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全 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該等著作財 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他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明知 周若麟(通緝中)、張健民(已另案起訴)及張健民之妻廖惠姿(另案偵辦)乃 係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人,仍基於意圖 銷售而擅自重製上開著作財產物為常業之共同犯意聯絡: (一)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明知周若麟指示李其鴻、張易軒(以 上二人已起訴)所載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光碟片,係未經該等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周若麟所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片,竟在臺中縣神岡 鄉○○路四十五巷九號承租處,為上開盜版光碟片做網版印刷,再由李其鴻、 張易軒載運至臺中縣大里市○○○街七十七巷一號「受靈宮」,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小姐」或「阿宏」,進行包裝,俟包裝完成後,李其鴻 與張易軒再將盜版光碟片運至臺中市○○街九十三號之倉庫藏放。周若麟再伺 機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五元左右之價格販賣給全省各大盤商,賴此營利維 生。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調查局中部機動組於臺中縣大里市○○○街七十七巷一號「受靈宮」 搜索時,當場查獲張易軒正以六R-八三一O號之小貨車載運盜版之音樂光碟 片,復帶同張易軒至臺中市○○街九十三號(含九十一號)之倉庫,及循線至 臺中市○○路三十號四樓之三周若麟之住處搜索,計扣得周若麟所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 (二)張健民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後,唯恐其妻廖奕柔及子因失去經濟 來源,無法獨立生活,竟承上開常業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之犯意,伺機告知廖 奕柔其所有供販賣盜版光碟使用之燒錄機等機具及盜版光碟之母源、客戶聯絡 資料放置處後,與廖奕柔共同基於常業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由廖 奕柔於張健民遭本院羈押期間,尋覓處所,以上開機具、物品繼續常業重製及 販賣盜版光碟,並由廖奕柔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委請知悉上情之被告甲 ○○製造印刷盜版光碟片上之網版。被告甲○○即以每月三萬八千元之薪資受 僱於張健民及廖奕柔,在臺中縣神岡鄉○○路四十五巷九號承租處,以張健民 折價抵償之印刷機一台以及張健民所有之上開機具,為其做盜版光碟片之網版 印刷,並委外以每張一.五元之價格,為盜版光碟片外包裝紙張之印刷。且以 每月二萬元之薪資為廖奕柔僱用王承炳在王承炳位於臺中縣神岡鄉○○路四十 五巷三十三號之住處為盜版光碟片販賣之記帳及運送。廖奕柔並僱用古美貞、 陳瓊惠、黃素娟、謝魏少桃等人(均另案偵辦),在臺中市北屯區○○○○街 七十五號,為已經被告甲○○網版印刷後之盜版光碟之燒錄及包裝,每天約出 貨二、三千片,由廖奕柔以每片十四元出售予大盤商販賣,廖奕柔每片約獲利 二元,藉此謀生,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陸 續在臺中縣神岡鄉○○路四十五巷三十三號王承炳住處被警查獲廖奕柔所有之 盜版光碟目錄一批、盜版光碟編號一批、相關資料一批、託貨單一批、帳冊一 本等物;在臺中縣神岡鄉○○路四十五巷九號被告甲○○承租處查獲被告甲○ ○正在做網版印刷,並扣得張健民所有之網版曝曬機一台、烘乾機一台、甲○ ○所有之印刷機一台、張健民所有之空壓機一台、廖奕柔所有之盜版光碟成品 一萬零二百零三片、空白片一萬九千三百片、網版二百一十一片、網版底片三 張、封面紙五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本;在臺中市北屯區○○○○街七十五號 ,當場查獲廖奕柔及正從事盜版光碟包裝之黃素娟、謝魏少桃、陳瓊惠、古美 貞等人,並扣得原為張健民所有、尚未被查獲之一對五之燒錄機二十三台、光 碟機二十三台、廖奕柔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外標封面十萬張、張健民所有之光 碟母源一百二十八片、廖奕柔所有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五萬四千五百三十九片, 盜版影音光碟片二千六百四十六片、盜版音樂光碟外殼五千二百個,因認被告 甲○○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一)前開公訴意旨固經被告甲○○自白認罪,並有同案被告甲○○張易軒、廖奕柔 、李其鴻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如附表一所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 告訴人指訴綦詳,復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四萬一千四百片及送 貨單一袋、「天下企業社」字樣印章一枚、「太平企業社」字樣印章一枚、托 運單八張(原編號149)、發票收費憑證一份(原編號172)、寄貨發票 一份(原編號173)、雜記資料一份(原編號174)、歌曲海報一箱、封 面海報一冊(原編號148)、載有「宏」字樣之貨單九張(原編號155) 、已使用之複寫簿二本、載有「校園哈拉俱樂部」字樣之小本紀事本、統一發 票八張、聯站急流送貨單一張、收縮膜一箱、光碟盒十四箱、盜版光碟目錄一 批、盜版光碟編號一批、相關資料一批、託貨單一批、帳冊一本、網版曝曬機 一台、烘乾機一台、印刷機一台、空壓機一台、盜版光碟成品一萬零二百零三 片、空白片一萬九千三百片、網版二百一十一片、網版底片三張、封面紙五張 、一對五之燒錄機二十三台、光碟機二十三台、盜版音樂光碟外標封面十萬張 、光碟母源一百二十八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五萬四千五百三十九片,盜版影音 光碟片二千六百四十六片、盜版音樂光碟外殼五千二百個等物可資佐證。 (二)惟查: 1、被告甲○○自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分別係 各該項下著作權人欄所示之滾石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且明 知周若麟亦係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人 ,仍與之基於意圖銷售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物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九 十二年五月間起,在前開臺中縣神岡鄉○○路四五巷九號租屋處,為周若麟從 事盜版光碟片之網版印刷,供周若麟加以燒錄、重製,再交由李其鴻、張易軒 等人載運至臺中縣大里市○○○街七七巷一號「受靈宮」,交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陳小姐」或「阿宏」,進行包裝,俟包裝完成後,由周若麟再 伺機以每片十五元左右之價格販賣給全省大盤商而賴以營利為生一案,業經本 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予以判決,是以前開公訴 意旨(一)所示之部分,經核與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判決審判事實 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2、又本件公訴意旨(二)指被告甲○○所為之犯罪事實,經核復與本院九十三年 度訴字第五四三號審判權所及之被告甲○○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見該判決事 實欄二),自為同一案件,有該判決書一份附卷可憑。 3、綜上,茲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復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 三號判決針對被告甲○○之部分,經被告甲○○上訴在案,尚未確定,此經被 告甲○○於本院供述綦詳(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亦有本 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三號判決一份在卷可憑,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至於前開公訴意旨,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刑事第十二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劉 兆 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 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一 ┌─────────────┬───────────────┬─────┐ │ 品 名 │權利人(有告訴人者) │數量(片)│ ├─────────────┼───────────────┼─────┤ │簡單情歌:別傻了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 │ ├─────────────┼───────────────┼─────┤ │黃立成:麻吉 │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六六 │ ├─────────────┼───────────────┼─────┤ │楊千嬅:揚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0四 │ ├─────────────┼───────────────┼─────┤ │范逸臣:信仰愛情 │乙○○○股份有限公司 │一00二 │ ├─────────────┼───────────────┼─────┤ │潘瑋柏:壁虎漫步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九四 │ ├─────────────┼───────────────┼─────┤ │周蕙:流域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二 │ ├─────────────┼───────────────┼─────┤ │蔡依林:說愛你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四七0八 │ ├─────────────┼───────────────┼─────┤ │ONE FIFTH: ONE FIFTH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四二九 │ ├─────────────┼───────────────┼─────┤ │戴佩妮:水中央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三四三三 │ ├─────────────┼───────────────┼─────┤ │信樂團:離歌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三0七六 │ ├─────────────┼───────────────┼─────┤ │張智成:下次再見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八 │ ├─────────────┼───────────────┼─────┤ │國語點播排行榜:說愛你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 │ ├─────────────┼───────────────┼─────┤ │男唱將勁碟強檔:春泥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 │ ├─────────────┼───────────────┼─────┤ │巨星最棒:壁虎漫步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 │ ├─────────────┼───────────────┼─────┤ │女唱將勁碟強檔:好寂寞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一000 │ ├─────────────┼───────────────┼─────┤ │情深深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九八 │ ├─────────────┼───────────────┼─────┤ │變心、樂透狂想曲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三 │ ├─────────────┼───────────────┼─────┤ │心靈舒眠、浪漫花園(古典名│不詳(此部份為未經著作權人告訴│一六一一三│ │曲篇)、SPA海的節奏等 │之著作) │ │ ├─────────────┼───────────────┼─────┤ │合計: │ │四一四00│ └─────────────┴───────────────┴─────┘ 附表二 送貨單一袋、「天下企業社」字樣印章一枚、「太平企業社」字樣印章一枚、托運單 八張(原編號149)、發票收費憑證一份(原編號172)、寄貨發票一份(原編 號173)、雜記資料一份(原編號174)、歌曲海報一箱、封面海報一冊(原編 號148)、載有「宏」字樣之貨單九張(原編號155)、已使用之複寫簿二本、 載有「校園哈拉俱樂部」字樣之小本紀事本、統一發票八張、聯站急流送貨單一張、 收縮膜一箱、光碟盒十四箱及車牌號碼六R─八三一0號廂型車一輛。