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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黃渙文

  • 被告
    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 0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八五、一六七八四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㈢第 二行關於「冠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冠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行、第六行、第八行及犯罪事實欄二第一行關於「冠翌公司」之記載,應更正 為「冠羿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 緝字第一0二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六八五、一六七八四號起訴書有如主 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 渙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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