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六三號、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二七七號)及移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 文 癸○○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 年。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 庚○○」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庚○○」 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癸○○與案外人郭源銘(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五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在案)、溫奇本、溫玫瑰(擔任會計)及陳健忠(擔任店長) 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詐騙集團,共謀虛設行 號向廠商詐取財物,先由郭源銘將其戶籍遷至臺南縣永康巿後,於民國八十七年 八月二十一日,由郭源銘持其身分證明文件向臺南縣政府,申請於臺南縣永康巿 永大路八八一號一樓(所有權人為戊○○,由癸○○以郭源銘之名義出面承租) 開設「源銘商行」經營超巿批發零售業務,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中 興銀行大灣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領取支票交由癸○○使用,其後即由癸○○以 其係「郭源銘」本人之身份,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 法,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比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水木)等人 佯購貨品,並以「郭源銘」之名義簽發支票給付貨款,得手後,即於八十八年一 月廿七日下午十時許,由癸○○僱請不知情之貨車司機王奕盛及搬運工林木山至 上址,將貨物搬運一空,欲搬運至癸○○所指示之地點時,為上開源銘商行之收 銀員即不知情之a○○及午○○發現可疑而報警,旋於高速公道永康交流道下查 獲載滿貨品之貨車,惟癸○○等人已逃匿無蹤,而循線查獲上情。又癸○○復承 前揭同一之概括犯意,明知其與案外人白天水(經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自八十 八年九月某日起,在臺中市○○路○段一七一號及臺中市○○○路八二號一樓合 資經營「太原水果行」(下稱水果行)已因營運不佳致資金週轉不靈,復與白天 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由癸○ ○前往位在臺中市○○路○段二之三號由W○○所經營之「永富電器行」,自稱 「吳文豐」而向W○○購買冷氣機二台,並以現金及支票支付以取信W○○,再 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由癸○○前往W○○所經營之電器行,購買價值新台幣( 下同)四萬二千元之電視機及電冰箱各一台,約定送至位於太原路一段一七一號 之水果行,並交付以白天水為發票人、以泛亞銀行中清分行(現改為寶華銀行中 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帳號為一一五一九八號 、票面金額為四萬二千元、支票號碼為PA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致W ○○不疑有他,依約定而將電視機及電冰箱各一台送至癸○○所指定之前揭地點 ;其後癸○○復承前揭同一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許 ,前往W○○所經營之電器行,訂購價值一萬四千元之洗衣機一台,約定送至前 揭水果行,而由W○○於翌日付款,致W○○信以為真而依約將洗衣機送至水果 行。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許,W○○前往癸○○所經營之太原水 果行收款時發現人去樓空,復於同日下午七時許接獲銀行通知前揭提示之支票遭 退票,始知悉受騙。另癸○○因為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凌晨零時二十八分 許,在臺中市○○路與向上路口查獲其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為九四八八─FW號 之自用小客車,並遭逮捕,竟為免其因詐欺遭通緝之身分曝光,而基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假冒「庚○○ 」之名義接受酒精測試、收受通知及應訊,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警詢筆錄、偵訊 筆錄、口卡片、酒精濃度測試單及指紋卡片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庚○○」之署 押,且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權利告知書及逮捕通知書之私文書 上偽造「庚○○」之署押,表示已收到該等通知單、告知書及通知書,而偽造該 等私文書,繼之交予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之員警收執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庚 ○○本人。嗣經臺中市警察局以電腦比對庚○○該次被查獲所按捺之指紋卡,發 現該指紋實為癸○○所有,而非庚○○所有,始獲悉上情。二、案經W○○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暨比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水木訴由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復經共犯郭源銘於警詢中( 詳見檢察官移送併辦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九0號、第七六五九號、第一0四 三三號、第一0五九五號等卷內警詢筆錄)、白天水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在卷, 且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林水木等人於警詢中分別指述及W○○於警詢及偵查 時陳稱之被害情節均相符,並有證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詳見該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另有臺南縣 政府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府建商字第五七六五一號函檢送之申請設立資料及中 興銀行大灣分行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興灣字第二四號函檢送之開戶申請書、支票影 本五十九紙、退票理由單影本二十二張、銷售發票影本一紙、出貨單二十七紙、 銷貨對帳單七紙、買賣預約書一份、發貨單二紙、統一發票影本十三張、贓物暫 行發還認領保管單一紙、代保管書十八紙、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訂購申請書一 紙、機車完稅證照影本一張、送貨簽收單四十四紙、認購送貨單二紙、訂貨合約 書一份、訂貨單一紙、請款單三紙、估價單十四紙、客戶倒帳報告表一紙、入款 單四紙、銷退貨明細表二紙、訂貨預約書一紙、寶華銀行中清分行檢附之支票帳 戶交易明細、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如附表二所示之警詢筆錄、酒精濃度測試單、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口卡片、逮捕通知書及偵訊筆錄等附卷可稽 ,是足徵被告癸○○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 堪認定。 二、按被告癸○○於如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之收受人簽章處偽造「庚○○ 」之簽名並按捺指印,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 庚○○受領該舉發通知單、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 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及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八七號判決可 資參照)。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庚○○」之署押,用以表示以庚○○本人 簽名之意思,或做為庚○○本人收受該文件之證明而持以行使,均有使庚○○因 而受交通裁罰及刑事追訴之虞,自均足生損害於庚○○本人。至公訴人雖認被告 假冒庚○○之名義應訊而偽造署押之行為,亦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 規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然按犯罪被告於警詢或偵查、審判中就其姓名及身分本 無據實陳述之義務,其陳述是否屬實,應由檢警或法院依職權加以調查,則被告 縱有冒名應訊之情事,自無生損害於檢警單位所為交通違規舉發及刑事偵查之正 確性,是公訴人就此顯有誤認,應予更正。另公訴人固認被告在如附表二編號一 所示之酒精濃度測試單上偽造「庚○○」之署押,繼而持以行使之行為,亦構成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云云,惟查酒精濃度測試單僅係員警自酒測器中列印出, 為員警所制作,而接受酒測之人在該欄位簽名,亦僅表示以本人簽名之意思,並 不作為任何行為人收受該酒測單或接受該此酒測結果之證明,自無刑法上文書之 定義,應僅成立偽造署押罪,是公訴人就此亦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核被告癸○ ○就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十號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 欺取財罪;另就如附表一編號五十一至五十四所示之行為,則係犯同法第二項之 詐欺得利罪;而其向W○○詐取財物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另其假冒「庚○○」名義應訊、在如附表二所示筆錄及文書上偽造 「庚○○」署押,繼而持以行使之行為,則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與郭源銘、溫奇本、溫玫瑰及 陳健忠間,另就向W○○詐欺取財部分之犯行與白天水二人間,均分別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共同正犯。被告就同一事件,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 先後多次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庚○○」署押之行為,自包括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二 、五所示「庚○○」之署押部分,無從割裂,是則該等偽造「庚○○」署押之行 為,均應認屬偽造如附表編號二、五所示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三次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三次行使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私文書之 行為,亦屬被告就同一事件,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數行 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僅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 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 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並加重其刑。至起訴書固未敘及被告另有於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庚○○」之口卡片上偽造署押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即被 告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四二號)部分之犯行,惟此 部分與公訴人已起訴經論罪之犯罪事實,既分屬單純一罪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 所造成危害甚鉅,又其與郭源銘等人虛設行號大量進貨,嚴重影響巿場交易安全 及生意往來間之信任關係,且尚未與被害人等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所有損失, 以及被告乃因遭警通緝後為脫免逮捕,始另犯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冒 用他人名義應訊,將有使他人莫名遭受刑事訴追之可能,對遭冒名者之危害甚深 ,又其犯罪後自始坦承此部分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末按指印同為代表冒用者之姓名,作用 及效力與簽名無異,且簽名與捺指印係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則所捺指印雖 為被告所有,要屬同一偽造署押之犯行,準此,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庚○○」 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印),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 編號二、五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 ,雖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然已由被告持交承辦警員存查及轉交被告親屬,已 非被告所有,即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 罪 態 樣 │被害人│受騙金額│備註│ ├──┼───┼────┼────┼──────┼───┼────┼──┤ │一 │癸○○│八十八年│台南縣永│由癸○○持郭│比強興│四十一萬│出售│ │ │溫奇本│一月廿七│康市永大│源銘之身分證│業股份│六千元(│貨物│ │ │溫玫瑰│日廿二時│路八八一│,假冒郭某本│有限公│總價款五│堆高│ │ │陳健忠│許 │號 │人,利用原設│司(負│十四萬六│機一│ │ │郭源銘│ │ │立之「源銘超│責人林│千元,已│部 │ │ │ │ │ │市」為進貨之│水木)│付訂金十│ │ │ │ │ │ │商號,連續以│ │三萬元)│ │ │ │ │ │ │「供人摸彩」│ │ │ │ │ │ │ │ │或「小額買賣│ │ │ │ │ │ │ │ │大量進貨」或│ │ │ │ │ │ │ │ │「週年慶擺在│ │ │ │ │ │ │ │ │店面供客人購│ │ │ │ │ │ │ │ │買」或「隔日│ │ │ │ │ │ │ │ │收現」或「進│ │ │ │ │ │ │ │ │貨每月結算一│ │ │ │ │ │ │ │ │次」或「印製│ │ │ │ │ │ │ │ │宣傳促銷店面│ │ │ │ │ │ │ │ │生意」或「以│ │ │ │ │ │ │ │ │空頭支票」等│ │ │ │ │ │ │ │ │方式,大量進│ │ │ │ │ │ │ │ │貨後,將貨品│ │ │ │ │ │ │ │ │搬運一空宣告│ │ │ │ │ │ │ │ │倒閉,以達詐│ │ │ │ │ │ │ │ │財之目的。 │ │ │ │ ├──┼───┼────┼────┼──────┼───┼────┼──┤ │二 │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M○○│十一萬一│電腦│ │ │ │一月廿一│ │ │ │千元(總│三部│ │ │ │日許 │ │ │ │價款十一│ │ │ │ │ │ │ │ │萬七千五│ │ │ │ │ │ │ │ │百元,已│ │ │ │ │ │ │ │ │付訂金六│ │ │ │ │ │ │ │ │千元) │ │ ├──┼───┼────┼────┼──────┼───┼────┼──┤ │三 │同 右│八十八年│同右址及│同 右│丑○○│五萬四千│桌上│ │ │ │一月廿一│台南縣永│ │(傑企│元 │型電│ │ │ │日十八時│康巿中山│ │科技有│ │腦三│ │ │ │卅分許及│北路六0│ │限公司│ │組 │ │ │ │同月廿六│九號 │ │,負責│ │ │ │ │ │日十八時│ │ │人陳立│ │ │ │ │ │卅分許 │ │ │中) │ │ │ ├──┼───┼────┼────┼──────┼───┼────┼──┤ │四 │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未○○│五萬二千│機車│ │ │ │十一月間│康市永大│ │ │元 │四台│ │ │ │ │路八八一│ │ │ │(已│ │ │ │ │號 │ │ │ │取回│ │ │ │ │ │ │ │ │三台│ │ │ │ │ │ │ │ │) │ ├──┼───┼────┼────┼──────┼───┼────┼──┤ │五 │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酉○○│十九萬九│服飾│ │ │ │一月十八│ │ │ │千七百元│三批│ │ │ │日至同月│ │ │ │ │ │ │ │ │廿七日廿│ │ │ │ │ │ │ │ │一時許計│ │ │ │ │ │ │ │ │三次 │ │ │ │ │ │ ├──┼───┼────┼────┼──────┼───┼────┼──┤ │六 │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天○○│一百三十│洋煙│ │ │ │一月五日│康市中山│ │ │九萬二千│共七│ │ │ │至同月廿│北路六0│ │ │元 │十一│ │ │ │六日十二│九號 │ │ │ │箱 │ │ │ │時許計四│ │ │ │ │ │ │ │ │次 │ │ │ │ │ │ ├──┼───┼────┼────┼──────┼───┼────┼──┤ │七 │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E○○│十二萬九│支票│ │ │ │一月六日│康市永大│ │ │千八百元│機廿│ │ │ │至廿日十│路八八一│ │ │ │三台│ │ │ │四時許計│號 │ │ │ │、碎│ │ │ │三次 │ │ │ │ │紙機│ │ │ │ │ │ │ │ │一台│ │ │ │ │ │ │ │ │、V│ │ │ │ │ │ │ │ │12A│ │ │ │ │ │ │ │ │一台│ ├──┼───┼────┼────┼──────┼───┼────┼──┤ │八 │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V○○│五十四萬│麗仕│ │ │ │十月廿一│ │ │ │元 │化粧│ │ │ │日起至八│ │ │ │ │品一│ │ │ │十八年一│ │ │ │ │批 │ │ │ │月廿五日│ │ │ │ │ │ │ │ │止 │ │ │ │ │ │ ├──┼───┼────┼────┼──────┼───┼────┼──┤ │九 │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辰○○│十八萬六│沙拉│ │ │ │一月廿六│ │ │(嘉新│千三百四│油三│ │ │ │日十六時│ │ │食品公│十元 │百五│ │ │ │許 │ │ │司) │ │十桶│ │ │ │ │ │ │ │ │、葵│ │ │ │ │ │ │ │ │花油│ │ │ │ │ │ │ │ │廿一│ │ │ │ │ │ │ │ │箱 │ ├──┼───┼────┼────┼──────┼───┼────┼──┤ │十 │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Q○○│三萬五千│純水│ │ │ │一月廿一│康市永大│ │ │元 │機三│ │ │ │日十四時│路八八一│ │ │ │台 │ │ │ │許 │號 │ │ │ │ │ ├──┼───┼────┼────┼──────┼───┼────┼──┤ │十一│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R○○│十六萬元│優能│ │ │ │十二月底│ │ │ │ │電解│ │ │ │至八十八│ │ │ │ │水六│ │ │ │年一月廿│ │ │ │ │百三│ │ │ │五日止計│ │ │ │ │十六│ │ │ │四次 │ │ │ │ │箱 │ │ │ │ │ │ │ │ │ │ ├──┼───┼────┼────┼──────┼───┼────┼──┤ │十二│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申○○│七萬三千│監視│ │ │ │一月八日│康市永華│ │(優大│六百元 │器一│ │ │ │十五時許│路二0一│ │電訊公│ │組、│ │ │ │ │巷卅二弄│ │司) │ │大哥│ │ │ │ │廿號 │ │ │ │大二│ │ │ │ │ │ │ │ │支 │ ├──┼───┼────┼────┼──────┼───┼────┼──┤ │十三│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U○○│六萬一千│食品│ │ │ │一月六、│康市永大│ │(東成│八百元 │醬油│ │ │ │十一、廿│路八八一│ │醬油公│ │類 │ │ │ │、廿五日│號 │ │司) │ │ │ │ │ │十時許 │台南縣永│ │ │ │ │ │ │ │ │康市中山│ │ │ │ │ │ │ │ │北路六0│ │ │ │ │ │ │ │ │九號 │ │ │ │ │ ├──┼───┼────┼────┼──────┼───┼────┼──┤ │十四│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陳葉水│十二萬元│食米│ │ │ │十一月中│康市永大│ │淀 │ │ │ │ │ │旬至八十│路八八一│ │ │ │ │ │ │ │八年一月│號 │ │ │ │ │ │ │ │廿七日止│ │ │ │ │ │ ├──┼───┼────┼────┼──────┼───┼────┼──┤ │十五│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宙○○│十八萬六│伯朗│ │ │ │十二月二│ │ │(金車│千二百二│咖啡│ │ │ │日至八十│ │ │公司)│十元 │五百│ │ │ │八年一月│ │ │ │ │箱 │ │ │ │廿一日止│ │ │ │ │ │ ├──┼───┼────┼────┼──────┼───┼────┼──┤ │十六│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丁○○│十三萬元│衛生│ │ │ │一月十四│ │ │(來雅│ │紙類│ │ │ │日九時許│ │ │公司)│ │ │ ├──┼───┼────┼────┼──────┼───┼────┼──┤ │十七│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D○○│七萬五千│影印│ │ │ │一月五日│ │ │(金義│元 │機一│ │ │ │十五時許│ │ │公司)│ │台 │ │ │ │ │ │ │ │ │ │ ├──┼───┼────┼────┼──────┼───┼────┼──┤ │十八│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N○○│四萬五千│嬰兒│ │ │ │一月廿日│康市中山│ │(大點│七百五十│床廿│ │ │ │十六時許│北路六0│ │公司)│元 │五台│ │ │ │ │九號 │ │ │ │ │ ├──┼───┼────┼────┼──────┼───┼────┼──┤ │十九│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地○○│二十七萬│花生│ │ │ │九月十五│康市永大│ │(松鼎│零七十元│油三│ │ │ │日至八十│路八八一│ │實業公│ │百箱│ │ │ │八年一月│號 │ │司) │ │ │ │ │ │十一日止│ │ │ │ │ │ ├──┼───┼────┼────┼──────┼───┼────┼──┤ │二十│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甲○○│九萬元 │腳踏│ │ │ │一月十八│康市永大│ │ │ │車三│ │ │ │日至同年│路八八一│ │ │ │十輛│ │ │ │一月廿一│號 │ │ │ │ │ │ │ │日止計五│ │ │ │ │ │ │ │ │次 │ │ │ │ │ │ ├──┼───┼────┼────┼──────┼───┼────┼──┤ │廿一│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H○○│十四萬三│食米│ │ │ │十二月一│ │ │(陸和│千二百十│ │ │ │ │日至八十│ │ │企業公│五元 │ │ │ │ │八年一月│ │ │司) │ │ │ │ │ │廿五日止│ │ │ │ │ │ ├──┼───┼────┼────┼──────┼───┼────┼──┤ │廿二│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巳○○│十七萬三│食米│ │ │ │九月初起│ │ │ │千四百三│ │ │ │ │至八十八│ │ │ │十元 │ │ │ │ │年一月廿│ │ │ │ │ │ │ │ │一日止 │ │ │ │ │ │ ├──┼───┼────┼────┼──────┼───┼────┼──┤ │廿三│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黃○○│廿八萬九│食品│ │ │ │九月廿三│ │ │(味丹│千九百五│飲料│ │ │ │日至八十│ │ │公司)│十七元 │類 │ │ │ │八年一月│ │ │ │ │ │ │ │ │十五日止│ │ │ │ │ │ ├──┼───┼────┼────┼──────┼───┼────┼──┤ │廿四│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G○○│二十六萬│食米│ │ │ │十二月廿│康市永大│ │(家和│七千元 │ │ │ │ │三日至八│路八八一│ │商行)│ │ │ │ │ │十八年一│號 │ │ │ │ │ │ │ │月廿七日│ │ │ │ │ │ │ │ │止 │ │ │ │ │ │ ├──┼───┼────┼────┼──────┼───┼────┼──┤ │廿五│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子○○│九萬八千│奶粉│ │ │ │九月廿二│ │ │(味王│五百元 │四十│ │ │ │日至八十│ │ │公司)│ │箱、│ │ │ │八年二月│ │ │ │ │醬油│ │ │ │十日止 │ │ │ │ │三百│ │ │ │ │ │ │ │ │箱、│ │ │ │ │ │ │ │ │罐頭│ │ │ │ │ │ │ │ │卅一│ │ │ │ │ │ │ │ │箱、│ │ │ │ │ │ │ │ │味素│ │ │ │ │ │ │ │ │卅箱│ ├──┼───┼────┼────┼──────┼───┼────┼──┤ │廿六│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丙○○│二十六萬│電器│ │ │ │一月七日│ │ │(政欣│二千九百│用品│ │ │ │至同年一│ │ │照明公│元 │ │ │ │ │月十九日│ │ │司) │ │ │ │ │ │止 │ │ │ │ │ │ ├──┼───┼────┼────┼──────┼───┼────┼──┤ │廿七│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壬○○│三萬三千│食米│ │ │ │十二月廿│ │ │(裕盛│二百七十│ │ │ │ │日十三時│ │ │米行)│元 │ │ ├──┼───┼────┼────┼──────┼───┼────┼──┤ │廿八│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I○○│三十九萬│清潔│ │ │ │十二月二│康市永大│ │(志成│零七百五│劑 │ │ │ │十三日至│路八八一│ │股份有│十八元 │ │ │ │ │八十八年│號 │ │限公司│ │ │ │ │ │一月廿二│台南縣永│ │) │ │ │ │ │ │日止 │康市中山│ │ │ │ │ │ │ │ │北路六0│ │ │ │ │ │ │ │ │九號 │ │ │ │ │ ├──┼───┼────┼────┼──────┼───┼────┼──┤ │廿九│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玄○○│廿九萬三│貨架│ │ │ │八月卅一│康市永大│ │(詠蘢│千元 │及打│ │ │ │日至八十│路八八一│ │企業)│ │卡鐘│ │ │ │八年一月│號 │ │ │ │、標│ │ │ │廿七日止│ │ │ │ │價紙│ │ │ │ │ │ │ │ │等 │ ├──┼───┼────┼────┼──────┼───┼────┼──┤ │三十│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P○○│十九萬七│半天│ │ │ │一月八日│康市中山│ │(小紅│千元 │椰子│ │ │ │至同年一│北路六0│ │莓食品│ │水四│ │ │ │月廿二日│九號 │ │行) │ │百箱│ │ │ │止 │ │ │ │ │ │ ├──┼───┼────┼────┼──────┼───┼────┼──┤ │卅一│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Y○○│五萬一千│內衣│ │ │ │ │ │ │(穎皓│零七十六│褲等│ │ │ │ │ │ │實業公│元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卅二│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乙○○│八萬零四│洋酒│ │ │ │一月廿二│康市永大│ │(源臻│百元 │ │ │ │ │日十七時│路八八一│ │有限公│ │ │ │ │ │許 │號 │ │司) │ │ │ ├──┼───┼────┼────┼──────┼───┼────┼──┤ │卅三│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S○○│四萬五千│傳真│ │ │ │一月十六│ │ │(世德│七百五十│機二│ │ │ │日十五時│ │ │企業公│元 │台、│ │ │ │許 │ │ │司) │ │支票│ │ │ │ │ │ │ │ │機一│ │ │ │ │ │ │ │ │台 │ ├──┼───┼────┼────┼──────┼───┼────┼──┤ │卅四│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亥○○│四十九萬│蘋果│ │ │ │一月十九│康市永大│ │(廉美│四千五十│二百│ │ │ │日至同年│路八八一│ │水果行│元 │二十│ │ │ │一月廿七│號 │ │) │ │二箱│ │ │ │日止 │台南市南│ │ │ │ │ │ │ │ │區○○路│ │ │ │ │ │ │ │ │十三號 │ │ │ │ │ ├──┼───┼────┼────┼──────┼───┼────┼──┤ │卅五│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J○○│二十七萬│清潔│ │ │ │十二月廿│康市永大│ │(啟友│二千三百│用品│ │ │ │九日至八│路八八一│ │企業)│二十元 │ │ │ │ │八十八年│號 │ │ │ │ │ │ │ │一月廿六│ │ │ │ │ │ │ │ │日止 │ │ │ │ │ │ ├──┼───┼────┼────┼──────┼───┼────┼──┤ │卅六│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Z○○│二十六萬│塑膠│ │ │ │十二月卅│ │ │(一源│五千六百│製品│ │ │ │日至八十│ │ │實業)│元 │ │ │ │ │八年一月│ │ │ │ │ │ │ │ │廿三日止│ │ │ │ │ │ ├──┼───┼────┼────┼──────┼───┼────┼──┤ │卅七│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X○○│二萬五千│食品│ │ │ │十二月十│ │ │(龍陽│九百六十│罐頭│ │ │ │五日至八│ │ │股份有│八元 │類 │ │ │ │十八年一│ │ │限公司│ │ │ │ │ │月十二日│ │ │) │ │ │ │ │ │止 │ │ │ │ │ │ ├──┼───┼────┼────┼──────┼───┼────┼──┤ │卅八│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宇○○│三萬三千│同右│ │ │ │九月廿四│ │ │(源順│八百五十│ │ │ │ │日至同年│ │ │實業)│九元 │ │ │ │ │十二月八│ │ │ │ │ │ │ │ │日止 │ │ │ │ │ │ ├──┼───┼────┼────┼──────┼───┼────┼──┤ │卅九│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F○○│五萬五千│同右│ │ │ │九月至八│ │ │(愛之│四百六十│ │ │ │ │十八年一│ │ │味公司│五元 │ │ │ │ │月十三日│ │ │) │ │ │ │ │ │止 │ │ │ │ │ │ ├──┼───┼────┼────┼──────┼───┼────┼──┤ │四十│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戌○○│一萬三千│食品│ │ │ │十二月二│ │ │(台富│八百零八│餅干│ │ │ │日至八十│ │ │食品)│元 │類 │ │ │ │八年一月│ │ │ │ │ │ │ │ │廿六日止│ │ │ │ │ │ ├──┼───┼────┼────┼──────┼───┼────┼──┤ │四一│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O○○│八萬一千│腳踏│ │ │ │一月廿五│ │ │(老強│元 │車三│ │ │ │日十六時│ │ │車行)│ │十輛│ │ │ │許 │ │ │ │ │ │ ├──┼───┼────┼────┼──────┼───┼────┼──┤ │四二│同 右│八十八年│台南縣永│同 右│L○○│三十一萬│食品│ │ │ │一月五日│康市中山│ │(頂新│一千八百│油類│ │ │ │同年一月│北路六0│ │製油實│五十元 │ │ │ │ │廿一日止│九號 │ │業) │ │ │ ├──┼───┼────┼────┼──────┼───┼────┼──┤ │四三│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己○○│二十五萬│電視│ │ │ │九月二日│康市永大│ │(巨威│元 │音響│ │ │ │至八十八│路八八一│ │音響通│ │器具│ │ │ │年一月十│號 │ │訊行)│ │ │ │ │ │六日止 │台南縣永│ │ │ │ │ │ │ │ │康市中山│ │ │ │ │ │ │ │ │北路六0│ │ │ │ │ │ │ │ │九號 │ │ │ │ │ ├──┼───┼────┼────┼──────┼───┼────┼──┤ │四四│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同 右│T○○│三萬七千│化粧│ │ │ │九月至八│康市永大│ │(耐斯│三百元 │類 │ │ │ │十八年一│路八八一│ │企業公│ │ │ │ │ │月五日止│號 │ │司) │ │ │ ├──┼───┼────┼────┼──────┼───┼────┼──┤ │四五│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辛○○│一萬七千│食品│ │ │ │一月廿日│ │ │(益寶│七百三十│油類│ │ │ │十時許 │ │ │商行)│元 │ │ ├──┼───┼────┼────┼──────┼───┼────┼──┤ │四六│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卯○○│二十四萬│五金│ │ │ │十二月十│ │ │(長呈│二千五百│類 │ │ │ │八日 │ │ │實業)│四十四元│ │ ├──┼───┼────┼────┼──────┼───┼────┼──┤ │四七│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寅○○│三萬四千│飲料│ │ │ │十二月八│ │ │(光泉│七百八十│類 │ │ │ │、廿一日│ │ │飲料公│四元 │ │ │ │ │及八十八│ │ │司) │ │ │ │ │ │一月四日│ │ │ │ │ │ │ │ │止 │ │ │ │ │ │ ├──┼───┼────┼────┼──────┼───┼────┼──┤ │四八│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同 右│C○○│六萬七千│大哥│ │ │ │一月廿一│ │ │ │元 │大及│ │ │ │日許 │ │ │ │ │電池│ ├──┼───┼────┼────┼──────┼───┼────┼──┤ │四九│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K○○│八千三百│火煱│ │ │ │十二月二│ │ │(任尚│七十三元│食品│ │ │ │、九、卅│ │ │騰食品│ │類 │ │ │ │一日及八│ │ │行) │ │ │ │ │ │十八年一│ │ │ │ │ │ │ │ │月廿一、│ │ │ │ │ │ │ │ │廿七日 │ │ │ │ │ │ ├──┼───┼────┼────┼──────┼───┼────┼──┤ │五十│同 右│八十七年│同 右│同 右│B○○│五十八萬│堆高│ │ │ │十二月十│ │ │ │七千六百│機一│ │ │ │九日至八│ │ │ │元 │台及│ │ │ │十八年一│ │ │ │ │塑膠│ │ │ │月卅日止│ │ │ │ │棧板│ │ │ │ │ │ │ │ │五十│ │ │ │ │ │ │ │ │塊 │ ├──┼───┼────┼────┼──────┼───┼────┼──┤ │五一│同 右│八十七年│台南縣永│積欠裝璜費及│A○○│四萬一千│裝璜│ │ │ │三月至同│康市永大│材料費(含工│ │元 │費(│ │ │ │年十二月│路八八一│資) │ │ │含材│ │ │ │廿八日止│號 │ │ │ │料、│ │ │ │ │台南縣永│ │ │ │人工│ │ │ │ │康市中山│ │ │ │) │ │ │ │ │北路六0│ │ │ │ │ │ │ │ │九號 │ │ │ │ │ ├──┼───┼────┼────┼──────┼───┼────┼──┤ │五二│同 右│八十八年│同 右│積欠薪資 │午○○│一萬八千│ │ │ │ │一月份 │ │ │ │元 │ │ ├──┼───┼────┼────┼──────┼───┼────┼──┤ │五三│同 右│同 右│同 右│同 右 │a○○│一萬八千│ │ │ │ │ │ │ │ │元 │ │ ├──┼───┼────┼────┼──────┼───┼────┼──┤ │五四│同 右│同 右│同 右│積欠租金及電│戊○○│十一萬六│ │ │ │ │ │ │費 │ │千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 │地 點 │偽造之署押 │ ├──┼──────┼──────┼──────────────────┤ │ 一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酒精濃度測試單上之受測者欄偽造「吳永│ │ │月十五日上午│與大觀路口 │行」之簽名一枚。 │ │ │零時二十八分│ │ │ │ │許 │ │ │ ├──┼──────┼──────┼──────────────────┤ │ 二 │九十三年十一│同右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共│ │ │月十五日上午│ │二聯即移送聯及存根聯,另通知聯毋庸簽│ │ │零時二十八分│ │名,起訴書誤載為因複寫而成三枚)收受│ │ │許 │ │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庚○○」之簽名各│ │ │ │ │一枚(共二枚)。 │ ├──┼──────┼──────┼──────────────────┤ │ 三 │九十三年十一│臺中市警察局│警詢筆錄上偽造「庚○○」之簽名(三枚│ │ │月十五日上午│交通隊 │)及指印(六枚,起訴書誤載為四枚)。│ │ │一時四十四分│ │ │ │ │許 │ │ │ ├──┼──────┼──────┼──────────────────┤ │ 四 │同右 │同右 │庚○○之口卡片上偽造「庚○○」之簽名│ │ │ │ │及指印各一枚。 │ ├──┼──────┼──────┼──────────────────┤ │ 五 │同右 │同右 │逮捕通知書及權利告知書(均一式三聯即│ │ │ │ │通知聯、存根聯及通知本人用聯)偽造「│ │ │ │ │庚○○」之簽名及指印各一枚(起訴書誤│ │ │ │ │載為各合計簽名及指印各二枚)。 │ ├──┼──────┼──────┼──────────────────┤ │ 六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警察局│庚○○之指紋卡片上偽造「庚○○」之指│ │ │月十五日上午│刑警隊 │印共二十枚。 │ │ │三時三十分許│ │ │ ├──┼──────┼──────┼──────────────────┤ │ 七 │九十二年十一│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訊問完│ │ │月十五日上午│法院檢察署內│畢後,在訊問筆錄上偽造「庚○○」之簽│ │ │十時三十八分│勤偵查庭 │名一枚。 │ │ │許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