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6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丑○○ 己○○ 上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59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2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丑○○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丑○○曾於民國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因先後犯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九月十五日,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癸○○係丑○○之胞弟,己○○則為癸○○之朋友。詎丑○○、癸○○、己○○均不思以己身勞力獲致所得,分別共同為下列詐欺行為: (一)丑○○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董」之成年男子,以黃金益為名義上負責人,在臺中縣石岡鄉○○路(正確地址不詳)虛設「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於領得黃金乾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再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品圖利。竟於九十二年五月間,與該自稱「楊董」之成年男子,或再夥同自稱「陳欽宏」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對如附表一所示廠商之接洽人員林東文、辛○○冒名「黃金益」佯稱訂貨,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不會兌現之支票給付貨款,使林東文、辛○○均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因而連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財物(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丑○○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廖先生(或廖董)」(下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以楊合棵為名義上負責人,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三八八號七樓之一虛設「老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老香公司),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拒絕付款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品圖利。竟承前同一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七、八月間,與該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二次對如附表二所示廠商之接洽人員洪峻然冒名「王啟田」佯稱訂貨,使洪峻然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一次,因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八千六百元金額之財物,另一次則因洪峻然及時發覺,致未得逞(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癸○○明知楊松碧(由檢察官另案起訴)以羅傳智為名義上負責人,在南投縣名間鄉○○段二三四之四號虛設「立益塑膠行」,並領得羅傳智如附表三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及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不詳地址虛設「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均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品圖利。竟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月間,分別與楊松碧及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三所示廠商之接洽人員、冒名「陳文發」、「陳能發」佯稱訂貨,並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不會兌現之支票給付貨款,使陳應中、卯○○均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財物(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癸○○亦明知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虛設前開老香公司,並領得老香公司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空白支票後,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再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品圖利,竟承前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以月薪二萬元之代價受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僱用負責採購訂貨業務,自行或分別夥同自稱「李小姐」成年女子(僅參與如附表四所示編號1、8所示犯行)、有前開同一詐欺取財概括犯意之丑○○(僅參與如附表四所示編號5、8、9所示犯行),對如附表四所示 廠商之接洽人員佯稱訂貨,先以小額交易取信,再大量進貨,拒不付款,或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不會兌現之支票給付貨款,使該等接洽人員均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或出租鐵皮屋,因而詐得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財物或租金之利益(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或利益之價值,均詳如附表四所示),癸○○並以此恃為維生,而以之為常業。(五)癸○○、己○○復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以鄧立中為名義上負責人,在桃園縣中壢市○○街一號一樓虛設「國揚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先以小額交易取得往來廠商之信任,繼而大量進貨後拒不付款,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品圖利。癸○○竟與該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承前同一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並夥同具有詐欺取財概括犯意之己○○,對如附表五所示被害人丙○○佯稱訂貨,先以小額定金取信,再拒不付款,使丙○○陷於錯誤而依約出貨,因而詐得如附表五所示金額之財物(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或利益之價值,均詳如附表五所示),癸○○並以此恃為維生,而以之為常業。 (六)己○○又承前同一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為如附表六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行騙之對象、時間、方法及詐得財物之價值,均詳如附表六所示)。 二、丑○○以前開方式合計共同詐騙價值一百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元之財物、癸○○以前開方式合計共同詐騙價值五百八十八萬五千六百十五元之財物及利益,己○○以前開方式合計共同詐騙價值三百九十七萬七千八百元之財物。嗣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十一時許,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告癸○○共同詐欺犯罪所用如附表七所示之物。 三、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本院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丑○○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一)所示詐欺犯行,業據被告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源豪有限公司經理林東文、被害人豐田農業資材行負責人辛○○於警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出貨憑單影本一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丑○○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丑○○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丑○○固矢口否認有為上開事實欄一、(二)及上開事實欄一、(四)所示附表四編號5、8、9之詐欺取 財犯行,辯稱:並無參與此部分犯行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源井機器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洪峻然於警詢時已指稱:「(問:於何時、何地被詐騙何貨品,如何被騙?)答: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我們源井公司接獲『老香』...有一名自稱『王啟田』的先生,向我們公司訂貨抽水機二台,價錢新臺幣八千六百元,我是交由大榮貨運公司送貨至『老香』,自稱『王啟田』的人,叫我送第一批貨先試用,再送第二批貨,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自稱『王啟田』的人打電話來要求我送第二批貨,貨品是抽水機二十台,我也是由大榮貨運送貨,但我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早上到達『老香』,我到達『老香』時,看到這家公司直覺有問題,我要他現金成交,自稱『王啟田』的人,他說一定要開支票,我認為不妥就將貨物載回,...直到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晚上看到電視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問:警方提供癸○○詐騙集團照片,供你指認,向你詐騙的是何人?)答:經我指認照片,自稱「『王啟田』的人,就是照片中的丑○○(經警提示真實姓名)」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二十三頁背面),並有源井機器工業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影本二紙附卷可稽。 ㈡被害人華美休息站負責人王美華於警詢時已指稱:「丑○○虛設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意圖騙錢,向我訂購茶葉一批,前幾批貨有支付現金,最後一次訂購開支票予我,...等我前去臺中縣龍井鄉○○路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準備收取貨款時,公司已人去樓空。...(問:警方於本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十一時在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社查獲癸○○、丑○○、己○○、童瑞銘等四名,經你當場指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四人當中丑○○、癸○○就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清楚指認」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五十一頁),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附卷可憑。 ㈢被害人群峪公司人員蔡坤宏於警詢時已指稱:「我是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十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被癸○○他們騙走免洗餐具一批(六角碗、168餐盤、便當盒、湯匙)等,價值新臺幣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而當場開給我一張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之支票,票號0000000。(問:是何人向你購買 餐具、並開支票給你的?)答:有一名自稱:李佳倫女子及癸○○、丑○○他們向我購買餐具的,支票是由該名女子當面開給我」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六十六頁),並有群峪公司出貨單影本二張附卷可稽。 ㈣被害人黃榮宗於警詢時已指稱:「(問:警方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癸○○、丑○○、童瑞銘、己○○等四人,當時向你詐騙為何人?)答:當時持上面印有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楊皆川之名片,經我相片指認為癸○○本人,另一個為丑○○,是他們二人向我詐騙。另外二個犯嫌童瑞銘與己○○,他們有在場,但未與我接洽」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三十四頁),並有支票影本一張附卷可稽。 ㈤綜上所述,被告丑○○確有參與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上開被害人公司之接洽人員等指證歷歷,應無誤認或誣攀之可能,應堪採信。被告丑○○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丑○○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癸○○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四)所示附表四編號2、3、5及上開事 實欄一、(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利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戌○○、雲中茶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丁○○、華美休息站負責人王美華、丙○○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利海貿易有限公司銷貨憑單影本二張、支票影本二張及出貨單影本四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被害人丙○○出賣鰻苗與被告癸○○簽立買賣契約書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癸○○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癸○○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癸○○固矢口否認有為上開事實欄一、(三)所示附表三編號1、2及上開事實欄一、(四)所示附表四編號1、4、6、7、8、9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並無參與此部分犯行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紙揚企業負責人陳應中於警詢時已指稱:「因我於九十二年十月五日上下午分別被名間鄉立益塑膠行一名叫陳文發之男子行騙一批PP編織袋及紙袋特來說明。(問:該立益塑膠行是何人與你接洽?)答:陳文發之男子主動到我公司接洽的。(問:你公司是從何時開始送貨?立益塑膠行是何人簽收?)答:...都由陳文發簽收。(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一)至(六)除編號(五)沒在現場外(楊松碧),其餘人皆在場,幫我卸貨。(問:現於立益塑膠材料行內上有多少你所有之貨物?現警方提供癸○○、丑○○二人照片你是否認識?)答:皆沒有我的貨物了,警方所提供之癸○○相片經我指認係陳文發男子沒錯,他頭上有胎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九十頁),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二張附卷可稽。 ㈡被害人金臺灣乳豬大王負責人卯○○於警詢時已指稱:「因我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橋仔頭一之十一號被一名自稱是海四方企業公司負責人陳能發行騙,共被騙走烤乳豬等貨物共價值新臺幣十萬餘元,所以警方請我前來說明。...(問:現警方依據共犯黃正雄供述提供癸○○之相片供你指認,該人你是否認識?)答:該員就是陳能發沒錯,我記得他頭上有一胎記,我認得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O四頁)。 ㈢被害人明達冷凍行負責人亥○○於偵查中已指稱:「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癸○○自稱楊經理(楊合棵)及一個女的自稱李小姐一起向我訂一台冷凍櫃,價金十六萬八,開一張訂金三萬的支票,有兌現,餘款開老香企業的支票未兌現,再到八月二十六日再訂一台製冰機,價金十二萬,開支票未兌現。冷凍櫃員警有查獲發還給我,製冰機沒有發現。(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過?)答:有見過己○○、丑○○、癸○○,去時己○○、丑○○都坐在旁邊,由癸○○跟我接洽。」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一四O頁至一四一頁)。 ㈣被害人華頌電腦負責人甲○○於警詢時已指稱:「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我公司訂購BENQ(T三三)筆記型電腦兩台及華碩桌上型電腦壹台,雙方談妥價錢後,由公司出貨至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開立支票一張給我,今警方查獲楊合棵、丑○○、癸○○等人為詐欺集團,我才知道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虛設行號。(問:警方於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於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查獲癸○○、丑○○、己○○、童瑞銘等四人,經提示其相片予你指認是否為當時詐騙你財物之人?)答:相片中癸○○確為詐騙我財物之人。」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四十六頁),並有華碩電腦出貨單影本一張附卷可稽。 ㈤被害人鶯和鐵工廠負責人簡德成於警詢時已指稱:「因我經營鶯和鐵工廠,被冒名楊合棵詐騙集團詐騙機器乙批(攪拌機、自動湯圓機、脫水機、米台目機)等,前來指證並製作筆錄。...於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十三時許,打電話到臺北縣鶯歌鎮○○里○○鄰○○路六OO號訂貨,由我委託貨運公司將攪拌機、自動湯圓機、脫水機、米台目機送到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公司)。(問:警方查獲癸○○、丑○○、童瑞銘、己○○等詐騙集團你是否認識?)答:警方提供癸○○詐騙集團等人,我僅認識相片中一人癸○○(當面指認)...因當時癸○○購買機械開給我一張...支票,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到期而跳票,前去老香公司之倉庫,詢問地主告訴我,老香是虛設行號,我始知受騙」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五十六頁至第五十六之一頁),並有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張附卷可稽。 ㈥被害人孫鳳滿於警詢時已指稱:「向我租賃龍井鄉○○段四三三之三地號上之鐵皮屋一間,作為經營五金倉庫業之用,癸○○假冒楊合棵開立支票二張給我,前一張一萬元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已兌現,另一張支票,金額為三萬元未到期,...才知道我受騙了」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六十頁),並有店位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支票影本一張可稽。 ㈦被害人群峪公司人員蔡坤宏於警詢時已指稱:「我是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十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被癸○○他們騙走免洗餐具一批(六角碗、168餐盤、便當盒、湯匙)等,價值新臺幣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而當場開給我一張台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之支票,票號0000000。(問:是何人向你購買 餐具、並開支票給你的?)答:有一名自稱:李佳倫女子及癸○○、丑○○他們向我購買餐具的,支票是由該名女子當面開給我」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六十六頁),並有群峪公司出貨單影本二張附卷可稽。 ㈧被害人黃榮宗於警詢時已指稱:「(問:警方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癸○○、丑○○、童瑞銘、己○○等四人,當時向你詐騙為何人?)答:當時持上面印有老香企業有限公司楊皆川之名片,經我相片指認為癸○○本人,另一個為丑○○,是他們二人向我詐騙。另外二個犯嫌童瑞銘與己○○,他們有在場,但未與我接洽」等語(見虎尾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警卷第三十四頁),並有支票影本一張附卷可稽。 ㈨綜上所述,被告癸○○確有參與此部分詐欺之犯行,業經上開被害人公司之接洽人員等指證歷歷,應無誤認或誣攀之可能,應堪採信。被告癸○○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癸○○此部分詐欺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又被告癸○○另涉嫌自九十五年五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向多處商家佯裝訂購貨物之常業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八八七九號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一份在卷可按,且與本案被告癸○○常業詐欺犯行,已相隔近二年之久,尚難認與本案犯行有何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被告癸○○之選任辯護人黃茂松律師請求併案審理,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三、被告己○○部分: (一)上開事實欄一、(五)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被告己○○於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指述、共犯即被告癸○○供證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丙○○出賣鰻苗與被告癸○○簽立買賣契約書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己○○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己○○於本院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改口辯稱:伊只是介紹而已,並未參與詐騙鰻苖行為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己○○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另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上開事實欄一、(六)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並無參與證人子○○詐騙烏魚子行為,是證人子○○將該犯行推給伊,伊並無此部分之詐欺犯行云云。經查: ㈠被告己○○於本院九十三年自緝字第五七號證人子○○自訴被告己○○侵占案件中,於該案件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稱:「我的確是有跟邱欽華及子○○一起去做詐騙烏魚子的事情,那時候是因為自訴人(指證人子○○)沒有車子,而我有車子,所以他才叫我開車去載這批烏魚子,之後,我、邱欽華及自訴人三人一起將這批烏魚子賣掉,賣得的錢三人平分」等語(見同上影卷第九十三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施純興之子施志祥於警詢中指述如何遭詐騙情節相符。 ㈡證人即共犯子○○於本院九十三年自緝字第五七號自訴被告己○○侵占案件中,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準備程序時亦稱:「我...的確是假裝訂貨向施純興詐騙烏魚子。我做那件案件是跟被告及另外一位邱欽華(約四、五十歲)一起犯案,我負責假冒陳清交名義出面訂貨,之後施純興兒子施志祥把貨載到民眾服務站,被告就跟邱欽華在服務站前等候,他們就叫施志祥再把貨送到中革路一處騎樓,然後,再叫施志祥回到服務站領貨款,這時候,我跟被告就趕快到中華路放貨處將烏魚子載走」等語(見同上影卷第九十一頁至九十二頁) ㈢證人子○○復於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己○○選任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己○○等人從頭到尾都知道?)答:是,電話也是己○○打的。(被告己○○選任辯護人問:賺得的錢己○○有無分到?)答:有,我們三個人分。(被告己○○選任辯護人問;己○○稱他不知道這件事情,他只有載你而已,是否如此?)答:我們三個人合夥,我去看烏魚子,己○○打電話說他是烏日鄉鄉長候選人的主任,叫他載烏魚子來服務站,放在烏日鄉○○路的騎樓,邱什麼華(指邱欽華)騙施志祥回去服務站拿錢,我跟己○○趁機將烏魚子載走變賣,得款三人花用」等語。 ㈣綜上可知,被告己○○前開所辯,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癸○○此部分詐欺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丑○○、癸○○、己○○行為後,㈠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且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而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㈡⑴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立法理由旨在排除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成立。被告等三人就此部分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⑵新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分別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則分別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被告丑○○係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詐欺取財罪,不論依新舊法規定,均構成累犯,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丑○○之情形。⑶新法已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同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被告丑○○、己○○多次詐欺取財罪犯行,依舊法本可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被告癸○○多次詐欺犯行,依舊法本可論以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依新法則應數罪併罰,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等三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規定論罪科刑。⑷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刑中分別有科或併科或得併科罰金刑,而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又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上開詐欺取財罪、常業詐欺罪,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增訂前,其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如換算為新臺幣,應為法定罰金刑乘十乘三,結果係提高三十倍。如適用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亦係提高三十倍,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於宣告被告罰金刑時,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提高法定罰金刑之標準。 五、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查被告癸○○習以冒名行騙圖利,復以月薪二萬元之代價受僱上開「廖先生」成年男子共同行騙,與廠商之交易,係以小量、小額方式取得信任,再大量進貨簽發不會兌現之支票或拒絕付款等方式而向不特定廠商詐欺取財,共同詐騙牟利金額高達五百餘萬元,以其犯罪過程及獲利狀態以觀,俱見其從事詐騙犯行之規模甚鉅,非法所得款項龐大,並非偶而為之的犯罪型態,顯然被告癸○○係藉此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甚明。又觀諸被告丑○○、己○○參與行騙之次數分別為六次、二次,自難認係屬職業性犯罪,尚不構成常業犯。 六、核被告癸○○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認被告丑○○、己○○均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尚有未洽,已如前述,惟其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丑○○與上開自稱「楊董」之成年男子二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楊董」成年男子及自稱「陳欽 宏」成年男子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一)附表一編號2 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二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廖先生」之成年男子及被告癸○○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四)附表四編號5、9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自稱「李小姐」成年女子及被告癸○○四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四)附表四編號8所示犯行;被告癸○○與楊松碧 及另一不詳姓名之成年人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及自稱「李小姐」成年女子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四)附表四編號1 所示犯行;與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及被告己○○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五)所示犯行;被告己○○、子○○及邱欽華三人間,就前揭事實欄一、(六)所示犯行,均各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丑○○、己○○先後多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及被告丑○○一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詐欺取財既遂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丑○○曾於八十七、八十八年間,因先後犯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年九月十五日,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又被告丑○○如附表二所示及如附表四所示編號5、8、9所示 犯行;被告癸○○如附表三所示及如附表四所示編號4、5、6、7、8、9所示;被告己○○就附表六所示犯行,雖均未據起訴,然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與本案有罪部分,分別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丑○○、癸○○、己○○均不思從事正途,反思以不法方式僥倖牟利之犯罪動機,被告丑○○有上開前科,不知悔悟向善,以己力謀生之素行;分別共同犯罪所得金額分別高達五百餘萬元、一百餘萬元、三百餘萬元,其等三人所侵害社會經濟秩序非輕,破壞商業活動交易之安全甚鉅,量刑雖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等三人犯後均坦承部分犯行,及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癸○○、丑○○均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被告己○○有期徒刑五年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屬共犯即上開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所有供被告癸○○共同犯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癸○○、丑○○、己○○除前開有罪部分外,被告癸○○、己○○尚有與被告丑○○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被害人源豪有限公司(經理林東文)、辛○○(即豐田農業資材行)之犯行;被告丑○○尚有與癸○○、己○○共犯如附表五所示詐欺被害人丙○○之犯行;被告丑○○、己○○尚有與被告癸○○共犯如附表四編號1、2、3 所示詐欺被害人亥○○即明達冷凍行、利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戌○○)、雲中茶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丁○○)之犯行;被告癸○○、丑○○、己○○尚有共犯如附表八所示詐欺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經理酉○○)、申○○(即泰新機電廠)之犯行,因認癸○○、丑○○、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癸○○、丑○○、己○○涉有此部分常業詐欺罪嫌,無非係以上開被害人等之指述,並有證人天○○證述情節可參,且有被害人亥○○、丁○○立具之贓物領據在卷可稽。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利海貿易有限公司銷貨憑單、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客戶資料卡、銷售確認書、送貨單、老香公司訂購單、被害人辛○○、丁○○提出之出貨單影本等附卷可憑。而以黃金乾名義所開立之支票,共計退票四百十四張,金額計六千七百八十二萬七千四百四十五元,而國揚公司、老香公司名義開立之支票,各退票三百八十二張、八十八張,總計金額各為一億三千三百五十八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元、一千四百七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一元,此亦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可考,顯見前開大豐農藥行、國揚公司、老香公司等均係為詐騙財物而虛設之行號。且被告丑○○、己○○曾冒名參與詐購財物或參與前開虛設行號之運作等節,迭為被害人丁○○、辛○○、亥○○、申○○、丙○○等人指證明確。被告丑○○、己○○冒名「黃金益」、「鄧立中」名義洽購貨物,顯欲掩飾真實身分,而被告己○○苟僅係向老香公司購買茶葉,何以使用老香公司名片及電話?顯見被告丑○○、己○○等人均係知情共犯無訛,為其論罪之依據。惟訊據被告癸○○、丑○○、己○○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辯稱:沒有參與此部分詐欺犯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OO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源豪有限公司經理林東文於警詢時係稱 :「我共被詐騙肥料三批,...,都是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丑○○及一名陌生男子跟我交易。...(問:警方於本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十一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社」查獲癸○○、丑○○、己○○、童瑞銘(按: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四名,經你當場指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四人當中,丑○○就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清楚指認」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七十六頁背面);復於偵查中證稱:「我有交肥料給丑○○,他冒名黃金益向我買,他當時說他開一家大豐農業資材行,他買三批貨,金額共十八萬五千八百元,交付兩張黃金乾簽發的支票,說黃金乾是他兄弟,兩張支票都退票。(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過?有沒有出面接觸?)答:沒有」等語(見同偵卷一第一百三十七頁),是被告癸○○、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豐田農業資材行負責人辛○○於警詢時 係稱:「前二批是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丑○○跟我交易,最後一次是一名自稱陳欽宏之男子與我交易。(問:警方於本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十一時在臺中縣龍井鄉○○路○段五號老香企業社查獲癸○○、丑○○、己○○、童瑞銘等四名,經你當場指認他們是否為詐騙你貨品之人?)答:經我當場指認四人當中丑○○就是詐騙我貨品之人無誤,我可以清楚指認」(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八十頁背面),是被告癸○○、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㈢附表五被害人丙○○於偵查中係稱:「...己○○在九十三年六月初時介紹癸○○還跟我買鰻種。...兩人都是用假名字,...己○○用「鄧立中」的名字、癸○○用「李世敏」的名字,兩人自稱是國揚公司的同事,交貨後就無法連絡」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二第六頁至第七頁);復於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審理時經當庭指認被告癸○○、丑○○、己○○後證稱:「只有癸○○、己○○來跟我買鰻苗時有見過」等語,是被告丑○○辯稱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㈣附表四編號1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現 今逮捕老香企業社人員癸○○、丑○○及己○○、童瑞銘等人,是何人與你接洽買賣的,請你當場指認?)答:當時和我接洽的男子楊合棵,就是現今在場的癸○○本人及一位自稱是李小姐的女子...支票也是楊合棵交付給我的(就是在場的癸○○本人)」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五十四頁)。又於偵查中證稱:「(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過?)答:有見過己○○、丑○○、癸○○,去時己○○、丑○○都坐在旁邊,由癸○○跟我接洽」等語(見同偵卷一第一百四十頁至第一百四十一頁);復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你去『老香企業有限公司』幾次?看到丑○○、己○○幾次?)答:我看過丑○○超過三次,己○○大約一兩次,我看到他們的時候,他們都是在泡茶,...沒有(處理公司業務),只有在那邊泡茶」等語,顯見被告丑○○、己○○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㈤附表四編號2利海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戌○○於偵查中係稱 :「癸○○冒名楊合棵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跟我叫冷凍魚,價金一萬八千五,有開支票並在九月八日兌現。我九月六日再送一次貨,金額四萬九千二,還沒有收到支票,就收到警察局通知查獲被告。(問:其他被告有沒有見面過?)答:沒有」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一百四十頁);復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除了癸○○之外,整個買賣過程,有沒有 跟其他人接洽?)答:沒有,也沒有跟其他兩位丑○○、己○○接洽」等語。顯見被告丑○○、己○○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㈥附表四編號3雲中茶源有限公司業務經理丁○○於本院九十 四年四月一日審理時已證稱:(審判長問:癸○○以楊合棵名義,你總共給他三百多斤,整個買賣過程,丑○○有無跟你接洽?)答:沒有,都是癸○○跟我接洽。...(審判長問:你在警局說是何人向你購買茶葉,你回答癸○○、丑○○跟你購買茶葉是指何意?)答:可能是我談話有出入,定茶都是癸○○,丑○○都是參與試茶,我沒有說他有開支票給我」等語。顯見被告丑○○、己○○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是被告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㈦附表八編號1被害人東宇電機有限公司經理酉○○於警詢時 係稱:「(問:警方在老香企業公司查獲的癸○○、丑○○、己○○、童瑞銘是否有參與詐騙你的馬達?)答:我們是以電話、傳真聯絡,然後訂貨、寄貨。我們委託貨運公司送貨,他們簽收貨品,我們尚未收到支票及現金,該集團就被警方查獲,所以我沒有見過詐騙集團的人員」(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六十九頁背面),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是被告癸○○、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㈧附表八編號2之被害人申○○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 查獲之楊合棵詐欺集團有否與你交易?誰與你接洽?)答:老香企業社自稱負責人王啟田於九十三年八月中旬訂購(電話)抽水機十六台,另於九十三年八月底打電話訂購沉水泵浦十四台,貨品都是我送去的,和我接洽之人為王啟田」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二號偵卷一第五十六頁背面);復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審理時證稱:「有一個自稱王啟田的男子在九十三年八月份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表示說要採購,...我就用報價單及公司的型錄傳真給他,他就回傳給我說他要訂購十六台,...是自稱王啟田的人簽收,那個自稱王啟田的人,並不是本案的三位被告。...(審判長問:除了王啟田之外,對方還有何人與你接洽?)申○○答:沒有,都是他一個人,簽收、開票都是他。(審判長問:你在整個買賣過程中,有沒有見過本案的三位被告?)答:(當庭指認)我看過丑○○,...,我有看到他在沙發上睡覺,...另外兩位被告我沒有看過」等語。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是被告癸○○、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癸○○、丑○○、己○○被訴此部分常業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被告癸○○、丑○○、己○○參與虛設行號、請領支票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癸○○、丑○○、己○○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院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癸○○、丑○○、己○○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常業犯實質一罪關係(其中被告丑○○、己○○經變更法條論以連續詐欺取財後,應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一、併案審理意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號)另略以:被告癸○○、丑○○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尚有與楊清平(綽號茶米)、曾棍要、陳靜芬、黃正雄(綽號殺狗)、陳相本、陳輝郎、楊松碧、葉天通(後八人業經檢察官另行起訴)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與偽造文書之犯意,共組虛設行號詐取財物之犯罪集團,先由楊松碧遊說無業之羅傳智(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要求羅傳智提供本身相關身分證件,作為支票帳戶、申請商行許可登記與相關資料申請之用,羅傳智為貪圖小利,即與上開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五至七月間,提供自己身分證與楊松碧一同前往南投縣政府等處,取得「立益肥料行」、「立益塑膠行」等商行申請許可,分別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月租一萬元)、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月租一萬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月租一萬五千元),向不知情林逢川、林溪水、楊中龍,依序分別租得南投縣名間鄉○○路鐵皮屋、南投縣名間鄉○○段二三四之四號、南投縣名間鄉○○路○○路八八之六號左邊等處所,設立立益塑膠行(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商行)、立益肥料行,明知羅傳智並無資力,實際上亦無經營肥料行之意,先以假名冒名「陳文發」、「羅文輝」小額現金進貨後(並在進貨單偽造他人署名後,再將進貨單返還被害人表示收受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該等遭冒名之人),待被害人誤信為有資力之商行後,再以如附表九所示支票支付貨款,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36所示行使 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癸○○另與楊清平、曾棍要、陳靜芬、黃正雄等人復承前開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而另共組虛設公司詐取財物之犯罪集團,先自不詳人處取得鄭惠月(另由檢察官偵查)以共三十萬元代價,將自己身分證件提供予自稱退職員警「高志清」(經查並無此人)之人,作為虛設海四方公司與該等公司之支票 帳戶之相關證件、支票與李建成(另由檢察官偵查)所有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臺中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等帳號支票後,明知李建成並無資力,實際上亦無設立海四方公司,先以假名冒名「陳能發」、「黃先生」小額現金進貨後(並在進貨單偽造他人署名後,再將進貨單返還被害人表示收受之意,足以生損害於該等遭冒名之人),待被害人誤信為有資力之商行後,再以如附表九編號37、38所示支票支付貨款,致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為如附表九編號37、38所示行使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嗣為警查獲,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此部分被告癸○○、丑○○尚涉有共同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檢察官認被告癸○○、丑○○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與被害人卯○○等人之指證筆錄、羅傳智、鄭惠月、周育樟、徐英均之證述、羅傳智與被害人林逢川等人書立之契約書三份、偽造署名所簽收之進貨單與非被告等人真實姓名之名片十餘紙、以羅傳智名義開立之支票十餘紙、監聽譯文共二份、李應周自行提供進貨單一紙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癸○○、丑○○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均無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經查: ㈠附表九編號1之被害人興瀧紙袋有限公司負責人莊助仁於警 詢時係稱:「(問:該『立益肥料行』何人與你接洽?)答:是叫陳文發之男子主動打電話向我公司訂貨的,我從沒去過該公司,他付給我之貨款也是用寄的。...(問:陳文發你共見幾次面?如何支付貨款給你?)答:皆沒有,我們都以電話聯繫,而他付帳方式也是用寄支票方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十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陳文發」男子究係何人。 ㈡附表九編號2被害人佳皇紙業有限公司經理林新發於警詢時 係稱:「問:...現警方提供九名犯嫌口卡,何者是陳文發?)答:...編號(五)(按:係楊松碧口卡)是陳文發,他的特徵,微禿頭,矮小,戴眼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十三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㈢附表九編號3之被害人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專員李龍村於警 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經我查看,姓名陳權相之人很像陳文發之男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十六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㈣附表九編號4之被害人南隆塑膠廠負責人午○○於警詢時係 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經我查看,編號(一)之男子(姚錦榮)就是向我訂貨之羅文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O九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㈤附表九編號5之被害人宏國冷凍公司員工林政陽於警詢時係 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我全沒見過,我只跟羅文輝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一二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㈥附表九編號6之被害人京西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日籍人士 「洛合」友人賴錦洲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羅文輝不在照片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一七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㈦附表九編號7之被害人合城電信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正原於警 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是他向我簽收的,支票是他當場開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二七頁背面),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㈧附表九編號8之被害人日允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光男 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一)之男子(經查係姚錦榮)他向我說他是羅文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三O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㈨附表九編號9之被害人有銓塑膠行負責人於警詢時係稱:「 (問:你是何時開始遭到立益塑膠行「羅文輝」詐騙,詐騙何物?)答:從九十二年十月初開始一名自稱是立益塑膠行羅文輝之男子主動打電話給我,說要訂塑膠筒及塑膠棧板」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四頁至第一三五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㈩附表九編號10之被害人真巧成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炳煌於警詢時係稱:「(問:該立益塑膠行是何人與你接洽?)答:我都稱他羅先生,約50歲,其主動打電話向我公司訂貨的,他也於十月底來我公司一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七頁背面),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1之被害人天一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明良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陳文發不在相片內,編號(二)(經查陳輝郎)我曾在立益肥料行見過,當時我送貨過去該龜鹿二仙膠(立益塑膠行)內時,陳文發他有帶我過去那邊向該男子拿支票開支票給我,其餘我沒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OO頁正面),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2之被害人信泓中藥貿易公司陳忠信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一)至編號(六)六人中沒有羅傳益之人,但編號(二)陳輝郎、編號(三)陳相本,編號(四)黃正雄皆有在現場,當時羅傳益還向我介紹編號(二)陳輝郎是羅傳智,要我收他的支票安心,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則都沒有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四O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3之被害人德韓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明安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皆在現場,但羅傳益不在相片內,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沒見過,當時我去該行時皆看到編號(二)之人在煮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四六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4之被害人宏仁行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志成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二)是羅傳益,就是他向我訂貨的(經查係陳輝郎),但編號(一)姚錦榮、編號(四)黃正雄皆有在現場我有印象,另編號(六)之負責人羅傳至我則都沒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五一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5之被害人峰松蔘藥行負責人巳○○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三)(經查係陳相本)皆在現場,但羅傳益不在相片內,另編號(六)之羅傳智我沒見過」、「該嫌犯楊清平就向我買中藥材羅傳益之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五五頁、第一六O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6之被害人廣山中藥行負責人宇○○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編號(三)陳相本、編號(四)黃正雄在我送貨時,他們皆有在場,另編號(六)羅傳智我沒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六二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7之被害人三熊紙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賴發崑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該男子(羅先生)不在相片內,編號(一)至編號(六)我都沒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六六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8之被害人大宜紙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陳寶鳳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編號一至六),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該男子(羅先生)不在相片內,編號(三)經查陳相本我曾在公司見過,編號(六)票主羅傳智我沒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六九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19之被害人慧春實業公司業務經理陳國正於警詢時係稱:「因我公司一批貨遭立益肥料行「葉茂田」行騙,所以接受警方製作筆錄。(問:警方提供9位嫌疑犯照片供 你指認,其中有無葉茂田之人?)答:編號五(經查為吳政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六頁至第七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0之被害人凱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副理楊呈專於警詢時係稱:「因我公司一批肥料遭名間鄉一間「立益肥料行」(員工葉茂田詐騙,所以接受警方製做筆錄。(問:現警方提供九名人像供你指認,何者是「葉茂田」?)答:編號「五」(經查係吳政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九頁正面及背面),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1之被害人青山肥料行經理辰○○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之陳輝郎是拿支票給我司機及簽收貨物之人,而編號(三)陳相本他都有在場,至於「葉茂田」之人我沒見過他」等語(見本院卷第十二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2之被害人新洽和肥料行壬○○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向我說他是葉茂田,另編號(四)黃正雄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十七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3之被害人肥田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莊豐壬於警詢時係稱:「因我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遭到南投縣名間鄉「利益肥料行」葉茂田之男子(阿土)詐騙一批肥料,所以前來說明。(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我有見過,他自稱是股東,合作在做肥料生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十一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4之被害人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坤錫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就是向我叫貨之人,另葉茂田不在相片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十五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5之被害人陳木金於警詢時係稱:「因我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遭到「立益肥料行」葉茂田之男子騙取有機肥料,所以警方請我前來說明。(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是「陳仔」陳輝郎,另編號(三)陳相本是司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二十八頁至第三十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6之被害人豐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蔡江濱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葉茂田不在相片內,編號「二」(經查係陳輝郎)都是他向我收貨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三十五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7之被害人太極生化科技公司經理鍾少樁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是向我簽收之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三十八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8之被害人合力生企業有限公司經銷商彭委朋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有在場,但是葉茂田向我簽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四十二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29之被害人強農企業有限公司經理劉建森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即我送肥料去時皆由他簽收,另編號(四)葉正雄在場幫忙,而葉茂田沒在相片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四十六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0之被害人見生農藥行負責人寅○○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收貨之人?)答:編號「二」陳輝郎是向我收貨之人,另編號(三)陳相本是送貨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四十九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1之被害人三揚農業資材行乙○○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收貨之人?)答:編號「一」姚錦榮,及編號(二)陳輝郎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五十二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2之被害人益多有機肥料公司專員黃耀進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依據共犯陳輝郎供述提供葉天通之相片與你指認,該員你是否認識?)答:該員就是自稱葉茂田之男子,我記得很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五十五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3之被害人坤德企業公司業務員林逸州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依據共犯陳輝郎供述提供葉天通之相片與你指認,何者是與你接觸之人?)答:編號(一)至編號(四)他們四人我送貨時皆在場,相片沒有葉茂田之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五十七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4之被害人順裕行科技果酸鉗合態公司負責人許耀鍾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九名人像供你指認,何者是自稱葉茂田詐騙你財物之人?)答:警方提供之人向係編號五(經查係吳政福)以假名葉茂田,詐騙我財物之人無誤,我願意指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五十九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5之被害人元展有限公司經銷人員葉大鑫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立益肥料行」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貨收貨之人?)答:警方提供之人向係編號(二)陳輝郎是會計,相片內沒有葉茂田,都是葉茂田與我接觸的,而陳輝郎只負責記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六二頁背面),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6之被害人協和農業資材行負責人庚○○於警詢時係稱:「(問:你販售農藥給予『立益肥料行』時均與誰接洽?由誰點貨予交付貨款(支票)?)答:我販售農藥給「立益肥料行」時均與自稱是羅育祥的股東接洽訂貨短交貨品予收取貨款支票」、「(問:你所稱之羅育祥經查為姚錦榮,是否為同一人?)答:是同一人無誤(經當場指認),係警方到場時清查我才知道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六十六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7之被害人勇盛醬園司機宙○○於警詢時係稱:「(問:你公司與陳能發之男子如何聯絡?有無見過陳能發本人?)答:陳能發告訴我公司聯絡電話,我們都以電話聯絡,都沒見過他本人」等語(見本院卷第一O七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附表九編號38之被害人富達克企業有限公司簡志亮於警詢時係稱:「(問:現警方提供海四方公司員工相片供你指認,該公司何者是與你有接觸或收貨之人?)答:相片編號(一)是就是自稱黃先生之人(經查係楊清平),編號(二)就是會計,當天我送貨時他也在場(經查係陳靜芬),編號(三)之男子我就沒有見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一七三頁),顯見被告癸○○、丑○○並未加入此部分行騙交易之過程。 綜上所述,被告癸○○、丑○○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被告癸○○、丑○○被訴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被告癸○○、丑○○參與虛設行號、請領支票等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癸○○、丑○○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此部分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當之處理。 二、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號)另略以:被告癸○○、丑○○、己○○除前開有罪部分外,尚涉有共同為如附表十所示之常業詐欺罪嫌。檢察官認被告癸○○、丑○○、己○○涉有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凃介能、李文贊、武岫農圃茶行負責人戊○○等人之指述、訂購單、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癸○○、丑○○、己○○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均無參與此部分犯行等語。經查: ㈠附表十編號1之被害人佑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凃介能於 警詢時係稱:「(問:楊合棵、丑○○、癸○○詐欺集團共詐騙你多少貨物?都是誰與你接洽?)答:我共被詐騙七部電動吊車,價值新臺幣十八萬六千九百元,都是老香企業有限公司一位自稱王啟田跟我交易簽約」等語(見警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二十八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 ㈡附表十編號2之告訴人李文贊於警詢時係稱:「(問:警方 查獲老香企業公司虛設行號詐騙案,查獲犯嫌癸○○、丑○○、童瑞銘、己○○等四人,當時向你詐騙為何人?)答:當時與我接洽生意的人(指自稱「王先生」成年男子)未在相片內」等語(見警卷第四十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先生」男子究係何人。 ㈢附表十編號3之告訴人武岫農圃茶行戊○○於警詢時係稱: 「(問:你能指認詐騙你的歹徒?)答:由警方提供的相片中...,王啟田不在警方查獲的嫌犯裡面,...」等語(見警卷第四十九頁之一頁),顯然無從指認實際上行詐騙自稱「王啟田」男子究係何人。 ㈣綜上所述,被告癸○○、丑○○、己○○辯稱均未參與此部分犯行,應堪採信。被告癸○○、丑○○、己○○被訴此部分常業詐欺罪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且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並無被告癸○○、丑○○、己○○參與此部分常業詐欺行為之確實事證,以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癸○○、丑○○、己○○此部分亦有罪之心證,此部分難認與本案有何實質上一罪關係可言,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適當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大豐農業肥料資材行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價值金額 │ │ │ │ │ │ │(新臺幣,下│ │ │ │ │ │ │同) │ ├──┼─────┼────┼──────────────┼────┼──────┤ │ 1 │林東文 │92.5.13 │丑○○冒名「黃金益」,並訛稱│肥料3批 │185,800元 │ │ │(源豪有限│ │係黃金乾之兄弟,佯稱購買並收│(冠軍有│ │ │ │公司) │ │貨,由自稱「楊董」成年男子簽│機複合肥│ │ │ │ │ │發支票交由丑○○交付支票2紙 │料、新世│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紀混合有│ │ │ │ │ │帳號第3521-1號,票號AQ020893│機肥料等│ │ │ │ │ │2號及AQ0000000號,發票人為黃│) │ │ │ │ │ │金乾,金額為65,800元及100,00│ │ │ │ │ │ │0元(起訴書誤載為12萬元)】 │ │ │ │ │ │ │,嗣均退票 │ │ │ ├──┼─────┼────┼──────────────┼────┼──────┤ │ 2 │辛○○ │92.5月間│先由丑○○冒名「黃金益」,先│大生粉殺│34,320元 │ │ │(豐田農業│ │後2次以交付小額貨款(各2萬餘│菌劑、農│ │ │ │資材行) │ │元)取信,收貨後,再由自稱「│藥11箱 │ │ │ │ │ │陳欽宏」成年男子佯稱購買並收│ │ │ │ │ │ │貨,嗣未付款。 │ │ │ └──┴─────┴────┴──────────────┴────┴──────┘ 附表二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1 │洪峻然 │93.7.29 │丑○○冒名「王啟田」佯稱購買,│抽水機2 │ 8,600元 │ │ │(源井機器│ │收貨後,嗣未付款。 │臺 │ │ │ │工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93.8.6 │丑○○冒名「王啟田」佯稱購買,│抽水機20│不詳(未遂)│ │ │ │ │惟遭被害人及時發覺,致未得逞 │臺 │ │ └──┴─────┴────┴───────────────┴────┴──────┘ 附表三 ┌───────────────────────────────────────┐ │立益塑膠行 (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商行) │ ├───┬─────┬────┬────────────┬────┬──────┤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詐騙金額 │ ├───┼─────┼────┼────────────┼────┼──────┤ │ 1 │ 陳應中 │92.10.5 │由癸○○冒名「陳文發」持│PP編織袋│270,000元 │ │ │(紙揚企業│ │名片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及紙袋1 │ │ │ │股份有限公│ │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 │批 │ │ │ │司) │ │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5 │ │ │ │ │ │ │號,發票人羅傳智,票號ZY│ │ │ │ │ │ │0000000號、ZY0000000號,│ │ │ │ │ │ │金額各為144,000元、126, │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 │ ├───┬─────┬────┬─────────────┬────┬─────┴┐ │ 2 │ 卯○○ │92.8.29 │癸○○冒名「陳能發」佯稱購│乳豬50隻│102,600元 │ │ │(金臺灣乳│ │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金 │、腳架 │ │ │ │豬大王) │ │額102,600元),嗣遭退票 │50支) │ │ └───┴─────┴────┴─────────────┴────┴──────┘ 附表四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 │ │詐得利益│ │ ├──┼─────┼────┼───────────────┼────┼──────┤ │ 1 │ │ │癸○○冒名「楊合棵」,夥同自稱│冷凍櫃1 │138,000元 │ │ │ │93.8.15 │「李小姐」之成年女子佯稱購買,│臺 │ │ │ │亥○○ │ │先支付3萬元支票(已兌現)取信 │ │ │ │ │(明達冷凍│ │,收貨後,餘款則交付支票1紙( │ │ │ │ │行) │ │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 │ │ │ │ │ │ │15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號SJA300│ │ │ │ │ │ │0823號,金額138,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 │ │ │93.8.26 │癸○○冒名「楊合棵」佯稱購買,│製冰機1 │120,000元 │ │ │ │ │並收貨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 │臺 │ │ │ │ │ │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號,發 │ │ │ │ │ │ │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 │ │ │ │ │楊合棵,票號SJA0000000號,金額│ │ │ │ │ │ │120,000元),嗣遭退票 │ │ │ ├──┼─────┼────┼───────────────┼────┼──────┤ │ │戌○○ │93.9.6 │癸○○冒名「楊合棵」出示名片,│冷涷魚1 │ │ │ 2 │(利海貿易│ │先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已兌現)│批 │49,200元 │ │ │有限公司)│ │以取信,再佯稱購買,收貨後嗣未│ │ │ │ │ │ │付款。 │ │ │ ├──┼─────┼────┼───────────────┼────┼──────┤ │ │丁○○ │93.8.20 │癸○○冒名「楊合棵」佯稱購買,│茶葉共計│ │ │ 3 │(雲中茶源│ │分2次收貨後,交付支票3紙(臺中│381臺斤 │292,500元 │ │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 │ │ │ │ │ │ │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楊合棵,票號分別SJA30008│ │ │ │ │ │ │73號、SJA0000000號及SJA0000000│ │ │ │ │ │ │號,金額各為148,500、100,000元│ │ │ │ │ │ │、44,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 │93.8.26 │癸○○冒名「楊合棵」,佯稱購買│BENQ(T │100,475元 │ │ 4 │甲○○ │ │並收貨後,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 │33)筆記│ │ │ │(華頌電腦│ │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 號│型電腦2 │ │ │ │)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臺、華碩│ │ │ │ │ │責人楊合棵,票號為SJA0000000 │桌上型電│ │ │ │ │ │號,金額為100,475元之支票)嗣 │腦1臺 │ │ │ │ │ │遭退票 │ │ │ ├──┼─────┼────┼───────────────┼────┼──────┤ │ │ │93.8月間│丑○○夥同癸○○冒名「楊合棵」│茶葉 │450,000元 │ │ 5 │王美華 │ │,先以現金支付貨款取信,再佯稱│300臺斤 │ │ │ │(華美休息│ │購買,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臺中 │ │ │ │ │站) │ │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 │ │ │ │ │ │ │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楊合棵,票號各為SJA30008│ │ │ │ │ │ │51 號、SJA0000000號、SJA300084│ │ │ │ │ │ │1號及SJA0000000號,金額各為150│ │ │ │ │ │ │,000元、100,000元、100,000元、│ │ │ │ │ │ │60,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 │ │ │ │ │ │款亦未支付 │ │ │ ├──┼─────┼────┼───────────────┼────┼──────┤ │ │ │93.9.4 │癸○○冒名「楊合棵」,佯稱購買│機械1批 │ │ │ 6 │簡德成 │下午1時 │,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 │(攪拌機│230,000元 │ │ │(鶯和鐵工│ │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號, │、自動湯│ │ │ │廠)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圓機、脫│ │ │ │ │ │人楊合棵,票號為SJA0000000號,│水機、米│ │ │ │ │ │金額為230,000元之支票),嗣遭 │臺目機等│ │ │ │ │ │退票 │) │ │ ├──┼─────┼────┼───────────────┼────┼──────┤ │ 7 │孫鳳滿 │93.8.19 │癸○○冒名「楊合棵」向被害人佯│租金 │30,000元 │ │ │ │下午1時 │稱承租鐵皮屋1間(位於臺中縣龍 │ │ │ │ │ │ │井鄉○○段433之3地號上),先以│ │ │ │ │ │ │支票支付租金(10,000元,已兌現│ │ │ │ │ │ │)取信,再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 │ │ │ │ │ │ │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 號│ │ │ │ │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 │ │ │ │ │ │責人楊合棵,票號SJA0000000號,│ │ │ │ │ │ │金額為30,000元之支票)支付其餘│ │ │ │ │ │ │租金,嗣遭退票 │ │ │ ├──┼─────┼────┼───────────────┼────┼──────┤ │ │ │93.9.1 │癸○○、丑○○夥同自稱「李佳倫│免洗餐 │ │ │ 8 │蔡坤宏 │上午10時│(即李小姐)」成年女子佯稱購買│具1批( │112,540元 │ │ │(群峪公司│ │並收貨,由該女子交付支票1紙( │六角碗、│ │ │ │) │ │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68餐盤 │ │ │ │ │ │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 │、便當盒│ │ │ │ │ │司,負責人楊合棵,票號為SJA300│、湯匙等│ │ │ │ │ │0859號,金額為112,540元之支票 │) │ │ │ │ │ │),嗣支票並未兌現 │ │ │ ├──┼─────┼────┼───────────────┼────┼──────┤ │ │ │ │癸○○冒名「楊皆川」並持名片夥│ │352,500元 │ │ 9 │黃榮宗 │93.9.23 │同丑○○,佯稱購貨,並收貨交付│茶葉1批 │ │ │ │ │ │支票4紙(其中支票1紙為臺中商業│ │ │ │ │ │ │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號, │ │ │ │ │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 │人楊合棵,票號為SJA0000000號,│ │ │ │ │ │ │金額為52,500元之支票),嗣遭退│ │ │ │ │ │ │票 │ │ │ └──┴─────┴────┴───────────────┴────┴──────┘ 附表五 ┌─────────────────────────────────────────┐ │國揚事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1 │丙○○ │93.6.4 │癸○○冒名「李世敏」、己○○冒│鰻苗 │3,637,800元 │ │ │ │下午2時 │名「鄧立中」購貨,預付5萬元支 │153,660 │(起訴書誤載│ │ │ │許 │票(已兌現)為取信,嗣於同月21│尾 │為3,637,830 │ │ │ │ │日收貨後,餘款則未支付 │ │元)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被害人姓名│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 │ │己○○夥同邱欽華(年籍不詳,未據起訴)│烏魚子 │340,000元 │ │ 1 │施純興 │90.12.20│、子○○,由子○○冒名「陳清交」,出示│200斤 │ │ │ │ │ │載有「臺中縣烏日鄉鄉長候選人劉瑞吉競選│ │ │ │ │ │ │服務處總幹事陳清交」名片,佯稱購買,再│ │ │ │ │ │ │以電話指示施純興之子施志祥於同年月25日│ │ │ │ │ │ │將貨物送至臺中縣烏日鄉民眾服務站前,由│ │ │ │ │ │ │下車在場等候之邱欽華(己○○則留在車上│ │ │ │ │ │ │)佯稱施志祥將貨物載往臺中縣烏日鄉中華│ │ │ │ │ │ │路465號前騎樓並卸貨在該處即可返回,返 │ │ │ │ │ │ │回上開服務站向「陳清交」領取貨款,陳忠│ │ │ │ │ │ │義夥同己○○見貨已卸在該處,即趁隙將該│ │ │ │ │ │ │貨物載離,變賣得款,由三人朋分花用,嗣│ │ │ │ │ │ │施志祥返回上開民眾服務站,遍尋無著時,│ │ │ │ │ │ │始知受騙 │ │ │ └──┴─────┴────┴───────────────────┴────┴──────┘ 附表七 ┌───┬─────────────┬──────┐ │ 編號 │ 品名(戶名) │ 數量 │ ├───┼─────────────┼──────┤ │ 1 │傳真機00-00000000 │1台 │ │ │ │ │ ├───┼─────────────┼──────┤ │ 2 │電話機00-00000000 │2台 │ │ │ │ │ ├───┼─────────────┼──────┤ │ 3 │台灣工廠總名錄 │1本 │ │ │ │ │ ├───┼─────────────┼──────┤ │ 4 │楊合棵名片 │3盒 │ │ │ │ │ ├───┼─────────────┼──────┤ │ 5 │楊合立名片 │2盒 │ │ │ │ │ ├───┼─────────────┼──────┤ │ 6 │王啟田名片 │2盒 │ │ │ │ │ ├───┼─────────────┼──────┤ │ 7 │楊皆川名片 │1盒 │ │ │ │ │ ├───┼─────────────┼──────┤ │ 8 │帳冊資料 │4本 │ │ │ │ │ ├───┼─────────────┼──────┤ │ 9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店印 │2只 │ │ │ │ │ ├───┼─────────────┼──────┤ │ 10 │楊合棵私章 │1只 │ │ │ │ │ ├───┼─────────────┼──────┤ │ 11 │臺中商銀支票簿(帳號15137 │1本 │ │ │)(SJA0000000號-0000000號│ │ │ │未開立) │ │ └───┴─────────────┴──────┘ 附表八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1 │酉○○ │93.7.28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冒名「│馬達20臺│100,000元 │ │ │(東宇電機│下午4時 │王啟田」佯稱購買,並收貨後,交│ │(含稅價格則│ │ │ 有限公司 │ │付支票,嗣未付款 │ │為105,000元 │ │ │) │ │ │ │) │ │ │ ├────┼───────────────┼────┼──────┤ │ │ │93.8.31 │ │馬達10臺│77,700元 │ │ │ │下午4時 │ 同上 │ │ │ │ │ │ │ │ │ │ ├──┼─────┼────┼───────────────┼────┼──────┤ │ 2 │ │93.8月中│由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冒名「王啟田│抽水機 │ │ │ │申○○ │旬 │」佯稱購貨,並收貨交付支票2紙 │(泵浦)│ │ │ │(泰新機電│ │(即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16臺 │共計171,150 │ │ │廠) ├────┤第15137號,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 ├────┤元 │ │ │ │93.8月底│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號SJA3│沈水泵浦│ │ │ │ │某日 │000813號、SJA0000000號,金額分│14臺 │ │ │ │ │ │別為67,200元、103,950元之支票 │ │ │ │ │ │ │),嗣均退票 │ │ │ └──┴─────┴────┴───────────────┴────┴──────┘ 附表九 ┌───────────────────────────────────────┐ │立益塑膠行 (即金樹堂龜鹿二仙膠商行) │ ├───┬─────┬────┬────────────┬────┬──────┤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價值金額 │ ├───┼─────┼────┼────────────┼────┼──────┤ │ 1 │ 莊助仁 │92.11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紙袋1批 │262,390元 │ │ │(興瀧紙袋│ │文發」佯稱購貨並收貨,先│ │ │ │ │有限公司)│ │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為取信│ │ │ │ │ │ │,再交付支票2紙(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竹山分行,帳號第02│ │ │ │ │ │ │769-5號,發票人羅傳智, │ │ │ │ │ │ │票號ZY0000000號、ZY03517│ │ │ │ │ │ │75號,金額各為139,540元 │ │ │ │ │ │ │、122,85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 │ 林新發 │92.9.2 │由楊松碧冒名「陳文發」佯│編織紙袋│451,930元 │ │ │(佳皇紙業│92.9.20 │稱購貨,先以支票支付6萬 │1批 │ │ │ │有限公司)│92.10.11│餘元貨款(已兌現)為取信│ │ │ │ │ │92.11.10│,再交付支票3紙(發票人 │ │ │ │ │ │ │羅傳智, 金額共451,930元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3 │ 李龍村 │92.11初 │由陳權相冒名「陳文發」佯│塑膠粉碎│240,000元 │ │ │(舜立機械│ │稱購貨,先支付24,000元現│機2臺 │ │ │ │廠有限公司│ │金取信,並於訂購合約上偽│ │ │ │ │) │ │簽「陳文發」署名1枚,再 │ │ │ │ │ │ │於收貨時在舜立機械廠有限│ │ │ │ │ │ │公司交貨單上偽蓋「立益肥│ │ │ │ │ │ │料行」發票用印文1枚,餘 │ │ │ │ │ │ │款郵寄支票1紙(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 │ │ │ │ │ │智,金額240,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4 │ 午○○ │92.10中 │由姚錦榮冒名「羅文輝」佯│PP編織袋│350,000元 │ │ │(南隆塑膠│旬 │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 │1批 │ │ │ │廠) │ │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 │ │ │ │ │ │,發票人羅傳智,金額190,│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 │,餘款亦未支付 │ │ │ ├───┼─────┼────┼────────────┼────┼──────┤ │ 5 │ 林政陽 │92.11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冷凍櫃3 │1,009,000元 │ │ │(宏國冷凍│及11中旬│文輝」佯稱購買,收貨並交│臺 │ │ │ │公司) │ │付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5 │ │ │ │ │ │ │號,發票人羅傳智,票號 │ │ │ │ │ │ │ZY0000000號、ZY0000000號│ │ │ │ │ │ │,金額各為64,000元、45, │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6 │日藉人士 │92.11.20│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醫療用健│380,000元 │ │ │洛合 │ │文輝」佯稱購貨,並收貨交│康椅2張 │ │ │ │(京西川企│ │付支票3紙(臺中商業銀行 │ │ │ │ │業有限公司│ │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5 │ │ │ │ │) │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票號MCA203│ │ │ │ │ │ │8750號、MCA0000000號、MC│ │ │ │ │ │ │A0000000號,金額各為126,│ │ │ │ │ │ │660元、126,660元及106,66│ │ │ │ │ │ │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7 │ 林正原 │92.11.9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電腦、電│130,000元 │ │ │(合城電信│及92.11.│文輝」佯稱購貨,由陳輝郎│話交換機│ │ │ │有限公司)│15 │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臺中 │1批 │ │ │ │(贏家電腦│ │商業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 │ │ │ │商行) │ │01028-5號,發票人為立益 │ │ │ │ │ │ │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智,票│ │ │ │ │ │ │號MCA0000000號、MCA20308│ │ │ │ │ │ │13號,金額各為88,000元、│ │ │ │ │ │ │42,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 │ │ │ │ │票 │ │ │ ├───┼─────┼────┼────────────┼────┼──────┤ │ 8 │ 陳光男 │92.10.2 │由姚錦榮冒名「羅文輝」佯│PE塑膠筒│266,856 元 │ │ │(日允塑膠│及92.10.│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2 │、PP塑膠│ │ │ │工業有限公│15 │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筒1批 │ │ │ │司) │ │,帳號第02769-5號,發票 │ │ │ │ │ │ │人羅傳智,票號ZY0000000 │ │ │ │ │ │ │號、ZY0000000號,金額各 │ │ │ │ │ │ │為100,856元及166,000元之│ │ │ │ │ │ │支票),嗣遭退票 │ │ │ ├───┼─────┼────┼────────────┼────┼──────┤ │ │地○○ │92.10初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塑膠筒及│400,000元 │ │ 9 │(有銓塑膠│ │文輝」佯稱購貨,收貨並交│膠棧板1 │ │ │ │行) │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批 │ │ │ │ │ │竹山分行,帳號第02769-5 │ │ │ │ │ │ │號,發票人羅傳智,金額 │ │ │ │ │ │ │340,000元之支票),嗣遭 │ │ │ │ │ │ │退票,餘款亦未支付 │ │ │ ├───┼─────┼────┼────────────┼────┼──────┤ │ 10 │王炳煌 │92.11.21│由自稱「羅先生」之成年男│蚊帳1批 │433,000元 │ │ │(真巧成企│ │子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 │ │ │ │業有限公司│ │票1紙(臺中商銀名間分行 │ │ │ │ │) │ │,帳號第01028-5號,發票 │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 │ │ │ │ │ │傳智,票號MCA0000000號,│ │ │ │ │ │ │金額120,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餘款亦未支付 │ │ │ ├───┼─────┼────┼────────────┼────┼──────┤ │ 11 │ 陳明良 │92.10月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豆干等貨│129,780元 │ │ │(天一食品│初 │文發」佯稱購貨,收貨並交│品1批 │ │ │ │有限公司)│ │付支票3紙(其中支票2紙為│ │ │ │ │ │ │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發│ │ │ │ │ │ │票人羅傳智;另支票1紙為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 │ │ │ │ │ │票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 │ │ │ │ │ │傳智,金額共129,780元)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2 │ 陳忠信 │92.9月中│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中藥1批 │472,980元 │ │ │(信泓中藥│旬及10月│傳益」佯稱購貨,收貨並由│(鹿角、│ │ │ │貿易公司)│中旬 │陳輝郎佯為羅傳智交付支票│龜板、中│ │ │ │ │ │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 │藥材等)│ │ │ │ │ │行,帳號第02769-5號,發 │ │ │ │ │ │ │票人羅傳智,票號ZY035176│ │ │ │ │ │ │3號、ZY0000000號,金額各│ │ │ │ │ │ │為127,500元、345,480元)│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3 │ 江明安 │92.9月初│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中藥1批 │ │ │ │(德韓貿易│至10月底│傳益」佯稱購貨,分4次收 │(鹿角、│ │ │ │有限公司)│ │貨並交付支票3紙(其中支 │龜板、中│960,000元 │ │ │ │ │票2紙為合作金庫銀行竹山 │藥材等)│ │ │ │ │ │分行,帳號第02769-5號, │ │ │ │ │ │ │發票人羅傳智,金額各為38│ │ │ │ │ │ │4,238元、224,64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14 │ 吳志成 │92.10月 │由陳輝郎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1,100,000元 │ │ │(宏仁行有│底及11月│稱購貨,分3次收貨並交付 │(廘角、│ │ │ │限公司) │初 │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 │龜板、中│ │ │ │ │ │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金│藥材等)│ │ │ │ │ │額共約70萬元之支票),嗣│ │ │ │ │ │ │遭退票 │ │ │ ├───┼─────┼────┼────────────┼────┼──────┤ │ 15 │ 巳○○ │92.9月底│由楊清平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1,000,000元 │ │ │(峰松蔘藥│及10月初│稱購貨,分4次收貨並交付 │(鹿角、│ │ │ │行) │ │支票2紙(合作金庫銀行竹 │龜板、中│ │ │ │ │ │山分行,帳號第02769-5號 │藥材等)│ │ │ │ │ │,發票人羅傳智,票號ZY03│ │ │ │ │ │ │51758號、ZY0000000號,金│ │ │ │ │ │ │額各為100,000元,471,885│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 │ │ │ │ │ │款亦未支付 │ │ │ ├───┼─────┼────┼────────────┼────┼──────┤ │ 16 │ 宇○○ │92.9.28 │由楊清平冒名「羅傳益」佯│中藥1批 │460,000元 │ │ │(廣山中藥│92.10.11│稱購貨,先以支票支付貨款│(當歸、│ │ │ │行) │92.11.3 │(1萬餘元,已兌現)為取 │鹿茸黨蔘│ │ │ │ │ │信,再佯稱購貨,收貨並交│等) │ │ │ │ │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之│ │ │ │ │ │ │支票),嗣遭退票 │ │ │ ├───┼─────┼────┼────────────┼────┼──────┤ │ 17 │ 賴發崑 │92.10月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紙盒1批 │180,000元 │ │ │(三熊紙業│底至11 │先生」佯稱購貨,收貨並交│ │ │ │ │有限公司)│月初 │付支票1紙(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竹山分行,發票人羅傳智,│ │ │ │ │ │ │金額18萬元之支票),嗣遭│ │ │ │ │ │ │退票 │ │ │ ├───┼─────┼────┼────────────┼────┼──────┤ │ 18 │張陳寶鳳 │92.9月底│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羅│紙箱1批 │54,000元 │ │ │(大宜紙業│及92.10 │先生」先以小額現金支付貨│ │ │ │ │有限公司)│月初 │款為取信,再佯稱購貨,收│ │ │ │ │ │ │貨並交付支票1紙(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竹山分行,發票人羅│ │ │ │ │ │ │傳智,金額54,000元),嗣│ │ │ │ │ │ │遭退票 │ │ │ ├───┴─────┴────┴────────────┴────┴──────┴─┐ │立益肥料行 │ ├───┬─────┬─────┬─────────────┬─────┬─────┤ │ 19 │ 陳國正 │92.9.17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先│肥料(魚精│ 227,800元│ │ │(慧春實業│ │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為取信,│、魚果樂魚│ │ │ │公司) │ │再佯稱購貨,並收貨交付支票│精、藍色進│ │ │ │ │ │2紙,嗣遭退票 │口肥料等)│ │ ├───┼─────┼─────┼─────────────┼─────┼─────┤ │ 20 │ 楊呈專 │92.11.18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佯│肥料1批 │ 44,000 元│ │ │(凱將生物│ │稱購買並收貨,收貨時並在凱│ │ │ │ │科技股份有│ │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司訂貨單│ │ │ │ │限公司) │ │上偽簽「葉」署名1枚及蓋用 │ │ │ │ │ │ │「立益肥料行」發票用印文1 │ │ │ │ │ │ │枚,嗣未付款 │ │ │ ├───┼─────┼─────┼─────────────┼─────┼─────┤ │ 21 │ 辰○○ │自92.8.2起│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先│肥料1批( │ 124,100元│ │ │(青山肥料│至92.11.14│後5次佯稱購貨,收貨時並在 │貝氏尿素,│ │ │ │行) │止 │青山肥料行肥料交接單上簽收│農友牌及恆│ │ │ │ │ │人欄位內蓋用「立益肥料行」│誼牌1號, │ │ │ │ │ │發票用印文2枚,並交付支票1│農友牌39號│ │ │ │ │ │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肥料,農友│ │ │ │ │ │帳號第01028-5號,發票人為 │牌硫安、4 │ │ │ │ │ │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智,│號肥料,鉀│ │ │ │ │ │金額124,100元之支票), 嗣 │肥等) │ │ │ │ │ │遭退票 │ │ │ ├───┼─────┼─────┼─────────────┼─────┼─────┤ │ 22 │ 壬○○ │92.11.2及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先後│肥料1批( │ │ │ │(新洽和肥│92.11.7 │2次佯稱購買,並收貨交付支 │臺肥43號肥│ 116,000元│ │ │料行) │ │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料等) │ │ │ │ │ │行,帳號第01028-5號,發票 │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 │ │ │ │ │ │智,金額116,000元之支票) │ │ │ │ │ │ │,嗣遭退票 │ │ │ ├───┼─────┼─────┼─────────────┼─────┼─────┤ │ 23 │ 莊豊壬 │92.10.8及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肥料1批( │ │ │ │(肥田實業│92.10.21 │稱購貨並收貨後,郵寄支票2 │美強1號、 │ 79,250元 │ │ │有限公司)│ │紙(其中支票1紙為臺中商業 │豐田高蛋白│ │ │ │ │ │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等) │ │ │ │ │ │5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24,250元│ │ │ │ │ │ │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24 │ 吳坤錫 │92.7.27 │由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稱│肥料1批( │200,000元 │ │ │(長岡化工│ │購買,分5次收貨,於收貨時 │長岡肥料行│ │ │ │股份有限公│ │均在長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送│1號、高效 │ │ │ │司 ) │ │貨通知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能、基肥2 │ │ │ │ │ │」發票用印文1枚(共5枚),│號等) │ │ │ │ │ │並交付支票2紙(臺中商業銀 │ │ │ │ │ │ │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5 │ │ │ │ │ │ │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31,00│ │ │ │ │ │ │0元及72,00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5 │ 陳木金 │92.10.20及│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夥同│有機肥料1 │291,200元 │ │ │ │92.11.18 │陳輝郎,佯稱購貨,由陳輝郎│批 │ │ │ │ │ │分4次收貨,收貨時均在估價 │ │ │ │ │ │ │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發票│ │ │ │ │ │ │用印文1枚(共4枚),並交付│ │ │ │ │ │ │支票2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 │ │ │ │ │ │ │分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23,│ │ │ │ │ │ │300元、167,90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26 │ 蔡江濱 │92.9.28及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保耘讚有機│100,000元 │ │ │(豐苗生物│92.11.2 │田」佯稱購貨,再由陳輝郎收│肥料1批 │ │ │ │科技股份有│ │貨並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 │ │ │ │ │限公司 ) │ │銀行名間分行,帳號第01028-│ │ │ │ │ │ │5號,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 │ │ │ │ │ │ │負責人羅傳智,金額為60,000│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款│ │ │ │ │ │ │則未支付 │ │ │ ├───┼─────┼─────┼─────────────┼─────┼─────┤ │ 27 │ 鍾少樁 │92.9.1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305600元 │ │ │(太極生化│ │田」佯稱購貨,且由陳輝郎收│連作旺肥料│ │ │ │科技公司)│ │貨,收貨時並在607903號估價│、地力精、│ │ │ │ │ │單上簽「葉」及在607901號估│農藥藍寶、│ │ │ │ │ │價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發│花果旺、金│ │ │ │ │ │票用印文1枚,並交付支票2紙│旺,藍寶粉│ │ │ │ │ │(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等) │ │ │ │ │ │人羅傳智,金額各為159, 000│ │ │ │ │ │ │元及146,60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28 │ 彭委朋 │92.8.6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葉面肥料1 │68,750 元 │ │ │(合力生企│ │田」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批(美果強│ │ │ │業有限公司│ │票1紙(金額為41,400元), │葉面肥、珍│ │ │ │) │ │嗣遭退票 │勇健等) │ │ ├───┼─────┼─────┼─────────────┼─────┼─────┤ │ 29 │ 劉建森 │92.10.10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100,000元 │ │ │(強農企業│92.11.4 │田」佯稱購貨,由陳輝郎收貨│紫肥、生長│ │ │ │有限公司)│ │,黃正雄在場幫忙,並交付支│肥等) │ │ │ │ │ │票1紙(金額3萬餘元,已兌現│ │ │ │ │ │ │),餘款則未支付 │ │ │ ├───┼─────┼─────┼─────────────┼─────┼─────┤ │ 30 │ 寅○○ │92.11.6 │陳輝郎冒名「葉茂田」佯稱購│農藥1批( │871,440元 │ │ │(見生農藥│ │貨,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發 │瑞芳農藥、│ │ │ │行) │ │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干百利、施│ │ │ │ │ │傳智,金額各為345,000元及 │統圃、晴硫│ │ │ │ │ │500,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醌、非克利│ │ │ │ │ │票 │、掌心雷等│ │ │ │ │ │ │) │ │ ├───┼─────┼─────┼─────────────┼─────┼─────┤ │ 31 │ 乙○○ │92.8中旬至│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農藥1批( │634,400元 │ │ │(三揚農業│92.10月底 │田」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泰寶溢露農│ │ │ │資材行) │ │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藥等) │ │ │ │ │ │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638,000元 │ │ │ │ │ │ │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32 │ 黃耀進 │92.10.25 │由葉天通冒名「葉茂田」佯稱│肥料1批 │56,000元 │ │ │(益多有機│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 │ │ │ │ │肥料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票│ │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 │ │ │ │ │ │智,金額56,000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 33 │ 林逸州 │92.10.22及│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佯稱│農藥1批( │640,000元 │ │ │(坤德企業│92.10.28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1紙( │矽鎂肥、綠│ │ │ │公司) │ │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發票│大生,利穗│ │ │ │ │ │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羅傳│、成果、金│ │ │ │ │ │智,金額619,000元之支票) │菜園、農順│ │ │ │ │ │,嗣遭退票 │、新招福、│ │ │ │ │ │ │進寶、較好│ │ │ │ │ │ │、絕菌寶等│ │ │ │ │ │ │) │ │ ├───┼─────┼─────┼─────────────┼─────┼─────┤ │ 34 │ 許耀鐘 │92.10.22 │由吳政福冒名「葉茂田」並出│農業及肥料│37,960元 │ │ │(順裕行科│ │示名片佯稱購貨,收貨時並在│1批(多豐 │ │ │ │技果酸鉗合│ │送貨單上蓋用「立益肥料行」│滏頌、基肥│ │ │ │態公司) │ │發票用印文1枚,且交付支票1│等) │ │ │ │ │ │紙(票號為MCA0000000),嗣│ │ │ │ │ │ │遭退票 │ │ │ ├───┼─────┼─────┼─────────────┼─────┼─────┤ │ 35 │ 葉大鑫 │92.9.5日起│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葉茂│肥料1批( │401,000元 │ │ │(元展有限│ │田」佯稱購貨,由陳輝郎分2 │勇連旺等)│ │ │ │公司) │ │次收貨,收貨時在送貨單上蓋│ │ │ │ │ │ │用「立益肥料行」發票用印文│ │ │ │ │ │ │1枚(共2枚),並交付支票2 │ │ │ │ │ │ │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行,│ │ │ │ │ │ │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責人│ │ │ │ │ │ │羅傳智,金額120,000元及121│ │ │ │ │ │ │,0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 │ 36 │ 庚○○ │92.11.7、 │由姚錦榮冒名「羅育祥」,持│農藥1批( │653,600元 │ │ │(協和農業│92.11.11、│名片先後5次佯稱購貨並收貨 │國益春、施│ │ │ │資材行) │92.11.12、│,收貨時在出貨單上5紙上簽 │得圃、巴拉│ │ │ │ │92.11.13、│「立益」署名各1枚(共5 枚 │掛、蟲利利│ │ │ │ │92.11.18 │)及在0152號出貨單上簽「羅│等) │ │ │ │ │ │」署名1枚,再支付貨款現金 │ │ │ │ │ │ │4000元,餘款由姚錦榮交付支│ │ │ │ │ │ │票4紙(臺中商業銀行名間分 │ │ │ │ │ │ │行,發票人為立益肥料行,負│ │ │ │ │ │ │責人羅傳智,金額共578,000 │ │ │ │ │ │ │元之支票),嗣遭退票,餘款│ │ │ │ │ │ │75,600元亦未支付 │ │ │ ├───┴─────┴─────┴─────────────┴─────┴────┬┘ │海四方企業有限公司 │ ├───┬─────┬────┬─────────────┬────┬──────┤ │ 37 │ 宙○○ │92.8.15 │由不詳姓名成年人冒名「陳能│醬料1批 │8,000元 │ │ │(勇盛醬園│ │發」佯稱購貨,收貨並交付支│ │ │ │ │) │ │票(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 │ │ │ │ │帳號第940-1號,發票人李建 │ │ │ │ │ │ │成,票號SAA000 0000號,金 │ │ │ │ │ │ │額8,000元之支票),嗣遭退 │ │ │ │ │ │ │票 │ │ │ ├───┼─────┼────┼─────────────┼────┼──────┤ │ 38 │ 簡志亮 │92.9月初│由楊清平冒名「黃先生」佯稱│投幣式置│170,000元 │ │ │(富達克企│ │購貨,收貨並交付支票(第七│物櫃1批 │ │ │ │業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發票人李│ │ │ │ │) │ │建成,金額17萬元之支票),│ │ │ │ │ │ │嗣遭退票 │ │ │ └───┴─────┴────┴─────────────┴────┴──────┘ 附表十 ┌─────────────────────────────────────────┐ │老香企業有限公司 │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詐騙方法 │詐購物品│ 價值金額 │ ├──┼─────┼────┼───────────────┼────┼──────┤ │ 1 │凃介能 │93.8.6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冒名「│電動吊車│186,900元 │ │ │(佑立機械│ │王啟田」,佯稱購買並收貨,交付│7部 │ │ │ │股份有限公│ │支票1紙(臺中商業銀行松竹分行 │ │ │ │ │司) │ │,帳號第15137號,發票人為老香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合棵,票│ │ │ │ │ │ │號為SJA0000000號,金額為186,90│ │ │ │ │ │ │0元之支票),嗣未兌現 │ │ │ ├──┼─────┼────┼───────────────┼────┼──────┤ │ │ │93.9.6 │由自稱「廖先生」成年男子冒名「│杉林溪茶│共計54,600元│ │ 2 │李文贊 │ │王先生」,先以支票支付小額貨款│葉120臺 │ │ │ │ │ │(2000元,已兌現)取信,再佯稱│斤、華岡│ │ │ │ │ │購買,並交付支票1紙(臺中商業 │農場茶葉│ │ │ │ │ │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號, │2臺斤 │ │ │ │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 │ │ │ │ │人楊合棵,票號為SJA0000000 號 │ │ │ │ │ │ │,金額為54, 600元之支票),嗣 │ │ │ │ │ │ │遭退票 │ │ │ ├──┼─────┼────┼───────────────┼────┼──────┤ │ │ │ │由自稱「廖生生」成年男子冒名「│ │ │ │ 3 │戊○○ │93.8月初│楊合棵」佯稱購買,再冒名「王啟│ 茶葉 │202,800元 │ │ │(武岫農圃│ │田」收貨並交付支票2紙(臺中商 │ 260臺斤│ │ │ │茶行) │ │業銀行松竹分行,帳號第15137號 │ │ │ │ │ │ │,發票人為老香企業有限公司,負│ │ │ │ │ │ │責人楊合棵,票號各為SJA0000000│ │ │ │ │ │ │號及SJA0000000號,金額共計202,│ │ │ │ │ │ │800元之支票),嗣遭退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