造隆臺生化科技│四 │箱 │
│ │ │有限公司信封 │ │ │
│ │ │ │ │ │
├───┼───────────┼────────┼───┼──┼────
│七十二│辰○○、G○○等 │偽造隆臺生化科技│十三 │箱 │起訴書附
│ │ │有限公司目錄 │ │ │二箱,經
│ │ │ │ │ │物庫共有
│ │ │ │ │ │(其中第
│ │ │ │ │ │背包一個
│ │ │ │ │ │收)。
├───┼───────────┼────────┼───┼──┼────
│七十三│辰○○、G○○等 │偽造亞太尖端科技│三 │箱 │
│ │ │有限公司信封 │ │ │
│ │ │ │ │ │
├───┼───────────┼────────┼───┼──┼────
│七十四│辰○○、G○○等 │偽造亞太尖端科技│二 │箱 │
│ │ │有限公司信封 │ │ │
│ │ │ │ │ │
├───┼───────────┼────────┼───┼──┼────
│七十五│辰○○、G○○等 │梁雅智等人名條 │六 │箱 │
│ │ │ │ │ │
│ │ │ │ │ │
├───┼───────────┼────────┼───┼──┼────
│七十六│辰○○、G○○等 │創時代衛星科技有│一 │箱 │
│ │ │限公司營利事業登│ │ │
│ │ │記證、隆臺生化科│ │ │
│ │ │技有限公司目錄影│ │ │
│ │ │本等資料 │ │ │
├───┼───────────┼────────┼───┼──┼────
│七十七│辰○○、G○○等 │記(事)帳本 │二十五│本 │
│ │ │ │ │ │
│ │ │ │ │ │
├───┼───────────┼────────┼───┼──┼────
│七十八│辰○○、G○○等 │匯款單及帳冊資料│一 │袋 │
│ │ │ │ │ │
│ │ │ │ │ │
├───┼───────────┼────────┼───┼──┼────
│七十九│辰○○、G○○等 │臺灣大哥大預付卡│二十四│張 │補充卡二
│ │ │補充卡、電話卡 │ │ │電話卡二
│ │ │ │ │ │
├───┼───────────┼────────┼───┼──┼────
│八十 │辰○○、G○○等 │光碟片 │二 │片 │
│ │ │ │ │ │
│ │ │ │ │ │
├───┼───────────┼────────┼───┼──┼────
│八十一│辰○○、G○○等 │郵局存摺簿 │一0三│本 │
│ │ │ │ │ │
│ │ │ │ │ │
├───┼───────────┼────────┼───┼──┼────
│八十二│辰○○、G○○等 │第一銀行存摺簿 │三十八│本 │
│ │ │ │ │ │
│ │ │ │ │ │
├───┼───────────┼────────┼───┼──┼────
│八十三│辰○○、G○○等 │手機、 │十一、│支 │辰○○十
│ │ │SIM卡 │一 │張 │00-00000
│ │ │ │ │ │卡一張、
│ │ │ │ │ │內公機一
├───┼───────────┼────────┼───┼──┼────
│八十四│辰○○、G○○等 │郵局提款卡 │三十六│張 │
│ │ │ │ │ │
│ │ │ │ │ │
├───┼───────────┼────────┼───┼──┼────
│八十五│辰○○、G○○等 │第一銀行提款卡 │三十 │張 │
│ │ │ │ │ │
│ │ │ │ │ │
├───┼───────────┼────────┼───┼──┼────
│八十六│辰○○、G○○等 │美商美西銀行臺北│一0二│個 │公司章戳
│ │ │分行經辦等之公司│ │ │私章八十
│ │ │章戳 │ │ │
│ │ │陳世榮、李振平等│ │ │
│ │ │之私章 │ │ │
├───┼───────────┼────────┼───┼──┼────
│八十七│辰○○、G○○等 │誠泰銀行存摺簿及│一、 │本、│誠泰銀行
│ │ │提款卡 │二 │張 │本、提款
│ │ │ │ │ │
├───┼───────────┼────────┼───┼──┼────
│八十八│冒名I○○之人 │偽造誠信法律事務│一 │箱 │
│ │ │所函 │ │ │
│ │ │ │ │ │
├───┼───────────┼────────┼───┼──┼────
│八十九│冒名I○○之人 │偽造利民律師事務│一 │箱 │
│ │ │所函(已蓋李建德│ │ │
│ │ │律師章) │ │ │
├───┼───────────┼────────┼───┼──┼────
│九十 │冒名I○○之人 │偽造利民律師事務│一 │箱 │
│ │ │所函(未蓋律師章│ │ │
│ │ │) │ │ │
├───┼───────────┼────────┼───┼──┼────
│九十一│冒名I○○之人 │偽造廣泰生物科技│一 │箱 │
│ │ │說明會暨抽獎活動│ │ │
│ │ │函 │ │ │
├───┼───────────┼────────┼───┼──┼────
│九十二│冒名I○○之人 │偽造中港生物科技│一 │箱 │
│ │ │說明會暨抽獎活動│ │ │
│ │ │函 │ │ │
├───┼───────────┼────────┼───┼──┼────
│九十三│冒名I○○之人 │空白信封 │一 │箱 │寄件地址
│ │ │ │ │ │三民區民
│ │ │ │ │ │十二號三
├───┼───────────┼────────┼───┼──┼────
│九十四│冒名I○○之人 │空白信封 │一 │箱 │無寄件地
│ │ │ │ │ │
│ │ │ │ │ │
├───┼───────────┼────────┼───┼──┼────
│九十五│冒名I○○之人 │空白信封 │一 │箱 │寄件地址
││ │ │ │ │中正三路
│ │ │ │ │ │
├───┼───────────┼────────┼───┼──┼────
│九十六│冒名I○○之人 │行動傳真機 │一 │箱 │
│ │ │ │ │ │
│ │ │ │ │ │
├───┼───────────┼────────┼───┼──┼────
│九十七│冒名I○○之人 │帳冊雜記 │一 │本 │
│ │ │ │ │ │
│ │ │ │ │ │
├───┼───────────┼────────┼───┼──┼────
│九十八│冒名I○○之人 │活動函信封 │一 │封 │
│ │ │ │ │ │
│ │ │ │ │ │
├───┼───────────┼────────┼───┼──┼────
│九十九│冒名I○○之人 │已填收件人姓名地│二十 │封 │
│ │ │址信封 │ │ │
│ │ │ │ │ │
├───┼───────────┼────────┼───┼──┼────
│一00│冒名I○○之人 │偽造香港賽馬協會│八 │本 │
│ │ │簡介單 │ │ │
│ │ │ │ │ │
├───┼───────────┼────────┼───┼──┼────
│一0一│冒名I○○之人 │郵票 │一 │批 │
│ │ │ │ │ │
│ │ │ │ │ │
├───┼───────────┼────────┼───┼──┼────
│一0二│冒名I○○之人 │偽造香港彩券局聯│五十 │張 │
│ │ │合管理會定期存款│ │ │
│ │ │單 │ │ │
├───┼───────────┼────────┼───┼──┼────
│一0三│冒名I○○之人 │偽造香港賽馬協會│三 │份 │
│ │ │彩券局簽約證明書│ │ │
│ │ │及登記費用收據憑│ │ │
│ │ │證(信封裝) │ │ │
│ │ │(蓋有香港彩券局│ │ │
│ │ │印鑑、郭文達律師│ │ │
│ │ │印鑑) │ │ │
├───┼───────────┼────────┼───┼──┼────
│一0四│冒名I○○之人 │香港彩券局聯合管│四十八│張 │
│ │ │理會登記費用收訖│ │ │
│ │ │憑證 │ │ │
├───┼───────────┼────────┼───┼──┼────
│一0五│冒名I○○之人 │香港賽馬協會會員│三十五│張 │
│ │ │費用收訖憑證 │ │ │
│ │ │ │ │ │
├───┼───────────┼────────┼───┼──┼────
│一0六│冒名I○○之人 │被害人名冊 │八十四│頁 │(大陸傳
│ │ │ │ │ │
│ │ │ │ │ │
├───┼───────────┼────────┼───┼──┼────
│一0七│冒名I○○之人 │行動電話(NOK│一 │具 │門號:09
│ │ │IA) │ │ │59,序號
│ │ │ │ │ │00000000
├───┼───────────┼────────┼───┼──┼────
│一0八│冒名I○○之人 │香港賽馬協會會員│二 │張 │
│ │ │卡 │ │ │
│ │ │ │ │ │
├───┼───────────┼────────┼───┼──┼────
│一0九│冒名I○○之人 │房屋租賃書 │一 │本 │
│ │ │ │ │ │
│ │ │ │ │ │
├───┼───────────┼────────┼───┼──┼────
│一一○│冒名I○○之人 │行動電話SIM卡│二 │張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
│一一一│冒名I○○之人 │電話繳費收據 │十七 │張 │
│ │ │ │ │ │
│ │ │ │ │ │
├───┼───────────┼────────┼───┼──┼────
│一一二│冒名I○○之人 │連興生物科技說明│一 │張 │
│ │ │書暨抽獎活動函 │ │ │
│ │ │ │ │ │
├───┼───────────┼────────┼───┼──┼────
│一一三│冒名I○○之人 │威盛律師事務所函│一 │張 │
│ │ │ │ │ │
│ │ │ │ │ │
├───┼───────────┼────────┼───┼──┼────
│一一四│冒名I○○之人 │香港彩券局聯合管│一 │張 │
│ │ │理委員會登記費用│ │ │
│ │ │收據憑證 │ │ │
├───┼───────────┼────────┼───┼──┼────
│一一五│冒名I○○之人 │威盛律師事務所印│二 │枚 │
│ │ │章 │ │ │
│ │ │ │ │ │
├───┼───────────┼────────┼───┼──┼────
│一一六│冒名I○○之人 │誠信律師事務所印│一 │枚 │
│ │ │章 │ │ │
│ │ │ │ │ │
├───┼───────────┼────────┼───┼──┼────
│一一七│冒名I○○之人 │富盈會計師事務所│一 │枚 │
│ │ │印章 │ │ │
│ │ │ │ │ │
├───┼───────────┼────────┼───┼──┼────
│一一八│冒名I○○之人 │利民律師事務所印│一 │枚 │
│ │ │章 │ │ │
│ │ │ │ │ │
├───┼───────────┼────────┼───┼──┼────
│一一九│冒名I○○之人 │香港賽馬協會彩券│一 │枚 │
│ │ │局聯合委員會印章│ │ │
│ │ │ │ │ │
├───┼───────────┼────────┼───┼──┼────
│一二○│冒名I○○之人 │江舜正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一│冒名I○○之人 │鄭永榮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二│冒名I○○之人 │李建德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三│冒名I○○之人 │李正誠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四│冒名I○○之人 │郭文達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五│冒名I○○之人 │台中市南區忠明南│二 │枚 │
│ │ │路七八九號地址章│ │ │
│ │ │ │ │ │
├───┼───────────┼────────┼───┼──┼────
│一二六│冒名I○○之人 │台中市○區○○路│一 │枚 │
│ │ │七二號地址章 │ │ │
│ │ │ │ │ │
├───┼───────────┼────────┼───┼──┼────
│一二七│冒名I○○之人 │連興醫藥生物科技│一 │枚 │
│ │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 │ │ │ │
├───┼───────────┼────────┼───┼──┼────
│一二八│冒名I○○之人 │張有利印章 │一 │枚 │
│ │ │ │ │ │
│ │ │ │ │ │
├───┼───────────┼────────┼───┼──┼────
│一二九│冒名I○○之人 │黃至剛印章 │一 │枚 │
│ │ │ │ │ │
│ │ │ │ │ │
├───┼───────────┼────────┼───┼──┼────
│一三○│冒名I○○之人 │00-00000000、 │九 │枚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等線電話印章 │ │ │
├───┼───────────┼────────┼───┼──┼────
│一三一│冒名I○○之人 │玖萬等金額印章 │七 │枚 │
│ │ │ │ │ │
│ │ │ │ │ │
├───┼───────────┼────────┼───┼──┼────
│一三二│冒名I○○之人 │貳獎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三三│冒名I○○之人 │臨時會員印章 │二 │枚 │
│ │ │ │ │ │
│ │ │ │ │ │
├───┼───────────┼────────┼───┼──┼────
│一三四│冒名I○○之人 │數字編號印章 │八 │枚 │
│ │ │ │ │ │
│ │ │ │ │ │
├───┼───────────┼────────┼───┼──┼────
│一三五│冒名I○○之人 │不明會計事務所印│一 │枚 │
│ │ │章 │ │ │
│ │ │ │ │ │
├───┼───────────┼────────┼───┼──┼────
│一三六│辰○○、G○○等 │澳門博彩香港彩券│一 │箱 │
│ │ │局感謝狀、澳門博│ │ │
│ │ │彩香港賽馬協會彩│ │ │
│ │ │券局聯合委員會會│ │ │
│ │ │員會費收訖憑證、│ │ │
│ │ │澳門博彩香港賽馬│ │ │
│ │ │協會彩券局聯合委│ │ │
│ │ │員會登記費用收訖│ │ │
│ │ │憑證、澳門博彩香│ │ │
│ │ │港賽馬協會彩券局│ │ │
│ │ │聯合委員會簽約 │ │ │
│ │ │證明書 │ │ │
└───┴───────────┴────────┴───┴──┴────
■附表四(毋庸沒收)
┌───┬───────────┬────────┬───┬──┬────
│編號 │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品名 │數量 │單位│備考
│ │ │ │ │ │
├───┼───────────┼────────┼───┼──┼────
│一 │D○○ │電話簿 │二 │本 │
│ │ │ │ │ │
│ │ │ │ │ │
├───┼───────────┼────────┼───┼──┼────
│二 │D○○ │手繪臺中市區街道│三 │張 │
│ │ │圖 │ │ │
│ │ │ │ │ │
├───┼───────────┼────────┼───┼──┼────
│三 │D○○ │戶名「D○○」郵│一 │本 │局號0021
│ │ │政存簿儲金簿及印│ │ │帳號0320
│ │ │鑑章 │一 │張 │
├───┼───────────┼────────┼───┼──┼────
│四 │D○○ │新臺幣 │參拾陸│元 │已入國庫
│ │ │ │萬肆仟│ │
│ │ │ │壹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地○○、陳柔珍 │筆記本(標示一之│五 │本 │
│ │ │一者沒收,其餘不│ │ │
│ │ │沒收) │ │ │
├───┼───────────┼────────┼───┼──┼────
│六 │地○○、陳柔珍 │電信費收據、帳單│九 │張 │
│ │ │ │ │ │
│ │ │ │ │ │
├───┼───────────┼────────┼───┼──┼────
│七 │地○○、陳柔珍 │名片 │十八 │張 │
│ │ │ │ │ │
│ │ │ │ │ │
├───┼───────────┼────────┼───┼──┼────
│八 │地○○、陳柔珍 │存摺 │八 │本 │
│ │ │ │ │ │
│ │ │ │ │ │
├───┼───────────┼────────┼───┼──┼────
│九 │地○○、陳柔珍 │手機 │四 │支 │00000000
│ │ │ │ │ │(096336
│ │ │ │ │ │00000000
│ │ │ │ │ │(095592
│ │ │ │ │ │00000000
│ │ │ │ │ │(091684
│ │ │ │ │ │00000000
│ │ │ │ │ │(092222
├───┼───────────┼────────┼───┼──┼────
│十 │地○○、陳柔珍 │中國電信IC卡 │二 │張 │
│ │ │ │ │ │
│ │ │ │ │ │
├───┼───────────┼────────┼───┼──┼────
│十一 │地○○、陳柔珍 │臺灣大哥大補充卡│二 │張 │
│ │ │ │ │ │
│ │ │ │ │ │
├───┼───────────┼────────┼───┼──┼────
│十二 │地○○、陳柔珍 │遠傳易付卡 │二 │張 │
│ │ │ │ │ │
│ │ │ │ │ │
├───┼───────────┼────────┼───┼──┼────
│十三 │地○○、陳柔珍 │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 │份 │
│ │ │ │ │ │
│ │ │ │ │ │
├───┼───────────┼────────┼───┼──┼────
│十四 │地○○、陳柔珍 │房屋權狀 │一 │份 │
│ │ │ │ │ │
│ │ │ │ │ │
├───┼───────────┼────────┼───┼──┼────
│十五 │地○○、陳柔珍 │便條紙 │二 │張 │
│ │ │ │ │ │
││ │ │ │ │
├───┼───────────┼────────┼───┼──┼────
│十六 │地○○、陳柔珍 │筆記本 │一 │本 │
│ │ │ │ │ │
│ │ │ │ │ │
├───┼───────────┼────────┼───┼──┼────
│十七 │陳永豐 │存摺 │四 │本 │
│ │ │ │ │ │
│ │ │ │ │ │
├───┼───────────┼────────┼───┼──┼────
│十八 │地○○、陳柔珍 │金融卡 │三 │張 │
│ │ │ │ │ │
│ │ │ │ │ │
├───┼───────────┼────────┼───┼──┼────
│十九 │地○○、陳柔珍 │蔣先安、張莉印章│二 │個 │
│ │ │ │ │ │
│ │ │ │ │ │
├───┼───────────┼────────┼───┼──┼────
│二十 │地○○、陳柔珍 │蔣萍中華民國臺灣│一 │張 │
│ │ │地區旅行證 │ │ │
│ │ │ │ │ │
├───┼───────────┼────────┼───┼──┼────
│二十一│地○○、陳柔珍 │蔣先安、張莉入出│二 │張 │
│ │ │境證照費收據 │ │ │
│ │ │ │ │ │
├───┼───────────┼────────┼───┼──┼────
│二十二│地○○、陳柔珍 │大頭照 │四 │張 │
│ │ │ │ │ │
│ │ │ │ │ │
├───┼───────────┼────────┼───┼──┼────
│二十三│地○○、陳柔珍 │行動電話申請書 │三 │張 │
│ │ │ │ │ │
│ │ │ │ │ │
├───┼───────────┼────────┼───┼──┼────
│二十四│地○○、陳柔珍 │SIM卡 │二 │個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
├───┼───────────┼────────┼───┼──┼────
│二十五│地○○、陳柔珍 │新臺幣 │肆拾萬│元 │已入國庫
│ │ │ │零玖仟│ │
│ │ │ │ │ │
├───┼───────────┼────────┼───┼──┼────
│二十六│辰○○ │金項鍊 │一 │條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二十七│辰○○ │戒指 │三 │個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二十八│辰○○ │勞力士手錶 │一 │個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二十九│辰○○ │金融卡 │四 │張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⒈郵局(
│ │ │ │ │ │2140-7;
│ │ │ │ │ │0092-3)
│ │ │ │ │ │⒉臺新銀
│ │ │ │ │ │:076101
│ │ │ │ │ │)
│ │ │ │ │ │⒊彰化銀
│ │ │ │ │ │:981851
│ │ │ │ │ │)
│ │ │ │ │ │⒋花旗銀
│ │ │ │ │ │支588785
│ │ │ │ │ │41)
├───┼───────────┼────────┼───┼──┼────
│三十 │辰○○ │辰○○存摺 │三 │本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⒈郵局(
│ │ │ │ │ │2140-7;
│ │ │ │ │ │0092-3)
│ │ │ │ │ │⒉臺新銀
│ │ │ │ │ │:076101
│ │ │ │ │ │)
│ │ │ │ │ │⒊彰化銀
│ │ │ │ │ │:981851
│ │ │ │ │ │)
├───┼───────────┼────────┼───┼──┼────
│三十一│宙○○ │名片 │一 │張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三十二│辰○○等 │新臺幣 │貳拾捌│元 │已入國庫
│ │ │ │萬柒仟│ │
│ │ │ │參佰 │ │
├───┼───────────┼────────┼───┼──┼────
│三十三│辰○○等 │美金 │壹 │元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三十四│辰○○等 │港幣 │肆佰壹│元 │置於本院
│ ││ │拾 │ │保險櫃
│ │ │ │ │ │
├───┼───────────┼────────┼───┼──┼────
│三十五│辰○○等 │澳幣 │貳拾 │元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三十六│辰○○等 │人民幣 │壹佰捌│元 │置於本院
│ │ │ │拾壹點│ │保險櫃
│ │ │ │肆 │ │
├───┼───────────┼────────┼───┼──┼────
│三十七│辰○○等 │大西洋銀行外幣 │貳拾 │元 │置於本院
│ │ │ │ │ │保險櫃
│ │ │ │ │ │
├───┼───────────┼────────┼───┼──┼────
│三十八│宙○○ │筆記本(標示二之│一 │本 │
│ │ │一者不沒收) │ │ │
│ │ │ │ │ │
├───┼───────────┼────────┼───┼──┼────
│三十九│J○○ │行動電話 │一 │具 │00000000
│ │ │0000000000 │ │ │
│ │ │ │ │ │
├───┼───────────┼────────┼───┼──┼────
│四十 │辰○○、G○○等 │NOKIA手機 │十一 │支 │
│ │ │(全新) │ │ │
│ │ │ │ │ │
├───┼───────────┼────────┼───┼──┼────
│四十一│辰○○ │電腦主機 │二 │臺 │
│ │ │ │ │ │
│ │ │ │ │ │
├───┼───────────┼────────┼───┼──┼────
│四十二│辰○○、G○○等 │偽造隆臺生化科技│一 │個 │內有香煙
│ │ │有限公司目錄第十│ │ │火機一個
│ │ │二箱內之背包一個│ │ │、橡皮筋
│ │ │ │ │ │匙一支。
├───┼───────────┼────────┼───┼──┼────
│四十三│辰○○ │集郵票品 │一 │袋 │
│ │ │ │ │ │
│ │ │ │ │ │
├───┼───────────┼────────┼───┼──┼────
│四十四│宙○○ │手機 │一 │支│宙○○09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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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冒名I○○之人 │行動電話(NOK│三 │具 │門號:
│ │ │IA) │ │ │94,序號
│ │ │ │ │ │00000000
│ │ │ │ │ │門號:
│ │ │ │ │ │116
│ │ │ │ │ │門號:
│ │ │ │ │ │序號:44
│ │ │ │ │ │6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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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冒名I○○之人 │合作金庫存摺 │二 │本 │戶名:洪
│ │ │ │ │ │含印章一
│ │ │ │ │ │帳號:12
│ │ │ │ │ │420
│ │ │ │ │ │戶名:杜
│ │ │ │ │ │帳號:06
│ │ │ │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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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冒名I○○之人 │偽造高雄地檢署、│二 │張 │
│ │ │地院資歷表(無任│ │ │
│ │ │何人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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