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八一號、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參拾玖張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係址設台中市○區○村○路二三巷五號文德瓦斯行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文 德瓦斯行自客戶處回收如附表所示之液化石油氣鋼瓶上黏貼之檢驗卡,乃不詳姓 名人冒用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驗瓶機構名義所製作 ,係屬偽造,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同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運送至台中縣沙鹿鎮○○路二之二號台中液化 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灌裝液化石油氣,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偽 造之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共三十九張,足以生損害於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驗瓶機構及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對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 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係台中市○區○村路二三巷五號文德瓦斯行之實際負責人 ,曾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運送 黏貼附表所示檢驗卡之液化石油氣鋼瓶至台中液化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灌裝 液化石油氣之事實,惟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運送至台中液化煤氣分 裝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液化石油氣鋼瓶係自客戶處回收,再噴上文德瓦斯行店名, 扣案之檢驗卡,回收時即黏貼在液化石油氣鋼瓶上,檢驗卡種類很多,伊不知扣 案之檢驗卡係屬偽造云云。然查附表所示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堅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驗瓶機構名義之檢驗卡共三十九張,係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運送 文德瓦斯行之液化石油氣鋼瓶,至台中液化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灌裝液化石 油氣,而黏貼在液化石油氣鋼瓶上為警查獲,均屬偽造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警 員甲○○、台中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文盈、北誼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通霄分公司科長丁○○、六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乙○○分別於警 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並有偽造之檢驗卡共三十九張扣案,及查獲現 場照片、台灣地區評鑑認可之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場)統計表、台中 縣消防局查獲文德瓦斯行使用偽造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案情說明、文德瓦斯行 出貨單影本、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霄分公司鋼瓶檢驗資料、六堅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鋼瓶檢驗資料附卷可稽。次查被告自承係文德瓦斯行之實際負責人,經營 瓦斯業已十餘年;證人甲○○在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卷附案情說明係伊製作,均為 實在,其中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查獲偽造之檢驗卡十九張,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查獲偽造之檢驗卡十二張,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查獲偽造之檢驗卡八張,肉眼 觀察即知其中八、九成係偽造,另少部分可疑檢驗卡伊請驗瓶機構說明等語;證 人丁○○證稱伊係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霄分公司科長,負責檢驗瓦斯鋼瓶, 合格發給檢驗卡,檢驗卡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代號為四MC00二,扣案之北 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檢驗卡均係偽造,因檢驗卡上沒有公司鋼印,部分也 沒有記載編號及顏色代號,肉眼即可判斷等語;證人乙○○證稱伊係六堅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負責檢驗鋼瓶發給檢驗卡,代號為五MC00三,扣案之 六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檢驗卡均係偽造,因檢驗卡正面未蓋藍色公司印章 ,背面亦未經公司會計、場務人員蓋章,字體也不一樣,肉眼即可辨別等語。被 告既已經營瓦斯業長達十餘年,對於液化石油氣鋼瓶送驗之手續及檢驗卡之真偽 ,自具有相當之認識,而扣案之偽造檢驗卡與真正檢驗卡間復存有肉眼即可辨別 之明顯差異,依常情,被告焉會不知文德瓦斯行於附表所示時間,運送至台中液 化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液化石油氣鋼瓶所黏貼之檢驗卡係屬偽造?參以文 德瓦斯行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時間,僅運送黏貼檢驗卡之液化石油氣鋼瓶五十九支 ,即為警查獲十九張偽造之檢驗卡;附表編號二所示時間,僅運送黏貼檢驗卡之 液化石油氣鋼瓶三十一支,即為警查獲十二張偽造之檢驗卡;附表編號三所示時 間,僅運送黏貼檢驗卡之液化石油氣鋼瓶四十二支,即為警查獲八張偽造之檢驗 卡,且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偽造檢驗卡多屬連號等情,益徵被告確知附表所示之檢 驗卡均屬偽造,並有行使附表所示偽造檢驗卡之犯意,被告所辯無非飾卸之詞, 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 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 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本件公訴人雖指附表所示之 檢驗卡均係被告所偽造,被告此部分行為另涉有偽造私文書罪嫌,而與上開行使 偽造私文書部分有吸收關係,但為被告否認,被告所辯黏貼偽造檢驗卡之液化石 油氣鋼瓶係自客戶處回收等語,尚符經驗法則,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佐憑,此部 分自屬不能證明,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曾因過失致死及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見卷附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仍不知悔改,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運送黏貼偽 造檢驗卡之液化石油氣鋼瓶,至台中液化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灌裝液化石油 氣,危害公共安全,所運送黏貼偽造檢驗卡之液化石油氣鋼瓶數量不多,情節尚 非嚴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偽造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共三十九 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法 官 洪 俊 誠法 官 鍾 堯 航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 查獲地點 查獲之偽造檢驗卡 一 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台中縣沙鹿鎮○○路 驗瓶機構代號:4MC002 二之二號(台中液化 查獲之偽造檢驗卡共十九張 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 檢驗卡號碼:AC0000000 公司) 四、AC0000000五、AC 0000000六、AC0000 0000至AC00000000 、AC00000000、AC0 0000000、AC00000 000、AC00000000至 AC00000000、AC00 000000。 二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同右 驗瓶機構代號:4MC002、5 九日 MC002、5MC003、6M C002、7MC003 查獲之偽造檢驗卡共十二張 檢驗卡號碼:AC0000000 0、AC00000000、AC 00000000、AC0000 0000、AC00000000 、AC00000000、AC0 0000000、AC00000 000、AC00000000、 AB00000000、AB00 000000(另一張未編號)。 三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 同右 驗瓶機構代號:4MC001、4 八日 MC002、5MC003 查獲之偽造檢驗卡共八張 檢驗卡號碼:AC0000000 0、AC00000000、AC 00000000、AB0000 0000、AB00000000 、AB00000000、AB0 0000000(另一張未編號)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